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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9 來源:本站原創

      重慶市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一、依法合法生產 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1.煤礦企業(礦業公司、煤礦,以下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組織生產。
      2.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煤礦礦長必須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煤礦負責人職位設置 1.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職位,煤礦負責人應當設置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職位,配齊相關人員。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市能投集團)必須明確分管煤礦安全工作的負責人。
      2.煤礦企業、市能投集團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規定的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設置 1.煤礦企業、市能投集團應當設置生產調度、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中年產6萬噸及以上礦井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少于5人,并確保礦井每班都有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在井下檢查監督。
      2.煤礦企業應當設置生產技術(地質測量)、“一通三防”、機電運輸等技術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采礦、通風、機電、地質或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3.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責,并負責直接管理生產技術(地質測量)、“一通三防”等技術管理機構。
      生產基層單位、班組設置完整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隊、運輸隊、通風維修隊等生產及輔助單位,每隊必須配備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每隊下設成建制班組,每班必須配備班長和安全員。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市能投集團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采掘生產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輔助生產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負責人安全生產主要職責 1.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主要職責:(1)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規范;(2)組織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4)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保障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落實職工安全培訓;(5)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6)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組織事故搶救;(7)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認真組織整改存在安全隱患和問題;(8)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
      2.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主要職責:(1)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技術政策,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2)在職權范圍內履行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編制、審批、報批職責,保證技術上可行;(3)針對存在的危險源,具體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4)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責,定期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5)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試驗和推廣;(6)組織制定礦井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技術措施,編制煤礦安全技術措施;(7)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技術問題。
      3.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主要職責:(1)組織制定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2)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制定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3)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4)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5)定期召開專業安全生產會議,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6)負責礦山救護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協助礦長組織搶救。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安全檢查人員安全生產主要職責 1.督促檢查本單位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執行情況;2.參與編制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檢查落實情況;3.監督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4.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5.制止、糾正違章作業行為;6.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或緊急撤離人員;7.做好安全檢查記錄;8.參加安全會議,分析安全形勢,提出改進措施及建議。
      班組長安全生產主要職責 1.協助生產或輔助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本班職工學習、貫徹本礦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發現違章及時糾正,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2.作業前和作業中,對工作區域內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3.督促本班工人正確佩帶勞動保護用品;4.發生事故應及時組織搶救,保護現場,立即報告;5.搞好生產設備和安全設備的維護,不帶故障運轉;6.協助生產或輔助生產單位負責人開好班前會,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7.認真組織施工或作業,保證工程質量,做到文明生產。
      生產人員安全生產主要職責 1.作業前,對設備和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作業和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不違章作業;3.做好工作中安全檢查,識別事故隱患,及時報告處理;4.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5.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積極搶救,保護現場;6.勸阻制止違章作業;7.堅持文明生產,保持作業環境整潔,設備完好;8.按規定做好交接班。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20項安全生產基本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辦公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質量標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報告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礦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12.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3.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14.安全獎罰制度;15.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16.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17.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18.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制度;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項管理制度 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煤礦企業應當建立以下44項安全生產專項管理制度:1.企業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制度;2.年度生產計劃編制審查、生產能力核定、安全生產調度值班、班前會議、交接班、井巷維修等6個生產管理制度;3.水害防治責任制、礦井水害防治、水害預測預報、水害隱患排查治理等4個水害防治管理制度;4.礦井通風、局部通風、通風設施、測風、巷道貫通、瓦斯等級鑒定、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安全監控、瓦斯抽放、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綜合防塵及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防滅火、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等12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5.設備設備檢查維修、設備運行維護和保養、電氣設備安裝驗收、礦井電氣試驗、防爆電氣設備安全保護功能試驗、礦井雜散電流管理、電纜維護、停送電、要害場所管理、礦井照明、電話、信號安全管理,斜井(立井)提升、機車(礦車)運行、軌道檢查維護等13個機電設備運輸管理制度;6.重大安全隱患登記建檔、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制度;7.停產整頓和復產驗收制度;8.煤礦建設項目立項報批制度;9.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1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管理制度;11.采掘工程質量班組驗收制度;12.敲幫問頂制度;13.其他應當建設的專項管理制度。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采、掘、機、通、運等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煤礦應當建立的安全生產基礎記錄與臺賬 1.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和臺帳;2.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和臺帳; 3.安全生產培訓記錄、檔案和臺帳;4.下井人員出進入井記錄臺帳;5.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臺帳;6.礦井主要通風運轉記錄和臺帳;7.礦井測風記錄和臺帳;8.瓦斯檢查、監測記錄和臺帳;9.機電設備設施管理臺帳;10.礦井防治水基礎記錄臺帳;11.礦井地質測量、儲量管理臺帳;12.安全生產調度記錄臺帳;13.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記錄臺帳;14.傷亡及非傷亡事故統計臺帳;15.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記錄臺帳;16.爆炸材料貯存與使用記錄臺帳;17.職業衛生健康檢查記錄臺帳;18.“三違”幫助教育和人員處理記錄臺帳;19.其他應當建立的記錄臺帳。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五、加強礦井采掘技術和防治水管理 合理采掘部署 1.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科學合理地進行采掘設計和采掘接替,并依法組織生產。
      2.采煤工作面應當采用正規壁式采煤方法,嚴禁巷道式、樹枝狀等非正規采煤。高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開采。
      3.一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年產6萬噸及以下的小煤礦、年產6萬噸以上小煤礦的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只準一個采煤工作面、兩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完善技術圖紙資料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繪制礦井11種相關圖紙:(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下對照圖;(3)巷道布置圖;(4)采掘工程平面圖;(5)通風系統圖;(6)井下運輸系統圖;(7)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9)井下通信系統圖;(10)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1)井下避災路線圖。
      2.按時填報相關圖紙圖紙必須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并與實際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圖每半月實測填圖一次,每季度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相關圖紙。
      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1.每個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編制符合實際的采煤、掘進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石門、過煤柱或冒頂區及托偽頂開采,從報廢巷道回收支架或設備,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貫通巷道,維修巷道,石門揭煤,探放水等工作,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3.開采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煤層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編制專門的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4.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并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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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強礦井采掘技術和防治水管理 加強礦井水害防治工作 1.煤礦防治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2.煤礦企業應當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煤礦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建立健全井下排水系統。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對排水系統全面檢修、清理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
      5.煤礦企業每季度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水情調查,核實本礦井及相鄰礦井采空水和廢棄的老窯及積水情況,并制定和落實水害防治專項措施。
      6.發現煤礦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活動,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地點,采取有效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7.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建立暴雨洪水淹井應急救援機制。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
      六、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 加強礦井通風和局部通風管理 1.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礦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區應建立獨立的回風系統。
      2.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3.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通風系統中沒有不符合《煤礦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下行通風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現象。
      4.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的需要,并應有一定的富裕系數,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供風量、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六、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 加強礦井通風和局部通風管理 5.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必須設置測風站,嚴格執行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并有測風記錄。
      6.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15KW),并實現雙回路供電。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主要通風機使用。主要通風機每月至少檢查1次。
      7.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發生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8.礦井必須保持主要通風機,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密閉等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完好可靠。
      9.礦井掘進巷道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5.5KW)或礦井全風壓通風。瓦斯噴出區域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
      10.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工作面其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實現“風電閉鎖”,實行“雙風機、雙電源”,并能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嚴禁局部通風機拉循環風。
      加強瓦斯管理 1.煤礦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2.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和有人作業的地點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瓦斯,每班檢查次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建立瓦斯檢查記錄臺賬。礦井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
      3.礦井瓦斯檢查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日報表“三對口”, 礦井通風瓦斯日報表每日必須上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4.井下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臨時停風地點,必須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長期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封閉完畢。
      5.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停風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瓦斯排放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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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 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管理 1.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實現區域性聯網監控。
      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正確選擇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和連線方式,保證監控系統的斷電和閉鎖功能。各類傳感器的類型、數量、安設地點必須符合(AQ1029-2007)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監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4.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系統維護技術服務體系,設立安全監控中心室,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管理、檢修、值班人員,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可靠。
      5.煤礦企業必須定期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天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6.煤礦必須加強安全監控中心的值班、值守,發現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出現瓦斯超限等各類異常現象時,必須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7.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每天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閱。
      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2.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按照可保盡保的原則,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實施超前預抽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層,以及在突出煤層、應力集中范圍、構造帶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局部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批。
      5.開采突出煤層的煤礦,必須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有專門的防突施工隊伍,人員配備和管理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相關要求。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六、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 加強瓦斯抽采管理 1.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地面固定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2.抽采瓦斯的礦井必須配備專業的抽采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采瓦斯的需要。
      3.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瓦斯抽采計劃,將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
      4.煤礦礦井應當實現抽采平衡。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瓦斯抽采與煤炭生產協調一致,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過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區域進行。
      5.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多措并舉,實現抽采達標。礦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的標準。
      6.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估考核系統。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予安排生產計劃。
      加強防滅火管理 1.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礦井的地面建筑物、煤倉、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定。
      2.礦井必須設地面或井下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個生產水平必須設立消防材料庫,并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3.煤礦企業每季度應對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煤礦,必須建立井下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并嚴格執行。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六、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 加強防滅火管理 5.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以及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同時要開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日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6.煤礦井下發生火災時,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以及采取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7.煤礦企業必須加強井下火區管理,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每一處火區都必須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8.礦井啟封火區必須要有計劃和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加強礦井防塵管理 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運輸巷和回風巷、回采工作面運輸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輸送機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設置防塵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
      2.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地面和井下產生煤(巖)塵的地點采取防塵措施。
      3.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設煤塵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符合相關規定。
      4.礦井每年必須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強實施。每周至少應當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5.礦井加強綜合防塵管理,配備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按規定進行煤礦粉塵的分析、化驗、測定工作。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七、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 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安監總煤調[2007]95號文件規定。其中,小煤礦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他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市能投集團公司應當制定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每月下井次數的規定。
      2.煤礦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進同出,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產重點環節,督促區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區隊和班組,落實到位崗位。
      落實現場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做到安全事項不講明不下井、責任不明確不下井。
      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崗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現場交接班。
      3.嚴格落實入井檢身、登記、出井銷號制度。嚴禁人員酒后或帶火種等入井。
      4.各生產、輔助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堅持作業現場帶班,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
      5.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并及時上報。
      6.煤礦應當建立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加強現場作業管理 1.每個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向現場人員貫徹后認真執行。生產和輔助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2.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到現場(生產調度室)指揮和管理。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七、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 加強現場頂板管理 1.井巷推廣使用錨噴支護、金屬支護,金屬支護的掘進工作面要使用前探支護,支架間要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2.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層傾角在45度以下的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屬支護。金屬支柱使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嚴格敲幫問頂制度,做到隨采(掘)隨支,嚴禁空幫空頂作業。
      4.嚴格采掘工程質量班組驗收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采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
      5.特殊條件下(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回柱放頂、工作面施切和收尾、強制放頂等)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支護措施,并嚴格執行。
      加強礦井機電管理 1.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礦用產品。
      2.嚴格設備設施定期查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保證設備完好;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檢查每月檢查一次,每日由分片負責電工或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檢查一次外部,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3.嚴格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制度,井下電工嚴禁帶電作業。
      4.完善礦井供電系統,嚴格按規定實行雙電源供電,定期檢修供電線路、設備,保證用電安全。
      5.加強提升運輸管理,嚴格提升機、鋼絲繩檢查維護制度,嚴禁超載、超速提升。
      加強爆破材料和放炮作業管理 1.嚴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
      3.嚴格爆破材料“領、用、退、銷”制度,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七、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 加強爆破材料和放炮作業管理 4.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井下爆破作業規程》,堅持“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別檢查現場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連鎖”(班組長、瓦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后,才許放炮)放炮制度。
      八、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落實隱患排查管理制度 1.嚴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建檔、監控、整改銷號、資金使用、舉報獎勵等制度,并實施分級管理,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2.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生產輔助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負責隨時進行隱患排查。
      3.煤礦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按規定由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組織進行驗收。
      4.煤礦每月要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季、每年要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報告。煤礦對自查和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在當日內予以上報。
      5.煤礦企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強化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 1.煤礦存在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2.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對一般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對重大隱患要立即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實到位。對一時難以治理的重大隱患,要組織制訂治理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3.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做到隱患未治理不銷號,實行閉合管理。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八、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加強停產整頓和復產驗收管理 1.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故礦井的停產整頓和復產驗收工作,要嚴格執行《重慶煤監局重慶市煤管局關于加強事故礦井停產整治和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渝煤監辦[2010]73號)有關要求。
      2.節日停產放假或檢修的礦井必須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復生產前,煤礦企業要制定具體的復產方案,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對員工要集中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3.煤礦停產整頓、整改完畢后要向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九、依法組織安全生產培訓 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 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加強“三項崗位人員”培訓 1.煤礦企業(礦業公司)、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等規定的學歷、工作經歷和相關條件。
      加強“三項崗位人員”培訓 2.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落實全員安全培訓。 1.煤礦企業必須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煤礦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九、依法組織安全生產培訓 落實全員安全培訓。 3.煤礦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煤礦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4煤礦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5.煤礦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十、規范勞動組織和用工管理 規范勞動組織 1.煤礦應當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按照渝府發[2005]52號文件要求嚴格控制井下同時作業人數。
      2.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杜絕兩班交叉作業。
      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產。嚴禁分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
      4.煤礦企業不得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生產礦井內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工程不得進行勞務承包;井內其他建安工程確需外包委托的,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且須由發包方負責安全監管。
      規范用工管理 1.煤礦企業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其就業前的培訓,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
      3.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井下作業。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十一、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制定達標規劃 1.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和年度達標計劃。
      2.煤礦企業應當健全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完善和落實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責任。
      3.煤礦企業應當全面貫徹《重慶市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加強標準學習培訓,使每一個管理者、礦工熟悉標準,執行標準,達到標準。
      嚴格檢查考核 1.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出臺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政策措施,把安全質量標準化與收入分配、干部業績考核和使用掛鉤,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2.煤礦企業應當完善并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制度,堅持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嚴格考核,推進實現煤礦采、掘、機、通、運等系統及地面設備設施的安全質量標準化。
      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規范安全資金投入管理 1.按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維簡、折舊等費用,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
      2.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安全資金要設立專用賬戶,專款用于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要制定專門計劃,落實資金,明確專人負責。
      生產安全費的提取、解繳和使用 1.按渝府發[2005]52號文件《兩個規定》規定計提生產安全費,做到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2.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生產安全費主要用于完善礦井通風、瓦斯監測、瓦斯抽采、防滅火、防塵系統,完善礦井排水、供電、提升、運輸安全防護設施,煤礦安全專項技術措施,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和科技攻關,職業衛生健康措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獎勵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項目
      3.按照渝府發[2005]52號文件《兩個規定》,按時、按標準足額解繳市、區縣集中部分的生產安全費用。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 1.按照國家財政部財建[2004]119號文件規定計提維簡費,做到專賬管理。
      2.維簡費主要用于礦井開拓延深,礦井主要系統、環節技術改造,礦區生產地質補充勘探,煤礦采動影響范圍搬遷、賠償,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支出項目。
      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 1.按規定繳納、存儲、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
      2.安全風險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搶險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和煤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勵專項資金。
      十三、依法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制度 1.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礦井的生產規模,應符合煤礦建設項目產業政策。
      2.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礦井項目,必須由項目單位提交項目申請,報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取得有關部門審批手續后,方可建設。
      實施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1.按規定報批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含職業衛生健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同時編制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設計,高瓦斯礦井必須同時編制瓦斯抽采專項設計,水害威脅嚴重礦井必須同時編制水害防治專項設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建設和施工單位按批復意見和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2.遇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等情形之一的,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并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
      3.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后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成功后,必須依法申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十三、依法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加強建設過程安全管理 1.明確建設方的管理責任、施工方的主體責任和監理方的監理責任。
      2.建設過程中,由建設方組織落實投資、質量、工期控制,做到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首次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組織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3.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設計核準的建設工期組織施工,確保施工安全。
      4.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企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工程建設進度。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5.嚴禁資源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禁建設過程中邊施工邊生產,嚴禁在改擴建區域進行生產。
      十四、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加強應急救援管理 1.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設立獨立的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的企業應按《礦山救護規程》配備經培訓合格的輔助救護隊員,并與就近的三級(含)以上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2.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3.煤礦企業應當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并報當地政府和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礦應急救援演練。
      4.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置井下應急避難場所(或硐室或救生艙),為職工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個體應急救援裝備。
      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煤礦企業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嚴禁發生事故后逃匿。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十四、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3.煤礦企業必須支持和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不得提供偽證和虛假情況。
      4.煤礦企業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警示教育,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5.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及時存儲或補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十五、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1.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體系,具備條件的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機構,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儀器設備和專兼職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規程 1.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改善井下作業環境。
      2.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如實申報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3.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救治職業病患者。
      強化現場管理 1.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有家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性粉塵、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檢測與評價,以監測促防治。
      2.煤礦企業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綜合防護措施,減少和降低對作業人員健康的損害。
      責任要求 實施內容
      十六、加強安全文化建設 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1.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文件政策 的學習宣傳,樹立科學、安全、規范辦礦理念,增強安全生產法制意識。
      2.煤礦企業應當經常性開展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反“三違”、典型案例等宣傳教育活動,筑牢職工安全生產思想 防線。
      推進安全生產誠信建設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與縣級以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簽訂《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向地方政府、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開做出安全生產承諾;企業內部應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2.煤礦企業應當建立與安全生產承諾制度配套的誠信報告、績效考核、監督檢查、公示、誠信檔案以及誠信文化創建等相關辦法和保障措施。
      3.煤礦企業應當自覺做到廉潔誠信,不發生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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