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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8 來源:本站原創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條 礦井與采區通風系統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
      2、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中。該水平未構成通風系統前,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回風中。
      礦井準備采區必須構成設計的通風系統以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回風中。上述2種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3、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的突出采區,至少必須設置三條上(下)山,其中一條專用回風巷。煤層群或厚煤層分層開采的每個上、下山采區,采用聯合布置時,都必須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作進風巷,一段作回風卷。
      4、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采用獨立通風(即各工作面的回風在進入采區回風巷之前不得任意貫通,與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條或一段回風巷道)。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確需進行串聯通風的作業地點必須制訂和落實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審批,其中:采掘、掘掘串聯通風的,必須經礦長批準;采用串聯通風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不得投入生產。掘進工作面的回風不得串入回采工作面。必須串聯通風,經批準后執行,也只允許串聯1次。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時,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面之間的串聯通風。
      突出礦井的巖石巷道串聯其他工作面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6、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或高度。嚴禁將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包括一條上山、下山巷道用風門隔開兩用的,對于下延采區,上部生產、下部開拓延伸的采區,膠帶巷(設計進風巷)上段進風,下段是掘進工作面回風,要求最下部掘進巷道距離生產采面兩個區段(大于300m),回采與掘進工作面均各自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而且采區下延巷道不少于2條。
      7、礦井、采區設計中應嚴格控制使用角聯通風巷道。在進風巷之間、回風巷之間控制使用角聯通風。嚴禁采區(采掘工作面)角聯通風。禁止在角聯巷道中設置永久硐室。設置臨時硐室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風向穩定。
      8、每個生產采區應建立局部反風系統,并能實現局部反風。
      9、兩個生產礦井合并成聯合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省(區)煤炭局批準。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1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的測定。
      11、合理設計井巷斷面及其連接形式,以減少通風阻力。礦井總進、總回風流通過能力應基本相等;通風巷道斷面必須滿足通風需要,尤其是回風系統的巷道要斷面規整,支護良好。礦井回風巷道(包括采面風巷出口50m以外的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嚴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主要回風巷要消滅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全風壓區通風斷面要保持設計斷面的7%以上。
      12、每年不少于兩次對所轄范圍的所有井巷進行普查、鑒定。并要建賬上卡,填繪礦井井巷失修情況圖。礦總工程師每季度應親自對礦井和采區回風巷進行一次檢查,及時解決影響通風的問題。
      13、每一礦井每月必須對礦井通風合理性進行分析,并提出優化通風系統的意見報局總工程師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報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二條 礦井主要通風裝置運行
      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高瓦斯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采用抽出式通風。
      主要通風機(供全礦井、一翼或分區使用)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主要通風機在運行中不應出現喘振現象,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在建井期間可裝置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機。備用通風機或電動機和配套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生產礦井現有的兩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可繼續使用。
      礦井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主要通風機應設有與變電所直通的雙回路供電線路,不得掛用其他負載。
      4、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1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5、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4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和改造老風機投運,必須進行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
      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每年必須進行1次反風演習,兩次反風演習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反風時,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主要通風機在停風期間,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4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三條 礦井通風設施
      1、礦井總進、回風巷和主要進、回風巷應設置正規測風站。
      2、進、回風巷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和兩道反向的風門,防止在反風時風流短路。
      3、嚴格控制每個生產采區內的風門設置,原則上不超過15組30道(一組風門(道的均按2道統計),并經常予以優化,所有風門必須實現閉鎖。通車車場應設置自動風門。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標準進行構筑、管理
      為兩個及以上采區服務的總回風巷,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不準設置調節風量設施(調節風窗)。
      為掘進期間服務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溝通的聯絡門,在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原則上應將該風門的位置按有關規定改成擋風墻。
      采面系統在掘進準備中應控制設置使用邊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應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許設一個中切眼。當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應將邊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關規定改為擋風墻。如需保留而不設擋風墻時,必須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抽出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在不與其他規定沖突下,原則上設在回風側;壓入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原則上設在進風側。
      4、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從巷道通至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予以封閉。采區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并噴漿堵漏,全部封閉采區。否則應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濃度達3%以上時,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在24h內封閉。
      6、嚴格控制進回風巷平面交叉。否則平面交叉地點,必須按標準構筑風橋。
      第四條 通風和風量測試分配
      1、礦井至少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臺賬)并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按月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風井有提升設備或礦井通風為壓入式通風的,不低于80%。
      2、礦通風部門每月根據生產布局,按照礦井風量計算和分配的具體規定編制月配風計劃。對于風量不足、風速超限的工作地點,應及時采取措施限期進行處理并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否則要停止生產或以風定產。
      3、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礦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風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制度,每月按要求進行一次核定工作。
      4、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分析,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5、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系統
      1、掘進工作面編制施工作業規程,必須有完整的工作面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面通風設計應根據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等級、溫度、通風系統,巷道布置,巷道斷面,巷道長度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綜合的選擇確定。其通風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作面配風量計算。
      (2)局部通風機的選型和風筒直徑的選擇。
      (3)風機安裝位置、全風壓供風量、風筒吊掛位置、工作面與風筒末端距離。
      (4)通風系統、通風設施類型、位置。
      (5)局部通風機供電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設。
      (6)應附有局部通風系統示意圖、局部通風機供電系統示意圖、瓦斯監測布置圖(包括報警值、斷電值)和風筒吊掛位置示意圖等。
      2、掘進巷道應采用開掘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水射流通風機,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瓦斯噴出區域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3、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風部門按照批準的掘進通風設計,負責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鋪設。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在地面進行試運轉,保證性能參數符合選型設計要求。
      (2)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風筒必須具有“MA”安全標志,阻燃抗靜電符合有關規定。
      對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險、斷面≥10m2、送風長度超過1000m的掘進工作面,應推廣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大直徑(800mm以上)風筒,保證末端風量和巷道風速符合要求。
      (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4)嚴禁在回采工作面內裝設局部通風機通風。
      (5)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有巷道名稱、局部通風機型號、吸入風量、末端風量、看管單位、看管人等。
      (6)使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
      計劃內檢修、停電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需提前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并制訂相應的停電、通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風機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和通風調度匯報。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格按照瓦斯排放規定組織排放。
      供風巷道臨時停工,不得停風,長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風時,必須先切斷通入停風區內的一切導電體(如水管、軌道、電纜等),并在24h內進行封閉,封閉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規定,同時設瓦斯檢查點。
      (7)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也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4、局部通風機的供電、倒臺(換機)、閉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突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雙風機、雙電源,有自動倒臺(換機)和自動分風裝置。
      2.局部通風機安設瓦斯、風、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被控開關負荷側安設開停監視裝置。
      5.監測分站實行專用電源。
      6.推廣三趟電纜供電。
      (2)低瓦斯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單臺(或雙臺)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或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
      2.局部通風機安設瓦斯、風、瓦斯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被控開關負荷側安設開停監視裝置。
      5.監測分站供電應與生產電分開。
      (3)巖石開(拓)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單臺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與采煤工作面供電分開供電,或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
      2.局部通風機安設風、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說明:
      1.高、突掘進工作面:是指按高、突管理的煤與半煤巖工作面。
      2.雙風機:是指主、副局部通風機。要求主、副局部通風機通風能力相等。
      3.雙電源:一路是主風機的“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電源;可接多臺主風機和監測分站(見附圖一)。另一路是來自變電所不同回路、不同變壓器專為副風機供電的電源,可接多臺副風機。若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也可接其他負荷(見附圖二)。
      附圖一主要通風機及監測分站供電示意圖
      4.自動倒臺:是指主、副風機任一臺停運,另一臺自動啟動(互相換機),要求兩臺互倒時要有3~20s延時(可調);以免損壞分風器。主、副風機全停運后,來電時必須人工啟動,嚴禁自動啟動。2×30kW對旋局部通風機前、后級不能同時啟動,必須有15~30s延時。
      5.瓦斯、風、電閉鎖:是指掘進巷道瓦斯超限或主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且斷電后只能人工復電。
      附圖二局部通風機供電示意圖
      6.三趟電纜供電:是指兩趟電纜專為主、副風機供電,另一趟電纜為生產供電(若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可與副風機同變壓器,否則,要來自不同的變壓器)(見附圖三)。
      7.監測分站專用電源:一種接法是與主風機共用一臺低壓總饋電開關,設專開關,專電纜,由變電所直接供電;另一種接法是接在主風機開關的電源側,但必須保證分站的備用電池完好,且有正常的供電能力。
      8.采、掘供電分開:是指采煤、掘進工作面供電分別來自變電所不同的變壓器的供電方式(見附圖四)。
      第六條 通風系統圖的繪制
      1.每一礦井必須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系統網絡圖。礦井井田范圍大或開采多個煤層(組)的礦井,必須備有分區或分層(組)通風系統平面圖。三種通風系統圖要相互對應,標出節點、分支號,網格圖要附節點、分支號的說明。附圖三 三趟電纜供電示意圖
      2.礦井每季度繪制通風系統圖,按月修改完善。每季度向集團公司通風部門交換一次。
      3.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要說明全礦井通風狀況,充分反映出煤組之間、采區之間的相互關系。采用單線條繪制時,要能夠說明巷道層位關系。原則上使用1:2000或1:5000比例尺繪制。巷道著色按地質圖的規定執行。采區內煤層(組)著色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在圖例中說明。
      4.分層(采區)通風系統圖,要求用雙線條繪制。比例尺原則為1:2000。同時在圖紙左上角繪制一個8開紙大小的簡化示意圖,要求說明該采區在礦井通風系統圖中所處位置和同其他采區關系。
      5.圖幅規格原則上以礦井走向長度為圖幅長度,傾斜長度為圖幅寬度,實際寬度應以標準圖紙為準。
      6.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必須按要求標明標清下列內容:
      (1)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防火設施的安裝地點,以及火區的位置和范圍。
      (2)礦井所有的通風設施、編號。
      附圖四 采煤、掘進分開供電示意圖
      (3)采煤工作面的名稱、月推進度、推進方向、風量等。
      (4)掘進工作面的風機安裝位置、數量、額定功率、全風壓供風量。
      (5)與網絡圖對應的節點和主要地點的標高。
      第七條 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與確定
      1、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月平均日產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對瓦斯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采煤產量不應低于該地區總產量的60%。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時間應根據礦井生產和氣候的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4、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鑒字,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t。
      (2)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t。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新礦井設計前,地質勘探部門應提供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礦井瓦斯等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
      低瓦斯礦井中,個別采區瓦斯量涌出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區域,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
      5、低瓦斯礦井中有瓦斯噴出的區域為高瓦斯區。有瓦斯噴出是指在20m巷道范圍內,從煤體或巖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t,且持續8h以上時,該采掘區即定為瓦斯噴出危險區域。
      第八條 瓦斯檢查
      1、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及瓦斯涌出異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每班必須配備一名專職瓦斯檢查員,分別負責采煤工作面進風、工作面風流、上隅角、回風流及尾巷,掘進工作面的進風、迎頭和回風及采掘工作面范圍內的頂部、局部等處的瓦斯濃度檢查。機采工作面另配一名跟機瓦斯檢查員,負責機組前后20范圍內風流、煤壁和兩滾筒間瓦斯濃度的檢查(跟機瓦檢員不在現場,嚴禁開機割煤)。
      2、井下瓦斯檢查地點有礦總工程師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做出明確規定,其檢查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規定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的工作面,巡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二次。
      (2)無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備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風巷各檢查一次;掘進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頭和回風巷各檢查一次;對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柵欄處檢查一次。
      (3)對可能積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或巷道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4)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九條 井下工作地點瓦斯濃度極限及處理規定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且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綜合機械化,水采和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瓦斯濃度最高不能超過1.5%,并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通風巷必須保持設計斷面。
      (3)必須制定有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等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4、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工。
      第十條 瓦斯積聚超限的排放與追查處理
      1、瓦斯排放:
      (1)不論是因停電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掘進巷道貫通老巷和采空區等,需要排放瓦斯時,都必須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礦(處)總工程師座陣指揮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巷道乏風流經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流,不影響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有通風科(隊)長現場指揮排放。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老巷、已封閉的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并座陣指揮,通風副總帶領有關人員現場指揮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措施批準后,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安全副總負責組織措施貫徹,落實責任到人,所有參加排放人員必須在措施上簽字。
      (5)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必須嚴格控制風量和排出風流的瓦斯濃度,確保排放風流在同全負壓混合前瓦斯濃度不超過1.5%,混合后不超過1%,掘進巷道剛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瓦斯濃度嚴格按不超過0.5%控制。
      (6)在瓦斯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除本職安全型監測設施外),并設警戒。
      (7)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巷道排放瓦斯結束后,后一臺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以此類推,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8)排放瓦斯風量的控制,巷道內已有風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風機后與盲巷口之間加裝控制三通或解開風筒錯口控制風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節錯口排放;排放巷道內無風筒的,要由外向里,逐節延續風筒控制風量,都必須嚴格控制排放風流的瓦斯濃度。
      (9)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并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瓦斯排放有礦通風科負責做好記錄,并與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備查。
      2、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處理:
      (1)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訂防范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進行處理,追查處理結果,有事故單位負責以書面材料報送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級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濃度在1.5%以下者,由駐礦安監處長(或安全礦長)主持,礦級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
      (3)生產過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總工程師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濃度在1.5%以下者,由礦總工程師主持,安監(檢)部門及有關科室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
      (4)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區釋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平煤通[1997]14號文件規定的有關監測系統檢測的瓦斯異常信息及瓦斯濃度值不超過1.1%,持續時間不超過min的,均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計劃停電停風工作必須提前制訂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工作結束后,分別向集團公司生產、安全和通風調度匯報。
      (5)凡發生計劃外瓦斯超限,或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上(含1.5%)者,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對責任者按責任大小分別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的,由礦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報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巷道貫通
      1、一般巷道貫通在相距20m(煤巷機掘5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的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地測部門必須下達通知書,分別送開掘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開拓科、施工隊和調度室,并指明貫通巷道的中心線和腰線,以保證貫通安全、準確。
      2、通風部門接到通知后,負責編制通風系統調整方案。由開拓科負責嚴格按公司《巷道貫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編制內容規定》組織編制專門的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透水、防止煤塵和機電防爆等,并附貫通地點的通風系統示意圖,圖中標明現有通風狀況、貫通后的風流方向、系統調整的設施位置、停工點的瓦斯檢查地點、崗哨位置等。
      總工程師組織開掘、通風、機電、調度、防突、地測、安檢(監)等有關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生產調度、開拓科、通風科負責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匯報。
      3、巷道貫通措施要有開掘副礦長或開掘副總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參加貫徹人員必須簽字,貫通過程必須有通風科區隊長或通風工程師(高突掘進工作面貫通當班由通風副總)在現場指揮施工單位的區隊長也必須到現場。現場指揮人員要嚴格落實措施,必須做到責任清楚、崗位明確、落實到人。
      4、貫通工作面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對方工作面要設置柵欄及警標并必須有防止冒頂、保證正常通風、瓦斯檢查、防治煤塵的安全措施,裝設瓦斯監測探頭,礦調度室要隨時掌握瓦斯濃度的變化情況。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5、貫通老巷或采空區時應堅持有疑必探,并根據所探情況制訂針對性措施。
      6、貫通過程中要打超前鉆孔,礦調度室和施工現場要懸掛貫通進展圖,做到班班驗收,及時填寫進度和剩余長度,準確掌握貫通時間,確保貫通準確無誤。
      7、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中掘進時,應盡量避免同一巷道兩頭相向掘進,貫通斜交或正交時,貫通點應盡量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帶,且被貫通巷道迎頭應超前貫通點5m,嚴格制訂“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頂等安全措施。
      8、采用放炮法貫通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每次裝藥放炮前,施工隊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和回風流中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柵欄和專人警戒,設置對方工作面的警戒必須一同去兩人,一人站崗,一人回來聯絡,只有接到聯絡人員匯報,確認警戒到崗后,方準放炮,直到貫通為止。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放炮,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9、貫通過程中必須執行綜合防塵措施,對方工作面也必須有灑水沖塵措施,兩頭工作面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嚴格檢查,防止電氣失爆。
      10、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系統,保證有足夠的風量,待風流穩定后,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恢復生產。
      通風部門要認真記錄貫通時間、井上和井下指揮、現場參加人員姓名,貫通后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濃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等情況,貫通通知單、貫通措施和貫通記錄要一并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 盲巷管理
      1、各生產礦(處)總工程師要把好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關,從巷道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準確,杜絕出現盲巷。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盲巷,由總工程師負責,因掘進計劃管理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盲巷,要由開掘副礦長負責,并追究主管業務科室和施工單位的責任。
      2、出現盲巷,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必須立即通知通風部門按規定設置柵欄。對永久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設備,對臨時性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到一切導電體不得進入盲巷(如水管、電纜、鐵道等),因未及時匯報或未及時進行封閉、處理而發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單位或通風部門的責任。
      3、臨時停風的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并在回風口處斷開風筒,打好柵欄,揭示警標,當停工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
      4、只打柵欄的盲巷,其柵欄的位置必須設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圍內,并必須全斷面設置,柵孔規格不得大于200mm見方,柵欄要釘的牢固可靠,警標要醒目。
      5、盲巷都要編號建立臺賬,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圖或通風系統圖。封閉的盲巷每周應檢查一次封閉情況,只打柵欄的盲巷應設置檢查點,每班至少對盲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計入臺賬。
      6、當掘進巷道接近或需要貫通盲巷時,地測部門要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風部門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各有關部門檢查措施完全落實后方可貫通。
      第十三條 煤礦使用炸藥的安全等級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及《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松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嚴禁使用黑火藥及凍結的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須交回爆破材料庫。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第十四條 雷管的使用條件
      煤礦井下爆破應由煤礦總工程師按下列規定選用電雷管:
      1、有瓦斯礦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號金屬殼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號金屬殼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2、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其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3、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十五條 爆破方式
      1、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3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2、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爆破;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爆破,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跳段、隔段使用,均必須從一段開始使用。
      第十六條 放炮法處理溜煤眼堵塞時的安全規定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氣炮。如果確無其他方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放炮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經礦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2、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十七條 瞎炮處理
      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m),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十八條 瓦斯礦井中放炮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三人連鎖放炮”制,按照放炮程序操作
      1、“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放炮。
      2、“三人連鎖放炮制”:
      (1)高突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煤(半煤)掘進工作面的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2)低瓦斯礦井的回采工作面和煤與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及高瓦斯礦井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安全員(或評估員、群監員等)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3)特殊地點的放炮作業,如巷道維修、處理溜煤眼等也必須在現場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3、井下放炮操作程序化規定:
      (1)裝配引藥: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規定執行。
      (2)打眼:打眼工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打眼。
      (3)裝藥前的檢查:班組長、放炮員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不裝藥之規定。放炮員檢查打眼、瓦斯情況,并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4)裝藥、封泥: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7條、第328條、第329條規定執行,不符合裝藥條件時,放炮員拒絕裝藥。
      (5)放炮前準備及檢查。
      班組長負責落實檢查頂板與支架、傳感器、電氣設備的保護、雜物清理、風筒的管理,放炮前灑水等工作。
      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執行放炮前檢查,并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檢查通風、瓦斯、煤塵等情況。
      以上工作完成后,班組長負責安排專人設警戒,將警戒牌掛好,人員撤離警戒區,進行清點人數,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6)三人連鎖換牌及簽字:按“三人連鎖放炮制”職責,放炮員完成裝藥、封泥,放炮前檢查等工作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完成撤人、清點人數及第五條職責后,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按職責規定檢查內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
      接到對方交換牌,認為其職責全部完成后,各自接換牌順序在放炮員所持的“程序化”本上簽字,換牌以布置警戒線的撤換為一循環進行簽字。無簽字聯線放炮,屬放炮員違章。
      (7)聯線:腳線、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4條執行,并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7條之規定,最后一個撤離放炮地點,打開水幕。
      (8)班組長清點人數無誤后,下達放炮命令。
      (9)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9條規定,發出警號,進行放炮。
      (10)炮后檢查: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一同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0條規定進行檢查,并在“程序化”本上進行簽字,放炮員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11)瞎炮處理:由班組長負責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規定進行處理。
      (12)班組長負責撤出警戒,恢復生產。最后交換牌各歸原主。
      第十九條 自救器
      1、自救器的選用與配備原則。
      (1)自救器必須選用礦定點生產廠家,并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煤炭部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合格的自救器。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選用隔絕式自救器、其型號和防護時間應根據井型和工作條件滿足逃生的需要,其他礦井可選用過濾式自救器,自救器在井下必須隨身攜帶。
      (3)防護時間在20min以內的隔絕式自救器,應和壓風自救系統配合使用。無啟動裝置的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不準用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4)礦井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臺計算,并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5%~10%的備用量。
      2、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各礦新購的自救器,必須在一個月內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制造出廠日期相差最大不應超過4個月。
      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佩戴使用為3年。
      自救器到期必須報廢,過期自救器一律不準使用。
      3、自救器的檢查內容及檢查周期。
      (1)過濾式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為合格。稱重檢查應采用專用的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于10g 為合格。
      化學氧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為合格。
      (2)壓縮氧自救器應按照說明書進行保管和使用,凡開啟使用過的應由發放室進行刷洗、消毒、充氣和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無論使用時間長短,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全部更換。
      壓縮氧自救器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氣密性和氧氣壓力。二氧化碳吸收劑也應半年更換一次,橡膠件老化嚴重的應及時更換。用于壓縮氧自救器的氧氣瓶必須按國家壓力容器管理規定,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指示表接檢定規程進行周期檢定。
      庫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每季必須化驗一次,對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間的不準使用,其粒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新購進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應抽樣化驗,不符合上述標準的不準使用。
      4、自救器的修復。
      (1)凡開啟過的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不準重復使用。報廢的過濾式自救器可進行修復,只準修復一次。化學氧自救器不允許修復,報廢的化學氧自救器應在地面浸水銷毀。
      (2)過濾式自救器修理廠必須是經部同意,并取得國家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測試中心或煤炭工業部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發給的“煤礦自救器修復檢驗合格證”,由部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承擔修復任務。否則一律不準進行修復工作或購入不符合修復條件廠家的修復產品。
      5、自救器的使用操作培訓。各單位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工作。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h 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s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自救器的培訓應建立個人檔案,達不到規定要求不準下井。安全監察部門每年都要組織安全培訓部門和自救器管理部門在井口進行操作情況抽查至少兩次,認真記錄抽查人員姓名、單位等,對抽查達不到規定熟練程度的不準下井,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補培等措施,以保證下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礦井每年應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第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高瓦斯礦井和煤(巖)瓦斯突出的回采工作面必須在回風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 和距回風上、下山交叉口10~15m處分別安設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如為低瓦斯礦井,則外側傳感器可不設;如為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則外側傳感器的斷電范圍還應包括進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否則必須在進風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處增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2、綜采工作面應在采煤機上安設機載式瓦斯斷電儀,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工作面迎頭≤5m和距回風上下山叉口10~15m處分別安設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低瓦斯礦井中外側傳感器可不設。
      4、掘進(回采)工作面與回采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必須在串聯風進入回采工作面進風巷道中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5、掘進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上風側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6、自然發火礦井的放頂煤回采工作面和有自燃可能的地點都應安設一氧化碳傳感器。
      7、煤、半煤巖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和被控動力設備總開關負荷側均必須安設設備開停監視裝置。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測控報警儀。
      8、采用雙局部通風機供風時,必須裝設具有延時、閉鎖功能的自動倒臺裝置。
      9、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上隅角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測控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機電硐室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瓦斯礦井回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時,必須在硐室進風側距交叉口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若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而且硐室進風是多處回風的混合風,則還需在回風交匯處各進風側100m處分別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地面和井下瓦斯抽放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安設高濃度瓦斯、流量、壓差、溫度傳感器。井下移動抽放泵站瓦斯排放出口在采區專用回風上山時,必須在其出口以上的回風側3~10m設置瓦斯傳感器,其混合風流的瓦斯≯1%。
      第二十二條 礦井和采區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高瓦斯礦井的主要進風(全風壓通風)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各裝煤點處下風側3~5m均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3~5m處應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在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礦井的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車載式瓦斯斷電儀,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每一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瓦斯和風速傳感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
      1、高瓦斯礦井監測系統分站應實行專用電源或取自專用風機的電源側,低瓦斯礦井監測系統分站供電應與生產用電回路分開。
      2、下井跟班隊、(班、組)長、放炮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3、受風電瓦斯閉鎖控制的動力設備總開關嚴禁自動復電。
      4、井下安裝安全監測裝備時,必須按規定的內容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5、瓦斯傳感器的調校周期不得超過7天,調校時必須使用空氣樣、標準瓦斯氣樣和流量計。
      6、井下監測裝置故障后,維護人員必須在2h內到達現場、8h內予以修復。
      7、主、備計算機系統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倒機。
      8、井下每班進行雙局部通風機倒臺試驗時,持續時間不得小于36-.。每次倒臺試驗后必須通知監測中心,由值班員核查、記錄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監測情況,如有異常,則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9、監測隊(班)主管技術人員每周必須在監測中心計算機上對系統通訊、分站和傳感器的工作狀態、風機和閉鎖開停傳感器的工作狀態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分析,并將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和檢查人姓名一并記錄。
      10、因巷道貫通或采面結束而需要回收的瓦斯、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其地面中心站定義信息文件必須至少保留一周才允許被刪除。
      11、安全檢測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礦井必須有監測系統圖
      圖中應標明分站位置,各種傳感器位置和其控制的開關量。
      第二十五條 必須建立當日瓦斯監測數據分析制度
      對監測數據異常的不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解釋呈給礦安全副總,礦總工程師審閱指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監測工作必須堅持連續進行
      撤銷監測探頭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辦理審批手續;任何人無權中斷監測的連續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計和建設礦井時,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并建立完善的灑水系統:
      1、地面建設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設有備用水池,儲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
      2、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m或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水平大巷供水管管徑不得小于4英寸,采區供水管不得小于3英寸。流量必須滿足同時工作的噴霧及灑水要求。
      3、防塵灑水系統中,必須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范圍內。
      第二十八條 井下風速必須嚴格控制
      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相應地調節風速,防止煤塵飛揚。
      1、井巷中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107 條的規定。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當采取煤層注水濕潤煤體和采煤噴霧降塵后,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適當加大風速,但不能超過5m/s 。
      2、回采工作面,當風速超過2.5m/s 時,必須加強煤層注水或噴霧等防塵措施。其他巷道當接近最高風速時,亦須加強防塵措施。
      3、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問板必須關閉,并必須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綜合防塵技術
      1、煤層注水。如果煤層厚度大于1.3m,煤層傾角穩定,沒有或有較小的走向斷層,頂底板吸水后不會影響生產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時,應采用長鉆孔注水。
      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或地質結構情況復雜,煤層角度變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 時,應采用短孔注水。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者煤體的自然水分大于4% 時,煤層很松軟,破碎且打眼易塌孔,難于成孔的煤層,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不進行煤層注水。
      2、采空區灌水。當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巖層或夾牙的情況下,也可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部煤層進行濕潤。
      3、機采工作面防塵技術。
      (1)采煤機截齒必須鋒利,對磨損的截齒,在前角減到零之前必須更換新齒。
      (2)各種滾筒采煤機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條件下,采煤機的牽引速度與滾筒轉速之間,存在著一個產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一般規律是滾筒轉速增高或降低時,牽引速度也隨之而增高或降低。
      (3)采煤機割煤必須噴霧并滿足以下要求:
      ①進入采煤機噴霧及冷卻系統的水必須經過過濾器凈化,確保水質清潔。
      ②內外噴霧的噴霧參數必須與采煤機要求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③采煤機上原有的噴霧系統如果降塵效果達不到要求時,必須采用適當的抑塵器進行噴霧降塵。
      ④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噴霧站,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采煤機或包括液壓支架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4)自移式液壓支架防塵。
      ①新生產的自移式液壓支架,應裝有移架時能自動控制開關水閥的噴霧系統。
      ②支撐式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頂梁上巖屑噴霧的噴嘴及下放頂梁時向采空區噴霧的噴嘴;支撐式掩護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梁、采空區及空間進行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達到0.8~1.5MPa。
      ③已投入使用而無噴霧系統的自移式液壓支架,應裝有自動或手動控制水閥的噴霧系統。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區內每62米左右安設,個扇型噴嘴,移架時打開下風側的控制水閥,形成凈化風流水幕。
      ④綜合機械化放頂煤工作面,液壓支架和放煤口都必須實現自動噴霧,否則不得放煤。
      4、炮采工作面防塵技術。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2~1Mpa。耗水量為 5 ~6/min ,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狀。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裝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緊貼炸藥包裝填一個水炮泥,然后用黃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間。水炮泥應充足水的容量為200~250ml.,工作面順槽內應安設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時采用射程較遠,采用水滴較粗的扁頭噴嘴進行噴霧。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別沖洗一次煤壁、頂板,并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邊出煤邊灑水。
      (5)采面架間每10~15米要設一道噴霧。
      5、采面巷道防塵。
      (1)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裝噴霧或密閉罩、除塵器等防塵裝置,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采用自溜運煤時,應向溜槽中的煤上噴霧。
      (2)上下順槽應在距工作面50M內設置凈化風流水幕,并確保正常使用。
      (3 )上下順槽必須安裝供水管路每5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定期沖洗煤塵,并清除堆積浮煤。沖洗煤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通風防塵。在煤層傾角小于12° 的大于12°工作面或 ,但能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下行通風。
      第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防塵技術
      1、機掘作業的防塵。
      (1)掘進機的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損壞或磨損后應立即更換。
      (2)進入掘進機噴霧系統的水必須先經過濾器凈化。一般要求的供水壓力應達1~1.5MPa。供水量應達到30~40L.。
      2、炮掘作業防塵。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3MPa左右為宜,但低于風壓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為宜,以鉆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狀巖漿為準。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濕潤劑。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裝填方法可采用里外均填水炮泥的混合裝填方法,水炮泥的裝填數量應使其長度達到裝藥長度的一半。
      (3)放炮前必須對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4)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面20m左右安裝放炮自動噴霧,水幕應覆蓋全斷面,并在放炮后連續噴霧10min。
      (5)放炮后、裝巖前,必須對距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巖堆灑水,在裝巖過程中,邊裝巖邊灑水,采用鏟斗裝巖時,裝巖機應安裝自動或手動噴霧系統,實施裝巖灑水噴霧。
      3、 用風鎬修整巷道輪廓或維修巷道時,必須采用濕式風鎬或干式風鎬上安噴嘴或水環等,實施濕式作業。
      4、通風除塵。
      (1)機掘工作面必須采用長壓短抽混合通風方式,并采用除塵器(或水流風機),巷道中的風速不得低于0.25m/s。
      (2)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要經常保持符合規定要求,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排塵風量。
      (3)巷道斷面大于6m2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水射流風機進行除塵。
      5、其他防塵措施。
      (1)轉載點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則應采用溜槽式導向板轉輸。
      (2)距工作面50m內,設置一道凈化風流的水幕。
      (3)距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應沖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應定期沖洗,并清除浮煤。沖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三十一條 錨噴作業防塵技術
      1、打錨眼必須實施濕式鉆孔。
      2、錨噴支護作業的防塵:
      (1)將混凝土的砂、石混合料在地面先灑水預濕,然后接配比進行拌料,拌好的料應當是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塵灰,采用的骨粒徑不得超過15mm。
      (2)使用錨噴機時,應在裝料車與噴射機之間,安放接料盤,上料時,使灰溜進噴射扒料斗內以減少粉塵飛揚。
      (3)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應配撲塵除塵裝置。
      (4)噴射混凝土應采用產塵量低的噴射機及回彈率低的噴頭。
      (5)采用低風壓近距離的噴射工藝,其重點是控制以下參數:
      輸料管長度 ≤50m
      工作風壓 0.12~0.15MPa
      噴射距離 0.4~0.8m
      第三十二條 轉載點及運輸防塵技術
      1、轉載點防塵:
      (1)刮板輸送機及膠帶輸送機的轉載點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否則,應安設合適的溜槽或導向板轉輸。
      (2)各轉載點均應設置噴霧系統,轉載時實施自動控制或人工控制噴霧,或采用局部密閉罩與小型除塵器凈化除塵。
      2、裝煤站防塵:
      (1)煤倉放煤口,距礦車上邊緣的距離不得大于0.4m。
      (2)放煤口應采用手動機械式或自動控制式水閥的噴霧裝置,實現放煤同時噴霧,霧流必須罩住煤流和礦車。
      (3)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設置一道凈化風流的水幕。
      3、卸載點的防塵。載煤礦車向煤倉卸煤時,應采用自動控制裝置,實現卸煤時同時噴霧,或采用除塵器,對含塵氣流進行抽出凈化。
      4、運輸大巷防塵:
      (1)軌道運輸大巷的重車側應安設自動噴霧裝置,對通過的重車進行自動噴霧。
      (2)運輸大巷中應設自控式凈化風流的常開水幕,以實現行人時能自動停止噴霧,過后自動恢復噴霧。
      第三十三條 個人防護
      在采取一系列防塵措施后,仍不能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達到工業衛生標準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第三十四條 預防煤塵爆炸
      1、新礦井的地質審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組織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應由礦或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送指定的煤炭科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的結果以及確定撒布巖粉量的標準,由提供煤樣的單位報省煤炭廳備案。
      2、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3、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礦井,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和相鄰的工作面,都必須用巖粉棚或水棚隔開,在所有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中必須撒布巖粉。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有其他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巖粉棚,不撒布巖粉。
      4、礦長必須組織人員按計劃對井巷定期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運出去。
      5、對煤塵沉積強度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沖洗的方法,沖洗周期按煤塵爆炸下限和煤塵的沉積強度決定。在距塵源30m的范圍內,沉積強度大的地點應每班或每日沖洗一次;距塵源較遠,或沉積強度小的地點沖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運輸大巷每年刷漿一次,用石灰制漿。
      第三十五條 隔絕煤塵爆炸
      1、主要采用被動式隔爆棚(水棚或巖粉棚),也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及輔助隔爆棚,分別設置在以下地點。
      (1)主要隔爆棚,應在下列地點設置:
      ①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②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③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輔助隔爆棚,應在下列地點設置:
      ①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②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
      ③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2、水棚:
      (1)水棚包括水槽棚與水袋棚,水槽與水袋必須符合檢驗標準的要求,水袋棚易作為輔助隔爆棚水棚;水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按布置方式又分為集中式與分散式,分散式水棚易作為輔助隔爆水棚。
      (2)水棚用水量,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輔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槽棚的用水量按棚區所占的巷道空間體積計算,不小于1.2L/m3。
      (3)水棚的水槽和水袋要經常保持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3、巖粉棚:
      (1)巖粉棚分為重型巖粉棚及輕型巖粉棚,重型巖粉棚作為主要巖粉棚,輕型巖粉棚作為輔助巖粉棚。
      (2)巖粉棚的巖粉用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巖粉棚為400kg/m2;輔助巖粉棚為200kg/m2。
      (3)巖粉棚上的巖粉,要經常檢查,如果巖粉受到潮濕、變硬應立即更換;如果巖粉量減少,應立即補充;如果在巖粉表面沉積有煤塵,則應加以清除。
      4、在煤及半煤巖掘進巷道中,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根據選用的自動隔爆裝置性能進行布置與安裝。
      第三十六條 粉塵濃度衛生標準與測定
      1、我國現行煤礦粉塵濃度衛生管理標準: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最高允許濃度(mg/m3)
      總粉塵
      煤塵 <10 10
      巖塵 >10 2
      注:煤塵中游離SiO2含量,10%時按巖塵濃度要求;
      巖塵中游離SiO2含量,10%時按煤塵要求。
      2、各生產礦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將本單位各種巖石、煤及浮游煤塵、巖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進行一次普測,以確定本單位執行粉塵衛生管理等級。礦井設計及新投產前應對本礦各種煤及圍巖的游離二氧化硅進行測定,并按巖石構成比例算出本單位加權平均游離二氧化硅濃度為采取防塵措施確定粉塵濃度標準等級的依據。
      3、煤礦井下粉塵測定時間。
      (1)對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
      (2)年產百萬噸以上的礦井的每個工作面,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全班連續粉塵測定。
      (3)粉塵分散度每季測定一次。
      (4)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煤層、巖層采掘工作面有變動時及時進行游離二氧化硅測定。
      4、測塵員每半月向本礦測塵管理機構提供一份測塵結果;礦的測塵機構每月向各級領導提供一份測塵結果報告,每月向公司測塵管理機構上報一份測塵結果;
      公司測塵管理機構每季向省及主管部門上報測塵報表,并轉發公司各有關部門。
      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材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井下自然發火的預防技術
      1、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訂井下的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礦內因火災的綜合安全措施。開采容易自燃、自燃傾向的上、中分層和無煤柱的回采工作面其作業規程中要制訂防自然發火措施。
      2、設施管理:
      (1)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生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的封閉防火門使用的材料,以便隨時封閉。
      (2)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封閉,必須盡快回收出一切設備,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3)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可與防塵供水系統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水倉內的儲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設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容易自燃、自然發火的礦井應建立灌漿(或注砂)防滅火系統。無礦井防滅火系統的,經省(區)主管部門批準應建立采區防滅火系統。不容易自然發火的礦井由礦選擇建立綜合的系統報集團公司審定。
      (5)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列車庫,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井上消防列車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在井口房內。
      ②井下消防列車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③消防列車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由礦長確定,并備有明細卡片,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上述材料、工具非因處理事故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須及時補齊。
      每一季度由礦長負責組織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和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的方法、內容、檢測周期以及檢測制度等由礦總工程師確定,由通風科(隊)長負責組織實施。所有檢測分析結果都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有專人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有異常變化(分析的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了臨界值)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開展1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空區密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其他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分層開采的一個月,一次采全高的二個月,對采空區進行一次采樣氣體分析。
      對新形成和不穩定的火區要設專人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分析;穩定但未注銷的火區密閉,半月進行一次氣體分析。
      放頂煤開采工作面每班應對采面上隅角及機、風兩巷進行防滅火檢查,每月取樣分析不少于2次。當CO超標時,必須增加檢查次數。并寫出專題安全措施報礦總工審批處理。
      4、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在編制采區或工作面開采設計時,必須同時按規定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
      5、在有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采用沿底托頂煤方法時,必須有防止頂板冒落的措施,并有針對性的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6、井下燒煤,井口房通風機房取暖,進風井口設置防火鐵門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一十五~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井下滅火安全技術
      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三十九條 火區管理
      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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