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煤礦企業安全隱患和事故處理門檻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03
來源:本站原創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完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特制定本制度。
1、煤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查出隱患機構的同級煤礦安監部門下達責令停產整改的通知。整改完畢后由縣(區)煤礦安監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必須達到宜春市煤礦安全生產B級以上標準方允許恢復生產。
2、煤礦企業發生死亡1-2人一般事故的,由縣(區)煤礦安監部門下達責令停產整頓的指令。整改完畢后,按《停產整頓煤礦復產申請表》的程序,由縣(區)煤礦安監部門組織驗收,市安監局復驗。驗收結果必須達到宜春市煤礦安全生產A級標準方允許恢復生產。
3、煤礦企業發生死亡3-9人重大事故的,由市安監局下達責令停產整頓的指令。整改完畢后由煤礦企業逐級上報申請復產驗收,由市安監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方允許恢復生產。
4、煤礦企業發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一律實施永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