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身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8
來源:本站原創
檢身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檢身工作人員。
第2條 檢身工作人員應完成下列工作:煤礦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檢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檢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并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8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9條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正常操作
第10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1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2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3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匯報礦上。
第14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5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不得隨意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7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8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19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特殊操作
第20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2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檢身工作人員。
第2條 檢身工作人員應完成下列工作:煤礦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檢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檢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并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8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9條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正常操作
第10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1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2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3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匯報礦上。
第14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5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不得隨意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7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8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19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特殊操作
第20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2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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