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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綜合治理能力審查標準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6 來源:本站原創
      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綜合治理能力審查標準

      為嚴格執行《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皖政辦〔2009〕118號),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以下簡稱《防突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監〔2009〕157號)、《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以下簡稱《小煤礦指導意見》)、《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皖經煤炭〔2007〕198號)和《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皖政辦秘〔2008〕7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綜合治理能力審查標準》,作為安徽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安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全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綜合治理能力的審查和處理依據。

      一、礦井具備瓦斯綜合治理能力審查標準

      (一)安全裝備

      1. 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抽采系統的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數,否則,視為抽采能力不足。移動泵只能作為輔助抽采設備,移動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抽采泵。抽采系統的管路應與抽采泵相匹配,泵站、管路、計量裝置等安設必須符合規定;抽采泵站應雙回路供電。

      (《防突規定》第十四條,《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二條)

      2.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做到裝備齊全、運行正常、閉鎖可靠、處置及時,并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五)及《防突規定》第二十三條(四)的要求,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3.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使用對旋風機的兩級均要實現閉鎖;用于突出危險區域、石門揭露突出煤層的通風機供電要分別來自兩個變壓器。采用2臺風機同時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同時實現“三專兩閉鎖”。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主、備風機自動切換。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和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地點供風。

      (《實施辦法》第八條)

      4.按照《防突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要求,設置避難所、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擋欄等,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5.按規定配備有關鉆機和有關測量瓦斯參數的儀器儀表。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

      1.健全機構、隊伍,配齊人員。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立防突機構和瓦斯防治職能部門,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建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隊伍,每個專業隊伍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工程師。瓦斯監測工、瓦斯抽采計量工、防突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實行培訓持證上崗。設立技術管理機構,配備采礦、通風、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防突機構和防突專業隊伍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防突管理技術和經驗。

      (《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小煤礦指導意見》第11條)

      2.保障安全揭煤。突出煤層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應由技術好、經驗豐富的防突專業隊伍施工,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施工隊伍、放炮員和瓦檢員必須相對固定。

      (《防突規定》第三十條,《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四條)

      3.依法對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專項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突出發生的規律、防突措施以及防突規章制度。防突員(從事預測預報、效果檢驗、防突措施實施與檢驗、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等工作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復訓一次。

      《防突規定》第三十二條,《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七條)

      (三)技術管理

      1.根據實際情況和條件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效果未達標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必須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防突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2.按要求編制防突專項設計。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專項防突設計并報市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編制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防突規定》第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條)

      3.礦井地質測量部門能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提前進行地質預測,并及時驗證和通報情況。

      (《防突規定》第十七條)

      4.開展區域瓦斯治理。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結果應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防突規定》第四十條、四十一條)

      5.區域預抽符合規定。預抽煤層瓦斯的鉆孔布置、控制范圍、封孔要求、抽采負壓等,必須符合《防突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有關規定。抽采效果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6.通風系統合理。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符合《防突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水平、采區和條帶形成完整的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其它巷道;嚴禁下山開采;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嚴禁串聯通風。

      (《防突規定》第二十三條,《實施辦法》第五條)

      7.預抽時間符合要求。石門(立井、斜井)揭煤預抽時間不少于3個月,并經煤礦主管部門組織認證后,方可遠距離爆破揭穿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實行巖巷預抽掩護時,巖巷應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時,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8.及時掌握礦井瓦斯參數動態。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及時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防突規定》第十四條)

      9.礦井瓦斯抽采能力必須與采掘布局相協調、相平衡。新水平、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并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防突專項驗收。

      (《實施辦法》第十條)

      10.抽采必須達標。瓦斯抽采要以滿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要求為前提。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分鐘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絕對瓦斯涌出量為20~3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分鐘、大于5立方米/分鐘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同時,煤層經預抽瓦斯后,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瓦斯壓力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標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要求。

      (《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四)市、縣(區)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1.市、縣(區)政府應當有完善的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管機制,有足夠的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專業人員。同時,制定本地區煤礦安全發展的整體規劃,推進地方煤礦加強安全基礎管理。

      (《小煤礦指導意見》第39條)

      2.市、縣(區)政府應組織有關專家對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是否能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

      (《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3. 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規定對監管煤礦的區域預測結果、區域防突措施、保護層效果檢驗和考察結果、保護層開采設計參數考察結果、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工作面預測指標臨界值考察等進行審查、批準。

      (《防突規定》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二、六十九條,《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第九條)

      4.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落實瓦斯治理規定的日常監督,督促煤礦企業認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隱患,落實瓦斯治理各項措施,對轄區內煤礦落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26條)

      5.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市級以上(含市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

      (《防突規定》第十四條)

      二、對不具備瓦斯綜合治理能力礦井的處理

      根據《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皖政辦〔2009〕118號)》作如下處理:

      (一)經審查不具備瓦斯治理能力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于2010年3月底前實現托管,并簽訂托管協議,辦理相關托管手續;托管交接完成后,及時申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組織驗收。

      (二)不具備瓦斯治理能力又未實現托管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于2010年3月底前將采掘作業退出突出危險區域。

      (三)不具備瓦斯治理能力、既未實現托管又未將采掘作業退出突出危險區域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由所在地政府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依法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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