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家莊煤礦各種工種操作規程(196個工種)
目 錄
一、通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一) 測風員操作規程 1
(二)局部通風機安裝工操作規程 7
(三)局部通風司機操作規程 9
(四)風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0
(五)通風設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3
(六)通風木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8
(七)風門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0
(八)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1
(九)瓦斯檢查安全操作規程 25
(十)安全監測技術操作規程 29
(十一)抽放瓦斯泵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4
(十二) 管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7
(十三)束管監測安全操作規程 40
(十四)氣體分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2
(十五)氣體監測采樣安全操作規程 47
(十六) 消防、滅火安全操作規程 49
(十七)測塵安全操作規程 52
(十八)灑水滅塵安全操作規程 55
(十九) 隔爆設施安撤安全操作規程 56
(二十)井下衛生安全操作規程 58
(二十一)檢身安全操作規程 59
(二十二)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0
(二十三)瓦斯抽放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2
(二十四)爆炸材料管理安全操作規程 88
二、機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93
(一)熱風爐司機操作規程 93
(二)主提升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94
(三)人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95
(四)井口提升系統維護工安全操作規程 96
(五)刮板輸送機安全操作規程 96
(六)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98
(七)刮板運輸機維護工安全操作規程 99
(八)鉆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99
(九)井下平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00
(十)水泵工安全操作規程 100
(十一)地面變電所(10KV配電室)安全操作規程 100
(十二)變電站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01
(十三)10KV高壓電路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101
(十四)鍋爐工檢修安全操作規程 102
(十五)生活照明維護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102
(十六)外線工安全操作規程 103
(十七)井下變電所低壓停送電操作規程 103
(十八)井下中央變電所操作規程 104
(十九)停送電安全注意事項 105
(二十)采區變電所操作規程 106
(二十一)六貫眼機電硐室操作規程 106
(二十二)井下電鉗工操作規程 107
(二十三)機電運料工安全操作規程 108
(二十四)皮帶機司機操作規程 108
(二十五)皮帶機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09
(二十六)煤電鉆安全操作規程 110
(二十七)主扇風機安全操作規程 110
(二十八)主扇司機操作規程 111
(二十九)井下局部扇風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12
(三十)氧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13
(三十一)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13
(三十二)電鉗工操作規程 114
(三十三)鍋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115
(三十四)鍋爐軟化工操作規程 117
(三十五)礦燈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17
(三十六)井下礦車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18
(三十七)液壓支柱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18
(三十八)乳化液泵站安全操作規程 119
(三十九)井下電氣設備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20
(四十)充電工操作規程 121
(四十一)礦燈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22
(四十二)管道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22
(四十三)機修車間修理安全操作規程 122
(四十四)電修車間修理安全操作規程 123
(四十五)鉗工安全操作規程 123
(四十六)防爆設備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24
(四十七)給煤機操作規程 124
(四十八)SGZ-630/180型輸送機操作規程 125
(四十九)SZB-730/75轉載機操作規程 126
(五十)10KV主皮帶操作規程 127
(五十一)4MG-200(150)W滾筒式采煤機操作規程 128
(五十二)掘進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31
(五十三)瓦斯抽放泵站配電室操作規程 134
(五十四)調度絞車操作規程 134
(五十五)回柱絞車的操作規程 136
(五十六)放頂煤支架操作規程 136
(五十七)單體液壓支柱操作規程 138
(五十八)MQT-110C1系列液壓鉆機操作規程 138
(五十九)TXU--75A鉆機操作規程 140
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142
(一)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42
(二)采煤打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47
(三) 攉煤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49
(四)單體支護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0
(五)端頭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3
(六)人工頂板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5
(七) 回柱放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7
(八)運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60
(九) 回采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62
(十)采煤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65
(十一)掘進鉆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68
(十二)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72
(十三)人力裝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78
(十四)砌碹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80
(十五)錨桿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83
(十六)錨噴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86
(十七)錨索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89
(十八)把鉤信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91
(十九)人力推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93
(二十)人力運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94
(二十一)掘進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96
一、通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測風員操作規程
一、安全規定
1、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測風地點、位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2、測風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要選擇巷道斷面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后10米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3、測風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面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面的進風巷、第一、第二回風巷分別測定,除了按周期測定外根據需求隨時進行測定。
(2)掘進工作面的測風,一般應測定掘進工作面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除了按周期測定外根據需求隨時進行測定。掘進工作面風量,可以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選擇巷道斷面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面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以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定。
(4)主要通用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面積環原理布置測點),測3—5次,取其平均值。
4、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經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事故。
5、反風時的測風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規程對反風演習時風量測定的規定進行。
二、操作準備:
1、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面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2、準備儀器:下井前要選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別、型號,并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否吻合,配備長度0.5 米左右的非導電表把。帶齊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儀表)要符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敏可靠,外殼以及各部件、螺釘無松動、異常,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指針靈敏可靠,計時準確。
(3)瓦斯檢測儀器要部件完整、電路(氣路)暢通、氣密完好、光譜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管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敏可靠,注入的液體符合規定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測壓、測空氣相對濕度及測空氣密度以及反風時的操作,應參照上述操作順序,并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
四、正常操作:
(一)測風
1、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
2、選用風表移動路線:可以采用折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標準線路法等方法之一。
3、測風開始應關閉計數器,將風表指針回零(不能回零應記錄初始數據),在風表運轉30秒時再開動計數器。在開停風表計數器的同時,開停秒表。
4、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分鐘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5、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離。
6、測風過程中,測風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于10度。
7、在同一斷面處測風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于5%,需要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計算時取3次的平均值。
8、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風速。
9、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速。采用V=KV真公式。式中K可以從校正系數表(巷道斷面和測風員所占的面積影響系數)中查得或采用K=(S-0.4)/S計算。(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面積,平方米)。
10、當巷道風速低于0.3 米/秒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米長、巷道斷面規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四氯化錫、四氯化鈦),另1人在終點用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后采用下式算出風速。
V=KL/t
式中K—系數,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米;
t—間隔時間,秒。
11、采用下式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量。
Q=VS
式中: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面積,平方米。
V—計算的巷道平均風速,米/秒;
12、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數為 0.5℃并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發熱體0.5 米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據穩定以后,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面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面壁2米處,采煤工作面(壁式)在回風巷距采煤壁15米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
13、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可以參照瓦斯檢查員、火區檢查員的操作規程執行。
14、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入測風手冊。
15、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16、上井后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
17、風表要放入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18、風表使用完畢以后,如果葉片、軸上有水珠,應用脫脂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紙吸去水分后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19、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松,需要維修時,要交專門的維修人員。
20、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并立即向通風科和調度室匯報。
(二)測壓
1、攜帶測壓儀表、工具、材料,并檢查其可靠性,應該做到:
(1)空盒氣壓計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齊全,量程合乎要求。
(2)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不漏氣,裝有酒精。
(3)精密氣壓計要充足電,顯示數據穩定。
(4)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性良好。
2、測量絕對壓力時使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使用U型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計、補償微壓計;測量靜壓差時也可以使用精密氣壓計(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同時測定測點的標高和空氣密度)。
3、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面平行于風流方向放置,等待10—20分鐘,一邊注意指針的位置,一邊用手輕擊氣壓計的玻璃,至指針穩定后,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4、U型壓差計或U型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U型管兩側的液面應處于同一水平。
5、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應正對風流方向。
6、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扭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管排出寄存于儀器中的氣泡,調整儀器液面至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系數K值,然后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一號端連接到測壓儀的“一”號端,穩定后,讀出讀數。
7、將讀數計入記錄本,用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的壓差。
8、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注意: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行人、設備等擠壓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9、使用精密氣壓計(又稱為數字式氣壓計)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操作前的準備:將電源開關撥到“電源通”的位置,接通電源;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電池”位置,此時顯示的值為電池的電壓,如果該值小于規定值時,應及時更換電池或充電;電池電壓正常后,將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儀器通電15分鐘后,方可開始工作。
(2)測量絕對壓力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位置,此時儀器顯示的數字與儀器本身標注基數的代數和即為該測點的絕對壓力(數字前有“-”號時為負值。)
(3)測量靜壓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轉動氣壓調節旋鈕,使數字顯示零值,再將儀器移到下1個測點,儀器顯示值為2點之間的相對靜壓差。需根據壓差的大小,選擇合適的分檔。
10、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注意:
(1)接通電源后至少15分鐘儀器才能工作。
(2)由于氣壓變化使氣壓差值來回跳動時,讀數應取平均值。
(3)測定流速較大的氣流靜壓時,靜壓管應盡可能與氣流方向平行。
(4)儀器使用完畢后,應將電源開關關閉,切斷電源。
(5)若儀器發生故障,應送修理部門檢修,不要隨意更換元件。
(三)其他參數的測定
1、空氣相對濕度,空氣相對濕度測定可以采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
2、濕度計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準確,盒中的鑰匙、紗布、滴水管、查對相對濕度的牌板要齊全。
3、手搖濕度計的使用,凈水濕潤的紗布(濕潤程度以不滴水為宜),包在任一支溫度計的水銀球外面,手握搖把,使其120轉/分鐘的轉數均速旋轉1-2分鐘,待數值穩定后,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干、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4、使用風扇濕度計時,用發條開動風扇,形成風速為2米/秒的氣流,待溫度計的數值穩定后,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干、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5、濕度計使用時應注意: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讀數變化穩定后再讀數。
(3)旋轉風扇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四)空氣密度的測算方法
1、用空盒氣壓計測定空氣的大氣壓力,用濕度計測定空氣的干溫度和相對濕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空氣密度。
ρ=(0.003458-0.003473)P/T
式中:ρ—空氣密度,千克/立方米
P—大氣壓力,帕;
T—空氣絕對溫度;
T—273+t(t—干溫度計讀數,℃)。
(五)反風演習時的測量:
1、明確人員分工,每個測點安排相應的測風員和瓦斯檢查員。
2、將測定的各測點和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停止運轉、反轉、再停止運轉、恢復正常運轉的時間計劃進行詳細記錄并攜帶下井。
3、準備好各種儀器、儀表(參考測風時的規定)。
4、進行測定。
(1)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時的測定,要在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前20分鐘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2)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反轉的時間。
(3)主要通風機反轉時,應每隔10分鐘測定一次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4)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恢復正常運轉的時間。
(5)主通風機恢復正常運轉后,第10分鐘、30分鐘進行兩次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5、測定過程中,要及時向通風科和調度室匯報測量結果。
6、收好各類儀器、儀表。
7、匯總各測點的測量數據,填寫反風測風報表。
8、協助完成反風演習報告。
(六)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可以采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風機吸風口前10米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再在局部通風機后5米處的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兩處風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剛性),在距離吸風口4—6D(D—風筒直徑)處選定測點,再在局部通風機后部6—14D處選定一個測點。為了求得平均風速,用等面積環的原理在測量斷面內布置6—10個測點,用壓差計測出測點的速壓后,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V均= ×
式中:V均—斷面平均風速,米/秒
ρ—測點的空氣密度,千克/立方米
hVI—各測點測得的速風壓,帕
n—同一斷面內布置的測點數
根據算出的平均風速,可以求得測點的風量。
(3)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當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照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面內均勻地移動1分鐘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進、出風口。
(七)測算風筒的漏風率
風筒的漏風率可以用兩個指標進行衡量:
(1)漏風率:即風筒漏失的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P漏= ×100
式中;P漏—風筒的漏風率%
QS—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鐘
Q—風筒出口風量,立方米/分鐘
(2)百米漏風率:即平均每百米風筒的漏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計算:
P=[(Qf-Q)/Qfl]×100×100%
式中:P—風筒的百米漏風率,%;
Qf—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鐘;
Q—掘進工作面風量,立方米/分鐘;
l00—風筒長度,米。
(八)計算礦井通風參數
1、礦井有效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有效=ΣQ采i+ΣQ掘i+ΣQ硐i+ΣQ其他i
式中:Q采i—第i個采煤工作面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可以用測量風量×測量點空氣密度/1.2);
Q掘i—第i個掘進工作面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Q硐i—第i個硐室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Q其他i—第i個其他用風地點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2、礦井有效風量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C=(Q有效/ ΣQ通I)×100%
式中:Q通I—第I臺主要通風機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3、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外漏=ΣQ通I-ΣQ井I
式中:Q井I—第I號風井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4、礦井外部漏風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L=Q外漏/ΣQ通I×100%
5、礦井等積孔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A=1.189×Q/
式中:Q—實測礦井風量,立方米/秒;
h—礦井的通風阻力,帕。
(二)局部通風機安裝工操作規程
一、安全規定
1、安裝以前必須在地面對局部通風機進行試運轉,保證完好、滿足供風要求。
2、采用壓入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
3、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掘進巷道口10米以外的回風側。
4、局部通風機應安裝在設計的地點,安裝地點應支護良好、無滴水。
5、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抽出式為吸風口)的風量,應大于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并保證該處巷道的風速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6、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范圍內不得有雜物或障礙物。
7、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兩閉鎖”。
8、安裝完后,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準備
按通風科下達的任務,列出詳細的工作計劃,分別通知機電隊、運輸隊。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運送→安設支架(吊掛件)→安設風機(安消間器)→安過渡節→安風筒→接線→試機。
四、正常操作
1、用車運送局部通風機到安裝地點。要注意與裝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損壞風機和碰傷人員。
2、安設穩固的局部通風機標準
采用底架時,底架離地高度應大于30cm;采用吊掛式時,局部通風機吊掛高度及與頂、幫間距要符合規定要求。
3、將局部通風機安放在底架上(或掛好),固定好。
4、安裝風機與風筒之間的過渡節,中間要加墊圈,上緊螺栓,要保證密封性。
5、安裝風筒,要與過渡節接牢,不漏風。
6、待開關,相關設備安裝完畢后進行試機,如果運轉不正常或有其他問題,必須調整、處理,直到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行為止。
五、特殊操作
1、安裝抽出式風機前,首先應進行瓦斯檢查,安設地點前后10米范圍和風筒吸入口,只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準安裝和接火。
2、安裝抽出式風機,必須同時安裝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3、抽出式風機抽出的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2%時,應安設瓦斯遙測和風量自動控制裝置。
4、濕式除塵風機安裝結束后,應檢查風葉與筒壁的間隙,間隙不得小于2.5mm。
5、我礦安裝局部通風機時,要使用雙電源、雙風機,并能自動切換,保證可靠的供風。
6、拆除風機時應在接到通風科的通知后,按以下順序操作:
拆除風筒→拆除接線→拆除過渡節→拆除風機→拆除支架→裝車運輸。
(三)局部通風司機操作規程
一、安全規定
1、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機,嚴禁無計劃停風。
2、掘進工作面臨時停工時,不準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
3、啟動前,應先由瓦斯檢查員檢查掘進工作面及停風區和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各處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能啟動。超過規定濃度時要立即向調度室、通風科匯報并處理。
4、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范圍內不得有雜物。
5、必須掛有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填有司機姓名、風機編號、風筒長度、使用地點、風機型號、功率等內容。
二、操作準備
啟動前先檢查局部通風機的網罩是否牢固,機體是否穩固,進風口附近是否有易被吸入的雜物,風機與風筒的連接是否牢固,檢查風電閉鎖裝置是否完好。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氣體濃度→檢查風機、風筒→斷續啟動→觀察運轉情況
四、正常操作
1、接班后,要檢查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使用情況。
2、同一地點安裝2臺以上局部風機及其開關時,應有明顯的標志,便于準確區分,操作前要看清牌板,以免發生誤操作。
3、局部通風機應斷續啟動,不要一次啟動,以防止風筒脫節或吊環脫落。
4、局部通風機的開關應標明正反向的位置,操作前要仔細觀察。
5、局部通風機啟動后,如果發現旋轉方向不對,應當停止運轉,待停穩后再將開關手柄搬向另外一個方向。
6、局部通風機啟動后,發現機體顫動、異常時,要及時查清原因,進行處理。
7、專職司機除了要觀察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和巡視風筒外,不得擅離職守。
8、兼職司機必須在局部通風機啟動10分鐘后,經檢查確認一切正常時,方可從事情其他的工作,但必須時刻注意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
9、局部通風機的電動機軸兩端的滾動軸承,需要定期添加潤滑油。
10、局部通風機的要及時添加潤滑油,潤滑油應采用1號、2號鋰基潤滑油或2號、3號鈣基潤滑油。
11、潤滑油的加注,應填滿軸承腔的1/2,不宜過多,以免引起流失。每月可以加注1次,每3—6個月將軸承座拆開進行1次清洗換油。
12、沒有通風科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決定移動局部通風機。
五、特殊操作
1、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出沙沙聲時,說明缺潤滑油,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2、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生低沉的運轉聲時,說明局部通風機的電壓過低,此時局部通風機的供風量有較大的下降,要根據情況,及時測定風量,如果影響安全生產,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3、發現局部通風機外殼溫度過高等異常情況,要撤出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4、為了保證局部通風機在單巷長距離供風時的正常運轉,可以采用雙路供電,以備電路發生故障時,及時接通備用電路供電。
5、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司機必須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員,并在巷道口2米處設備醒目的柵欄,禁止人員進入停風區。
6、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后,要立即向調度室進行匯報,等待處理,不得離崗。
7、抽出式的局部通風機的操作規定,除了上述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操作程序。
(1)抽出式風機應安裝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2)使用無除塵裝置的風機時,在距風機5米處的風筒內應安設水幕噴霧裝置,并正常使用。
(3)啟動前須先打開安全風窗,待正常運轉后方可逐漸關閉。
(4)當風機內的瓦斯濃度超限時,可以打開安全風窗,逐漸調節風窗滲入新風。
(5)啟動濕式除塵風機前,首先接通水管,在保證連續供水后方能啟動風機。
(四)風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風筒工作人員。
第2條 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上崗條件
第3條 風筒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風筒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并掌握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面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鄉鎮煤礦不大于5米,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
第6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志的合格產品。
第7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8條 一臺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9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后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操作準備
第10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晾曬)---- 修補---- 保存。
正常操作
第12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13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吊掛風簡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15條 風筒的接頭要嚴密,膠質風筒采用反壓邊接頭。
第16條 鐵風筒與膠質風筒連接處要加軟質襯墊,并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17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第18條 斜巷和立井施工時,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19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20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21條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并盡快修復、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后,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匯報。
第22條 巷道掘進完成以后,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沖洗、曬干、修補完好。
第23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里向外依次拆除。
第24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必要時可以停止輸送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25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時需要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臺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26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27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放炮崩壞風筒。
第28條 風筒吊掛一般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29條 地面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制。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四周應大于破口3厘米以上;補丁邊應裁剪成斜面;補丁和破口處應刷凈漏出風筒原色,晾干后涂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后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貼嚴密;最后應再涂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后,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一致,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曬1次。
5、制作過渡節風筒時,長度應大于3米。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臺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干風筒。
7、汽油、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持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修理室內需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特殊操作
第30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安設。
1、風筒必須使用硬質風筒或帶有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式風筒。橡膠或塑料風筒必須具有抗靜電、阻燃的性能。
2、安裝鋼絲骨架的風筒時,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輕裝輕放,不要徑向擠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以免損壞。
3、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節風筒的端圓要對正、接攏,用披風布搭好后,再用快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圓卡緊。接頭軟帶的收緊力要適當,以不漏風、不拉脫為好,接頭軟帶的手把位置應在風筒的側下方。
4、風筒末端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段風筒吊掛在鋼絞線上,對正接頭接好,避免產生風筒彎曲、折疊。
5、風筒拐彎處要加接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在處理風筒內部的積水時,可先打開局部通風機的安全窗,然后解開接頭,排除積水。
第31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時,須設專人進行風機、風筒管理。
收尾工作
第32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交存保管。
第33條 記錄好風筒臺賬。
(五)通風設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通風設施工作人員。
第2條 通風設施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施工及設施的安設。
2、負責永久風門、臨時風門的安設。
3、負責調節風窗的安設。
4、負責測風站的施工。
5、負責風橋的施工等。
6、負責通風設施的拆除。
7、負責通風設施的維修。
上崗條件
第3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并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第4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礦井通風系統,避災路線。
2、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礦井通風構筑物(永久風門、臨時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作用、安設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筑物的規定。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6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7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纜、管路必須斷開,不得與密閉內的連通。
第8條 在架線巷道中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系,在停電、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接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后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后方可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第9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入護套,材料應捆扎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品
第10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往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11條 每個風門前后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并應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12條 每個密閉前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打好柵欄。
第13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于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于5米。
第14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連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15條 通風設施竣工后,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合格。
第16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17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巖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18條 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系。
第19條 掏槽只能用大錘、釬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第20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帶保險帶,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21條 砌墻高度超過2米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操作準備
第22條 密閉、風門、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施工前要認真學習通防部門下達的工作通知書和相關的知識。
第23條 準備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24條 計劃所需的材料,并通知有關人員將材料裝車。裝運材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裝車后均不能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第25條 料車入井前必須與礦井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系,運送時應嚴格遵照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井下裝卸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靠巷幫堆放的材料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行人。
第27條 材料卸車時,應現場驗收,發現不足或有誤,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
操作順序
第2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 清理操作現場(安全檢查)----施工----質量檢查 ----清理操作現場。
正常操作
第29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30條 由外向里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后1米的支架、頂板、巷幫的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處理完后方可施工。
第31條 拆除施工地點的原有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第32條 掏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后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巖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干凈。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不小于0.2米),見實幫實底。
3、砌碹巷道建密閉、風門時,要拆碹掏槽,并按專門安全措施施工。
第33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墻時,既要保持水流暢通,又不能漏風。
第34條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制砂漿。
第35條 將砌墻用的磚塊用水浸濕,盡量多吸收水分。
第36條 用磚、料石砌墻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磚塊之間要用砂漿抹勻;灰縫要均勻一致;墻心逐層用砂漿填實;墻厚要符合標準(一般不小于0.5米)。
第37條 雙層磚或料石墻中間填黃土的密閉,黃土濕度不宜大,且應隨砌隨填,層層用木錘搗實。
第38條 砌墻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灌漿孔,鐵管孔口應伸入密閉墻內1以上,外口距密閉墻至少0.2米口要設閥門,不用時保持關閉。
第39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頂板破碎時,托棚或探粱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墻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碎石后再掏槽砌墻,如果最后剩余的空間不足一磚的厚度,應用瓦刀將整塊的磚切成片磚,再施工至頂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40條 密閉墻砌實后要勾縫或抹面,墻四周要抹裙邊,其寬度不少于0.1米。要求抹平,打光壓實。
第41條 雙層密閉之間需要充填防水材料時,密閉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42條 用磚建筑的臨時密閉的厚度不應小于0.24米,其他質量要求與永久密閉相同。
第43條 建筑木板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根據巷道斷面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于2厘米,壓茬寬度不少于15毫米,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實后,必須清除雜物,然后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墻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44條 建木段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鋪1層黃泥,上鋪1層木段,然后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
2、墻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下1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裝閥門。
3、木段墻與巷道頂幫之間的縫隙要用黃泥填實,并用黃泥加白灰或水泥把墻面抹平整。
第45條 施工完畢后,要認真清理現場,在距巷道岔口1~2米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第46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墻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
第47條 安放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先安放下門坎,下坎的上平面要稍高于軌面,下坎設好后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坎應互相平行。
2、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后,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48條 按照密閉的施工順序,進行掏槽、砌墻、砌墻垛,要求兩邊墻垛施工平行進行,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墻垛內。
第49條 若需要在風門墻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墻時要預留孔口孔位。
第50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余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51條 風門墻垛砌好后,墻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后,方可掛風門扇。在有軌道的巷道中安設風門時,應設置底坎。
第52條 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螺釘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鉆取的孔內,并打正裝牢。
第53條 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并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54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堵嚴實。
第55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56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要安設連鎖裝置。
第57條 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并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第58條 釘木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于20毫米,頂幫及下幫要壓邊并接觸槽內實茬。
第59條 木板釘齊后要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干凈;并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漿勾縫或滿抹,保證墻面、四周不漏風。
第60條 水泥漿凝固后即可安裝風門扇,門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
第61條 擋風墻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墻的正上方。
第62條 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63條 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并有鎖定裝置。
第64條 當擋風墻、風門墻砌筑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預留調節風窗位置時,即可將預制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墻內。
第65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第66條 在砌碹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如巷幫凸凹變化大時,用噴漿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抹平。
2、用和勻的細黃沙摻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摻麻刀將巷道頂、幫平抹。
3、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面長度不少于4米。
4、等表面干燥后,進行刷白。干燥后用紅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7條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先檢查巷道支護,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
3、進、出風側釘成后應平滑。
4、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8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襯料,然后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的要求一致。
第69條 測風站內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并密閉嚴實,其前后長度不小于10米。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70條 施工完畢后必須清理測風站前后32米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通暢。
第71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米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頂。
3、裝藥、放炮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進行。放炮必須執行爆破工的有關操作規程規定。
4、放炮后由施工負責人和爆破工共同驗炮。驗炮后應1人監護,并打上臨時支柱后再清碴。
第72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后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并打好臨時支柱。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要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73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74條 對砌墻的要求如:
1、可用磚、料石砌墻,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于30°,應呈流線型。
2、砌墻應先放好中腰線,并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墻面要砌平整,勾縫和抹面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墻及橋面用水泥預制板鋪密,后墻用磚或料石砌筑,墻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面抹平。
第75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76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于10立方米/秒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但要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7條 風橋施工完畢后,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干凈。
第78條 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79條 施工時,現場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附近巷道支架、頂板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匯報。
第80條 風橋中不準安設風門。
第81條 風橋建成后,要將內墻全面整修勾縫或抹面。
第82條 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編制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83條 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通風設施附近的巷道頂、幫情況以及各種氣體濃度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操作。
特殊操作
第84條 在災變時期的施工(如密閉等),需要制定特殊的措施,保證安全,可以不按上述要求操作。
收尾工作
第85條 進行質量檢查及現場的安全檢查。
第86條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不得遺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六)通風木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通風木工作人員。
第2條 通風木工作人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等安設時的木工操作。
2、負責風門、風窗等的制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通風木工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通風木工 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電鋸、電刨的操作。
3、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安設時的木工質量要求。
4、礦井通風系統的基礎知識。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電鋸、電刨必須由經過技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操作。工作時,應思想集中,確保安全。
第6條 安裝、維修風門前,必須檢查巷道頂板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7條 禁止在木工房內吸煙、生火爐;特殊情況必須生火爐時,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經批準。
第8條 烘干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木料干燥程度,干燥后即速取出。
操作準備
第9條 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10條 下井維修風門時,要運送所需的材料。
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檢查故障----更換壞件----確認完好。
正常操作
第12條 使用電鋸、電刨前設備要完好,螺釘不松動,三角帶、輪罩等齊全,清理干凈周圍障礙物。
第13條 使用電鋸加工木料時,應6人同時操作:1人運料、1人提料、1人接料、2人拉鉤、1人卸料。
第14條 拉鉤人員在拉鉤時,必須等送料人員把材料送到電鋸的軸中心后,方可拉出。
第15條 鋸料時,運料人員應佩戴眼鏡,不準帶手套。
第16條 鋸料時,人體靠近電鋸的轉動部位時,最近距離不得小于0.1米。
第17條 電鋸使用完畢后,要清理衛生、停電、保養設備。
第18條 不得用電鋸鋸除木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19條 制作風門扇要達到下列要求:
1、風門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制成。
2、單層木板厚度不小于35毫米,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不小于20毫米。
3、雙層木板門中間要加襯墊。
第20條 風門扇要穿門帶,上下2條門帶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門扇上下兩頭均留有一定間距。
第21條 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加裝鐵門帶(大型風門扇可到井下現場組裝),即要與木門帶平行地裝3條規格相同的鐵門帶,鐵門帶應長于木門帶,靠門軸的一端應伸出一定距離,并卷成折頁式圓筒。
第22條 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23條 門框傾斜角度要符合要求,以保證安裝的風門開關靈活。
第24條 井下使用的風門、調節風門等必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25條 風門維修時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26條 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風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調節風量窗口處應備有足夠的、合格的調節板。
第27條 拆除回收風門、木板墻、調節風門等木制品時,必須先檢查巷道安全情況,應在安全情況下回收。
第28條 木板、門框及立柱上的鐵釘要全部撥出,無法拔掉的必須打平,防止刺傷人。
第29條 木工房的材料要擺放整齊。
收尾工作
第30條 工作完畢后,雜物要清掃干凈。
第31條 將剩余木料晾干后,存放入庫。
第32條 火爐周圍離開前應有專人檢查,火爐熄滅后方可離開。
(七)風門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風門管理工作人員。
第2條 風門管理工應負責看管風門的開、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風門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風門管理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風門管理工必須熟悉看管的風門所控制的風流范圍及該區域內進、回風巷之間的關系。
2、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風門的工作原理。
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門的規定。
5、熟悉所分管區域的工作情況和行車情況。
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不得脫崗、空崗。
第6條 開關風門時,風門管理工不準站在風門的后邊,以防止車撞風門傷人;有條件時可站在躲避硐內操作風門。
第7條 操作斜巷風門要在躲避硐內進行,防止跑車傷人。
操作順序
第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風門、信號標志等-----現場操作-----接班。
正常操作
第9條 工作前必須全面認真檢查風門及信號標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通防部門、調度室。
第10條 集中精力注視來往車輛、行人,當接到需打開風門通車的信號時:
1、立即打開車輛行進方向的風門,發出減速進車信號。
2、待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第1道風門。
3、打開第2道風門。
4、監護車輛通過后,關閉第2道風門。
5、不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第11條 發現車輛長時間停在風門處時,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風門間停車。
第12條 發現風門損壞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并向通防部門、調度室匯報。
第13條 必須經常清除風門前后10米內的雜物、積水、淤泥等,禁止在該范圍內堆放材料、設備等。
收尾工作
第14條 進行現場交接班,將存在的問題交代清楚。
(八)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巷道維修工作人員。
第2條 巷道維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負責井下巷道的維修管理和檢查,及時維修失修巷道。
上崗條件
第3條 巷道維修工要有1年以上相關專業的現場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巷道維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所用工具(如風鎬、風鉆、電鉆等)的構造原理。
3、礦井防災的一般知識。
4、火藥、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5、各種巷道的維修、修復工作,架設、更換各種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各種巷道的維修、修復工作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并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6條 煤礦井下各類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條規定,支護應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進行維修。
第7條 修復舊巷道時,必須首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操作。
第8條 在有車輛運輸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9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首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掛上停電牌,接上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開始巷修工作。
第10條 對支架進行維修和更換時,要事先對該地點進行加固,可靠安全長度不低于8米。具體施工可按“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更換支架時,新的支架支護強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好狀態時)的支護強度。
第12條 在維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時,必須按照爆破工操作規程操作。
第13條 在維修巷道中,要保證安全出口,由外向里施工。
操作準備
第14條 備齊所需工具,如風鎬、風鉆、電鉆、鋸、鐵鍬等,長把工具的攜帶要遵守有關規定。
第15條 根據“安全規定”中的要求,檢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條件。
操作順序
第1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 維修支架----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17條 梯形棚(鐵、木)支架的維修一般有換1條腿、2條腿、棚梁和全部更換幾種施工。
第18條 換1條腿時:
1、先在斷腿的鄰近處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支撐原來的棚梁。
2、在頂梁上要設拉木,剎滿剎牢,以防止頂梁滑動。
3、小心的處理大塊的浮石、浮煤。
4、開挖巷道幫(如果未變形,可以不進行此項工作)。
5、挖柱窩,更換新的棚腿。
6、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7、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19條 換2條腿時;
1、先在兩幫的原來棚腿鄰近處各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頂梁。
2、其余方法與更換1條腿時的操作一樣,但要先換1條腿后,再換另外1條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夠,可以參照第21條“更換全部支架”和“支護工”等的操作方法。
4、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5、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0條 換頂梁時:
1、原來的支架棚腿未動、未損壞的,可以不更換棚腿。
2、用拉條、撐桿加固棚腿。
3、用幾排串釬貫穿于兩架完好的頂梁之上,擋住上部浮石。
4、更換頂梁,保證做到親口吻合。
5、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6、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1條 換全部支架時:
1、加固臨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維修棚梁上部冒落較高,浮石較大,應在施工地點設置小型木垛,并進行瓦斯檢查。
3、然后按照換棚腿、換頂梁的方法,逐項操作。
第22條 換金屬支架時,要防止金屬撞擊產生火花。
第23條 U型鋼拱型支架的更換:
1、在壞棚處,打1根支柱,支撐到拱形的最高點的頂梁上。如果連續幾架棚子損壞,應架設抬棚,并將所有損壞棚子的頂梁托住。
2、用手鎬掏空棚腿處的煤矸。
3、擰松卡纜螺栓,撤下棚腿。
4、檢查2節U型鋼搭接處是否有劈裂、變形,如有,需要更換整個支架。
5、換上新的卡纜螺栓,接上棚腿。
6、確認卡纜螺栓擰緊后,撤下先前安設的支柱。
7、棚腿與梁搭接處的曲率半徑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調整。
8、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9、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4條 U型鋼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換,應參考上面的規定進行。
第25條 按規定準備好材料,并停電、保護好電纜、水溝、管路等。
第26條 加固臨近巷道,確保安全出口。
第27條 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點的上下兩頭必須分別設置臨時保護擋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滾動傷人。
第28條 砌碹巷道維修方法有3種:
1、拆除舊碹體,澆注新碹體。當有較大區段砌碹巷道遭破壞而需翻修時,采用該方法。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拆除舊碹體應自拱頂開始向兩側拱基和碹墻進行,直至墻基。
(2)及時清掉頂幫的浮矸。
(3)打臨時木柱或架木支架(當頂壓大時,可架工字梁或槽梁金屬支架)。
(4)如拆除碹體后,巷道斷面不足,需刷幫處理至巷道輪廓基本符合要求。
(5)拆除一定距離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砌碹巷道施工操作規程進行。
(6)不回收的臨時支架與頂幫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標號混凝土填塞充滿。
(7)當碹墻完好而碹拱遭破壞需翻修時,應先自拱頂向兩側拆除拱頂至拱基,并在碹墻上架設臨時木支架,至一段距離后,即可架設模板按照普通砌碹巷道方法進行澆注。
2、裂縫修補法。
(1)加固支護。
(2)將裂縫擴大、加深。
(3)填充富質水泥漿(1:1)。
3、局部修補法。
(1)加固支護。
(2)將原來的碹體挖出。
(3)清理、沖洗處理部位。
(4)加鋼筋網,澆筑混凝土。
第29條 拱頂、兩幫小面積脫皮,可以采用補噴的辦法。
第30條 拱頂、兩幫脫皮面積超過2平方米,脫深為0.3~0.5米時,可以采用補打加長錨桿掛網聯合補噴的辦法。
第31條 大面積冒落,連續失修巷道長度超過5米、冒落高度超過0.5米、錨桿松脫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碹維修或其他聯合支護的方式。
第32條 塑性變形大、位移量大、原來噴層脫落但未冒頂的,可以采用錨噴網加拱型支架聯合支護的方法。
第33條 錨噴巷道的維修操作,可以參考掘進錨噴支護的操作規程。
第34條 觀察分析頂板、瓦斯等情況,制定出施工措施。
第35條 在冒落區周邊打臨時支柱,將冒落處的頂板托住。
第36條 逐步向冒落區推進,清理冒落矸石(煤)。
第37條 依次由一端架設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頂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頂。
第38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收工。
特殊操作
第39條 開岔門處抬棚的維修,首先檢查維修、加固周邊的支架,然后再進行抬棚更換。具體施工操作方法,應按照“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和架棚巷道的支護等章節進行。
第40條 進行木垛盤式反井維修時,應編制專門安全措施,配齊安全裝置。
1、檢查維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盤鎖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裝一個鎮口盤,支撐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頂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風之用,需在鎖口盤上放置遮擋物,以便接住上部墜落物。
4、檢查維修井中各垛盤時,應由上向下逐架檢查維修。
5、維修人員操作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41條 水溝的維修應:
1、控制水流。
2、加固水溝臨近的柱腿。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設或砌筑新的水溝。
收尾工作
第42條 進行檢查,清理現場,保持現場整潔,支護完好。
第43條 帶齊工具,上井后填寫維修記錄臺賬。
(九)瓦斯檢查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煤礦的瓦斯檢查員。
第2條 瓦斯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礦井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溫度。
2、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表和各種記錄。
3、在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測定有關參數及協助做好有關資料匯總工作。
4、校對甲烷傳感器。
5、負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裝備的日常檢查。
上崗條件
第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6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7條 采煤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面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面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面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風側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處)。
4、工作面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匯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專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柵欄處。
第8條 掘進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面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面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后各10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第9條 放炮地點檢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米范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10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于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于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于3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要均勻。
第11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3條 經分析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操作準備
第14條 準備儀器: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他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15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光瓦)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6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短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硅膠以及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鈉石灰(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使用氯化鈣)的吸收力,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7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
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松手后1分鐘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
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
如果漏氣、氣路不暢通,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復上述程序。
第18條 檢查干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19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辦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5”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系統進行調整。
第20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接近(溫差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21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后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干涉條紋中最黑的一條或兩條黑線中的任意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并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操作順序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取樣-----讀數----- 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正常操作
第23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測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測定地點,然后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4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5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6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零位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7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8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9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30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31條 用溫度計檢查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32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器檢查其他氣體:
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復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后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后,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撥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樣送到檢定管里,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樣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擾。
第33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后,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手冊,然后填入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版上,并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并由班組長或帶班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4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35條 巡回檢查其他地點,具體操作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36條 上井后,要根據瓦斯檢查員手冊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特殊操作
第37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應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并做到:
1、檢查采煤機前后20米內,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5%或采煤機前后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5%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匯報。
3、對于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面,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米范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5或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第38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后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進行。
第39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第40條 對于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邊緣、工作面風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及機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冒處,掘進工作面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及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第41條 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范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42條 在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例攜式瓦斯檢測儀,并且相距4~6米,從外向里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5%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0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并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43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141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并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第44條 對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于0.5立方米濃度達到25%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45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后,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6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系統發生重大變化(受到破壞)后,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47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定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8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時的瓦斯檢查,需按照編制的安全措施執行。
收尾工作
第49條 將儀器清理干凈,收好備用。
第50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十)安全監測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安全監測工作人員。
第2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賬,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測系統圖的繪制、修改。
4、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安全規定
第5條 高瓦斯煤礦、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6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第7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8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9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10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能夠自動解鎖。
第11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操作準備
第12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13條 地面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4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的配制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濃度應小于55。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5%的高純甲烷氣體。
操作順序
第15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面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接班。
正常操作
第16條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第17條 每隔30分鐘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18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9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20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 配電柜電源。
第21條 送電程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 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22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第23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標“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臟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4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第25條 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并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7條 2人同桿、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后,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8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桿下不準站人。
第29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并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30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31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扎線扎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后另一頭用2臺不低于1噸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后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噸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32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3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第34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第35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36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7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后,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8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并時刻留意腳下臺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明確不準提車或松車后,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40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并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后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后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第41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42條 吊掛完畢后,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3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5。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4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并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45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46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牌。
第47條 停電范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系,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第48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9條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第50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51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幫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停下運輸機后,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本規定。
第52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3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
第54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55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56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7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8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9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60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
第61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62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63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特殊操作
第64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65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范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試驗。
第66條斷電試驗完畢后,要等所斷電范圍內電源全部恢復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7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收尾工作
第68條 安裝好后,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收工。
第69條 做好記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70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十一)抽放瓦斯泵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抽放瓦斯泵工作人員。
第2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抽放瓦斯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
2、運行參數的調整、記錄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瓦斯泵的結構、性能。
2、會進行一般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
3、掌握抽放瓦斯系統中設備的操作等有關規定。
4、熟悉抽放瓦斯系統的工作原理。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抽排瓦斯的有關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地面泵房的建筑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
第6條 地面泵房必須符合防火、防雷電、防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裝備,必須配齊通訊設備和必要的檢測儀表。
第7條 采用地面泵房抽放瓦斯的,其管路應盡可能敷設在回風巷和風井中,管路離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并相對穩固,盡量減少彎頭和直角彎。必須安裝管路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的安全裝備。
第8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9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應選擇在巷道規整、支護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護材料)處,還要充分考慮行人等安全間距。
第10條 泵房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11條 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第12條 對于反映抽放泵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孔板流量計靜壓差、流量等)及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機房內的瓦斯濃度,在正常情況下應按各局規定的間隔時間進行觀測、記錄和匯報,特殊情況下必須隨時觀測、記錄和匯報。
第13條 要經常檢查維護抽放系統各種計量裝置、閥門和安全裝置等,保證靈活可靠。
操作準備
第14條 檢查泵站進出氣閥門、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和利用閥門,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15條 檢查抽放泵地腳螺栓,各部連接螺栓以及防護罩,要求不得松動。
第16條 檢查并保持油路、水路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17條 各部位溫度計應齊全,溫度計指示值符合規定要求。
第18條 泵站的測壓、測瓦斯濃度裝置及電流、電壓、功率表均應正常工作,無異常。
第19條 檢查泵站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要求保證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證水位達到規定要求。
第20條 用手轉動泵輪1 2 3周,要求泵內應無障礙物。
第21條 檢查配電設備,應完好。
操作順序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 檢查 開機 停機。
正常操作
第23條 接到啟動命令后,抽放瓦斯泵司機應1人監護、1人準備操作。
第24條 啟動帶有潤滑系統和冷卻系統的抽放泵時,應首先啟動潤滑系統和冷卻系統,并適當調整流量。
第25條 啟動帶有供水系統的抽放泵時,應先啟動供水系統,并開、關有關閥門。
第26條 回轉式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開啟泵的進、出氣閥門和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空載運行5~15分鐘。
3、抽放泵空載運行正常后,打開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閥門,同時關閉配風閥門,并逐步關閉循環閥門,使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第27條 真空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關閉進氣閥門,打開出氣閥門、放空閥門和循環閥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投入運行。
3、緩緩開啟進氣閥門。
4、調節各閥門,使抽放泵正負壓達到合理要求,向泵體、氣水分離器等供給適量的水。
第28條 使用臨時瓦斯抽放泵站,在開機以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檢測狀況,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按照操作說明書啟動。
第29條 抽放泵啟動后,應及時觀測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濃度、軸承溫度、電氣參數等,并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
第30條 按規定按時記錄各種檢查數據。
第31條 抽放的瓦斯進行再利用時,當抽放泵抽放的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時,應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用戶主管單位,準備向用戶輸送瓦斯;在接到輸送瓦斯命令后,開啟總供氣閥門,同時關閉放空閥門。
第32條 若泵站內設有加壓泵,在接到向用戶輸送瓦斯的命令后,應按本工種第26條或第27條有關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啟動加壓泵,并開、關有關閥門,向用戶送氣。
第33條 采用干式抽放泵的,當抽放瓦斯濃度低于25%時,應及時停機,并向調度室匯報。
第34條 多臺抽放泵并聯運行時,其啟動和停止應按照本工種有關抽放泵的停止、啟動順序進行操作。
第35條 多臺抽放泵并聯運行時的操作順序如下:
1、先啟動1臺抽放泵,待運轉正常后,再啟動另一臺抽放泵。
2、抽放泵運轉正常后,再進行帶負荷操作。
第36條 停抽放泵和加壓泵之前,必須通知用戶和調度室。
第37條 停抽放泵前,必須首先停加壓泵及其附屬系統。利用加壓泵排除民用管道內的瓦斯時,必須先將抽放泵泵體及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干凈。
第38條 接到停止抽放泵運行的命令后,應1人監護、1人準備進行停機操作。
第39條 抽放泵的停機操作順序是:
1、開啟放空閥門、循環閥門,關閉總供氣閥門和井下總進氣閥門,同時開啟配風閥門,使抽放泵運轉3~5分鐘,將泵體內和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出。
2、操作電氣系統,停止抽放泵運轉。
3、停止供水、供油。
第40條 抽放泵停止運轉后,要按規定將管路和設備中的水放完。
第41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在抽放工作未準備好前,不得將井下總進氣閥門打開,以免管路內的瓦斯出倒流。
特殊操作
第42條 如遇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需停機時,必須首先迅速將總供氣閥門關閉,然后將所有的放空閥門和配風閥門打開,并關閉井下總進氣閥門。
第43條 抽放泵每次有計劃的停機,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緊急情況下,停機后應及時通知用戶或其主管部門。
第44條 抽放泵需要互換運行時,必須報告調度室同意后方可按計劃進行。
第45條 互換抽放泵的操作順序如下:
1、備用泵空載運轉正常后,調小運轉泵的流量,并相應調整抽氣量。
2、開啟備用泵和運轉泵系統間的聯絡閥門,并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閥門,使備用泵低負荷與運轉泵并聯運行。
3、當備用泵帶負荷運轉正常后,關閉其放空閥門。
4、停止原抽放泵運轉,并開、關有關閥門,調整備用泵的流量。
第46條 無論是抽放泵還是加壓泵的互換運行,均不允許間斷瓦斯利用;否則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
第47條 抽放泵的互換運行應避開用氣高峰時間。
第48條 2臺并聯運行的抽放泵需要與另外3臺抽放泵互換運行時,必須停泵后進行。
收尾工作
第49條 對全部設備的外表進行1次擦洗。
第50條 實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并履行臺賬簽字手續。
(十二) 管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管路工作人員。
第2條 管路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防塵管路、瓦斯抽放管路、防滅火灌漿、注砂、注氮管路的運輸、安裝、拆卸、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管路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管路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有關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規定。
2、有關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裝、維護規定。
3、有關防滅火灌漿、注砂管路規定。
4、《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塵、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灌漿、注砂的有關規定。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對防塵、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灌漿、注砂的有關管路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6條 嚴禁在無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從事管路安裝、拆除、維護、檢查等工作。
第7條 在進行正常操作時,要仔細檢查操作壞境的安全狀況,不安全不操作。
第8條 敷設管路時,要嚴格按設計施工。管路與其他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間隙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9條 在運輸巷道中敷設管路時,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采取設置警戒、行車不行人等相關的安全措施。
操作準備
第10條 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11條 安裝前應詳細檢查管材、閘閥質量,進行試壓試驗,應無堵塞物,無漏洞。管盤應完好。
第12條 下井進行管路敷設和維修時,要交運所需的材料。
第13條 軟質管或較短管材、配件可裝礦車運送。凡礦車裝不下的管材均裝花車運送。管材的裝載高度不準超出礦車或花車兩幫高度,并要捆綁牢固。
第14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運送時,應事先與運輸部門取得聯系,并嚴格執行電機車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15條 嚴格執行斜巷運輸管理規定,并有防止管襯 脫落、刮幫和影響行人、通風設施的措施。
第16條 管材、物料運到現場后,應放在預定地點,堆放整齊、牢穩,不得妨礙行人、運輸和通風。
操作順序
第1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施工地點安全檢查----驗收物料---- 管路的安裝與拆卸(管路維護)----檢查質量。
正常操作
第18條 接管路時,應按照從外向里的順序操作,逐節接入。
第19條 管子的接頭接口要擰緊,用法蘭盤連接的管子必須加墊圈,做到不漏氣、不漏水。
第20條 管路要托掛或墊起,吊掛要平直,拐彎處設彎頭,不拐急彎。
第21條 拆卸管子時,要1人托住管子、2人擰下螺釘。
第22條 接防塵管子時,應根據質量標準要求安設三通和閥門,以便沖刷巷道。所有采煤工作面順槽、掘進工作面、帶式輸送機巷、刮板輸送機機道、運輸大巷、回風大巷等都必須安裝防塵管路,所有裝載點、轉載點、溜煤眼均應安裝噴嘴,且位置適當。
第23條 機械觸動式、電磁閥式、光電式、聲控式等自動灑水噴霧裝置的安裝要按專門設計施工。
第24條 在較高的位置施工時,要有牢固的腳手架,防止摔傷或管子砸傷。
第25條 當管路通過風門、風橋等設施時,應事先與通防部門聯系好,管路要從墻的一角打孔通過,接好后用灰漿堵嚴。管路不得影響風門的開關。
第26條 在有電纜的巷道內敷設管路時,應盡量敷設在另一側。如條件不允許,必須與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管路應離開電纜300毫米。
第27條 用法蘭盤聯接管子時,嚴禁手指插入2個法蘭盤間隙及螺栓眼之間,以防錯動擠手。
第28條 接膠管或塑料管時,接頭應用鐵絲捆緊、連好、砸平。每隔3~4米要有一吊掛點,保持平、直、穩。井下不準使用非抗靜電的塑料管。
第29條 新安裝或更換的管路要進行漏氣和漏水實驗,做到通暢、不漏水、不漏氣,不合標準的要拆除舊管,安裝新管。
第30條 連接瓦斯管路時必須加膠墊、上全法蘭盤螺栓并擰緊,以確保不漏氣。安裝流量計時,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
第31條 拆卸的管子要及時清點、運走,不能及時運走的應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把接頭、三通、閥門、螺栓等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特殊操作
第32條 在豎井內接管子時,應按照管子規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時,必須安裝工作盤和保護盤。由上往下接時,第一節管子用雙卡卡在橫梁上,運一節接一節,螺栓上齊擰緊,每遇橫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時,第一節管子要與平巷管子連接牢固,同樣運一節接一節,遇橫梁用卡子卡牢。
第33條 在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裝直徑為102毫米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必須先安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于10米。
第34條 在斜巷內接直徑為102毫米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要接好一節運一節,并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號鐵絲卡在或綁在預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35條 在傾角較大的小井、聯絡巷中拆接管子時,必須佩帶保險帶,并有專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隨時裝入袋內,嚴防墜落傷人。拆接管子前,應先用繩子將準備拆接的管子捆住,繩子另一頭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撐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36條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換時,必須首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好。拆除或更換瓦斯管路前,必須把計劃拆除的管路與在使用的管路用擋板或閘門隔開。瓦斯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動工拆除。
第37條 在巷道中敷設管路時,如果巷道頂部沒有足夠的空間,可以在保證安全間隙以及不影響行人等情況下,敷設在巷道底部,但必須在巷道底部加設牢固的水泥墩,間隔要均勻,符合設計要求。
第38條 拆除或更換防塵、灌漿、注砂、注氮管路時,要等管路內的流體等全部流凈后,方可拆除或更換。
第39條 發現管路損壞或漏水、漏氣,要立即匯報并及時處理。
收尾工作
第40條 檢查安裝質量,保證管路符合要求。
第41條 清理現場,保持整潔、安全。
第42條 運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帶齊工具上井。
(十三)束管監測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束管監測工作人員。
第2條 束管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一氧化碳等氣體的動態監視監控。
2、束管監測管路的敷設、維護。
3、地面氣體分析、報表打印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束管監測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束管監測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束管監測系統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預防自然發火的有關規定。
4、掌握自然發火的發火機理、預防措施等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有害氣體濃度的規定。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束管監測地點應選擇在:有浮煤、被壓酥的煤柱等可能自燃的地點(如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回風隅角和停采線、煤巷的高冒區等)的回風側,采掘過程中有漏風和可能積熱的地點,以及有丟煤的采空區和密閉內。
第6條 測點應盡量布置在標高較高處、主要漏風通道中壓差最大處。
第7條 監測用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首先停電并懸掛明顯的停電標志牌。
第8條 在運輸大巷中工作時,應時刻注意來往車輛;敷設束管需要橫過架空線時,必須先停電,后工作。
第9條 進入工作地點先檢查頂板、兩幫支護的安全情況,有隱患應排除后再工作。
第10條 禁止進入盲巷工作。在密閉前工作時,攜帶的儀器可以參照“火區檢查員”的規定,必須先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濃度,在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1條 地面化驗室必須配備滅火器具,室內禁止明火。
操作準備
第12條 檢查工具、材料,檢查設備、儀器工作狀況,確保齊全、完好。
操作順序
第1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管路敷設:檢查工具、材料-----選點-----路線選擇-----敷設-----檢查。
開機監測:開啟循環水泵-----開啟抽氣泵-----送分析儀電源 ----- 送放大器電源 -----儀器調零-----啟動微機進入監測程序-----打開測量按鈕-----報表打印。
停機:關閉測量按鈕-----退出監測程序-----關閉微機 -----斷放大器電源------ 斷開抽氣泵電源----- 斷開循環水泵電源。
正常操作
第14條 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墻體時必須打孔。
2、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除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或立井),應在底部設置除水器。
3、接管箱、除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第15條 管路的敷設時,吊掛要整齊有序,3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管路夾板,以便于檢查和維修。
第16條 管路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工和電纜敷設工的有關操作規程執行。
第17條 束管監測探頭應懸掛在監測地點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探頭應設在頂板完好。無淋水、便于保護的地點。
第18條 管路敷設完畢后,從地面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系統要進行統一編號,并用壓氣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每一條管路安裝完畢后,必須在測點釋放標準氣體,詳細的記錄管路氣壓值、氣體傳輸時間,并和地面分析的數值進行比較,管路的傳輸損失應在允許的范圍內,否則應進一步檢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19條 監測密閉內和煤體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或打監測眼,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黃泥封口。
第20條 應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檢查管路的漏氣和堵塞有以下步驟:
1、當地面壓力表突然降低時,說明管路出現了斷路漏氣現象;壓力表負壓值增高時,說明管路發生了堵塞。
2、通過地面壓力表變化找出故障管路后,應攜帶負壓表對井下管路逐段檢查,查出故障的具體區段和地點。
第21條 管路發生故障后,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先用低壓吹3~5分鐘,后用0.3~0.5兆帕的壓力吹,一般吹120分鐘),除水后要復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22條 應經常檢查管路系統,定期打開接管箱、除水器,排出積水。
第23條 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格探頭。
第24條 數據測定前各設備應完好,崗位人員到齊上崗。
第25條 開啟紅外線分析儀前應做好以下檢查:
1、檢查硅膠及燒堿石棉是否符合規定。
2、逐一檢查各氣路的氣密情況。
第26條 監測的操作程序
開機監測:開啟循環水泵-----開啟抽氣泵-----送分析儀電源 -----送放大器電源 ----儀器調零-----啟動微機進入監測程序-----打開測量按鈕-----報表打印。
第27條 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分析儀及抽氣泵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處理。
第28條 根據監測結果直接讀出氣體濃度或根據儀器記錄紙上描出的氣體高峰值,按檔次換算成氣體的實際濃度(色譜儀),并準確地填入記錄表內。
第29條 根據記錄表內的數據,每天在坐標紙上描出各指標氣體濃度的變化曲線。
第30條 停機:關閉測量按鈕-----退出監測程序 -----關閉微機-----斷開放大器電源----- 斷開抽氣泵電源-----斷開循環水泵電源。
第31條 應定期對分析儀用標準氣樣進行標校,誤差必須在允許的范圍內。
特殊操作
第32條 放炮地點的炮煙、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干擾,要根據該處一氧化碳有無上升趨勢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
第33條 每5天用色譜儀對監測結果進行對照分析’次,氣體濃度變化異常時,隨時用色譜儀對照分析。
第34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至少要總結1次,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收尾工作
第35條 填寫報表,束管監測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地點、一氧化碳等氣體含量,以及循環泵、抽氣泵、分析儀、色譜儀等設備的運轉情況和監測人、時間等。
(十四)氣體分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的氣體分析員。
第2條 氣體分析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及時、準確的分析送檢的氣樣,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維護、保養檢驗設備。
上崗條件
第3條 氣體分析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氣體分析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各種井下氣體含量的有關規定。
3、熟悉氣體分析儀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安全規定
第5條 氣體分析員應按儀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6條 配制溶液要掌握好比例,溶解強堿時不能用手觸摸,稀釋硫酸必須將硫酸慢慢倒入水中。
第7條 在燃燒器中燃燒可燃氣體時,不能讓限定液和白金絲接觸。
第8條 操作人員精力要集中,眼睛應注視液面變化,防止溶液進入梳形管或與其他溶液混合。
第9條 化驗室溫度不得低于,整個分析過程中的室溫應保持不變。
第10條 氣相色譜儀應每半月標校1次,特殊情況應隨時標校,以保證分析質量,色譜儀所用的標準氣應及時購買。
第11條 氧氣瓶和氫氣瓶應分開存放,存放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搬運和更換氧氣、氫氣瓶時,嚴禁碰撞。
第13條 配制有毒有害氣體,一定要在通風櫥內進行。氣相色譜儀熱導檢測氣的載氣出口要用膠管接至室外。
第14條 操作放射源,應按照放射源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5條 維修人員嚴禁打開放射源。
第16條 維修人員對氣路要每旬檢查1次,防止氣體泄漏,以免引起事故。
操作準備
第17條 進入分析室必須先敞門通風10分鐘,以防有害氣體傷人。
第18條 檢查儀器(色譜分析儀或玻璃型氣體分析儀)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頭有無脫落。
第19條 通入載氣,檢查整個儀器的氣路是否漏氣。
第20條 接通電源,檢查電壓、電流指示數是否正常。
第21條 確定檢測室、恒溫箱、轉化爐的溫度。打開儀器開關,通電預熱,觀察溫升有無異常變化。
第22條 根據分析的需要,分別或同時啟動火焰離子檢測器和熱導檢測器等,開動記錄儀,待機器穩定后,進行基線調零和記錄調零。零點漂移和噪音3不得超過說明書的規定。
第23條 基線穩定后,用適當的標準氣體標定儀器的靈敏度,求出定量校正值。
第24條 對一氧化碳的分析要反復試驗,找出最佳操作條件,保證能較好的分離和有較高的精度。
操作順序
第25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色譜分析儀-----氣體分析-----記錄。
正常操作
第26條 色譜分析一般采用六通閥進樣,為確保數據準確,每種樣品應分析2次,偏差不大時取其平均值;偏差較大時應再次進樣分析,直到有2次數值接近為止。
第27條 用外標法(峰高或峰面積法)計算氣體濃度時,須進5次以上不同濃度的標準混合氣體,繪制出標準曲線圖。進行氣樣分析時的操作條件(如各種氣體的流量、工作溫度、進樣量等)必須與繪制標準曲線時的條件嚴格一致,被測氣體的濃度可由所得峰面積或峰高值從標準曲線上查出。
第28條 氫火焰檢測器是高靈敏度檢測器,必須用高純度的載氣,空氣不能含有有機氣體,氣體輸入前應嚴格凈化。所有載氣純度應為99.995以上,并且其中不得含有腐蝕性物質、機械雜質以及其他污染物。
第29條 氫火焰檢測器的操作:
1、打開載氣,先開高壓閥,然后順時針旋轉減壓閥手把,保證壓力輸出在0.4兆帕,調節載氣穩流閥,使面板上壓力表滿足各自的需用值。
2、依次打開儀器總電源開關、檢測電源開關、溫控電源開關,然后設置各室溫度。
3、各室溫度設置:汽化室60℃、柱室45℃、轉化室360℃。同時設置各室極限溫度:汽化室80℃、柱室65℃、轉化室380℃。
4、等到柱室、檢測室、汽化室、轉化爐各室恒溫,指示燈均亮,方可打開其他氣路。要注意隨時觀察各室溫度。
(1)輔助氣:先開高壓鋼瓶,然后順時針打開減壓閥至*2 6兆帕調節面板上輔助氣穩流問,使其指示在需要值。
(2)啟動空氣壓縮機,使空氣壓力達到0.392~0.588兆帕,調節儀器面板上的空氣穩流閥,使壓力表指示在需要值。
(3)氫火焰點火:點火前先把氫氣壓力調節至0.2兆帕左右,用電子打火槍點火,待點著火后,再緩慢調節到所需值上。
5、選擇合適的靈敏度檔和輸出衰減檔,用基流調節粗調、細調,旋至記錄儀0.5毫代處,待基線穩定后,可進樣分析。
第30條 氣體分析步驟
1、抽取氣樣:將井下取上來的氣樣球的球嘴接上直徑8毫米的銅管,銅管另一頭接上軟膠管,打開球膽夾,沖洗銅管和軟膠管內的氣體,然后夾實軟膠管;再用100毫升的注射器,安上合適的針頭(5號或6號針頭)插入軟膠管內,一手擠壓球膽上部,另一手緩慢拉動注射器活塞桿,其間保證注射器內處于正壓狀態,然后抽取20毫升拔出放掉,繼而插進抽取,拔出放掉,如此置換3次后,抽取100毫升氣樣。
2、進樣:將抽取的100毫升氣樣安上針頭,插入儀器進樣口膠管內,打開進氣閥,均勻地推入氣樣不少于20毫升后,快速關閉進氣閥門,儀器進入分析狀態。
3、計算:用外標法計算。將記錄儀記錄下的圖譜用直尺從直線開始量其峰的垂直高度,然后用下列公式算出氣體含量:
Cx=h×c/H
式中Cx———未知濃度;
c———已知濃度;
H———已知峰高;
h———未知峰高。
4、記錄臺賬、抄表等。
第31條 儀器分析完畢后,按下述步驟操作:
1、應先滅火,方法是關閉空氣和輔助氣閥門。
2、依次關閉檢測電源、溫控電源和總電源。
3、待轉化室溫度降至室溫時,方可關閉載氣。
第32條 當零點漂移、噪音電平、靈敏度等出現異常時,應停止氣體分析,查找原因;故障排除后,儀器的靈敏度應重新標定。
第33條 用氫氣作載體時,在活化時不經燃燒的氫氣注意不要排進爐膛,以免氫氣與爐體接觸而發生爆炸,應盡量使載氣排出到室外。
第34條 熱導檢測器的使用:
1、先通載氣,調節兩個支路上的穩流閥,使出口流速一致。
2、依次打開總電源、溫控電源和檢測電源。
3、設置各室溫度和極限溫度,選擇橋流和衰減,汽化室60℃、檢測室60℃、柱室50℃、橋流毫100毫安、衰減一般在1/2~1/4檔、靈敏度為104,極限溫度的設置一般應在設定溫度的基礎上再加上20℃。
4、待各室恒溫指示燈亮后,觀察設定值與指示值是否一致,調零鈕(粗、細調)將基線調節0.5毫伏處,待基線穩定后,方可進樣分析。
第35條 不要把老化的轉化柱連接到檢測器上,以免儀器被柱內蒸氣污染。在開“熱導電流”前,必須檢查轉化柱,要求接在熱導池上。
第36條 嚴禁油污、有機物及其他物質進入檢測器及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或儀器性能惡化。
第37條 玻璃型氣體分析儀器的安裝要求是:
1、儀器的玻璃部件應洗凈烘干,并按規定要求組裝梳形管、量管和水套管、燃燒器、管式電爐、吸收器、壓力補償器等。
2、把梳形管固定在木架上,然后依次裝上氣體量管、補償計、吸收器、燃燒器、氧化管、管式電爐、水準瓶等,安裝要穩固。
第38條 配制試劑的操作步驟是:
1、配制適量的濃度為255,的堿性溶液(用于吸收二氧化碳)。
2、配制適量的焦性沒食子酸溶液。將焦性沒食子酸溶于水,然后加氫氧化鉀溶液混合(用于吸收氧氣)。
3、配制飽和食鹽水溶液(加105的硫酸和適量甲基橙,作限定液用)。
4、配制105,的硫酸水溶液(加適量甲基橙,用于燃燒器和儲氣瓶)。
5、將以上配制液分別注入吸收瓶、水準瓶、燃燒器、儲氣瓶中,并在吸收瓶中注入幾毫米厚的液態石蠟,防止吸收大氣中氧氣而失效。
第39條 檢查調試儀器的步驟如下:
1、將所有活塞擦凈,涂適量真空活塞油(要避開活塞孔),插入活塞插座中,旋至全活塞透明而不漏氣為止。
2、對儀器進行氣密性檢查。
3、進行梳形管靜空間體積的校正:
(1)利用純氧氣。
將全部靜空間充入純氧氣,然后取50毫升純氮氣,并讀取量管讀數R1(毫升),此后在吸收器吸收氧后,讀取量管讀數R2(毫升),則靜空間的體積U(毫升)為:
U=R1-R2
(2)利用空氣。
取新鮮空氣98.5毫升,量讀吸收二氧化碳后的讀數R1(毫升),然后在吸收器里吸收氧氣,量讀吸收氧氣后的讀數R2(毫升)則靜空間體積U(毫升)為:
U= -98.5
式中0.2095———空氣中氧氣含量。
4、儀器的空白測定:按操作規程要求對所取新鮮空氣進行測定,測定結果要符合空氣成分常數,操作誤差不得超過±0.055;否則說明儀器漏氣或操作有誤。
第40條 在儀器上取樣時,將采來的氣樣通入氯化鈣干燥管,排除殘留氣體后量取讀數R0(毫升),則氣樣體積V0(毫升)為:
V0+R0+U
第41條 二氧化碳和氧氣濃度的分析采用化學試劑吸收反應法。甲烷濃度分析采用燃燒反應法。氫氣和一氧化碳濃度的分析可采用類似的方法進行。
1、二氧化碳濃度的分析:
提升水準瓶,將量管內氣體送入盛堿性溶液的吸收瓶,往返吸收4~5次,二氧化碳被吸收,在量管上讀取剩余氣樣值R1(毫升),則吸收一氧化碳后的氣樣體積V1(毫升)為:
V1=R1+U
二氧化碳的濃度n二氧化碳按下式計算:
n二氧化碳=(V0)+V1)/V0×1005
2、氧氣濃度的分析:
用同樣的方法將剩余氣樣送入盛焦性設食子酸溶液的吸收瓶吸收氧氣,氧氣被吸收后在量管上讀取剩余氣樣值R2(毫升),則吸收氧氣后氣樣體積V2(毫升)為:
V2=R2-U
氧氣的濃度no2按下式計算:
no2-(V1-V2)/V0×1005
3、甲烷濃度分析:
把上述剩余氣樣全部送到儲氣瓶,打開量管上部開關,注入適量氧氣(助燃氣),此時量管讀數為Ra ,提升水準瓶將氣體送入燃燒器,從儲氣瓶里放出適量氣樣(燃燒氣),量取讀數Rb ,將其他送入燃燒器。助燃氣和燃燒氣混合充分燃燒后,經過冷卻送入裝有堿性溶液的吸收管,吸收燃燒生成的二氧化碳,吸收后取回量管內,量取讀數Rc ,則助燃氣體體積Va(毫升)為:
Va=Ra+U
甲烷燃燒前的體積Vb (毫升)為:
Vb =Ra+Rb+U
燃燒并吸收二氧化碳后的體積Vc(毫升)為:
Vc=Rc+U
甲烷的濃度nCH4按下式計算:
nCH4=(Vb-Vc)/2Rb×1005=(Ra+Rb-Rc)/3Rb×1005
第42條 在讀取量管氣樣值時,要看水柱凹面與刻度相切處,且各吸收瓶、儲氣瓶、燃燒瓶、U 形管內的液面應在原定刻度線上。
第43條 每次量取氣樣值的操作要一致,必須由1人完成。
第44條 平時儀器各液面、活塞的位置應保持在準備取樣分析的狀態。
特殊操作
第45條 氣體稀釋:如果氣樣中的CO、CO2等濃度超過儀器的分析范圍,需對氣樣進行稀釋,方法是:用100毫升注射器抽取高純氮氣99毫升作底氣,用1毫升注射器抽取被測氣樣(反復沖洗不少3次)然后抽1毫升氣樣注入100毫升的注射器內,均勻搖晃(不少于50次)后即稀釋完畢。
第46條 若氣樣分析中途作廢,應重新取樣分析。
第47條 要經常用氣體檢定管測定的氣體濃度值,與分析結果進行對比分析,保證氣體分析結果的正確性。
收尾工作
第48條 分析結果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49條 將各種儀器整理好,備用。
(十五)氣體監測采樣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氣體監測采樣工作人員。
第2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應完成下列工作:井下需要采樣地點的氣體采樣。
上崗條件
第3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采樣儀器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氣體成分的有關規定。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4、熟悉煤礦通風系統的基礎知識。
5、了解煤炭自然發火的機理和防治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采集密閉內氣樣時,要首先檢查密閉外氣體是否超限(CH4不超過15,CO2也不超過1.55,CO不超過24×10-6,O2不低于205),其他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方可進行操作。
第6條 采樣過程中,要隨時注意附近的頂底板及通風情況,嚴禁在危險地區操作。
第7條 采樣中,要注意車輛和來往行人,以免被撞傷。
操作準備
第8條 帶齊所用工具并進行詳細檢查,要求完整、齊全、準確、靈活好用:
1、采樣泵要有足夠的排氣壓力,能迅速充起充足球膽,聲音正常,保證連續使用1小時以上。
2、取樣桿、取樣球、膠皮管、球膽,要保證外觀無損傷、不漏氣。
3、溫度計經過校驗,刻度清晰、準確。
4、多種氣體檢定器和各種氣體檢定管:CO、CO2、O2、CH4等檢測范圍合適、不失效。
5、備有微風管、筆記本、筆和其他工具,能保證正常使用,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9條 在正式采樣之前,對球膽進行沖洗。
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工具-----安全檢查-----采樣-----送分析室-----整理儀器、工具。
正常操作
第11條 采樣之前,首先對球膽進行沖洗。其方法步驟是:把預測地點的氣體通過采樣球或抽氣泵壓入球膽內,球膽中部膨脹厚度不小于5厘米。左手拿球膽底部,將球膽平放在大腿上,右手由上向下擠壓球膽,排出球膽內氣體,如此操作3次沖洗球膽。
第12條 采集密閉內氣樣:進入密閉前柵欄外,首先觀察密閉外U形壓差計,判斷密閉是進風還是出風,如果密閉前沒有U形壓差計,可用微風管或粉筆沫檢查該密閉是進風還是出風。
1、密閉進風時的采樣:將取樣膠管通過測氣孔送入密閉內,或將膠管連接在留好的管子上,在膠管四周用黃泥或其他東西堵嚴實。不得使密閉外新鮮空氣混入氣樣中,用采樣泵連續取10分鐘以上,將采樣球膽沖洗以后,即可采樣,將球膽充足充飽后,用夾子夾緊球膽口,并填寫采樣記錄,將標簽貼在球膽上。
2、密閉內出風時的采樣:將取樣膠管通過測氣孔送入密閉內,或將膠管直接連接在留好的管子上,在膠管四周用黃泥或其他東西堵嚴實,用采樣泵或取樣球采樣,將采樣球膽沖洗以后即可采樣,應將采樣球膽充足充飽,用夾子夾緊球膽口,并填寫采樣記錄等。
3、取樣完畢后,要將柵欄打好,防止其他人員誤入。
4、如密閉反水池出水時,必須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水溫。
第13條 在工作面隅角及巷道高冒處取樣:
將取樣桿送至頂板10~20厘米處,用抽氣泵或取樣球取樣,視采樣空間大小、氣體來源等情況,具體決定對氣樣的置換時間和對球膽的沖洗次數,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應將球膽充足充飽后,用夾子夾緊球膽口,詳細觀察該地點有無積熱現象和自燃征兆,并作詳細記錄。
第14條 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后部采空區取樣:
將取樣桿送入后部采空區,用抽氣泵或取樣球取樣,抽氣時間不少于3分鐘,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將球膽沖洗后方可取樣,并仔細觀察有無自燃征兆和積熱現象,要作詳細記錄。
第15條 在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風流及工作面架間取樣:
1、在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風流中取樣時,應將取樣桿置于巷道上方,取樣位置視現場情況而定,一般應設在停采線附近,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用取樣球取樣時,應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方可取樣。
2、架間取樣,應將取樣桿置于工作面后部采空區或頂板上方。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再取樣,應對工作面進行觀察有無積熱、氣味異常等現象,并做認真記錄。
第16條 探氣孔取樣:
用細竿或其他東西將膠管送入探氣孔內(長度不少于1米),并用黃泥將膠管周圍堵嚴實。確保外部氣體不得進入,用采樣泵取樣抽氣時間不少于20分鐘,確保取到內部氣樣,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方可取樣。取樣后要及時用棉紗等封實探氣孔。
第17條 采樣后,應將球膽口綁扎牢固,以免漏氣,應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進行氣體分析。自采樣到氣體分析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第18條 如果有炮煙,嚴禁采樣。
特殊操作
第19條 火區采樣工采樣時,要1人同行,進入采樣地點前,應先檢查甲烷、一氧化碳、氧氣等氣體,超限時禁止進入。
收尾工作
第20條 升井后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
第21條 向值班人員匯報現場情況,并認真填寫取樣時間、地點、對應球膽號、溫度等。
(十六) 消防、滅火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消防滅火工作人員。
第2條 消防滅火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從事煤礦消防和滅火工作。
2、檢查維護消防水管及相關設施。
3、負責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的管理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消防滅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還要符合消防要求的其他資質。
第4條 消防滅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消、滅火機具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
3、煤炭自燃過程和機理。
4、井下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及規定濃度。
5、礦井通風基礎知識。
6、各種滅火方法及操作規程。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8、熟悉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的數量及存放情況。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礦井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下),按有關規定備齊必備的消防材料。并經常檢查,及時更換過期材料。
第6條 必須保持井下消防管路系統、設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第7條 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點、種類。
第8條 操作過程中,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233~238條規定以及滅火措施執行。
第9條 在防滅火時要隨時注意風流的情況,有危險要撤出人員。
操作準備
第10條 帶齊、檢查所用各類器具,保持完好。
第11條 學習、掌握滅火任務,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點。
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器具-----按措施滅----- 檢查滅火效果-----記錄。
正常操作
第13條 當火源位于人員可以直接到達的地區、火災初期以及火災周邊無瓦斯等氣體積聚時,可以選擇采用直接滅火法。
第14條 首先進行瓦斯等氣體的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按計劃實施滅火。滅火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情況,不適宜工作時,應將全部人員撤出。
第15條 需要臨時支護的巷道,如果需要使用坑木,應預先用水濕透后再進行支護工作。
第16條 直接滅火前要檢查水路,保證充足、可靠的水量。
第17條 挖除火源前要備足填充、覆蓋材料,同時要保證能將清挖出的燃燒物及時運走。
第18條 計劃好排風路線,并檢查確保暢通,并做好其他準備工作。
第19條 直接滅火法的操作,應:
1、用滅火器材由外向里,逐步縮小火區范圍。
2、在挖除火源以前,先用大量的壓力水向火源噴射,噴射時由外向內、控制水量、水壓等,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再用手鎬或耙子將燃燒物體扒出。
3、待火勢熄滅后、火源范圍小且能直接到達,可燃物溫度已降至70℃以下,且無復燃或引燃其他物質的危險時,挖除火源。
4、挖除火源這一工作要由礦山救護隊來擔任,部分消防滅火工可配合作業。
5、扒出余火,用水徹底澆滅,并運出井外。
6、挖除火源后形成的空洞,要用不燃性材料(砂、黃土、矸石等)填實。填實時要注意頂板情況,嚴禁冒險作業。
7、挖除的范圍要超過發熱的煤炭以外1 + 3米深、進入煤體溫度不超過的地方。
8、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要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
第20條 用水滅火時,水流方向要與風流方向保持一致。
第21條 采用直接滅火法時,要在火源的上風側和下風側設置水幕,進行降溫、除毒氣。
第22條 挖除煤炭需要爆破時,除了需要遵照“爆破工”操作規程外,還要對炮眼采取注水降溫的措施,使炮眼溫度降至123以下。
第23條 直接滅火時,不得用水撲滅帶電的電氣設備和油料火災。
第24條 采用直接滅火法無效或火區面積較大時,可以采用隔絕滅火法。在進行構筑防火墻時有3種方法:
1、先進后回法,即先封閉進風側,然后封閉回風側。利于接近火源,實施直接滅火。
(1)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構筑臨時密閉,遮斷風流,控制火勢。
(2)在回風側構筑臨時密閉。
(3)在臨時密閉外面,構筑永久防火墻(進、回風側)。
2、先回后進法,即先封閉回風側,然后封閉進風側。利于防止事故蔓延。
3、進回風兩側同時封閉法。利于防止瓦斯爆炸。
臨時密閉和永久防火墻的施工操作,可以參考“通風設施工”的規定。
第25條 構筑防火墻時,要注意:
1、合理選擇封閉的位置,要盡可能靠近火源位置,封閉區不得存在漏風口。
2、加強火區氣體成分的檢測,正確判斷瓦斯爆炸的危險程度。
3、使用防爆防火墻,施工時邊通風、邊檢測、邊砌筑,迅速封口,迅速撤離人員。
第26條 構筑防火墻后,要根據滅火措施,實施打鉆、注氮、灌漿、泡沫滅火、注凝膠等其他工序。采取多種手段,聯合滅火。
第27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其打鉆、灌漿等的操作,可以參考“鉆工”、“灌漿工”的操作規程,按照滅火安全措施執行。
第28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對火源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澆灌”方式。
第29條 注氮(液氮或氣體氮)滅火時,應:
1、檢查管路和周邊環境情況,管路無泄漏、安全時方可實施向火區注氮。
2、接好管路,打開開關(閥門),向防火墻內壓注。
3、按照滅火措施設計的注氮量進行操作。
4、注氮過程中,要加強進回風附近的氣體成分檢測。判斷是否漏氮,其他有害氣體是否超標。如果進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5時,要停止注氮。
5、注氮地點要安設電話,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6、注氮施工區,應設置警示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7、注氮時,要經常檢測注氮區內氮氣濃度,保證注氮效果。
第30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通過調整封閉火區進回風側的壓差,使之趨于最小,減少漏風。
第31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應按照均壓滅火的設計,調整風路系統、設置調壓氣室或安設調壓風機。
收尾工作
第32條 檢查滅火后的效果以及防火墻的質量。
第33條 清理現場,保持整潔。
(十七)測塵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測塵工作人員。
第2條 測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粉塵濃度。
2、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負責儀器的送檢、標校,以及游離二氧化硅、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測塵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測塵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測塵儀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塵的規定。
4、掌握本礦的粉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5、了解煤塵爆炸的有關知識。
6、了解有關塵肺病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6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7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1次。
第8條 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1次。
操作準備
第9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
第10條 根據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11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面的夾襯紙,然后將濾膜輕放在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重,并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并置于干燥器內。
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1準備濾膜1現場采樣1分析采樣1填寫數據報表1整理儀表1繪制粉塵濃度曲線圖。
正常操作
第13條 下井時應帶全儀器、儀表、工具和記錄本等。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讓他人代拿或擺弄。
第14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采樣高度,在人的呼吸高度,一般為1.5米左右。
3、在掘進工作面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巖(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米處進行。
4、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樣時,應在采煤機回風側、距采煤機10~15米處進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應在回風巷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米處采樣。
6、在轉載點采樣時,應在其回風側距轉載點3米處進行。
7、在其他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15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16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
1、對于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分鐘后再進行采樣。
2、對于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第17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升/分鐘),并檢查保證無漏氣,然后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18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并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重量(一般在1~20毫克,但不小于1毫克),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樣開始和終止時間。
采樣持續時間可按下式計算:
T=1000W/CQ
式中 T———采樣持續時間,分鐘;
W———粉塵應達到的重量,毫克;
C———預計作業面的粉塵濃度,毫克1立方米;
Q———采樣時的流量,升1分鐘。
第19條 采樣后,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面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后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20條 采樣后,應將濾膜放在干燥器內干燥1小時,然后再進行稱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面有水珠、濕度過大時,要先將濾膜放在60~65℃的烘干箱內烘干2小時,然后再放入干燥器內干燥30分鐘,最后再將其置于分析天平上稱重1次,直至恒重為止。應記錄所稱重量。
第21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下式計算:
C=(W2-W1)×1000/QT
式中C———空氣中粉塵濃度,毫克/立方米;
W2———采樣后濾膜重量,毫克;
W1———采樣前濾膜重量,毫克;
Q———采樣時流量,升/分鐘;
T———采樣持續時間,分鐘。
2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偏差率不超過205時,為有效樣品,并取兩者的平均值做為采樣地點的粉塵濃度。
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計算;
f= ×1005
式中f———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5;
a、b———2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毫克/立方米。
濾膜在采樣前后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22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具體步驟是:
1、將裝有120號溶劑汽油的蒸瓶置于插有量程為200℃的溫度計的坩堝中,連通冷凝裝置并接通電爐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10℃左右,最高不超過120℃,用清潔的廣口瓶收集被蒸餾出來的汽油。
2、把3個稱量瓶編號,并倒入已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用鑷子與血管鉗將采集的帶油霧的濾膜對折3次,然后用血管鉗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1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鐘,再放入第2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鐘。
4、把除過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并用鑷子打開濾膜,讓汽油揮發,放置30分鐘后稱重。
5、把除過1次油的濾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號稱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后打開放置30分鐘,將濾膜上的汽油揮發掉,再稱重,直到恒重為止。
特殊操作
第23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后的濾膜被污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采樣。
第24條 由于濾膜不耐高溫,因此在55℃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
收尾工作
第25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帳。
第26條 測塵完畢后,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并及時上報。
第27條 要按照規定定期繪制粉塵濃度曲線圖。
第28條 檢查儀器、儀表,擦拭干凈。
(十八)灑水滅塵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灑水滅塵工作人員。
第2條 灑水滅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2、使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滅塵。
3、負責大巷的刷白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灑水滅塵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灑水滅塵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安全規定
第5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6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7條 灑水滅塵工要按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不得自行決定不灑水滅塵。
第8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操作準備
第9條 灑水滅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10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 水管 裝置)------灑水滅塵。
正常操作
第12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13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4條 對井下各凈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5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沖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16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采掘工作面的灑水滅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凈化風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面(掘進面)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鉆眼法。
5、炮采工作面(掘進面)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制。
第18條 沖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沖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靴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沖刷干凈。
3、沖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系,并在沖刷地點里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沖刷。
4、沖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切斷架線電源,并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后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沖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沖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9條 按照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沖刷和刷白。
特殊操作
第20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匯報并進行處理。
第21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收尾工作
第22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面交代清楚。
(十九) 隔爆設施安撤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
第2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拆除。
上崗條件
第3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
第6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7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8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9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11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45°斜鉤,相向吊掛。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13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條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
第15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卻須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頭及工具等。
第17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米內無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操作順序
第1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頂板(周邊)-------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19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20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并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21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22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放穩后,人員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3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24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5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特殊操作
第26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27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收尾工作
第28條 把剩余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29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
(二十)井下衛生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井下衛生工作人員。
第2條 井下衛生工應完成下列工作:井下廁所的清掃、清理等環境衛生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井下衛生工作人員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井下衛生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本人工作任務。
安全規定
第5條 在人員集中的地區應設廁所,廁所應設在空氣清新、風流暢通的地點,不得設在盲巷內。
第6條 廁所要有明顯的標志。
第7條 井下衛生工作人員改變廁所的位置或新設立廁所時,需報通風、調度等部門批準。
第8條 清理和運送糞便時,要注意巷道支護情況及通風情況,防止冒頂、滑倒傷人和窒息事故。
第9條 嚴禁進入盲巷。
操作準備
第10條 井下衛生工入井前必須檢查所需使用的工具是否齊全、完好(如糞桶、擔子、鐵鍬等),同時必須帶有足夠的白灰,以滿足工作需要。
正常操作
第11條 按照規定定期清理廁所。
第12條 清理出的糞便應送指定地點掩埋好。
第13條 每次清除糞便后,都要灑上白灰, 以保持廁所清潔。
第14條 便桶用后要沖洗干凈,并放在指定的地點。
(二十一)檢身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檢身工作人員。
第2條 檢身工作人員應完成下列工作:煤礦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上崗條件
第3條 檢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檢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并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8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9條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正常操作
第10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1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2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3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匯報礦上。
第14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5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不得隨意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7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8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19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特殊操作
第20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2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二十二)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條 礦井與采區通風系統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
2、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中。該水平未構成通風系統前,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回風中。
礦井準備采區必須構成設計的通風系統以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回風中。上述2種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3、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的突出采區,至少必須設置三條上(下)山,其中一條專用回風巷。煤層群或厚煤層分層開采的每個上、下山采區,采用聯合布置時,都必須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作進風巷,一段作回風卷。
4、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采用獨立通風(即各工作面的回風在進入采區回風巷之前不得任意貫通,與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條或一段回風巷道)。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確需進行串聯通風的作業地點必須制訂和落實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審批,其中:采掘、掘掘串聯通風的,必須經礦長批準;采用串聯通風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不得投入生產。掘進工作面的回風不得串入回采工作面。必須串聯通風,經批準后執行,也只允許串聯1次。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時,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面之間的串聯通風。
突出礦井的巖石巷道串聯其他工作面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6、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或高度。嚴禁將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包括一條上山、下山巷道用風門隔開兩用的,對于下延采區,上部生產、下部開拓延伸的采區,膠帶巷(設計進風巷)上段進風,下段是掘進工作面回風,要求最下部掘進巷道距離生產采面兩個區段(大于300m),回采與掘進工作面均各自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而且采區下延巷道不少于2條。
7、礦井、采區設計中應嚴格控制使用角聯通風巷道。在進風巷之間、回風巷之間控制使用角聯通風。嚴禁采區(采掘工作面)角聯通風。禁止在角聯巷道中設置永久硐室。設置臨時硐室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風向穩定。
8、每個生產采區應建立局部反風系統,并能實現局部反風。
9、兩個生產礦井合并成聯合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省(區)煤炭局批準。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1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的測定。
11、合理設計井巷斷面及其連接形式,以減少通風阻力。礦井總進、總回風流通過能力應基本相等;通風巷道斷面必須滿足通風需要,尤其是回風系統的巷道要斷面規整,支護良好。礦井回風巷道(包括采面風巷出口50m以外的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嚴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主要回風巷要消滅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全風壓區通風斷面要保持設計斷面的7%以上。
12、每年不少于兩次對所轄范圍的所有井巷進行普查、鑒定。并要建賬上卡,填繪礦井井巷失修情況圖。礦總工程師每季度應親自對礦井和采區回風巷進行一次檢查,及時解決影響通風的問題。
13、每一礦井每月必須對礦井通風合理性進行分析,并提出優化通風系統的意見報局總工程師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報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二條 礦井主要通風裝置運行
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高瓦斯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采用抽出式通風。
主要通風機(供全礦井、一翼或分區使用)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主要通風機在運行中不應出現喘振現象,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在建井期間可裝置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機。備用通風機或電動機和配套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生產礦井現有的兩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可繼續使用。
礦井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主要通風機應設有與變電所直通的雙回路供電線路,不得掛用其他負載。
4、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1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5、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4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和改造老風機投運,必須進行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
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每年必須進行1次反風演習,兩次反風演習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反風時,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主要通風機在停風期間,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4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三條 礦井通風設施
1、礦井總進、回風巷和主要進、回風巷應設置正規測風站。
2、進、回風巷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和兩道反向的風門,防止在反風時風流短路。
3、嚴格控制每個生產采區內的風門設置,原則上不超過15組30道(一組風門(道的均按2道統計),并經常予以優化,所有風門必須實現閉鎖。通車車場應設置自動風門。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標準進行構筑、管理。
為兩個及以上采區服務的總回風巷,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不準設置調節風量設施(調節風窗)。
為掘進期間服務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溝通的聯絡門,在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原則上應將該風門的位置按有關規定改成擋風墻。
采面系統在掘進準備中應控制設置使用邊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應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許設一個中切眼。當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應將邊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關規定改為擋風墻。如需保留而不設擋風墻時,必須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抽出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在不與其他規定沖突下,原則上設在回風側;壓入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原則上設在進風側。
4、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從巷道通至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予以封閉。采區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并噴漿堵漏,全部封閉采區。否則應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濃度達3%以上時,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在24h內封閉。
6、嚴格控制進回風巷平面交叉。否則平面交叉地點,必須按標準構筑風橋。
第四條 通風和風量測試分配
1、礦井至少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臺賬)并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按月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風井有提升設備或礦井通風為壓入式通風的,不低于80%。
2、礦通風部門每月根據生產布局,按照礦井風量計算和分配的具體規定編制月配風計劃。對于風量不足、風速超限的工作地點,應及時采取措施限期進行處理并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否則要停止生產或以風定產。
3、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礦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風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制度,每月按要求進行一次核定工作。
4、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分析,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5、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系統
1、掘進工作面編制施工作業規程,必須有完整的工作面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面通風設計應根據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等級、溫度、通風系統,巷道布置,巷道斷面,巷道長度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綜合的選擇確定。其通風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作面配風量計算。
(2)局部通風機的選型和風筒直徑的選擇。
(3)風機安裝位置、全風壓供風量、風筒吊掛位置、工作面與風筒末端距離。
(4)通風系統、通風設施類型、位置。
(5)局部通風機供電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設。
(6)應附有局部通風系統示意圖、局部通風機供電系統示意圖、瓦斯監測布置圖(包括報警值、斷電值)和風筒吊掛位置示意圖等。
2、掘進巷道應采用開掘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水射流通風機,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瓦斯噴出區域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3、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風部門按照批準的掘進通風設計,負責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鋪設。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在地面進行試運轉,保證性能參數符合選型設計要求。
(2)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風筒必須具有“MA”安全標志,阻燃抗靜電符合有關規定。
對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險、斷面≥10m2、送風長度超過1000m的掘進工作面,應推廣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大直徑(800mm以上)風筒,保證末端風量和巷道風速符合要求。
(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4)嚴禁在回采工作面內裝設局部通風機通風。
(5)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有巷道名稱、局部通風機型號、吸入風量、末端風量、看管單位、看管人等。
(6)使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
計劃內檢修、停電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需提前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并制訂相應的停電、通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風機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和通風調度匯報。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格按照瓦斯排放規定組織排放。
供風巷道臨時停工,不得停風,長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風時,必須先切斷通入停風區內的一切導電體(如水管、軌道、電纜等),并在24h內進行封閉,封閉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規定,同時設瓦斯檢查點。
(7)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也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4、局部通風機的供電、倒臺(換機)、閉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突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雙風機、雙電源,有自動倒臺(換機)和自動分風裝置。
2.局部通風機安設瓦斯、風、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被控開關負荷側安設開停監視裝置。
5.監測分站實行專用電源。
6.推廣三趟電纜供電。
(2)低瓦斯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單臺(或雙臺)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或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
2.局部通風機安設瓦斯、風、瓦斯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被控開關負荷側安設開停監視裝置。
5.監測分站供電應與生產電分開。
(3)巖石開(拓)掘(進)工作面應做到:
1.單臺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與采煤工作面供電分開供電,或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
2.局部通風機安設風、電閉鎖裝置。
3.局部通風機安設運行狀態監視裝置。
(4)說明:
1.高、突掘進工作面:是指按高、突管理的煤與半煤巖工作面。
2.雙風機:是指主、副局部通風機。要求主、副局部通風機通風能力相等。
3.雙電源:一路是主風機的“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電源;可接多臺主風機和監測分站(見附圖一)。另一路是來自變電所不同回路、不同變壓器專為副風機供電的電源,可接多臺副風機。若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也可接其他負荷(見附圖二)。
附圖一主要通風機及監測分站供電示意圖
4.自動倒臺:是指主、副風機任一臺停運,另一臺自動啟動(互相換機),要求兩臺互倒時要有3~20s延時(可調);以免損壞分風器。主、副風機全停運后,來電時必須人工啟動,嚴禁自動啟動。2×30kW對旋局部通風機前、后級不能同時啟動,必須有15~30s延時。
5.瓦斯、風、電閉鎖:是指掘進巷道瓦斯超限或主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且斷電后只能人工復電。
附圖二局部通風機供電示意圖
6.三趟電纜供電:是指兩趟電纜專為主、副風機供電,另一趟電纜為生產供電(若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可與副風機同變壓器,否則,要來自不同的變壓器)(見附圖三)。
7.監測分站專用電源:一種接法是與主風機共用一臺低壓總饋電開關,設專開關,專電纜,由變電所直接供電;另一種接法是接在主風機開關的電源側,但必須保證分站的備用電池完好,且有正常的供電能力。
8.采、掘供電分開:是指采煤、掘進工作面供電分別來自變電所不同的變壓器的供電方式(見附圖四)。
第六條 通風系統圖的繪制
1.每一礦井必須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系統網絡圖。礦井井田范圍大或開采多個煤層(組)的礦井,必須備有分區或分層(組)通風系統平面圖。三種通風系統圖要相互對應,標出節點、分支號,網格圖要附節點、分支號的說明。附圖三 三趟電纜供電示意圖
2.礦井每季度繪制通風系統圖,按月修改完善。每季度向集團公司通風部門交換一次。
3.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要說明全礦井通風狀況,充分反映出煤組之間、采區之間的相互關系。采用單線條繪制時,要能夠說明巷道層位關系。原則上使用1:2000或1:5000比例尺繪制。巷道著色按地質圖的規定執行。采區內煤層(組)著色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在圖例中說明。
4.分層(采區)通風系統圖,要求用雙線條繪制。比例尺原則為1:2000。同時在圖紙左上角繪制一個8開紙大小的簡化示意圖,要求說明該采區在礦井通風系統圖中所處位置和同其他采區關系。
5.圖幅規格原則上以礦井走向長度為圖幅長度,傾斜長度為圖幅寬度,實際寬度應以標準圖紙為準。
6.礦井通風系統平面圖必須按要求標明標清下列內容:
(1)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防火設施的安裝地點,以及火區的位置和范圍。
(2)礦井所有的通風設施、編號。
附圖四 采煤、掘進分開供電示意圖
(3)采煤工作面的名稱、月推進度、推進方向、風量等。
(4)掘進工作面的風機安裝位置、數量、額定功率、全風壓供風量。
(5)與網絡圖對應的節點和主要地點的標高。
第七條 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與確定
1、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月平均日產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對瓦斯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采煤產量不應低于該地區總產量的60%。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時間應根據礦井生產和氣候的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4、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鑒字,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t。
(2)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t。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新礦井設計前,地質勘探部門應提供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礦井瓦斯等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
低瓦斯礦井中,個別采區瓦斯量涌出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區域,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
5、低瓦斯礦井中有瓦斯噴出的區域為高瓦斯區。有瓦斯噴出是指在20m巷道范圍內,從煤體或巖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t,且持續8h以上時,該采掘區即定為瓦斯噴出危險區域。
第八條 瓦斯檢查
1、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及瓦斯涌出異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每班必須配備一名專職瓦斯檢查員,分別負責采煤工作面進風、工作面風流、上隅角、回風流及尾巷,掘進工作面的進風、迎頭和回風及采掘工作面范圍內的頂部、局部等處的瓦斯濃度檢查。機采工作面另配一名跟機瓦斯檢查員,負責機組前后20范圍內風流、煤壁和兩滾筒間瓦斯濃度的檢查(跟機瓦檢員不在現場,嚴禁開機割煤)。
2、井下瓦斯檢查地點有礦總工程師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做出明確規定,其檢查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規定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的工作面,巡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二次。
(2)無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備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風巷各檢查一次;掘進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頭和回風巷各檢查一次;對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柵欄處檢查一次。
(3)對可能積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或巷道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4)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九條 井下工作地點瓦斯濃度極限及處理規定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且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綜合機械化,水采和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瓦斯濃度最高不能超過1.5%,并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通風巷必須保持設計斷面。
(3)必須制定有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等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4、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工。
第十條 瓦斯積聚超限的排放與追查處理
1、瓦斯排放:
(1)不論是因停電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風,掘進巷道貫通老巷和采空區等,需要排放瓦斯時,都必須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礦(處)總工程師座陣指揮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巷道乏風流經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流,不影響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有通風科(隊)長現場指揮排放。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老巷、已封閉的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并座陣指揮,通風副總帶領有關人員現場指揮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措施批準后,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安全副總負責組織措施貫徹,落實責任到人,所有參加排放人員必須在措施上簽字。
(5)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必須嚴格控制風量和排出風流的瓦斯濃度,確保排放風流在同全負壓混合前瓦斯濃度不超過1.5%,混合后不超過1%,掘進巷道剛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瓦斯濃度嚴格按不超過0.5%控制。
(6)在瓦斯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除本職安全型監測設施外),并設警戒。
(7)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巷道排放瓦斯結束后,后一臺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以此類推,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8)排放瓦斯風量的控制,巷道內已有風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風機后與盲巷口之間加裝控制三通或解開風筒錯口控制風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節錯口排放;排放巷道內無風筒的,要由外向里,逐節延續風筒控制風量,都必須嚴格控制排放風流的瓦斯濃度。
(9)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并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瓦斯排放有礦通風科負責做好記錄,并與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備查。
2、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處理:
(1)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訂防范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進行處理,追查處理結果,有事故單位負責以書面材料報送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級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濃度在1.5%以下者,由駐礦安監處長(或安全礦長)主持,礦級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
(3)生產過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主持,有關業務處室、礦總工程師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濃度在1.5%以下者,由礦總工程師主持,安監(檢)部門及有關科室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
(4)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區釋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平煤通[1997]14號文件規定的有關監測系統檢測的瓦斯異常信息及瓦斯濃度值不超過1.1%,持續時間不超過min的,均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計劃停電停風工作必須提前制訂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工作結束后,分別向集團公司生產、安全和通風調度匯報。
(5)凡發生計劃外瓦斯超限,或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上(含1.5%)者,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對責任者按責任大小分別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的,由礦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報公司安監局和通風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巷道貫通
1、一般巷道貫通在相距20m(煤巷機掘5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的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地測部門必須下達通知書,分別送開掘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開拓科、施工隊和調度室,并指明貫通巷道的中心線和腰線,以保證貫通安全、準確。
2、通風部門接到通知后,負責編制通風系統調整方案。由開拓科負責嚴格按公司《巷道貫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編制內容規定》組織編制專門的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透水、防止煤塵和機電防爆等,并附貫通地點的通風系統示意圖,圖中標明現有通風狀況、貫通后的風流方向、系統調整的設施位置、停工點的瓦斯檢查地點、崗哨位置等。
總工程師組織開掘、通風、機電、調度、防突、地測、安檢(監)等有關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生產調度、開拓科、通風科負責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匯報。
3、巷道貫通措施要有開掘副礦長或開掘副總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參加貫徹人員必須簽字,貫通過程必須有通風科區隊長或通風工程師(高突掘進工作面貫通當班由通風副總)在現場指揮施工單位的區隊長也必須到現場。現場指揮人員要嚴格落實措施,必須做到責任清楚、崗位明確、落實到人。
4、貫通工作面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對方工作面要設置柵欄及警標并必須有防止冒頂、保證正常通風、瓦斯檢查、防治煤塵的安全措施,裝設瓦斯監測探頭,礦調度室要隨時掌握瓦斯濃度的變化情況。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5、貫通老巷或采空區時應堅持有疑必探,并根據所探情況制訂針對性措施。
6、貫通過程中要打超前鉆孔,礦調度室和施工現場要懸掛貫通進展圖,做到班班驗收,及時填寫進度和剩余長度,準確掌握貫通時間,確保貫通準確無誤。
7、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中掘進時,應盡量避免同一巷道兩頭相向掘進,貫通斜交或正交時,貫通點應盡量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帶,且被貫通巷道迎頭應超前貫通點5m,嚴格制訂“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頂等安全措施。
8、采用放炮法貫通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每次裝藥放炮前,施工隊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和回風流中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柵欄和專人警戒,設置對方工作面的警戒必須一同去兩人,一人站崗,一人回來聯絡,只有接到聯絡人員匯報,確認警戒到崗后,方準放炮,直到貫通為止。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放炮,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9、貫通過程中必須執行綜合防塵措施,對方工作面也必須有灑水沖塵措施,兩頭工作面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嚴格檢查,防止電氣失爆。
10、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系統,保證有足夠的風量,待風流穩定后,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恢復生產。
通風部門要認真記錄貫通時間、井上和井下指揮、現場參加人員姓名,貫通后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濃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等情況,貫通通知單、貫通措施和貫通記錄要一并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 盲巷管理
1、各生產礦(處)總工程師要把好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關,從巷道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準確,杜絕出現盲巷。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盲巷,由總工程師負責,因掘進計劃管理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盲巷,要由開掘副礦長負責,并追究主管業務科室和施工單位的責任。
2、出現盲巷,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必須立即通知通風部門按規定設置柵欄。對永久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設備,對臨時性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到一切導電體不得進入盲巷(如水管、電纜、鐵道等),因未及時匯報或未及時進行封閉、處理而發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單位或通風部門的責任。
3、臨時停風的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并在回風口處斷開風筒,打好柵欄,揭示警標,當停工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
4、只打柵欄的盲巷,其柵欄的位置必須設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圍內,并必須全斷面設置,柵孔規格不得大于200mm見方,柵欄要釘的牢固可靠,警標要醒目。
5、盲巷都要編號建立臺賬,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圖或通風系統圖。封閉的盲巷每周應檢查一次封閉情況,只打柵欄的盲巷應設置檢查點,每班至少對盲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計入臺賬。
6、當掘進巷道接近或需要貫通盲巷時,地測部門要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風部門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各有關部門檢查措施完全落實后方可貫通。
第十三條 煤礦使用炸藥的安全等級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及《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松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嚴禁使用黑火藥及凍結的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須交回爆破材料庫。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第十四條 雷管的使用條件
煤礦井下爆破應由煤礦總工程師按下列規定選用電雷管:
1、有瓦斯礦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號金屬殼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號金屬殼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2、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其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3、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十五條 爆破方式
1、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3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2、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爆破;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爆破,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跳段、隔段使用,均必須從一段開始使用。
第十六條 放炮法處理溜煤眼堵塞時的安全規定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氣炮。如果確無其他方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放炮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經礦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2、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十七條 瞎炮處理
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m),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十八條 瓦斯礦井中放炮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三人連鎖放炮”制,按照放炮程序操作
1、“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放炮。
2、“三人連鎖放炮制”:
(1)高突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煤(半煤)掘進工作面的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2)低瓦斯礦井的回采工作面和煤與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及高瓦斯礦井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安全員(或評估員、群監員等)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3)特殊地點的放炮作業,如巷道維修、處理溜煤眼等也必須在現場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3、井下放炮操作程序化規定:
(1)裝配引藥: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規定執行。
(2)打眼:打眼工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打眼。
(3)裝藥前的檢查:班組長、放炮員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不裝藥之規定。放炮員檢查打眼、瓦斯情況,并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4)裝藥、封泥: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7條、第328條、第329條規定執行,不符合裝藥條件時,放炮員拒絕裝藥。
(5)放炮前準備及檢查。
班組長負責落實檢查頂板與支架、傳感器、電氣設備的保護、雜物清理、風筒的管理,放炮前灑水等工作。
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執行放炮前檢查,并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檢查通風、瓦斯、煤塵等情況。
以上工作完成后,班組長負責安排專人設警戒,將警戒牌掛好,人員撤離警戒區,進行清點人數,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6)三人連鎖換牌及簽字:按“三人連鎖放炮制”職責,放炮員完成裝藥、封泥,放炮前檢查等工作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完成撤人、清點人數及第五條職責后,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按職責規定檢查內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
接到對方交換牌,認為其職責全部完成后,各自接換牌順序在放炮員所持的“程序化”本上簽字,換牌以布置警戒線的撤換為一循環進行簽字。無簽字聯線放炮,屬放炮員違章。
(7)聯線:腳線、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由放炮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4條執行,并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7條之規定,最后一個撤離放炮地點,打開水幕。
(8)班組長清點人數無誤后,下達放炮命令。
(9)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9條規定,發出警號,進行放炮。
(10)炮后檢查: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評估員或安全員)一同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0條規定進行檢查,并在“程序化”本上進行簽字,放炮員填寫一炮三檢記錄。
(11)瞎炮處理:由班組長負責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規定進行處理。
(12)班組長負責撤出警戒,恢復生產。最后交換牌各歸原主。
第十九條 自救器
1、自救器的選用與配備原則。
(1)自救器必須選用礦定點生產廠家,并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煤炭部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合格的自救器。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選用隔絕式自救器、其型號和防護時間應根據井型和工作條件滿足逃生的需要,其他礦井可選用過濾式自救器,自救器在井下必須隨身攜帶。
(3)防護時間在20min以內的隔絕式自救器,應和壓風自救系統配合使用。無啟動裝置的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不準用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4)礦井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臺計算,并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5%~10%的備用量。
2、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各礦新購的自救器,必須在一個月內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制造出廠日期相差最大不應超過4個月。
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佩戴使用為3年。
自救器到期必須報廢,過期自救器一律不準使用。
3、自救器的檢查內容及檢查周期。
(1)過濾式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為合格。稱重檢查應采用專用的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于10g 為合格。
化學氧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為合格。
(2)壓縮氧自救器應按照說明書進行保管和使用,凡開啟使用過的應由發放室進行刷洗、消毒、充氣和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無論使用時間長短,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全部更換。
壓縮氧自救器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氣密性和氧氣壓力。二氧化碳吸收劑也應半年更換一次,橡膠件老化嚴重的應及時更換。用于壓縮氧自救器的氧氣瓶必須按國家壓力容器管理規定,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指示表接檢定規程進行周期檢定。
庫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每季必須化驗一次,對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間的不準使用,其粒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新購進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應抽樣化驗,不符合上述標準的不準使用。
4、自救器的修復。
(1)凡開啟過的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不準重復使用。報廢的過濾式自救器可進行修復,只準修復一次。化學氧自救器不允許修復,報廢的化學氧自救器應在地面浸水銷毀。
(2)過濾式自救器修理廠必須是經部同意,并取得國家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測試中心或煤炭工業部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發給的“煤礦自救器修復檢驗合格證”,由部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承擔修復任務。否則一律不準進行修復工作或購入不符合修復條件廠家的修復產品。
5、自救器的使用操作培訓。各單位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工作。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h 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s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自救器的培訓應建立個人檔案,達不到規定要求不準下井。安全監察部門每年都要組織安全培訓部門和自救器管理部門在井口進行操作情況抽查至少兩次,認真記錄抽查人員姓名、單位等,對抽查達不到規定熟練程度的不準下井,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補培等措施,以保證下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礦井每年應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第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高瓦斯礦井和煤(巖)瓦斯突出的回采工作面必須在回風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 和距回風上、下山交叉口10~15m處分別安設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如為低瓦斯礦井,則外側傳感器可不設;如為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則外側傳感器的斷電范圍還應包括進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否則必須在進風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處增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2、綜采工作面應在采煤機上安設機載式瓦斯斷電儀,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工作面迎頭≤5m和距回風上下山叉口10~15m處分別安設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低瓦斯礦井中外側傳感器可不設。
4、掘進(回采)工作面與回采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必須在串聯風進入回采工作面進風巷道中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5、掘進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上風側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
6、自然發火礦井的放頂煤回采工作面和有自燃可能的地點都應安設一氧化碳傳感器。
7、煤、半煤巖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和被控動力設備總開關負荷側均必須安設設備開停監視裝置。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測控報警儀。
8、采用雙局部通風機供風時,必須裝設具有延時、閉鎖功能的自動倒臺裝置。
9、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上隅角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測控報警儀。
第二十一條 機電硐室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瓦斯礦井回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時,必須在硐室進風側距交叉口3~5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見附表1。若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而且硐室進風是多處回風的混合風,則還需在回風交匯處各進風側100m處分別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地面和井下瓦斯抽放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安設高濃度瓦斯、流量、壓差、溫度傳感器。井下移動抽放泵站瓦斯排放出口在采區專用回風上山時,必須在其出口以上的回風側3~10m設置瓦斯傳感器,其混合風流的瓦斯≯1%。
第二十二條 礦井和采區安全監測裝置設置
1、高瓦斯礦井的主要進風(全風壓通風)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各裝煤點處下風側3~5m均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3~5m處應安設瓦斯傳感器,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在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礦井的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車載式瓦斯斷電儀,其監控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每一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瓦斯和風速傳感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
1、高瓦斯礦井監測系統分站應實行專用電源或取自專用風機的電源側,低瓦斯礦井監測系統分站供電應與生產用電回路分開。
2、下井跟班隊、(班、組)長、放炮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3、受風電瓦斯閉鎖控制的動力設備總開關嚴禁自動復電。
4、井下安裝安全監測裝備時,必須按規定的內容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5、瓦斯傳感器的調校周期不得超過7天,調校時必須使用空氣樣、標準瓦斯氣樣和流量計。
6、井下監測裝置故障后,維護人員必須在2h內到達現場、8h內予以修復。
7、主、備計算機系統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倒機。
8、井下每班進行雙局部通風機倒臺試驗時,持續時間不得小于36-.。每次倒臺試驗后必須通知監測中心,由值班員核查、記錄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監測情況,如有異常,則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9、監測隊(班)主管技術人員每周必須在監測中心計算機上對系統通訊、分站和傳感器的工作狀態、風機和閉鎖開停傳感器的工作狀態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分析,并將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和檢查人姓名一并記錄。
10、因巷道貫通或采面結束而需要回收的瓦斯、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其地面中心站定義信息文件必須至少保留一周才允許被刪除。
11、安全檢測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礦井必須有監測系統圖
圖中應標明分站位置,各種傳感器位置和其控制的開關量。
第二十五條 必須建立當日瓦斯監測數據分析制度
對監測數據異常的不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解釋呈給礦安全副總,礦總工程師審閱指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監測工作必須堅持連續進行
撤銷監測探頭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辦理審批手續;任何人無權中斷監測的連續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計和建設礦井時,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并建立完善的灑水系統:
1、地面建設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設有備用水池,儲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
2、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m或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水平大巷供水管管徑不得小于4英寸,采區供水管不得小于3英寸。流量必須滿足同時工作的噴霧及灑水要求。
3、防塵灑水系統中,必須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范圍內。
第二十八條 井下風速必須嚴格控制
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相應地調節風速,防止煤塵飛揚。
1、井巷中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107 條的規定。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當采取煤層注水濕潤煤體和采煤噴霧降塵后,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適當加大風速,但不能超過5m/s 。
2、回采工作面,當風速超過2.5m/s 時,必須加強煤層注水或噴霧等防塵措施。其他巷道當接近最高風速時,亦須加強防塵措施。
3、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問板必須關閉,并必須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綜合防塵技術
1、煤層注水。如果煤層厚度大于1.3m,煤層傾角穩定,沒有或有較小的走向斷層,頂底板吸水后不會影響生產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時,應采用長鉆孔注水。
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或地質結構情況復雜,煤層角度變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 時,應采用短孔注水。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者煤體的自然水分大于4% 時,煤層很松軟,破碎且打眼易塌孔,難于成孔的煤層,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不進行煤層注水。
2、采空區灌水。當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巖層或夾牙的情況下,也可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部煤層進行濕潤。
3、機采工作面防塵技術。
(1)采煤機截齒必須鋒利,對磨損的截齒,在前角減到零之前必須更換新齒。
(2)各種滾筒采煤機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條件下,采煤機的牽引速度與滾筒轉速之間,存在著一個產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一般規律是滾筒轉速增高或降低時,牽引速度也隨之而增高或降低。
(3)采煤機割煤必須噴霧并滿足以下要求:
①進入采煤機噴霧及冷卻系統的水必須經過過濾器凈化,確保水質清潔。
②內外噴霧的噴霧參數必須與采煤機要求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③采煤機上原有的噴霧系統如果降塵效果達不到要求時,必須采用適當的抑塵器進行噴霧降塵。
④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噴霧站,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采煤機或包括液壓支架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4)自移式液壓支架防塵。
①新生產的自移式液壓支架,應裝有移架時能自動控制開關水閥的噴霧系統。
②支撐式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頂梁上巖屑噴霧的噴嘴及下放頂梁時向采空區噴霧的噴嘴;支撐式掩護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梁、采空區及空間進行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達到0.8~1.5MPa。
③已投入使用而無噴霧系統的自移式液壓支架,應裝有自動或手動控制水閥的噴霧系統。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區內每62米左右安設,個扇型噴嘴,移架時打開下風側的控制水閥,形成凈化風流水幕。
④綜合機械化放頂煤工作面,液壓支架和放煤口都必須實現自動噴霧,否則不得放煤。
4、炮采工作面防塵技術。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2~1Mpa。耗水量為 5 ~6/min ,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狀。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裝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緊貼炸藥包裝填一個水炮泥,然后用黃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間。水炮泥應充足水的容量為200~250ml.,工作面順槽內應安設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時采用射程較遠,采用水滴較粗的扁頭噴嘴進行噴霧。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別沖洗一次煤壁、頂板,并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邊出煤邊灑水。
(5)采面架間每10~15米要設一道噴霧。
5、采面巷道防塵。
(1)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裝噴霧或密閉罩、除塵器等防塵裝置,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采用自溜運煤時,應向溜槽中的煤上噴霧。
(2)上下順槽應在距工作面50M內設置凈化風流水幕,并確保正常使用。
(3 )上下順槽必須安裝供水管路每5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定期沖洗煤塵,并清除堆積浮煤。沖洗煤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通風防塵。在煤層傾角小于12° 的大于12°工作面或 ,但能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下行通風。
第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防塵技術
1、機掘作業的防塵。
(1)掘進機的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損壞或磨損后應立即更換。
(2)進入掘進機噴霧系統的水必須先經過濾器凈化。一般要求的供水壓力應達1~1.5MPa。供水量應達到30~40L.。
2、炮掘作業防塵。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3MPa左右為宜,但低于風壓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為宜,以鉆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狀巖漿為準。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濕潤劑。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裝填方法可采用里外均填水炮泥的混合裝填方法,水炮泥的裝填數量應使其長度達到裝藥長度的一半。
(3)放炮前必須對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4)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面20m左右安裝放炮自動噴霧,水幕應覆蓋全斷面,并在放炮后連續噴霧10min。
(5)放炮后、裝巖前,必須對距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巖堆灑水,在裝巖過程中,邊裝巖邊灑水,采用鏟斗裝巖時,裝巖機應安裝自動或手動噴霧系統,實施裝巖灑水噴霧。
3、 用風鎬修整巷道輪廓或維修巷道時,必須采用濕式風鎬或干式風鎬上安噴嘴或水環等,實施濕式作業。
4、通風除塵。
(1)機掘工作面必須采用長壓短抽混合通風方式,并采用除塵器(或水流風機),巷道中的風速不得低于0.25m/s。
(2)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要經常保持符合規定要求,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排塵風量。
(3)巷道斷面大于6m2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水射流風機進行除塵。
5、其他防塵措施。
(1)轉載點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則應采用溜槽式導向板轉輸。
(2)距工作面50m內,設置一道凈化風流的水幕。
(3)距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應沖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應定期沖洗,并清除浮煤。沖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三十一條 錨噴作業防塵技術
1、打錨眼必須實施濕式鉆孔。
2、錨噴支護作業的防塵:
(1)將混凝土的砂、石混合料在地面先灑水預濕,然后接配比進行拌料,拌好的料應當是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塵灰,采用的骨粒徑不得超過15mm。
(2)使用錨噴機時,應在裝料車與噴射機之間,安放接料盤,上料時,使灰溜進噴射扒料斗內以減少粉塵飛揚。
(3)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應配撲塵除塵裝置。
(4)噴射混凝土應采用產塵量低的噴射機及回彈率低的噴頭。
(5)采用低風壓近距離的噴射工藝,其重點是控制以下參數:
輸料管長度 ≤50m
工作風壓 0.12~0.15MPa
噴射距離 0.4~0.8m
第三十二條 轉載點及運輸防塵技術
1、轉載點防塵:
(1)刮板輸送機及膠帶輸送機的轉載點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否則,應安設合適的溜槽或導向板轉輸。
(2)各轉載點均應設置噴霧系統,轉載時實施自動控制或人工控制噴霧,或采用局部密閉罩與小型除塵器凈化除塵。
2、裝煤站防塵:
(1)煤倉放煤口,距礦車上邊緣的距離不得大于0.4m。
(2)放煤口應采用手動機械式或自動控制式水閥的噴霧裝置,實現放煤同時噴霧,霧流必須罩住煤流和礦車。
(3)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設置一道凈化風流的水幕。
3、卸載點的防塵。載煤礦車向煤倉卸煤時,應采用自動控制裝置,實現卸煤時同時噴霧,或采用除塵器,對含塵氣流進行抽出凈化。
4、運輸大巷防塵:
(1)軌道運輸大巷的重車側應安設自動噴霧裝置,對通過的重車進行自動噴霧。
(2)運輸大巷中應設自控式凈化風流的常開水幕,以實現行人時能自動停止噴霧,過后自動恢復噴霧。
第三十三條 個人防護
在采取一系列防塵措施后,仍不能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達到工業衛生標準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第三十四條 預防煤塵爆炸
1、新礦井的地質審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組織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應由礦或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送指定的煤炭科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的結果以及確定撒布巖粉量的標準,由提供煤樣的單位報省煤炭廳備案。
2、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3、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礦井,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和相鄰的工作面,都必須用巖粉棚或水棚隔開,在所有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中必須撒布巖粉。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有其他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巖粉棚,不撒布巖粉。
4、礦長必須組織人員按計劃對井巷定期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運出去。
5、對煤塵沉積強度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沖洗的方法,沖洗周期按煤塵爆炸下限和煤塵的沉積強度決定。在距塵源30m的范圍內,沉積強度大的地點應每班或每日沖洗一次;距塵源較遠,或沉積強度小的地點沖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運輸大巷每年刷漿一次,用石灰制漿。
第三十五條 隔絕煤塵爆炸
1、主要采用被動式隔爆棚(水棚或巖粉棚),也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及輔助隔爆棚,分別設置在以下地點。
(1)主要隔爆棚,應在下列地點設置:
①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②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③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輔助隔爆棚,應在下列地點設置:
①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②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
③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2、水棚:
(1)水棚包括水槽棚與水袋棚,水槽與水袋必須符合檢驗標準的要求,水袋棚易作為輔助隔爆棚水棚;水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按布置方式又分為集中式與分散式,分散式水棚易作為輔助隔爆水棚。
(2)水棚用水量,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輔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槽棚的用水量按棚區所占的巷道空間體積計算,不小于1.2L/m3。
(3)水棚的水槽和水袋要經常保持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3、巖粉棚:
(1)巖粉棚分為重型巖粉棚及輕型巖粉棚,重型巖粉棚作為主要巖粉棚,輕型巖粉棚作為輔助巖粉棚。
(2)巖粉棚的巖粉用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巖粉棚為400kg/m2;輔助巖粉棚為200kg/m2。
(3)巖粉棚上的巖粉,要經常檢查,如果巖粉受到潮濕、變硬應立即更換;如果巖粉量減少,應立即補充;如果在巖粉表面沉積有煤塵,則應加以清除。
4、在煤及半煤巖掘進巷道中,可采用自動隔爆裝置,根據選用的自動隔爆裝置性能進行布置與安裝。
第三十六條 粉塵濃度衛生標準與測定
1、我國現行煤礦粉塵濃度衛生管理標準: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最高允許濃度(mg/m3)
總粉塵
煤塵 <10 10
巖塵 >10 2
注:煤塵中游離SiO2含量,10%時按巖塵濃度要求;
巖塵中游離SiO2含量,10%時按煤塵要求。
2、各生產礦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將本單位各種巖石、煤及浮游煤塵、巖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進行一次普測,以確定本單位執行粉塵衛生管理等級。礦井設計及新投產前應對本礦各種煤及圍巖的游離二氧化硅進行測定,并按巖石構成比例算出本單位加權平均游離二氧化硅濃度為采取防塵措施確定粉塵濃度標準等級的依據。
3、煤礦井下粉塵測定時間。
(1)對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
(2)年產百萬噸以上的礦井的每個工作面,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全班連續粉塵測定。
(3)粉塵分散度每季測定一次。
(4)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煤層、巖層采掘工作面有變動時及時進行游離二氧化硅測定。
4、測塵員每半月向本礦測塵管理機構提供一份測塵結果;礦的測塵機構每月向各級領導提供一份測塵結果報告,每月向公司測塵管理機構上報一份測塵結果;
公司測塵管理機構每季向省及主管部門上報測塵報表,并轉發公司各有關部門。
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材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井下自然發火的預防技術
1、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訂井下的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礦內因火災的綜合安全措施。開采容易自燃、自燃傾向的上、中分層和無煤柱的回采工作面其作業規程中要制訂防自然發火措施。
2、設施管理:
(1)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生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的封閉防火門使用的材料,以便隨時封閉。
(2)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封閉,必須盡快回收出一切設備,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3)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可與防塵供水系統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水倉內的儲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設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容易自燃、自然發火的礦井應建立灌漿(或注砂)防滅火系統。無礦井防滅火系統的,經省(區)主管部門批準應建立采區防滅火系統。不容易自然發火的礦井由礦選擇建立綜合的系統報集團公司審定。
(5)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列車庫,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井上消防列車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在井口房內。
②井下消防列車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③消防列車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由礦長確定,并備有明細卡片,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上述材料、工具非因處理事故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須及時補齊。
每一季度由礦長負責組織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和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的方法、內容、檢測周期以及檢測制度等由礦總工程師確定,由通風科(隊)長負責組織實施。所有檢測分析結果都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有專人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有異常變化(分析的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了臨界值)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開展1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空區密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其他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分層開采的一個月,一次采全高的二個月,對采空區進行一次采樣氣體分析。
對新形成和不穩定的火區要設專人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分析;穩定但未注銷的火區密閉,半月進行一次氣體分析。
放頂煤開采工作面每班應對采面上隅角及機、風兩巷進行防滅火檢查,每月取樣分析不少于2次。當CO超標時,必須增加檢查次數。并寫出專題安全措施報礦總工審批處理。
4、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在編制采區或工作面開采設計時,必須同時按規定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
5、在有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采用沿底托頂煤方法時,必須有防止頂板冒落的措施,并有針對性的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6、井下燒煤,井口房通風機房取暖,進風井口設置防火鐵門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一十五~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井下滅火安全技術
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三十九條 火區管理
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五十條。
(二十三)瓦斯抽放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條 實施瓦斯抽放工作的規定
1、生產礦井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建立抽放系統,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個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m3,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3m3,且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40萬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產量0.4~0.6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產量0.6~1.0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產量1.0-1.5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2、凡符合以上條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應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3、礦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統,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報省煤炭廳備案,經審批的抽放設計如有重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4、符合抽放規定,不具備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統條件的,應建立井下采區抽放系統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統(移動抽放泵站)。
5、礦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面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放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局、礦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范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局、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抽放工作負責。抽放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集團公司、礦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第二條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的規定
1、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遵循安全第一、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并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2、抽放工程設計應與礦井的開采設計緊密結合,合理安排掘進、抽放、回采三者之間的超前與接替關系,保證抽放工程有足夠的施工空間和時間,并保證有足夠的抽放時間,提高抽放效果,消除瓦斯危害。
3、新建礦井抽放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精查地質報告為依據,并參照鄰近或條件相近的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改(擴)建礦井及生產礦井還應以實際地質情況和瓦斯資料為依據。
4、礦井瓦斯抽放站的建設方式,必須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一般情況下,宜采用集中抽放系統、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方式。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采用分散抽放系統,在地面或井下采區建立抽放泵站;也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使用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建成局部抽放系統:
(1)分區開拓或分區建設的大型礦井,集中建站技術經濟不合理。
(2)礦井抽放瓦斯量較大且瓦斯利用點分散。
(3)不具備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系統的條件。
(4)一套抽放系統難以滿足瓦斯抽放的要求。
5、礦井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抽放瓦斯工程可一次設計,分期建設、分期投入抽放。
第三條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基本內容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采區或局部抽放系統的設計,可以采區、采面概況為主要內容。
(2)瓦斯基礎參數:瓦斯鑒定參數,礦井瓦斯涌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系數與鉆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系數。采區或局部抽放系統的設計,可以采區、采面的瓦斯基礎參數為主要依據。
(3)抽放方法:抽放鉆孔(抽放巷道、抽放密閉、埋管)的布置方式與抽放工藝參數。選擇抽放方法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瓦斯來源、巷道布置、瓦斯基礎參數、瓦斯利用要求等因素,經過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
(4)抽放設備及裝置:抽放泵、管路系統、監測及安全裝置。
(5)抽放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電、采暖、避雷、安全防護設施及泵站的安全防火設施及防火范圍等。井下抽放泵站包括泵站硐室、供電、供水、通風、安全及防火設施等。
(6)技術經濟指標:投資概算(預算)及工程工期安排。
(7)設計文件:設計說明書、設備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圖紙(應包含管網系統、泵站設備安裝、供電、供水、監測、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的配置等)。
(8)礦井永久抽放系統(地面集中抽放泵站)的設計,還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的利用評價,在瓦斯利用可行時,提出瓦斯利用方式、利用量的初步建議。
1、選擇抽放方法的基本要求:
(1)盡可能利用開采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時可設專用瓦斯抽放巷道。
(2)適應煤層的賦存條件和開采技術條件。
(3)有利于提高瓦斯抽放率。
(4)抽放效果好,抽放瓦斯濃度和瓦斯量可滿足利用的要求。
(5)盡量采用綜合抽放。
(6)瓦斯抽放工程系統簡單,有利于系統維護和安全生產,建設投資少,抽放成本低。
2、選擇抽放設備的基本要求:
(1)礦井瓦斯抽放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礦井瓦斯抽放期間或在抽放設備服務年限內所達到的開采范圍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負壓的要求,且應有不小于15%的富余能力。
(2)在一個抽放泵站內,抽放瓦斯泵及附屬設備只有一套工作時,應備用一套;兩套或兩套以上工作時,其備用量可按工作數量的50%設計。
(3)在瓦斯抽放設計時,應首先選擇水環式真空泵作為瓦斯抽放泵。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考慮選用干式抽放泵,并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的規定”。
3、抽放管路設計基本要求:
(1)抽放管理系統應根據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點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礦井的發展等因素確定,避免或減少主干管路系統的頻繁改動。
(2)井下抽放管路通過的巷道曲線段少、距離短。
(3)抽放管路系統應沿回風巷道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置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抽放管件的外緣距離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4)管道運輸、安裝和維護方便。
(5)抽放管路的管徑應按最大流量分段計算,并與抽放設備能力相匹配。抽放系統管材的備用量可按管材總量的10%取定。
(6)當采用專用鉆孔敷設抽放管路時,專用鉆孔直徑應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當沿豎井敷設抽放管路時,應將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專用管架上。
(7)抽放管路總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負壓瓦斯管路阻力計算公式計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計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礦井抽放系統總阻力,必須按管網最大阻力計算。
(8)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并應滿足防凍、防腐蝕和防管道內積水、積煤泥的要求。
(9)不得將抽放管路和自來水管、暖氣管道、下水管道、動力電纜、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條地溝內。
(10)井下抽放管路不得同電纜敷設在一起。
4、抽放管路附屬裝置的設置要求:
(1)抽放主管道、分管道、支管道及其與鉆場連接處,應裝設抽放參數測定裝置。
(2)抽放鉆場、管路低洼、拐彎、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適當距離(間距一般為200~300m,最大不超過500m)應設置放水器。
(3)在抽放管路的適當部位應設置除渣、除煤泥裝置。
(4)抽放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制閥門,閥門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
(5)在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5m以下的斜巷,間距一般取15~20m)。
(6)抽放管路應采取防砸壞、防帶電等措施。
(7)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應采取防雷電措施。
(8)地面抽放泵站的管路上,必須設置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的安全裝置。
(9)抽放瓦斯排放管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5、抽放監測裝置和儀器、儀表:
(1)礦井瓦斯抽放系統應裝設監控設備,監測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濃度、流量、負壓、溫度和一氧化碳等參數,同時監測水塔中的水位和抽放泵站內的瓦斯泄漏等。當出現瓦斯濃度過低、瓦斯泄漏和一氧化碳超限等情況時,應能報警和對抽放泵主電源斷電。
(2)抽放泵站內應配置專用檢測各項抽放參數的儀器、儀表。
6、選定地面抽放泵站位置的基本要求:
(1)設在不受洪澇威脅且工程地質條件可靠地帶,應避開滑坡、溶洞、斷層破碎帶及塌陷區等。
(2)宜設在回風井工業廣場內,泵站房屋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區不得小于50m。
(3)泵站房屋內及泵站房屋周圍20m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4)泵站應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5)泵站應考慮進出管路敷設方便,有利于瓦斯輸送,并盡可能為今后發展留有擴充能力的余地。
7、井下固定抽放泵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保證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和工作空間。泵站硐室必須采用全負壓供給新鮮風流。
8、井下移動式抽放泵站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移動抽放站可設在回風流中,但在此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要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9、地面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礦井總回風道或分區回風道。
10、地面抽放站的泵房建筑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級為二級。泵房周圍必須設置柵欄或圍墻,泵站的電氣設備、儀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11、地面抽放泵站應有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等設施。
12、礦井永久抽放泵站應有雙回路供電線路。抽放泵房《硐室》要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13、抽放泵站應有穩定可靠的供水系統。抽放泵冷卻水一般采用閉路循環使用。供水系統給水管路及水池容積均應考慮消防用水量。
14、抽放泵站建設用地應符合《煤炭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規定。
15、抽放泵站采暖與通風應符合現行的《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6、抽放泵站的污水應設地溝排放。抽放泵站場地應搞好綠化。
第四條 瓦斯抽放技術管理的規定
1、礦井永久抽放系統(地面集中抽放泵站)的設計,必須通過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的會審后方可生效。嚴禁使用無照設計和越級設計的施工圖紙。
2、井下采區或局部抽放系統的設計,必須通過礦總工程師組織的審定后方可生效。
3、礦井瓦斯抽放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抽放工程設計和相關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在確實需要變動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交變動設計的請示報告,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相應級別的補充設計,工程嚴格按照補充設計施工,并符合相應的工程質量標準。
4、礦井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遵守工程質量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嚴格工程質量監督和驗收。
5、瓦斯抽放設計的審定、抽放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的意見和結論,應以文件、紀要或驗收報告的形式備案(備忘)。
6、礦井通風部門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的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
7、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和設備安裝等工程施工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8、抽放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有關的管理制度,如:抽放鉆孔施工、封孔驗收制度,抽放安裝工程驗收制度,抽放系統維護檢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質量驗收和管理制度等。
9、抽放礦井必須及時填繪瓦斯抽放圖紙,并要在抽放主管科室設專人保管。礦井瓦斯抽放圖紙包括以下4種:
(1)礦井(或采區)瓦斯抽放系統平面圖。
(2)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圖。
(3)抽放鉆場及鉆孔布置圖。
(4)抽放泵站供電系統圖。
上述4種圖紙的內容要和礦井當月的瓦斯抽放實際情況相符合。
10、抽放礦井必須有內容完整、準確的瓦斯抽放工作記錄。這些記錄包括:
(1)抽放系統建設工程施工記錄。
(2)抽放鉆孔施工記錄。
(3)泵站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4)抽放泵站值班(交接班)記錄。
(5)抽放系統、設備的巡回檢查、維護記錄。
(6)瓦斯抽放質量達標工作(活動)記錄。
(7)地面抽放泵站的要害場所來人登記。
11、抽放礦井必須按時填報瓦斯抽放報表,這些報表有:
(1)礦井瓦斯抽放日報。
(2)礦井瓦斯抽放月報。
(3)礦井瓦斯抽放年報。
12、抽放礦井必須有下列抽放臺賬(礦主管科室存):
(1)抽放設備、儀表(鉆機、抽放泵、測定儀表等)管理臺賬。
(2)抽放鉆孔管理臺賬。
(3)本煤層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臺賬。
(4)采空區瓦斯抽放管理臺賬。
13、抽放礦井必須有下列報告:
(1)抽放工程竣工報告。
(2)礦井瓦斯抽放情況分析、總結報告(按月份上報)。
(3)礦井瓦斯抽放質量標準化自檢報告(分月份、季度上報)。
14、礦井瓦斯抽放管理指標。
(1)抽放系統的年抽放瓦斯量:礦井永久抽放系統(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100萬m3;井下采區抽放系統(采區固定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50萬m3;井下移動抽放泵站(或局部臨時抽放系統)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20萬m3。
(2)抽放泵站服務年限: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不少于12年;井下采區(固定)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井下移動式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以實際抽放需要確定。
(3)本煤層瓦斯預抽工作面鉆孔量:本煤層順層鉆孔預抽瓦斯工作面應實行邊掘進邊打鉆,在采面投產時,本煤層預抽鉆孔量要達到附表要求的噸煤鉆孔量指標。
(4)瓦斯抽出率合格指標:
1建有地面集中抽放系統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于65.。
2分區建站抽放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于62.。
3采用綜合抽放和抽放采空區瓦斯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于45.。
4本煤層預抽工作面的最終抽出率小于65.。
15、瓦斯抽放使用的各種計量儀表、器具必須符合國家的計量標準。
10、礦每月應組織一次瓦斯抽放標準化檢查,對礦井的瓦斯抽放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驗收。
第五條 建立瓦斯利用系統的規定
1、抽放瓦斯達到100萬m3的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利用的研究論證工作。在瓦斯資源可靠、具備利用條件時,應對瓦斯利用的論證、設計等工作進行實質性安排,并本著變害為利、保護環境、開發資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的原則,切實做好瓦斯利用工作。
2、施工瓦斯利用工程,嚴禁使用無照設計和越能設計的圖紙。
3、瓦斯利用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4、瓦斯利用設計基本內容包括:根據瓦斯抽放系統實際狀況,設計確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儲氣裝置及其容積、輸送氣方法、輸氣管路系統、安全及檢測裝置、利用工藝,繪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統布置圖等,編制設備材料清冊、土建工程計劃、資金概算、勞動組織及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等。
5、利用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在利用瓦斯的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6、瓦斯利用工程必須符合相應的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規定。
第六條 凡負責和從事瓦斯抽放工作的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都要追究責任。對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不抽或不能堅持正常抽放,給安全生產帶來威脅、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嚴肅處理。
(二十四)爆炸材料管理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于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5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4、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或平調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碉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并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火藥發放臺賬和庫存臺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
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
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并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后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余火藥、雷管。
收尾工作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二、機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熱風爐司機操作規程
1、啟動步驟
⑴先啟動送風機(按送風機啟動按鈕):啟動送風機時先將調節風門關閉,風機運轉正常后再將閥門慢慢開啟,調節到額定風量(注意電機不能超載);后啟動引風機(按引風機按鈕),根據燃燒需要調整風量(注意要在無載荷情況下啟動,正式運行后電機不能超載運行)。
⑵點火升溫:升溫時應緩慢進行。
2、供熱量調整
由于氣溫變化,熱風爐運行中需要加大供熱量時在額定供熱量范圍內,可加大給煤量和引風量以提高熱風溫度,但不許超過規定的熱風溫度。需要減少供風量時,可減少給煤量和引風量來降低熱風溫度,但不能用減少送風機額定風量的方法降低供熱量。
3、安全注意事項
⑴熱風爐應在規定的熱風量下運行,風量過大或不足可調節送風機的風門,調節風量。嚴格控制熱風溫度(50—100℃),如果超過規定的溫度,電控裝置可自動降低引風機轉速或停止引風機運行。如果超過規定的熱風溫度,引風機不降速或不停機,應停朵檢查電控系統(不停送風機),處理好再開機。不許超溫運行,更不許隨意調高熱風溫度。
⑵應啟動送風機后才能啟動引風機,防止誤操作。
⑶經常檢查換熱器下部耐火塑料是否完整,發現脫落,應及時修補。
⑷爐膛應保持負壓運行(2~3mm水柱),發現正壓運行時,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⑸運行中由于某種原因而停送風機時,應緊急停爐,關閉引風機,爐膛壓火,打開爐門、觀察門,關閉爐排下部進風口及灰門。
⑹熱風爐應連續運行,禁止間斷運行。
⑺需要停爐時,必須先停引風機,同時爐膛壓火降溫,待爐膛降溫后方可關停送風機。
⑻經常檢查送風機、引風機、電機等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異常現象時應予以處理。
⑼爐膛正壓運行:此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引風系統有堵塞,檢查引風機、除塵器及煙道有無堵塞;換熱器結合面填料不嚴漏風,可從縫隙處壓塞填料;換熱器局部開焊,重點檢查第一節換熱器下部涂料是否局部脫落,檢查查出開爆部位,進行補焊并重新涂上耐火塑料。
⑽熱風溫度超過規定值,引風機不降速,不停止運行;電控系統有無電氣元件失靈或損壞,應檢查電控系統,測定有關數據,進行調整或更換,不能超溫運行。
⑾控制臺電控系統不得隨意更改,包括溫度顯示儀的溫度顯示范圍。
⑿顯示調節儀為爐膛和供風區的溫度顯示,在溫度上、下或下、上限轉換時,警鈴都要發出警示,這時必須人工立即解除。
(二)主提升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
⑴絞車司機必須提前進入機房進行交接班。
⑵檢查軸動部分和轉動部分、注油部分、機座、機體螺絲是否良好可靠,各軸是否漏油,防護設施是否安全。
⑶電器儀表指針是否靈活、準確、信號是否暢通。
⑷開車時必須做到所有信號全報清后方可開車。
⑸工作前必須將工作服穿戴整齊,禁止戴圍巾操作。
2、運轉:
⑴絞車在運轉過程中,開車信號判斷不清不開車,如有兩號同時報號時,判斷不清不開車,提升信號為一停、二上、三下;
⑵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注意絞車運轉是否正確;
⑶注意機體、軸部、軸瓦、閘輪、溫度變化,溫升超過50度時,檢查其原因,檢查清原因經處理正常后才開車;
⑷每次停車時間超過十分鐘時應在記錄上寫明原因;
⑸停車動作迅速,抱閘不得過猛;
⑹絞車運轉時,禁止接觸轉動部件;
⑺檢查各軸瓦的油量是否充足;
⑻開車時如發現超過本機負荷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處理后作好記錄,方可開車。
3、停車后:下班停車后,應將電源切斷,并抱緊制動閘。
4、如井口需檢修設備時,絞車司機必須和井底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禁止井底進行作業。如井底有人作業,井底有關人員與井上司機取得聯系時,絞車司機必須及時通過有關人員嚴禁在井口周圍及井架從事任何作業。
(三)人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斜井人車。
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人車的基本構造和保護裝置的原理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各種信號和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并能正確處理人車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
安全規定
第4條 交接班應做下列工作:
1.交待上上班人車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因素。
2.交待上一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和原因。
3.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領導匯報。
第5 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做1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填寫手動落閘試驗記錄,并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準備
第7條 斜井人車運行前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于打開位置;檢查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一切檢查后方可運行。
2.檢查試驗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確保發送信號準確。
3.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并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嚴禁乘員身體露出車外。
4.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正常操作
第8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危險后,方可運行。
2.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
3.行車時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嚴禁其他人員乘坐),目視運行方向,左手握人車信號發射機,右手握制動手把,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嚴格執行“誰打停車點,再由誰打開車點”的制度;因絞車故障造成停車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查明原因,并通知乘車人員不準下車,待絞車故障消除后,按規定發送信號。
5.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果斷地扳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他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8條 人車運行中發現特殊聲響、劇烈震動或車輪運轉不正常等情況,要立即發信號停車,進行檢查處理。
收尾工作
第9條 下班后,必須填寫交接班記錄,清掃車廂。
(四)井口提升系統維護工安全操作規程
1、維護工應熟悉提升系統結構、原理、技術特征及操作方法。
2、每天必須對提升系統的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阻車器、天輪和鋼絲繩、滾筒、制動裝置、傳動裝置、電機、控制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等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3、對鋼絲繩至少每月涂油一次,對易損壞和斷裂或銹蝕較多的一般應停車詳細檢查,必要時進行更換,檢查和更換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本中。
4、如提升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并保質保量。將維修結果記入檢修記錄本中。
5、井口周圍應設置安全柵欄,高空作業應帶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嚴禁亂放,以免掉下傷人。
6、檢修井口設備及在井架上作業時,必須經過電話與井底人員取得聯系,嚴禁井底有人進行作業。
7、井口周圍檢修設備時,必須把井蓋蓋好,否則不準檢修。
(五)刮板輸送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開車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機頭壓鏈器架子、電動機減速箱等各處連接螺絲是否齊全緊固,各種防擴罩是否齊全可靠,聯軸節是否有罩子或有無損壞,如有問題必須處理好后才準開車。
2、檢查信號是否可靠,信號繩不準用太細的鐵絲,接頭聯接牢固,沒有信號不準開車。
3、檢查聯軸節內油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油量不足時,要及時添足。
4、檢查電源電纜,操作線是否吊掛整齊,有無受擠壓現象。
5、檢查輸送機搭接情況和鏈子松緊情況,搭接過低和鏈子過松要及時處理,防止帶煤。
6、機頭附近的浮煤、矸石、雜物及電動機減速箱上的煤塵要清除干凈,保持清潔。
(二)運轉工作
1、要確知主輸送機上無人檢修或做其它工作時才能開車。
2、啟動時要點動開車1次,無問題后方可正常開車。
3、正式開車后,一邊試車、一邊檢查鏈子的松緊,發生刮底、跳動、刮板歪斜、缺聯接環、缺刮板等情況,應及時反映與處理。
4、因負荷過大,輸送機起動不起來,要及時停車,連續起動不得超過3次,每次起動時間不得超過15秒。
5、運動中注意電機、減速箱的聲音是否正常、是否有劇烈震動,電機減速箱、聯軸節及大軸等溫度是否過熱、輸送機鏈子是否平穩。
6、發現前后輸送機停車或后面發給停車信號,要立即停車,禁止長時間空負荷運轉。
7、要經常清理機頭附近浮煤和矸石,以免埋住電動機,影響散熱和正常運輸。
8、運轉中要注意隨煤運出來的鐵柱、頂梁、矸石、大煤塊及木料等物,發現要及時取出,防止頂壞溜子或進入溜煤眼影響生產。
9、炮采工作面,放炮前要先開輸送機,直至把煤拉出為止,以防壓住輸送機不能起動。
10、換班時必須將煤拉凈,機頭附近打掃干凈,操作手把打到零位,開關停電。
(三)故障處理
1、在運轉中發生故障時要立即停車,找出原因進行處理。
2、發生以下故障時,由司機與機電維護工共同處理。
⑴發現刮板嚴重變形、折斷時,聯接環缺螺絲或損壞時;
⑵溜槽彎曲過度,發生脫節時,發現斷鏈或鏈子滑出槽時;
⑶各部螺絲松扣打滑時,各部護罩不牢固時;
⑷電動機、減速箱、聯軸節,各部軸承及大軸過熱、聲音不正常或電動機、開關燒壞時;
⑸燒保險、開關不好用或電纜有問題、電機不轉時;
⑹機頭震動過大,聯軸節跑油,皮帶聯軸節損壞或磨罩子時;
⑺發現電機接地、斷相、短路及地線不通時;
⑻機尾軸不轉時。
(四)其它注意事項
1、禁止任何人在運轉的輸送機上站立或行走。
2、回采面放炮時輸送機在停止運轉,放炮后要經有關人員詳細檢查頂板及輸送機是否有冒頂及有崩倒輸送機里的柱、梁,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開車。
3、用輸送機運送部件時,要有專人跟隨,發現刮住時,要及時發出停車信號。
4、輸送機大鏈出槽時,不準用腳蹬,接鏈時人員不準站在機頭前面。
5、停止運轉時禁止往輸送機內裝煤。
6、機尾及機頭要打上牢固的壓溜柱。
7、如果輸送機要設成丁字形搭接時,搭接的機頭要墊高,防止被煤矸刮走。同時司機要站在順槽下幫錯開機頭的地點。
8、機頭噴霧灑水裝置要完整齊全,做到“開機開水、停機關水”,保證灑水正常,保持機頭機尾清潔衛生。
(六)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輸送機司機須經培訓考試合格者擔任,并應熟悉設備構造及性能。執行每日2次檢修制度,保證安全運轉。
2、輸送機司機要負責輸送機的操作、維護和保養工作,并備好各種小型配件,以便及時修理。遇到自己不能處理的故障時,要報告機電維修工或主管人員解決。
3、工作地點瓦斯或CO2濃度不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39、140、141條規定。
4、風機停止運轉時,在影響范圍內要切斷電源,不經瓦斯檢查員批準不許啟動。
5、發現巷道支架,有危害人身和機電設備安全時,要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6、停車檢修輸送機時,要將開關打到零位。并在開關上裝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白底紅字停電警示牌,以免誤開車發生危險。
7、電氣設備如電動機、開關等要放在平穩、無滴水的干燥地點,如不能避開滴水時,要在棚頂上妥蓋遮擋。
8、輸送機司機應將本班設備運轉情況,發生的事故及存在問題向接班人中和機電組長交待清楚,以便下一班處理。
(七)刮板運輸機維護工安全操作規程
1、刮板運輸機維修工必須熟悉刮板運輸機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運轉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者擔任。
2、未經考核合格,不得獨立從事維護作業,助手和學徒工,可在合格的正式維護工指導下從事有關操作。
3、根據司機匯報和自己檢查所發現的問題及時對設備進行維護,如遇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時,應立即向調度室或有關領導報告請示。
4、對機器設備要經常巡視、檢查、維修,定期進行檢修,并保證檢修質量。
5、維修工要熟悉檢修的質量標準,不準隨意變更,如有調整或改變時,必須經礦領導批準。
6、維護工應嚴格遵守安裝、檢修的一般規定,抬、搭、裝卸操作規定和搬運規定。
7、應熟悉和掌握鉗工操作工藝和規程。
8、要愛護設備,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禁止任意拆卸設備的部件和零件去裝配其它機械。
9、下班時需將設備運轉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登記,并向接班人或司機交待清楚。
(八)鉆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鉆機司機應詳細了解設備的性能。每次升鉆前應對機器各轉動部分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靈活可靠,油量是否足量。
2、檢查吸水、排水管路是否通暢。蓄水池里的水是否合乎要求。
3、檢查完畢后,即可啟動電動機,先空載運行五分鐘后再開鉆。
4、運轉過程中,定時檢查各部件,發現不正常現象要及時處理。
5、絕對禁止在運動過程中,進行變速或接通絞車齒輪。變速及接通絞車齒輪時,一定要等待齒輪全部停止運行后再進行。
6、操作司機要隨時注意,液壓系統的壓力,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液壓系統的操作程序應符合要求。
7、鉆機本身設有離合裝置,每次變速,接通絞車及松緊卡盤時都要關閉電動機。
8、鉆桿接頭必須保證緊固牢靠,確信后方可開鉆。
9、開機時,進鉆速度根據煤質硬度適當掌握,速度不能過快而使鉆桿變形扭曲。
10、退鉆時,嚴格按照鉆機說明書操作要求進行退鉆。
11、保養與維護
鉆機是一種不連續工作的設備,一次鉆孔作業后,往往數日、數月停止使用,所以要正確的進行保養,防止機械銹蝕。作業完畢后,要徹度清理鉆機,為水泵內的涂防銹油脂,保證下次作業正常工作。
(九)井下平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井下平車應編號,并建立檢修記錄本,注明檢修日期,檢修內容和存在問題。
2、平車到站后,要詳細檢查平車的損壞情況,然后再對癥下藥,進行檢修。
3、檢修時平車配件要用工具進行裝卸,不準用大錘猛敲猛打,以免產生火星,發生意外。
4、修理平車時,井下不得進行氣焊和氧焊,必要時,只準在井上進行處理。
(十)水泵工安全操作規程
1、排水時應檢查頂板,煤邦支柱是否牢固。
2、檢查電氣部分有無漏電,如果發現有漏電時,處理后再進行。
3、檢查水泵軸承是否缺油,聯軸節連接是否良好。
4、檢查緊固螺絲有無松動,靠背輪是否松曠,用手轉動靠背輪判斷泵體內有無磨擦。電動機及電氣開關的接地是否良好。
5、排水前應打開排氣孔,將水灌滿后開始運轉。
6、排水中檢查水源,水泵有無空轉,注意吸水龍頭是否堵塞。
7、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即停泵:
⑴水泵轉動方向不對。
⑵水泵不上水。
⑶泵內有異響。
⑷泵體向外噴水。
⑸水泵軸承過熱。
8、運轉中出現停電事故時,應立即關閉排水閥門。斷開電源開關。
9、停泵時,先關閉出水閥門,然后停機斷電。
(十一)地面變電所(10KV配電室)安全操作規程
1、停電、送電、倒閘必須服從機電技術人員統一指揮,得到準確命令方可進行(發生特殊情況例外)。
2、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程,一人工作,一人監視,如單人操作時,必須戴上絕緣手套,穿絕緣鞋,站在絕緣臺上操作。
3、停電應切斷油開關,然后斷開隔離開關,同時將停電工作牌發給工作人員,在停電盤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標志牌。
4、送電應先閉合隔離開關,后閉合油開關,閉合隔離開關時應緩慢而謹慎。閉合油開關時應迅速而果斷送電前收回送電工作牌,送電后掛好送電標志牌。
5、由于負荷和其它原因造成一路停電或越級跳閘,需了解情況并取得聯系方可送電。送電后又重新跳閘,則必須向上級匯報,不準隨意送電。
6、熟練消防器械使用方法,以防萬一。
7、停電十分鐘以上重新送電時,待風機啟動十分鐘后才準許給井下送電。
8、送電時先試送二至三次。
(十二)變電站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維修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電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本規程,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維修工作。
2、工作中要思想集中,所用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品必須安全可靠。
3、拆除檢修電氣設備、線路前,必須先辦理工作票。
4、禁止帶電作業。在高壓故障修理,必須將工作場所所用遮欄圍起來,并懸掛“危險”標志。
5、檢查完畢,檢修負責人必須查明全部人員是否已經撤離工作地段,清點工具儀表是否齊全,再拆除接地裝置和警告牌,安好防護裝置,清理好工作現場,然后退回工作票,再通知有關人員送電。
6、對檢修過的電氣設備應建立質量卡片,將檢修人員,設備編號,絕緣電阻和存在問題記錄下來。
(十三)10KV高壓電路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1、線路維護應由有經驗的人中擔任。單人維修,禁止登上桿塔。
2、線路停電檢修要執行停電工作票制。停電后,要在開關或刀閘操作場所上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
3、維修負責人要正確的安排的組織好工作,所有維修人員必須聽從維修負責人的命令,安全員不準離開工作現場并做好監護工作。
4、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登桿前應檢查工具是否完備合格,登桿是否牢固。
5、線路檢修時,工作地段必須掛接地線。掛接地線時,應先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接地可靠,拆線程序相反裝,拆接地線的人員應戴絕緣手套,人體不觸及地線。
(十四)鍋爐工檢修安全操作規程
1、檢查范圍:
⑴日常檢修工作,負責檢查、修理鍋爐附件,各部閥件及上水、鼓風、引風、出碴機等的機械部分。電器部分由電工負責維修。
⑵鍋爐停運、檢修,應由鍋爐檢修工組織檢查修理,并附全過程維修記錄備案。
2、維修:鍋爐維修工應對鍋爐的結構,使用明了,對輔件輔機的備用,結構要清楚,才能擔負維修工作。
3、在運行期間,維修附件、閥件時,不準在壓力下修理(有控制閥的需關閉,方可進行修理),以防燙傷,在檢查、檢修各種輔機時要停止轉動。
4、停動期檢修必須有記錄,修好后要進行試壓、試運轉工作。
(十五)生活照明維護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1、線路在未經證明無電前,應一律視為有電,不準用手摸,不可絕對相信絕緣體。
2、工作前要詳細檢查所用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3、使用的測電筆不準超出電壓范圍,電筆應逐漸接近帶電體。
4、嚴禁帶電操作,如必須帶電作業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拆除線路后,帶電的線路頭必須及時包扎好。
6、安裝燈頭時,開關必須控制火線,燈口處必須接在零線上。
7、選用保險絲,容量大小必須適合。
8、電器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9、臨時工作中斷恢復前,必須驗明無電和檢查接地是否可靠。
10、設備安裝時,要詳細檢查線路和機器零件,絕緣電阻不得小于規定值。
11、工作中如發生觸電要立即切斷電源,或用木棒排開電線。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立即進行人工呼吸。
12、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以60度為宜,在水泥地面上使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操作時要有人扶梯子,使用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13、登高工作一定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隨便拋扔。
14、工作完畢后,必須清點工具是否齊全,清理好工作現場,經仔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送電。
15、對照明變壓器承擔的總負荷應心中有數,一般三相負荷應達到平衡一致。
16、每個燈具都應有開關控制,不得接在電源上,開關要設在操作準確方便而美觀的地方。
17、每個總開關和分支路開關的保險器,應選擇與負荷相對應的合適的保險上或保險片,不準亂用。
(十六)外線工安全操作規程
1、所有電氣設備及電修工作皆須遵守電業局規定之電氣規程,除特殊情況下經安全部門批準外,一律不準帶高壓電工作。
2、在高壓故障處理或利用高壓進行試驗時,必須將工作場所用繩攔起來,并懸掛明顯“危險”標志。
3、高壓操作時必須利用絕緣臺、膠皮墊、絕緣褲、膠鞋等防護用具,并定期檢查一些防護用具的絕緣情況。
4、電氣儀表皆應放于不潮不熱與碰場,電場不受干擾之處,并需要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驗。
5、聯絡停電與送電必須只是一個人,按照停送電規定辦理。
6、頭昏或精神不爽者,禁止登高作業,凡高空作業,必須用安全帶和攜帶工具袋。
7、安全帶使用前必須檢查扣子有無滑脫危險。
8、登高作業的工具,材料傳道時需用適當工具(繩或滑車),禁止拋上丟下,工具應認直檢查,禁止不合格的工具。
(十七)井下變電所低壓停送電操作規程
一、當某一電氣設備或線路需要停電檢修安裝拆除移動或處理事故時,需提前安排好有關單位間的配合問題,并確定停送電的時間和停送電聯系人。
二、在無人值班的變電所或分路開關上停送電工作時,停送電操作需工作負責人指定專人操作。停電后需將操作手把閉鎖,并懸掛停電警示牌。
三、在同一電源開關的若干分支線路上,同時進行數項工作時,各項工作負責人均需將本人的停電牌掛在開關手柄上,不得真別人停電機會不掛自己的牌子而湊合工作。各負責人應事先協商,彼此了解工作內容和情況,以便有效配合、不致延誤時間。
四、完工后需對設備和線路全面詳細檢查,以免因線路接錯而引起事故。
五、合閘送電需由工作負責人指定專人操作。禁止用信號、擺燈、喊話及估計時間等不可靠方式指揮送電。
六、同一開關上掛有數個停電牌時,在尚未全部摘除時,嚴禁合閘送電。
七、特殊情況送電時,必須制定安全有效之措施。
1、操作高壓開關時,必須戴上高壓絕緣手套,穿上高壓絕緣鞋,并站在操作臺上。處理事故時,嚴禁單人操作,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在檢修電器設備及配電線路時,必須認真檢查,確定停電后,要進行放電,并把電源線短路接地。
3、停電時必須和有關負責人取得聯系,停電后必須懸掛出“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告牌,同時取下送電牌要自己保存,停電期間沒有了解情況,沒有同停電者取得聯系,任何人不得在線路上操作,送電時,送電者要與檢修操作人員取得聯系后方可送電,沒有送電牌,不準送電。
4、交接班時,必須進行檢漏繼電試驗,檢漏繼電器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同時嚴格監視線路絕緣。
5、檢修變電所高壓開關時,要有專人負責和地面變電所值班人員取得停電聯系,保證在檢修變電設備時不會送電。
6、設備的防爆性能達不到要求時,要及時修復,修復后,方可送電。
7、送不上電時,要查明原因,待處理完畢后,方可送電。
8、送電時,先合高壓開關,后合低壓開關。停電時,先停低壓開關,后停高壓開關。
9、各開關的整定值,不準隨便調整。
10、如果斷電時間時過長時,則地面變電所禁止向井下送電,待排出瓦斯結束后,確定安全后經調度室通知,方可送電。
11、變電所要有必要防火設施,并保證使用的可靠性,應經常檢查。
(十八)井下中央變電所操作規程
1、送電程序(例如用2#高爆進線時)
①斷開G101柜1#進線的電源,并將G101的上下隔離開頭斷開。
②送G107柜2#進線高爆開關(電源此自井上10KV變電所)
③送G103 PT柜
④送1#變壓器G104柜
⑤送2#變壓器G102柜
⑥送G105二采變電所電源
⑦依次送低壓智能開關和智能分路開關
停電時各操作順序相反。
2、①高爆操作方法:先合上高爆隔離開關,查看各指示是否正常,按試驗按鈕是否有效、顯示是否一致,按復位按鈕后進行電動合閘(按電合鈕)。
②高壓柜操作方法:先合上刀部,再合下刀閘,最后操作真空斷路器。
③操作低壓智能開關(同二采變電所低壓開關相同)。
(十九)停送電安全注意事項
1、停電必須選擇能夠切斷本負荷電流的電源開關。停電后,手柄要閉鎖,以防突然來電。
2、停電牌均寫“有人操作禁止合閘”字樣,反面寫上工作人的名字。不準在同一牌的兩面分別“停電”和“送電”,更不準用其它物品寫上“有人操作禁止送電”等代替停電牌。
3、在井下停電工作時,停電后需將導電體接地。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還應將導體完全放電。放電時應與瓦斯檢查員配合,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4、配電室應掛有本室配電系統圖上弄清所要停電的系統,以免誤操作出故障。
5、信送電工作中,應特別注意供電反饋危險。
6、工作前負責人一定要講清安全措施及工作內容,分工負責協同搞好工作。
7、井下變電所在停電工作前,必須準備好安全用具,如接地線、合格驗電筆、絕緣用具等。
8、停電后,在接地驗電前需用驗電器驗定被切斷系統確無電壓方可工作,接地放電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進行,接地時應先連無電端,電連有電端。
9、送電前,工作負責人必須詳細檢查線路開關是否正常,接線是否良好。拆除短路接地線時,須先拆開民體一端后拆接地一端。
10、合閘送電的同時,要注意監視電流表的指示,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電檢查處理。
11、停送電操作時,必須使用絕緣用具,700V以下要戴絕緣手套,700V以上要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墊上操作。
12、停電工作中,負責人必須始終擔任監護工作,如果發現工作人員操作有誤立即制止并糾正。
13、井下變電所每一回路所裝設的檢漏繼電器,應保持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每天應對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試驗并做好記錄,發現檢漏裝置有故障或絕緣降低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后方可送電。
(二十)采區變電所操作規程
一、操作順序
1、送隔爆型高壓真空配電裝置;
2、依次送1#、2#、3#、4#低壓隔焊型智能真空饋電開關;
3、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
二、操作方法
1、操作高壓真空配電裝置:
a、合上高壓隔離開關,將手柄逆時針拉90米,使其進行送電。
b、按復位按鈕,進行檢查試驗,即進行過流、漏電試驗,正常后按復位按鈕。
c、合上真空斷路器,按合閘按鈕,斷路器合閘,合閘指示燈亮,并顯示工作電壓值;手動時,將斷路器手柄順時針轉90度,到斷路器合閘。
2、操作低壓饋電開關。
⑴將開關的操作手柄由閉鎖位置打向分閘位置,有“O”及電流整定值“××××”顯示。
⑵按下復位按鈕,則開關顯示“P”及工作電壓××××及工作電流××××。
⑶試驗,若按下漏電試驗鈕(或過試按鈕),應顯示“3”(或“5”)且開關閉鎖不能合閘,兩項均需連續復位兩次后,才能合閘送電。
⑷按下復位按鈕。
⑸將開關的操作手柄由分閘打向合閘位置,此時有工作電壓及工作電流顯示,同時顯示“P”即正常運行指示。
(二十一)六貫眼機電硐室操作規程
1、送電程序
①送第一部BKDZ總開關電源。
②送西下山電源分開關。
③送二部皮帶電源分開關。
④送第二部BKDZ總開關。
⑤送1242掘進電源分開關。
⑥送4#西下山絞車開關。
⑦送4#皮帶巷照明綜保電源開關。
2、操作步驟:
①BKDZ開關送電
a、將電源操作手柄由“停”位置,投擲到“準備合閘”位置,觀察顯示窗口的速斷整定與過流整定是否正常。
b、顯示正常后,按“復位”按鈕觀察顯示情況。
c、顯示“P”值后可以正常將手柄投擲到合閘位置。顯示“3”值為漏電,通知用戶檢查線路或設備漏電情況,并要求在處理后方可送電;顯示“5”值為速斷,通知用戶檢查線路的短路故障,處理后方可送電。
d、送電完成后,在手柄處掛“運行”牌。
②BKDZ開關停電。
a、接調度命令后通知用戶,對方回復后方可停電操作。
b、直接將手柄打到“停”位置。
c、操作結束后將“停運”牌掛到手柄處。
③ZXZ8照明綜保送電,直接按“啟動”即可。
(二十二)井下電鉗工操作規程
1、電鉗工在井下對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檢修、維護,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行業其他相關標準、規定進行。
2、電鉗工對本職工作必須具有強烈的責任心、高度的事業心,對本崗位、本職工作嚴肅認真,一絲不茍。
a、新敷設電纜嚴格按“3m、5公分”的標準敷設,接線一定按《完好標準》的規定可靠聯接,富余電纜不得盤圈,接線腔內清潔無雜物。
b、防爆面處理一定符合防爆標準,每一次開蓋必須重新按要求涂凡士林。
c、密封圈、擋板按《完好標準》要求上齊,彈墊、螺絲不得短缺,一定要統一齊全。
d、電氣設備與80A及以上線盒的接地線用鋼鉸線可靠聯接,80A以下線盒用不低于6mm2裸銅線可靠聯接(螺釘+平墊)。接地極垂直釘入底板,不得弄虛作假。
e、電氣設備安裝排列整齊、上架平穩,出線電纜不得打死彎;電流的整定按負荷大小合理整定,不得過大或甩掉,熔體選擇合理。
f、絕對不允許出現自動合閘的情況,違者重罰。
g、對自己負責的電氣設備,定期維護、保養,保持設備衛生清潔,保證操作手柄與活動部位的動作可靠與靈活。
3、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礦上、隊組領導所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十三)機電運料工安全操作規程
1、搬體積較大或比較沉重的機件時,一定要精力集中,切不可粗心大意,以保證設備完好和人身安全。
2、進行搬運作業時,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其他人員一律聽從指揮,嚴禁說笑打鬧,嚴禁帶電搬運電氣設備。
3、使用設備搬運機件時,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使用方法,懂得操作規程。
4、開工前要看好運輸線路和現場情況,發現巷道支護不良,或有影響設備,人身安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處理,嚴禁冒險作業。
5、使用平車裝運設備時,要輕裝輕放,不準亂扔猛放,以免損壞機件。
6、運料途中,應注意周圍情況,不得擠壞電纜、撞倒棚子及通風設施。
7、其它事項同井下生產運料工,并嚴格執行。
8、抬運機件時,要互相叫應,協調一致,齊支齊管,防止碰傷人員。
9、抬運超重物件時,要采取措施吊抬,抬運機件時,要注意繩扣的變化,抬棍和繩子的承截力與機件重相適應。
10、抬運大件時,要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嚴禁物件落地硬拖硬拉。
(二十四)皮帶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總則:
1、皮帶運行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皮帶機械電器各部位運行操作原理和性能。
3、應有專業知識和處理解決皮帶操作運行中發生的問題的能力。
二、開機前檢查和準備:
1、認真檢查傳動裝置,電動機、減速器、液力耦合器等各部的螺絲是否齊全,完整緊固,減速器是否漏油、滲油各部位是否正常。
2、檢查清掃器和各種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靈活,是否缺件或缺油。
3、檢查皮帶接頭是否良好,膠帶上有無割掛傷損,皮帶上有無木材鐵件,矸石等硬物卡克,有無擠壓等不正常現象。
4、檢查皮帶張力是否適當,各種電纜線,膠管有無擠壓等不正常現象。
5、檢查各改向滾筒,驅動滾筒和上下托輥是否齊全是否牢固可靠,上下托輥轉動是否靈活。
三、操作及注意事項
1、皮帶操作人員必須穿好工作衣,扎緊袖口,女工應將發辮扎在帽內。
2、開皮帶時必須發出信號指示,與各機頭、機尾取得聯絡并讓皮帶周圍人員遠離。
3、聽到開車信號后,按啟動按鈕,開啟輸送機,依照煤流方向從料的第一臺輸送機開始依次啟動。
4、開車后,司機要注意觀察設備運行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正常,各部轉動是否靈活,皮帶有無跑偏現象。
5、經常檢查電機、減速器、滾筒、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必須保持清掃器可靠工作,發現皮帶跑偏及時調整。
7、及時處理皮帶上的大塊煤矸,以防損壞皮帶,灑水、噴霧裝置及其它裝置。
8、嚴格按照信號操作,無信號停車和工作中出煤時,應等皮帶上無煤時再停車。
9、停車后,司機要認真檢查皮帶機頭各部件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匯報,防止皮帶帶病運行。
10、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把機頭周圍原煤清凈,切斷電源開關閉鎖。
11、在行動中聽不清信號時,必須先停車問清情況后方可開車。
(二十五)皮帶機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維修工應經常檢查液力耦合和減速器有無漏油現象,定期檢查充油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時補充,各注油潤滑點每班加一次油。
2、維修工每班檢查皮帶的張緊力是否達到所需要求,否則應張緊一次,輸送帶禁止與油、酸、堿物品接觸。經常檢查皮帶接頭,發現損壞及時處理。
3、隨時檢查機頭、機座、機體螺絲是否良好可靠,各托棍是否轉動良好,防護設施是否齊全、完整、可靠。
4、運轉中應隨時掌握電機溫度、滾筒運行情況,各控制設備是否有異常。控制信號皮帶綜合保護等是否靈敏、可靠。
(二十六)煤電鉆安全操作規程
1、每臺電煤鉆必須經過詳細的檢查,在通電前應仔細地觀察工作地點和工作面支護,認真檢查電纜與煤電鉆的連接正確與否,情況是否良好,特別是接地線是否良好。
2、煤電鉆主軸應按照減速箱上指針的方向旋轉,如相反應切斷電源重接(將插銷回轉90°即可)。
3、鉆頭必須是銳利的。當用鈍后,應當立即修復更換,當鉆頭被楔住時,必須停止推進(不準壓煤電鉆),以防硬質合金薄片剝離。
4、在操作時應隨時注意電動機、減速箱及風扇的工作情況,煤電鉆外殼溫度上升至55°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使它冷卻,以便燒壞電機繞組。
5、減速箱運轉時發生不正常的聲音或撞擊聲,應立即斷電停止工作。
6、煤電鉆在工作時必須注意風扇的工作情況,如風扇損壞或脫離時應停止工作,以便引起電動機的過熱而燒壞電機繞組。
7、在工作間隙時,不允許將煤電鉆放在有可能使巖石、煤塊掉入的場所,應放在干燥的地方,當工作完畢后煤電鉆應斷開電路、妥善保管。
(二十七)主扇風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機前應檢查機械各部螺絲和鍵銷有無松動,并及時緊固。
2、檢查葉輪是否正常,有無開焊、裂縫和摩擦機殼現象。
3、檢查各部軸承是否適當,油質是否清潔,油圈是否完整靈活。
4、檢查起動設備是否靈敏可靠,起動手把是否都在停止位置。
5、各儀表(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溫度計等)齊全靈敏可靠。
6、開機時先拔動靠背輪,轉動是否靈活,同時應將風門關閉,然后進行啟動。
7、在起動過程中,注意電流表、電壓表指針的閃動情況,當電壓逐漸上升,電流逐漸降低至額定電流值時,將按運行按鈕轉入正常運轉。
8、運轉中應經常檢查軸承及電動機機體溫度,聽其聲音是否正常。
9、值班人員不得離開機房(風機近處),非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機房。
10、風機停車時間較長時,應切斷電源并將風門打開。
11、扇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立即緊急停車:
⑴各主要轉動部件有故障性異響或意外震動。
⑵電機啟動時間長,起動電流不返回。
⑶電機掃膛,冒煙冒火,滑環火花成圈。
⑷軸承溫度急劇上升,已超限不下降。
⑸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須立即恢復。
⑹其他緊急事故故障。
13、緊急停車時先拉開負荷開關或油開關,再停電機。
14、電源斷電自動停車時,打開電源刀閘。
15、司機應有操作合格證。
(二十八)主扇司機操作規程
1、主扇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起動前的準備工作:
①檢查各固定螺絲應完整、齊全、穩固。
②盤車檢查風機應轉動靈活、無障礙和摩擦現象,對停電檢修的風機除盤車檢查外還要瞬時通電進行轉向確定。
③檢查潤滑脂的油質、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
④檢查各個風門應在合適的位置,防爆蓋應松開處于自由位置,風門絞車綱絲繩無斷股現象。
⑤經上述檢查處理,確認準確無誤且得到現場負責人的許可方可起動。
3、起動風機程序:
先起動二級風機,當二級風機運行電流平穩之后,再啟動一級風機。<注不可同時起動兩級風機>。
4、運轉中的檢查維護:
①按時做好電流、電壓、電機溫度、軸承溫度、水柱負壓的記錄。風機運轉時,電機軸承溫度超過75℃時,電機繞組溫度超過125℃,上報礦調度室,并查明原因;當電機軸承溫度超過85℃時,電機繞組溫度超過135℃時,立即上報調度室,后停調該風機,準備備用風機起動。
②運轉中不得有振動,聲音應正常。
③定期補充潤滑脂,補充周期時間500小時,同時排除廢脂,如發現軸承溫度上開較快應及時補充潤滑脂。
5、停機操作:
①按啟動柜上的停止按鈕,使風機停轉 后,再拉開電源開關。
②停機后要打開側風門,進行自然通風。
(二十九)井下局部扇風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㈠局扇啟動前司機作如下檢查:
1、進風口前是否有易吸入的雜物。
2、安全網罩安裝處是否牢固,機體是否穩固。
3、局扇進風筒的聯接處是否牢固。
4、用木棍拔動葉片兩三圈是否靈活,有無卡住現象。
㈡局扇啟動及運轉時注意事項:
1、局扇應斷斷續續啟動,不要一次啟動,避免風壓沖擊,風筒容易脫節或吊環附落。
2、局扇安裝地點有2臺以上時,局扇與電磁開關要分清楚或標清編號,以免啟動發生錯誤。2臺局扇串聯時,須等第一臺局扇啟動運轉正常后,再開另一臺,切不可同時開動。
3、正常運轉后,檢查聲音是否正常。
4、檢查機體是否震動或顫動。
5、局扇開動10分鐘后,一切運轉正常無問題時,才可離開局扇進行其它工作。
6、要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擠壓、扭折、破裂、脫掛及漏風現象,并及時進行處理。
7、掘進局扇風機必須裝有靈敏的風電閉鎖裝置,否則不準進行。
㈢遇有下列情況時應緊急停車:
1、無單相保護局扇,運轉時突然發生聲音變化,轉速減慢,發生單相運轉。
2、電纜過熱或電機有焦味時。
3、電機外皮溫度高出80℃。
㈣停車注意事項:
1、拉開電磁開關停止電機運轉。
2、如檢修其它電器設備影響該處局扇運轉時,必須停電工作時應事先將工作面人員撤出,設上柵欄或拉繩掛上“禁止入內”的字樣警戒牌。
3、如發生故障局扇突然停止運轉時,要立即通知用風點人員撤出,撤出全負壓通風新鮮的風流巷中,同時向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報告情況。
4、在使用局扇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面臨停工不停風,以免瓦斯積聚,如果停風,必須撤出設備封閉巷道。
5、經常清理局扇吸風口附近的雜物,避免吸入雜物,影響供風。
㈤局扇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程第131、132規定。
㈥司機應有操作合格證。
(三十)氧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中應注意檢查回火。
2、檢查膠管各環節是否嚴密,膠管不準靠近電源,不許用修補過的膠管。
3、工作開始時膠管的接頭必須用卡子卡固,不準用繩子代卡子。
4、工作開始前應先戴好防護用品。
5、禁止用火柴點火,要用火繩。
6、氣瓶應妥善放置,搬運時不準在地方滾動。
7、減壓氣閥上無安全蓋,氧氣瓶不可搬運。
8、搬運氧氣瓶時不可將減壓氣閥當手把用,也不可使出氣門朝下。
9、氣瓶的附近禁止放置油類,嚴禁煙火。
10、氣瓶均應距工作地5米以上,禁止放于日光直射之下,周圍溫度保持35℃以下,凍結時不準火烤,應用熱水加熱。
11、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不可放在一起。
12、工作完畢后切記關閉氧氣閥和乙炔氣瓶。
13、氧氣瓶須放在干燥、空氣流通、不接近燃料、不會受到碰擊的室內。
(三十一)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先檢查周圍有無易燃易炸物品,有時應遠離,工作完畢后,將余火熄滅。
2、禁止焊接有壓力的機械,禁止焊接封閉的管子,禁止焊接未清洗過的燃料容器。
3、焊接進行時,不能將焊件壓在電纜或膠管上。
4、在鍋爐或容器內工作時,須在外面有一個觀察人,操作者隔一定時間在外呼吸新鮮空氣一次,焊接人員如感到眼內、面部痛癢時應及時去醫院檢查。
5、電焊工所用的導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絕緣良好。
⑵外皮柔軟不易受外力損傷。
⑶斷面積能保證大電流通過不發熱。
6、電焊工鉗子手把需用絕緣材料制成,焊接必須戴絕緣性或放射性手套、面罩及腳罩。
7、焊接之前必須接好地線(用銅線),移動電焊機接地線需在未開始之前接好,工作未完不可卸掉。
8、不論站著或坐臥工作,皆需墊以橡膠或干燥物質,在鍋爐或容器內工作時,必須穿膠鞋,并站在(或坐在)絕緣物制成的墊上。
9、焊工助手或搬運工(直接在焊接處工作者)需配戴保護面具及防護眼鏡,雨、雪大應避免露天工作。
10、焊工停止工作或暫離崗位時,立即切斷電源。
11、電焊機及其電焊器材應置于干燥之處,嚴禁雨淋或水浸。
12、焊接物的接合面,禁止有任何油類和水份。
13、兩種材料性質相差太多時(如不易熔化)應將其中性質強硬材料預先進行熱處理(如預熱、回火等),其后再焊接。
14、工作時需要調整電流大小時,必須切斷電源。
15、電焊工在操作時必須戴好口罩,以防中毒;必須戴上工作帽,脖子上圍毛巾,蓋好腳蓋,以防燒傷;戴上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鞋,站于絕緣墊上進行工作,以防觸電發生事故。
16、在高空電焊時,必須帶有保安繩索,以防發暈掉下來,必須要有保安措施。
17、在燒整地勾時,必須套戴耐熱手套,在整修勾環時,必須夾好,以防工作飛起,燒傷碰傷。
(三十二)電鉗工操作規程
1、電鉗工在井下對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檢修、維護,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行業其他相關標準、規定進行。
2、電鉗工對本職工作必須具有強烈的責任心、高度的事業心,對本崗位、本職工作嚴肅認真,一絲不茍。
a、新敷設電纜嚴格按“3m、5公分”的標準敷設,接線一定按《完好標準》的規定可靠聯接,富余電纜不得盤圈,接線腔內清潔無雜物。
b、防爆面處理一定符合防爆標準,每一次開蓋必須重新按要求涂凡士林。
c、密封圈、擋板按《完好標準》要求上齊,彈墊、螺絲不得短缺,一定要統一齊全。
d、電氣設備與80A及以上線盒的接地線用鋼鉸線可靠聯接,80A以下線盒用不低于6mm2裸銅線可靠聯接(螺釘+平墊)。接地極垂直釘入底板,不得弄虛作假。
e、電氣設備安裝排列整齊、上架平穩,出線電纜不得打死彎;電流的整定按負荷大小合理整定,不得過大或甩掉,熔體選擇合理。
f、絕對不允許出現自動合閘的情況,違者重罰。
g、對自己負責的電氣設備,定期維護、保養,保持設備衛生清潔,保證操作手柄與活動部位的動作可靠與靈活。
3、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礦上、隊組領導所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十三)鍋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㈠鍋爐運行
鍋爐正常運行時要求運行人員做到三勤;勤調查、勤分析、勤檢查。四穩;汽壓穩、溫度穩、水位穩、燃燒穩。才能確保安全經濟運行,運行人中要不斷總結燃燒。調整多基操作經驗,不斷提高運行操作技術水平。
1、運行操作
每班沖洗對照水位一次,根據爐水品質的變化調整上汽包連續排污閥開度及進行水冷壁下集箱及汽包的定期排污。每半個月對汽包安全門手動排汽一次,保證安全門在超壓時準確動作,對鍋爐給水品須進行監督,鍋爐給水必須符合“GB15—79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蒸氣壓力要求控制在1.77MPa表大氣壓±1的范圍內,水位應控制在中心水位±40mm變化范圍內,加強輔機的巡回檢查,保證給煤連續,做到定期排冷渣及尾部煙道定期放灰,調整好JFT—π型凈化器水源及其在最佳運行方式。
2、燃燒調整
沸騰爐的正常運行主要是通過對沸騰層的送入風量,風室靜壓力和沸騰料層溫度這三個量的控制和調整來保證燃燒過程的穩定從而保證鍋爐其它運行參數的穩定。
⑴送風過低就不能正常沸騰,時間過行就有法焦的危險,風量過大,又會使排煙損失大,同時還會增加細粒燃燒。飛出量增大,機械不完全燃燒熱損失。應根據鍋爐冷態試驗及設計資料運行中的經驗來確定鍋爐中的最低送風量。
運行中應監視風量變化來判斷異常現象
①風門未動而送風量自行減小,表明沸騰料層逐漸增厚,此時應對冷渣進行排渣。
②風門示未動而送風量自行減小,表明料層厚度減薄或阻力減小,有可能是冷渣管放灰門關閉不嚴,也有可能是煤的灰塵減小或者是料層潔焦,若此時同時出現料層溫度過高,則應迅速觀察火色,此時應采取果斷措施除焦,以免停爐。
③一般料層溫度小幅度變動時,也可用改變風送風量來維護正常運行,但改變風量來調節爐溫不如改變給煤量的效果好。
⑵風室靜壓力
風室靜壓力是布風板阻力加料層阻力,而布風板阻力一般此料層阻力小得多,所以可以風室靜壓力大致會計料層阻務,而料支阻力和灰渣的堆積度反料層厚度成正比。沸騰爐運行時,所保持的料層厚薄主要取決于送風機的壓頭,料層過厚過薄都是不好的,料層過薄空氣容易“短路”和“溝流”使沸騰質量下降容易結渣。料層地厚肝降低送風量,影響燃燒和出理,運行可通過風室靜壓變化來了解沸騰層運行的好壞,良好的沸騰燃燒時,壓力水柱面應很快地微微跳動,一般跳動幅度約10mm左右。
⑶沸騰層溫度
根據脫硫的需要溫度應控制上850~900℃范圍內,變化運行,若沸騰料層溫度變化過高,就容易潔焦,溫度過低,就容易滅火。運行中沸騰料層溫度變化波動主要是由于風煤量動引起的。如給煤不均勻給煤中斷,負荷變化后合適的風煤比受到破壞,或者是煤種的改變,風煤比未跟上等等原因,為保護沸騰層溫度在正常范圍主要調整給煤機轉速。
㈡停爐
停爐分正常停爐,停爐壓火(熱備用)緊急停爐。
⑴正常停煤
鍋運行了一段時間以后設備要進行大小,修停爐子進行檢查修屬于正常停爐,或者是節日放假停止供氣需要停爐,則按正常停爐操作進行。正常停爐先減少對供氣,減少給煤,減少給風給水,停止給煤機,待火色轉暗停止送風機,幾分鐘后,停止引風機,關閉所有門孔板,關口汽包連續排污,水位進行最方水位處,停止給水泵以后,根據爐水下降情況再進行進水。汽壓下降到一個表大汽壓,可以打開汽包空氣閥,爐水溫度下降到70℃可將爐水放盡。
⑵緊急停爐
鍋爐運行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①嚴重缺水(使用叫水法叫不上水),嚴酷重滿水(水位超過汽聯通管)。
②所有水位計全部損壞。
③水冷壁管爆破不能維護水位和爐膛負壓。
④鑄鐵省煤器爆炸。
⑤爐墻倒塌,爐內嚴重結焦。
⑥主要受壓部件,汽包、集箱、主汽管發現裂改等。
緊急停爐操作是停煤,停送引風機,停止對外供氣。
⑶壓火和再啟動
正常壓火前停煤,待火色轉為橙黃色(900)以后,停風關煙風檔板,壓火時間在四小時之內,可直接給風啟動以落燈口投下煤。爐溫900。以后投無煙煤。壓火在4—8小時之內,可先出表面冷灰,保留紅灰,直接啟動,投煤程序同前。壓火時間過長,保留紅灰量較少,可保爐溫升高以后再增大風量。
1、必須嚴格按照鍋爐使用說明書中的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即:點火前檢查—點火煮爐—調整安全閥—供氣—正常運行—排污—停爐—維護保養,每一步驟中的具體要求都必須一絲不茍,按順序進行。
2、鍋爐給水,水質要求嚴格控制。
3、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爐:
⑴水表看不清水位時;
⑵給水設備全部失放時;
⑶鍋爐本身及其零件損壞威脅安全運行時。
4、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交的徹底,接的認真,運行中發生問題認真記入運行記錄。
5、司爐工必須有一定的司爐專業知識,并有實際操作經驗,身體健康,技術考試及格者擔任,沒有合格證的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
6、經常保持鍋爐附件整齊清潔以及鍋爐房內清潔衛生。
(三十四)鍋爐軟化工操作規程
1、軟化工必須熟悉軟化設備的性能、原理、工藝流程,精心保養各種器具、工具等。
2、軟化工必須根據本軟化設備的技術操作要求,進行操作軟化。
3、軟化時每一小時進行一次水質測試,認真填寫記錄,保證供水質量。
4、經常觀察水軟化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自己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5、堅持交接班制,應把設備運行狀況,本班發生的故障及處理情況交待清楚。
6、保持軟化設備及室內清潔衛生。
(三十五)礦燈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礦燈足夠情況下,應實行人與礦燈固定使用。
2、經常檢查(每2小時一次)充電狀況是否良好防止假充,保證礦燈有充足的電壓,充足的明亮時間。
3、收回礦燈應檢查頭燈、燈盒、燈線有無損壞、漏液、漏電者嚴重損壞時,應向使用人查明原因并及時修理。
4、充電架應保持清潔,礦燈溢出電解液應用蒸溜水或3%碳酸鈉(堿水)的液體清洗。
5、配液時應穿好耐酸圍裙、袖套、手套、鞋及護眼眼鏡、口罩等。
6、配液用具不準用金屬制品,應用陶瓷、玻璃、耐酸用具,并用蒸溜水洗凈。
7、配液時只能以一定數量的硫酸配入一定數量的蒸溜水,絕對不能將水倒入硫酸中。
8、充電過程中,電池溫度不得超過45度,超過時應降低電壓、電流。
9、新燈初次充電,注入電解液的比重是1:26,溫度不高于15度,日常增補電解液比重1:0.5或蒸溜水,注入電解液的數量至少不低于極板,最多不高于極板10毫米。
10、初次充電過程按照出廠說明書進行,初充電結束應做以下試驗。
⑴電壓恒定不變。
⑵電解液比重達到1.28 :1.3。
⑶放長時間(11小時后)電壓是否低于出廠規定值。
11、長時間不用的礦粉應妥善保存,放在空氣流通干燥之處,已用過的電瓶應使用電解液充足,比重適當,在充好電的情況下保存,每個月進行一次日常充電。
(三十六)井下礦車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所有礦車都應編號,并建立檢修記錄本,并礦車的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修人、檢修內容和存在問題。
2、檢查車輪轉動是否靈活,有無松動現象。
3、檢查車輛有無裂紋及磨損情況。
4、檢查軸承是否良好,螺絲是否齊全,有無斷裂松動現象。
6、檢查鏈環,連接銷,車鼻子等磨損情況。
7、檢查車箱和底盤螺絲鉚釘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車箱有無裂紋,破損和變形。
8、檢查底架、軸墊、阻車擋板固定情況,有無松動磨蝕等現象。
9、輪軸組的裝卸要用專用工具,禁止用大錘直接敲打。
(三十七)液壓支柱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㈠、使用前準備工作:
1、注液槍必須懷減壓裝置連接,通過減壓后,使液體壓力為140—190巴。
2、檢查并拆洗管接頭、注液槍、支柱進液伐上的臟物。
3、如果支柱是首次使用,要先把支柱生起,然后卸載以便排出柱內空氣。
㈡、操作
1、升柱
⑴將注液槍嘴插入支柱進液伐口,一定要使注液槍的固定套與支柱進液伐口連接好,以免跑液傷人。
⑵緩慢扳動注液槍的扳機,使液體進入支柱而升起,一直使支柱撐緊頂板為止。
⑶支柱的支撐位置要與頂板垂直。安全伐出液口不要面各人走的通道,以免支柱受壓下降時噴液傷人。
⑷掛好防倒鏈。
2、回柱
⑴將回撤勾插入支柱上的卸載口一端。
⑵操作者要站到安全位置,向上扳動回撤勾,柱內乳化液便由進液嘴泄出而降柱,然后回柱。
⑶已回出的支柱應頭部朝上存放在工作面,以免將伐弄臟。
3、熟悉支架材料的性能,技術特征,以及支架的結構、規格尺寸、質量標準。
4、遵照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準確掌握排距、柱距最大控頂距并及時進行維護,以保安全生產。
5、檢查棚子的背板,必須用雙數,禁止使用單數。
6、檢查支柱是否超期失靈,承受力不夠等要及時更換修理。
7、架體零部件要齊全,安裝正確,柱靴及柱帽的鎖軸,管接頭的U形銷螺栓,穿銷等不缺少。
8、各結構件要緊固、無裂紋。
9、液壓支柱動作可靠,無漏液,內腔不竄油。
10、及時更換、維修各種液壓閥,做到動作靈活、性能良好、齊全可靠。
11、活柱伸縮靈活,無嚴重變形,用500mm鋼尺靠嚴,其間隙不大于1mm。
12、安全閥定期抽查試驗,開啟壓力不小于0.9MPa,有大于1.1M Pa,關閉壓力不小于0.88MPa。
13、活柱無砸傷,鍍層無脫落,局部銹斑面積不大于50mm2,劃痕深度不大于0.5mm,長度不大于50mm,單件上不多于3處。
14、有檢查、修理記錄,有編號,數據準確,填寫及時。
15、架內無雜物,浮矸不埋壓管路和液壓架。
(三十八)乳化液泵站安全操作規程
1、泵站安裝位置確定:
安裝位置確定在人行道寬敞處或貫眼處,距工作面最遠不大于40M,要求泵站無積水、無淋水,頂板穩定,底板平整,檢修操作人員工作方便。
2、泵站啟動前的檢查:
⑴檢查各緊固件齊全可靠,密封良好,轉動部件靈活,表計準確各閥件暢通無堵塞,整潔衛生。
⑵檢查泵件內油量是否符合要求,上油孔見油,儲液箱液面高度不小于2/3(乳化液配比3—5%)。
⑶檢查吸液閥及手動卸載閥是否處于打開位置。
⑷泵站啟動查看轉向是否正確,同時調整柱塞密封松緊以不發熱、不滴液為好。
3、運轉起動后控制手動卸載閥,每分鐘升壓20公斤,升至20—30分鐘后,壓力增至80—100公斤時,無異常聲響,溫度低于65℃,泵體油量不低于下孔,液箱液面不低于標面1/3時,可持續工作,并注意壓力表與卸載閥必須動作可靠不漏液。
4、泵站停車,在不必供液時(移溜完成)應停泵,停泵時應打開手動卸載閥而后停電檢查各部位,并做好運轉記錄。
5、定期檢修做到日維護、周檢查、月修理、年大修。周檢查:各運轉件(包括聯接件有無松動磨損,吸排液閥密封性,閥體錐面配合性,清洗更換過慮器,過慮板)。月修:包括周檢查內容,并清洗儲液箱及全部系統。年大修:出井拆體大修,并作好性能試驗。
(三十九)井下電氣設備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中,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記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電工絕緣靴。
3、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電氣設備及其帶動的機電裸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齒輪等)都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防止碰觸危險。
4、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整定和選擇。
5、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閘試驗,發現檢漏裝置有問題或網路絕緣降低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后方可送電。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6、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的裝設和室內機電設備的安裝及井下電纜懸掛和敷設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規定。
7、井下36A以上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都必須裝設保護接地裝置。局部接地裝置,并同主接地,網接成一個接地網。任一保護接地網上測得的電阻值不得超過2歐姆。移動的和手持式的電氣設備所測得電阻值,不得超過1歐姆。
8、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鉆照明和信號的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瓦斯電閉鎖和風電閉鎖。
(四十)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總則:充電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對職工安全負責。
二、工作人員必須戴保護眼鏡、口罩、橡膠手套,穿上膠鞋,系上橡膠圍裙。
三、把被充礦燈的蓄電池,按順序放入電瓶推車內,燈頭按同一順序插在充電架的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到固定位置,然后合上快速電機背后的切換開關。
四、操作快速充電機時,先把電流調節鈕,反時針調小,然后開始操作,按準備按鈕,再按開機按鈕,開起散熱風扇,然后順時針慢慢調整電流調節鈕,使電流電壓達到規定值(酸性燈為6V)每隔一小時,快充機自動關機一次,按上述步驟從新操作,直到充夠三小時為止,最后關機燈亮,先按準備按鈕,再按停充按鈕,使所有的指示燈息滅,這時充電完畢。
五、充電完畢后,必須立即把燈頭摘離燈架,依次序掛在電瓶推車掛口上,做好發燈的準備。
六、在充電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檢查,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杜絕假充,不充現象出現,達不到充電時間的,要另行充電。
七、礦燈每隔五天,要補充一次蒸溜水,補充蒸溜水時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下墊圈及堵頭,用注射器,把蒸溜水注入每一個單體電池內,補到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止,然后把外殼上的漏液擦干凈,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并仔細檢查電池槽是否有破損。
八、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二個月應調整一次電解液的比重,并且在補充蒸溜水的第二天進行。
九、配制儲存液體時,必須使用耐腐蝕,耐高溫干凈衛生,并且有蓋的瓷頂和玻璃等器具,不能使用金屬器具。
十、配液時必須將濃硫酸沿器壁慢慢倒入蒸溜水中,并且要用玻璃棒邊拌邊倒入,嚴禁向濃硫酸中倒水,配制濃度比重為1.26-1.27。
十一、充新燈時KS-7型燈以2伏電流充電,KS-8型燈以2.5伏電流充電,達到16個小時后,電流減半,再充四小時即為充電完畢,完畢后,必須做點燈試驗放電時間,不得小于11小時,不然11小時的必須檢查原因。
(四十一)礦燈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維修礦燈時,要先查明原因及損壞程度后,方可進行維修。
2、拆卸礦燈時,要用專用工具,不得隨意敲打。
3、檢修完畢的礦燈,應符合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否則一律視為不完好。
4、檢修后礦燈必須符合礦燈防爆要求,從燈頭、燈線到外殼,不能有任何失爆現象,閉鎖螺栓要閉鎖,否則要重新修理方能發效。
5、維修工對整個充電的礦燈負有全面維修的責任,損壞礦燈必須及時修理。
6、檢修完畢后,把檢修內容記入檢修記錄中。
(四十二)管道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管道工在維修中不得任意亂動和使用電焊、氣焊設備,防止觸電,燒傷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2、采暖期維修供水管道時,必須將控制閥關閉維修散熱器時,必須將進水、排水閥關閉,方可拆修。
3、供水管道接頭處必須可靠,無漏水現象。
4、維修更換閥件,要小心細致,不能用力過大,防止損壞、碰破。
5、進采暖地溝內維修、檢查時,必須戴安全帽,照明,溝內空氣要能流通,人員至少2人,方可進行長時間工作。
(四十三)機修車間修理安全操作規程
1、正確操作和使用各種設備,儀表和儀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任意拆卸、移動、外借。
2、凡入車間檢修設備,必須查清故障原因及損壞程度,做好詳細的記錄后才能進行處理。
3、修理減速箱和機尾時,擰卸凹的窩要用專用工具。齒輪軸、軸承、銷子及箱體結合處,不得隨意敲打,緊固用的螺線、墊圈、長簧、油封密封墊要求齊全可靠。裝配時首先清理干凈,裝好后的設備要轉動靈活,油質合格,且不漏油,運行中無異響。
4、檢修支柱,要試驗時壓力要求在40000mpa時,減壓閥不漏液,檢修完畢的鞋柱帽、鋼絲帽、螺絲穿銷齊全 ,聯接緊固齊全 ,柱體不得開焊,斷裂如嚴重變形,活柱動作靈活,密封可靠,無串液現象。
5、檢修完畢后檢修質量必須符合《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否則一律視為不完好。
6、檢修設備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檢修設備須作好詳細記錄。
(四十四)電修車間修理安全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各種工具和儀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任意拆卸各種儀器和設備。
2、檢修設備時,必須先查有故障原因及損壞程度并做好詳細記錄后才能進行處理。
3、修理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且放電后方可進行。
4、拆卸電機時,電動機的轉動齒輪、滾動軸承,轉子軸及定子不得隨意敲打,擰卸凹窩螺絲時,應用專用工具,拆卸電機時禁止用火燒,以免損壞鐵芯層間絕緣和接地結膠,在裝電機時,不得一人工作。以防擦傷碰壞線圈。
5、防爆開關的修理必須注意:
⑴各絕緣部分對地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歐姆。
⑵各種接觸部位以及隔離開關的觸頭動作靈敏。
⑶修復后的開關要進行試驗,但嚴禁帶電調試。
(四十五)鉗工安全操作規程
1、鉗工工作臺,兩對面工作時,中間應隔離金屬網、銼刀必須有手柄。
2、打錘時不戴手套,不要用卷邊和毛剌的手錘。
3、不準使用不適合的搬手擰螺絲,活口搬手不準反向使用,擰螺絲不可用力過猛。
4、鏟子在頂部形成的毛剌,用砂輪磨掉。
5、銼刀不準當手錘,橇棍使用,禁止用無柄銼刀的根尖當屑鑿使用,銼刀銼下的粉末不準用嘴吹。
6、使用電鉆時應有接地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切斷電源:
⑴停電時。
⑵休息時。
⑶離開工作崗位時。
7、拆卸和舉重機械時,身體站立位置應能避開失手的位置,并須注意其他人安全。
8、手柄的手握位及錘面的頂端均不可沾油質。
9、用機械操作應保持清潔整齊,成品半成品和工具不得隨便亂扔。
10、不可將手放在運轉中的機械上和工作物上。
(四十六)防爆設備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防爆修理工必須懂得電的一般知識,懂得防爆設備的原理,構造及技術特征,并且掌握電鉗工的操作技術。
2、防爆設備隔爆面如有傷痕,經修理后要符合隔爆面的修復標準。隔爆外殼不準有變形和凹凸現象,隔爆面積不得有銹蝕痕跡。隔爆面要經常涂油,隔爆外殼要經常漆防銹漆。
3、防爆設備的密封圈規格(寬度、高度)要符合要求密封圈與腔室內徑,密封圈與電池外徑之間的間隙要符合要求(分別2mm和1mm)。禁止密封圈與電纜護套之間有其他包扎物。
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不得缺少螺栓,彈簧墊圈或螺柱弱簧墊圈要壓平,螺栓要擰緊,如螺栓或螺孔滑扣時,要采取規定措施。
5、防爆設備的電纜引入裝置(即進線嘴)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空閑引入裝置應用擋板擋好,且擋板直徑和厚度要符合要求。
6、防爆修理工在防爆設備處理后,各絕緣部分對地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歐姆。
7、修理后的防爆設備,必須符合防爆性能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破壞的設備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四十七)給煤機操作規程
總則:
1、司機應懂得給煤機的構造性能,工作原理及維護保養常識。
2、對本設備的供電系統,懂得者方可承擔此項工作。
開車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可靠。
2、檢查安全裝置,照明信號是否完好。
3、檢查煤倉煤位情況,煤倉內必須有足夠的煤量,以免裝煤時,直接沖擊往復板。
4、檢查機油質量是否良好,軸承潤滑是否良好。
啟動和運轉
1、接到開車信號后,與上下崗位聯系好,先開啟接受物料的設備,然后開給煤機。
2、根據生產量及時調整給煤機。
3、經常檢查電動機,減速器的溫度、聲音、電流表指示是否正常,遇害有重大總是問題和隱患時,立即停車,向調度報告原因。
4、經常檢查煤倉煤位,一般不得空倉。
停車
1、接到停車信號后,停止給煤機運轉達。
2、停車后,應檢查給煤機各部件有無松動等不正常現象,搞好設備保養工作。
(四十八)SGZ-630/180型輸送機操作規程
一、輸送機試運轉:
1、輸送機安裝完成后,對輸送機進行全面檢查。
2、切斷輸送機電源,確保輸送機不能啟動,進行檢查:
①、所有需要潤滑的部件均已注入推薦量的正確品質的潤滑油和潤滑脂。
②、傳動部件都正確組裝并安裝在機架上。
③、確保鏈輪正確安裝,刮板鏈正確安裝,刮板鏈與鏈輪齒正確嚙合。
④、所有的聯接件安裝到位且正確擰緊。
⑤、所有的溜槽安裝到位,溜槽間搭接平滑,槽間聯接環及限位銷安裝到位。
⑥、所有刮板都在鏈道內,鏈條無纏結,軌道無阻塞。
⑦、所有擋板及電纜槽安裝到位。
⑧、液壓控制系統安裝正確。
⑨、電纜控制線路的正確聯接無損壞。
⑩、減速器及電動機的水冷系統正確安裝。
3、接通輸送機電源進行檢查:
①、點動電機,確保機頭、機尾傳動部的電動機旋轉方向一致。
②、確保信號系統及電氣控制系統功能正常。
③、檢查輸送機全長,保證無阻塞,所有現場人員都清楚意識到輸送機即將開始運轉。
4、輸送機空載試運轉:
①、輸送機安裝檢查完成后進行0.5-1小時的空載運轉。
②、減速器電機運轉平穩,無異常聲響,無非正常溫升。
③、刮板鏈進行持續穩定,順利與鏈輪嚙合與脫離。
④、刮板鏈張緊程度適中,刮板鏈在機頭鏈處下垂兩個環為宜,否則重新緊鏈。
5、輸送機負載試運轉:
①、輸送機空載試運轉后進行負載試運轉。
②、正確卸煤到轉載機上。
③、減速器、電機運轉平穩,無異常音響,無非正常溫升。
④、刮板鏈運行持續穩定,順利與鏈輪嚙合與脫離。
⑤、刮板鏈張緊程度適中,刮板鏈在機頭鏈輪處下垂兩個環為宜,否則應重新緊鏈。
二、輸送機的運轉
1、輸送機啟動運轉時,操作人員應遵守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要求,保證輸送機無故障運轉。
2、啟動順序:轉載機-輸送機-采煤機。
3、輸送機在工作過程中,要保持推溜前后兩個直線段平行。
4、發現巖石或大塊煤應及時處理。
5、輸送機停車前,必須先空轉一段距離,使煤粉從中部槽鏈道中清除干凈。
6、機頭、機尾傳動部必須保持清潔,防止傳動部件過熱。
7、輸送機水平彎曲角度不大于1°,垂直彎曲角度不大于3°
8、輸送機應避免無負荷運轉,無正當理由時也不應反轉。
9、移溜時要在距采煤機后滾筒18m外進行,移溜過程必須平穩,逐漸推進,彎曲段必須大于18m。
10、輸送機運行中,確保減速器聯接罩和電機上無煤、巖石和其余雜物,否則可能由于設備過熱點燃煤和其它可燃性材料,還具有造成設備故障和堆煤積成燃料源的潛在危險性。
(四十九)SZB-730/75轉載機操作規程
一、轉載機的試運轉
1、試運轉前應檢查:
①、檢查信號裝置、電話、照明燈是否工作正常。
②、檢查拉溜回柱絞車是否正確。
③、檢查減速器、盲軸和液力聯軸器等注油量是否正確,各潤滑部位是否都潤滑過。
④、檢查溜槽中是否有工具和其它異物。
2、空載試運轉時應檢查:
①、檢查電氣控制系統運轉是否正確。
②、檢查減速器和液力聯軸器有無滲漏現象,是否有異常聲響,是否有過熱現象。
③、檢查刮板鏈運行情況,有無刮鏈松緊程度是否適當,刮板鏈在機頭鏈輪下邊應有適當松弛量不能過大,否則應重新緊鏈。
④、試運轉后必須檢查固定刮板橫梁的M24×85螺栓的松動情況,若有松動,則須擰緊。
⑤、當配有破碎機時應檢查電氣控制系統的協調性。
二、轉載機正常運轉時應注意:
1、在減速器、盲軸、液力聯軸器和電機等裝置處,必須保持清潔,以防止過熱,否則會引起軸承齒輪和電動機等零部件損壞。
2、鏈子必須有適當的予張力。一般機頭鏈輪下的松弛量為二倍圓環鏈節距為宜。
3、機尾與工作面輸送機的機頭搭接位置應保持正確,拉移轉載機時,保證行走皮帶機道軌上順利移動,若歪斜則應及時調整。
4、每次錨固柱窩時,必須選擇在頂低板堅固處錨固必須牢固可靠。
5、轉載機應避免空負荷運轉,無正當理由不應反轉。
6、轉載機嚴禁運送材料。
(五十)10KV主皮帶操作規程
1、高壓主回路
準備合上所內變電柜兩刀閘,使控制電源得電,再合上電壓互感器柜,扭動轉換開關,檢查電壓是否平衡,然后依次合上1#、2#起動柜刀閘,把轉換開關旋轉到遠控位置。
2、控制回路
合上控制臺中的空氣開關QS,把電源控制開關SA1置于"通"位,220V、127V、24V、12V電源指示燈V26、V27、V24、V25分別亮,各故障指示燈均不亮,在轉載皮帶運行的情況下方可以起動膠帶運輸機。
3、手動起動(僅為調試時或非常狀態下使用)
把選擇開關SA2置于"手動"位,按"復位"按鈕一次,根據約定按"打點"鈕,打點聯絡,先按"松閘"鈕,制動器松閘,指示燈V10亮,再按"主電機1"鈕和"主電機2"鈕,主電機1和主電機2同時起動運轉,指示燈V11、V12亮,此時主井膠帶機起動完畢,可以給煤試驗(注意起主電機先松閘)
4、手動停止
按"停止"按鈕,主電機停止運轉, 閘電機延時斷電抱閘,膠帶機停止。
5、自動起動(正常工作使用)
把控制臺選擇開關置"自動"位,接通自動回路,各故障指示燈不亮,在棧橋皮帶運行的情況下此時可以開機,按起動按鈕,預告繼電器得電并自保,接通電鈴電源,全線鈴響預告,同時,時間繼電器得電開始計時(0-30可調),當時間繼電器達到預定時間時,接通電機控制繼電器,電機得電松閘,松閘指示燈V10亮,同時接通主電機1,控制繼電器和主電機2控制繼電器,主電機1和主電機2得電,同時起動,主電機1和主電機2運轉,指示燈V11、V12亮,輔助接點打開,準備預告結束時間繼電器斷開,同時,時間繼電器2得電開始計時(1-5s)當時間繼電器2預定時間到達時,接通速度保護回路,如膠帶機速度正常,則速度測量儀表不動作,運行指示燈V16亮,運行繼電器線圈得電,聯鎖接通給煤機控制回路,給煤機可以給煤。預備回路斷開,電鈴斷電,預告結束,電動機起動完畢。
6、自動正常停機
按停止按鈕,主電機1和主電機2停止運轉,制動器延時斷電抱閘,正常停機完畢(注意停機前必須先把膠帶上的煤全部運完,防止下次重新起動)。
7、當系統出現故障時,則自動開啟故障蜂鳴器告知操作者在解除故障后,按下"復位"按鈕,故障指示燈滅,同時解除故障鎖定,故障音響。
如系統出現煙霧故障,則自動接通灑水功能,對滾筒進行灑水,若要終止灑水,可按下"復位"按鈕來終止。
(五十一)4MG-200(150)W滾筒式采煤機操作規程
一、采煤機的操作順序:
1、接通電氣隔離開關;
2、開通水閥;
3、點動電機停穩后,閉合截割部離合器;
4、啟動電機;
5、正反牽引;
6、正常停車:停牽引、停截割電機、停牽引電機、再停水;
7、緊急停車:撳緊急停止按鈕或打開隔離開關。
二、采煤機操作注意事項:
1、開機前必須檢查機器附近有無人員工作;
2、開機前必須置牽引手把于零位,截割部離合器位于脫開位置;
3、先供水后開機,先停機后關水;
4、經常觀察油位及有無滲漏;
5、未遇緊急情況,不要使用緊急停車;
6、觀察油位、油溫及聲響,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并即時排除故障;
7、隨時注意滾筒位置,防止割頂梁或鏟煤板;
8、如低壓表壓差超過0.5MPa,必須更換精濾器,背壓低于1.7MPa時,必須清洗或更換粗濾芯;
9、較長時間停機或換班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并把離合器手把脫開,并關閉水閥開關;
10、隨時注意電纜運動狀態,防止電纜和水管擠壓,敝勁和跳槽等事故的發生。
三、采煤機的操作:
1、開機前應檢查冷卻水的水量,先通水后啟動電動機,嚴禁斷水使用,當電機長時間運行停機后,不要馬上關閉冷卻水,發現有異樣聲響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2、合上離合器時,撥出定位銷,抓住手柄,將推桿軸和細長扭矩軸推進,恢復漸開線花鍵與電機轉子內花鍵的聯結狀態,重新裝好定位銷。
3、將隔離開關手把置于接通位置,將停機按鈕QS解鎖。
4、按下按鈕座上的按鈕(S),保持3秒鐘后松開,使采煤機帶電,兩臺截割電機和泵電機開始工作。
5、按下按鈕組,指令器上的左右牽引按鈕選定采煤機的牽引方向。
6、按下按鈕組,指令器上的加速和減速按鈕選定采煤機的牽引速度。
7、若需要搖臂動作,可按下指令器上的搖臂升降鍵,使搖臂動作。
8、若需要牽引停止,可按下按鈕座上的牽引停止按鈕(S)或指令器上的牽引停止鍵,則采煤機停止牽引。
9、如果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異常,需要及時按下指令器電控箱上的緊停按鈕(S),使采煤機停止工作。
四、采煤機使用中注意事項:
1、截割機構使用時注意:開機前應先檢查冷卻水的水量,先通水后啟動電機,嚴禁斷水使用,當電機長時間運行停機后,不要馬上關閉冷卻水,發現有異常聲響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2、滾筒及截齒、噴嘴均屬易損件,正確維護和使用滾筒應注意:
①、檢查滾筒上截齒和噴嘴是否處于良好狀態,若發現截齒刀頭嚴重磨損,應及時更換,若噴嘴被堵,亦應及時更換。
②、檢查滾筒上的截齒和噴嘴是否齊全,若發現丟失應及時 補上。
③、截齒和噴嘴固定必須牢靠。
④、檢查噴嘴冷卻系統管路是否漏水,水量、水壓是否合乎要求。
⑤、固定滾筒用的螺栓是否松動,以防滾筒脫落。
⑥、采煤機司機操作時,做到先開水后開機,停機時,先停機后停水,并注意不讓滾筒割支架頂梁和輸送機、鏟煤板等金屬件。
五、輔助裝置、噴霧冷卻裝置使用注意事項:
1、對噴霧系統的日常維護,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各噴霧情況,如有堵塞或丟失,應及時處理。
2、注意內噴霧供水裝置密封端蓋泄漏孔,如發生線狀漏水現象,應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更換水封。
3、電機進出水口安全閥整定壓力分別為1.5MPa、1.2MPa,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閥開啟,應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
4、定期檢查和清洗水閥的過濾器。
5、從噴霧泵站至采煤機輸水膠管各連接管應密封不得有滲漏現象,當采煤機有連續半小時以上時間停機時,應關停噴霧泵站。
六、采煤機維護和檢修:
(一)、采煤機的注油:
1、必須按注油圖表標明油脂牌號加油不允許混用。
2、油液存放、運輸必須防水防塵。
3、盛、貯油容器必須洗凈。
4、井下檢修開大蓋時,必須支蓬、灑水滅塵,并嚴防煤塊、巖渣、工具、手套等雜物落入油池。
5、嚴禁用紗布、被布,綿紗等擦洗液壓油池及液壓元件,而應用泡沫塑料或綢緞擦抹。
6、各部分油位應在適當位置。
7、注油詳見注油表。
(二)、日常維護:
1、日檢:
①、各大部件連接松緊程度;
②、電纜、水管、油管有無破損;
③、各部分的滲漏情況;
④、各部分的油位;
⑤、操作機構的準確性、靈活性及可靠性;
⑥、齒座有無損壞,更換刀齒;
⑦、噴嘴是否堵塞水閥工作是否正常;
⑧、銷軌固定是否牢固、齒軌輪和銷軌的嚙合情況;
⑨、鏟煤板是否脫落;
⑩、運轉時的壓力、溫升及聲響。
2、周檢:
①、清洗粗濾器;
②、檢查各壓力表;
③、對司機日檢工作進行督促并做好必要的記錄。
3、季檢:
從放油口取樣化驗液壓油和齒輪油的油質,除周檢內容外,對遺留的較大問題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記錄要求注明時間、地點、存在問題、檢修內容、遺留問題、檢修人、使用單位負責人。
(五十二)掘進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司機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動作原理,能熟練、準確地操作機器,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
安全規定
1、必須堅持使用掘進機上所有的安全閉鎖和保護裝置,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不能隨意調整液壓系統、霧化系統各部的壓力。
2、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器控制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3、堅持使用前照明燈和尾燈。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4、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5、掘進機停止工作和交接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6、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7、各種電氣設備控制開關的操作手柄、按鈕、指示儀表等要妥善保護,防止損壞、丟失。
8、司機必須精神集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操作;開機要平穩,看好方向線,并聽從工作面人員指揮。前進時將鏟板落下,后退時將鏟板抬起。發現有冒頂預兆或危及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
9、司機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填寫交接班日志,對機器運轉情況和存在問題要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
操作準備
1、接班后,司機應配合班組長認真檢查工作面圍巖和支護、通風、瓦斯及掘進司機周圍情況,保證工作區域安全、整潔和無障礙物。
2、開機前、對機器必須進行以下檢查:
(1)各操縱手把和按鈕應齊全、靈活、可靠。
(2)機械、電氣、液壓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應正常可靠,零部件應完整無缺,各部連接螺絲應齊全、緊固。
(3)電器系統各聯接裝置的電纜卡子應齊全牢固,電纜吊掛整齊,無破損、擠壓。
(4)液壓管路、霧化系統管路的管接頭應無破損、泄漏。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將所有延長的電纜、水管沿工作面準備好,懸吊整齊,拖拉在掘進機后方的電纜和水管長度不得超過10米。
(5)減速器液壓油箱的油位、油量應適當,無滲漏現象,并按技術要求給機器注油、潤滑。
(6)轉載膠帶機應確保完好、托輥齊全。
(7)切割頭截齒、齒座應完好,發現有掉齒或嚴重磨損不能使用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控制回路開關,打開隔離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
(8)裝載爬爪、鏈輪要完好。刮板鏈垂度應合適,無斷裂丟銷現象,刮板齊全無損,應擰緊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動。轉載機的膠帶和接口無破裂,膠帶松緊程度適當。
(9)履帶、履帶板、銷輪保持完好,按規定調整好履帶的松緊度。
(10)水霧化(噴霧)裝置系統、冷卻裝置、照明應良好。水質,水壓,流量應符合規定,噴水管路、噴嘴應暢通。
3、經檢查確認機器正常并在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合上電源總開關,按操作程序進行空載試運轉,禁止帶負荷起動。
正常操作
1、開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合上隔離開關,按機器技術操作規定順序起動。一般起動順序是:液壓泵------膠帶轉載機-----刮板輸送機(裝載機)------截割部。
2、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切割工作,根據不同性質的煤巖,確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3、巖石易破碎的,應在巷道斷面頂部開始掘進;斷面為半煤巖,應在煤巖結合處的煤層開始掘進。司機要按正確的截割循環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項:
(1)掘進半煤巖巷道時,應先截割煤,后截割巖石,即按先軟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況下,應從工作面下部開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須考慮煤巖的層理,切割頭應沿層理方向移動,不應橫斷層理。
(4)切割全煤,應先四面刷幫,再破碎中間部分。
(5)對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對較破碎的頂板,應采取留頂煤或截割斷面周圍的方法。
4、截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巖石硬度大于掘進機切割能力時,應停止使用掘進機,并采取其他措施。
(2)根據煤巖的軟硬程序掌握好機器推進速度,避免發生截割電機過載和壓刮板輸送機等現象,切割時應放下鏟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過載時,司機必須立即停車,將掘進機退出,進行處理。嚴禁點動開車處理,以免燒毀電動機或損壞液壓馬達。
(3)切割頭必須在旋轉狀況下,才能截割煤巖。切割頭不許帶負荷起動,推進速度不宜太大,禁止超負荷運轉。
(4)切割頭在最低工作位置時,禁止鏟板抬起。截割部與鏟板間距不得小于300毫米,嚴禁切割頭與鏟板相碰。截割煤巖時應防止截齒觸網、觸棚。
(5)司機應經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機體兩則的浮煤(巖),掃底時應一刀壓一刀,以免出現硬坎,防止履帶前進時的越墊越高。
(6)當油缸行至終止時,應立即放開手柄,避免溢流閥長時間的溢流,造成系統發熱。
(7)掘進機向前掏槽時,不準使截割臂處于左、右極限位置。
(8)裝載機、轉載機及后配套運輸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轉。
(9)注意機械各部、減速器和電機聲響以及壓力變化情況,壓力表的指示出現問題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10)風量不足,除塵設施不齊不準作業。
(11)截割電機長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卻水,應等電機冷卻數分鐘后再關閉水路。
(12)發現危急情況,必須用緊急停止開關切斷電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開機。
收尾工作
1、按規定操作順序停機后,應將掘進機退到安全地點,并將裝載鏟板、截割臂放于底板上,關閉水門,吊掛好電纜和水管。
2、清除機器上的煤塊和粉塵,不許有浮煤留在鏟板上。
3、在淋水大的工作面,應將機器墊高,確保電機不被淹沒。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機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4、將所有操作閥、按鈕置于零位,放松離合器,切斷電源,關好供水開關。
5、全面檢查掘進機各部件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有問題時應記錄在冊。
(五十三)瓦斯抽放泵站配電室操作規程
一、操作順序:(例如用1#進線時):
1、斷開2#總開關;
2、送1#進線開關;
3、送照明綜保;
4、送水泵開關;
停電時操作順序相反。
二、操作低壓饋電開關:
1、先將開關的操作手柄由閉鎖位置打向分閘位置,則開關保護部分得電,窗口應顯示"O"及電流整套定值
2、若按下復位按鈕,則開關顯示"P"。
3、將開關操作手柄由分閘位置打向合閘,此時斷路器合閘,窗口顯示工作電壓及工作電流,同時顯示"H"即正常運行指示。
4、當開關閉鎖后,若要復位只有保證清除故障后,將手柄打到"分閘"位置,按下復位按鈕兩次,方可使保護器復位,才能重新合閘送電。
5、若開關在合閘狀態時,因電網矢壓而停電,則開關自行閉鎖,在開關重新送電時,須將手柄打回到"分閘"位置,按復位按鈕后,方可再次合閘送電。
三、照明綜保操作:
1、按停止按鈕,搬動隔離開關手柄至停止按鈕自動復位。
2、按啟動按鈕,即送電。
3、停電時按停止按鈕。
四、聯絡開關操作:將手柄打向后方即可送電,搬到前方即停電。
五、水泵操作:
1、按停止按鈕,搬動隔離手柄,到停止按鈕自動復位。
2、用遠控按鈕,起動或停止。
(五十四)調度絞車操作規程
司機必須培訓,熟悉絞車性能,結構和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一、開車前的檢查
1、首先檢查操作地點的支護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匯報有慶領導并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2、絞車各部的螺絲、銷子、擋繩板是否完整、齊全、緊固,潤滑狀況是否良好。
3、絞車底座有無裂紋,固定支柱或錨桿是否齊全、牢固、可靠。
4、檢查剎車裝置(包括自動剎車和工作剎車)調節器節是否正確,閘帶、閘皮是否變形和磨損過量,松緊應適當。
5、檢查鋼絲繩有無斷股,磨損是否超限,鉤頭是否牢固可靠,別棍、保險繩是否完整無損。
6、檢查電氣是否正常,符合防爆要求,開關、按鈕要靈活可靠。
7、信號系統應清晰可靠,信號規定為一停、二開、三倒開、四慢提、五慢倒,嚴禁使用頭燈當信號。
8、在絞車道上下方應設專人警戒人員,不準在絞車運行時有人通過,警戒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
9、經常檢可滑輪、車輪是否牢固、轉動靈活及磨損情況,定期注油。
10、經上述檢查合格并將問題處理后,方可開車。
二、開車
1、聽清信號才準開車,信號不清不準開車。
2、開車時先壓緊制動閘,松開工作閘,送電后慢慢壓工作閘,同時松開制動閘,使卷筒回轉開始工作。在停車時順序相反,首先將工作閘松開,并立即壓緊制動閘,卷筒停止運轉,隨后關閉電動機。開車、停車速度必須均勻,不準猛開猛停。
3、放車時,電動機必須送電運行,嚴禁放飛車。
4、拉不動來硬碰,掛車數必須按規定,嚴禁超負荷運轉。
三、運行中注意事項
1、密切注意鋼絲繩,纏繞應均勻、排列整齊,防止咬繩打死扣和壘繩跳出滾筒。不準把鋼絲繩放完,滾筒上必須留一定數量的保險繩(5--10圈)。
2、絞車在送電運行中,嚴禁將制動閘和工作閘同時使用。
3、注意絞車的運轉聲音和電機、軸承各部溫度,溫度不超過70℃,溫度劇升或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
4、嚴禁運轉中處理故障,嚴禁手摸腳踩運轉部位和鋼絲繩,處理亂繩時必須兩人操作。
5、運行中不論聽到任何不清楚的信號,均應停車。
6、絞車運轉中,手應不離操作手柄,以備發生異常情況時,好及時停車。
(五十五)回柱絞車的操作規程
絞車司機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一、開車前的檢查
1、首先檢查操作地點的支護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處理后再開車。
2、檢查絞車的剎車裝置調節是否合適,閘帶磨損是否超限,各部螺絲和防護罩是否完整齊全緊固,靠背輪間隙是否符合規定,專用螺拴或連結肖子應齊全,不得穿入鋼絲繩。
3、檢查固定支柱是否齊全牢固。
4、檢查鋼絲繩的磨損程度及有無斷股現象,如有斷股嚴禁使用,繩套應用4道24#繩卡卡緊卡死。
5、開關按鈕是否靈活可靠,并符合防爆要求,嚴禁明火操作。
6、信號應清晰可靠,絞車各部潤滑應良好。
二、啟動運行
1、點動電動機,檢查各部是否正常。
2、電機啟動時,剎車要處于松閘狀態,避免頻繁起動。
3、運行中,司機要集中精力,發現異常要立即停車檢查。
4、處理亂繩要二人進行。
5、掛鉤要牢固結實可靠。
6、按規定掛車,嚴禁超載多拉,在坡度5°及以上地方應設保險繩及擋道器。
7、運轉時要聽準信號開停車,拉不動不硬碰,運轉中不得用手摸轉動部分。
三、停車
1、停車時要緩慢使用剎車裝置,避免緊急剎車時斷繩跑野車。
2、停車后,鋼絲繩處于繃緊狀態,司機不得離開。
3、停止使用時,必須將鋼絲繩纏在滾筒上,并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閉鎖。
(五十六)放頂煤支架操作規程
一、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首先清除支架周圍影響支架動作的煤、矸石和其它雜物,以保證支架的油管和動作部件在操作中不被擠傷,并通知泵站開泵。
2、檢查支架各油管連接應可靠,無漏液無錯接。
3、通知支架周圍的人員撤離被操作支架并最少隔一個支架的距離,禁止人員通行。
4、支架必須實行立即支護。一般距采煤機后滾筒3-5米實現立即支護,或利用防片邦梁(板)實現超前支護。
5、操作前要觀察和清理電纜水管等,使之不被擠傷。
6、操作人員要選擇好安全操作位置切勿被矸石機件擠碰傷。
二、移架
1、移架時應根據工作面頂板的情況,選擇移架的最佳方式,確保平穩,準確地將支架前移一個循環,并在新的位置園滿地實現對頂板的支護。
2、在頂板破碎的情況下,最好采用"擦頂移架法"。即首先將支架立柱快速下降,當支架頂梁與頂板稍有距離時,停止降柱,即刻拉架使支架的頂梁與頂板相擦而快速前移,實現帶壓移架,將支架前移到新的位置后,停止拉架立即將立柱升起,然后開前梁,撐開防片邦護板,并使立柱、短柱和防片邦千斤頂達到其初撐力,實現對頂板的完好支護,并防止片邦的落煤。
3、在完整、堅硬頂板的工作面移架時,可首先降立柱、降前梁,收防片邦板,使頂梁與頂板離開一定的距離,而后停止立柱和前梁、防片邦千斤頂動作,然后操作推移千斤頂拉支架到新的位置,停止拉架,最后升立柱,升前梁,撐開防片邦板,實現對頂板的新的支護。
4、移架完成后,將操作伐的各個手把置于零位。
5、移架時可根據移架阻力,適當地收回或伸出側護板(前梁掩護梁和頂梁的側護板),減少移架阻力或調節移架的方向。
6、移架中要觀察被移支架左右,切勿與相鄰的支架發生撇和打架現象,并應在移架中隨時調節,確保支架正確支護頂板。
7、支撐掩護式支架(特別是兩柱的支掩式支架)要注意前梁和掩護梁的張角不得過大,要注意觀察側護板上的限位肖,不可到上極限位置(即防止前梁呈箭式地支撐)以免損壞頂梁千斤頂及其耳座板。
三、推移運輸機
1、推移工作面運輸機時必須在運輸機開動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在停機時推移。
2、推移工作面運輸機時,必須距采煤機后滾筒10米后進行,并且彎曲段不得少于15米,不可出現急彎。除彎曲段外,其余部分不準出現彎曲。
3、通知周圍的其他工作人員,使其撤離到安全位置。
4、操作相應于被推移段的一個或幾個支架的推溜手把于推溜位置,溜子推移到煤邦,并將煤邦的浮煤鏟掃于運輸溜槽中,然后依次將支架的推溜手把搬到零位,完成推移運輸機的工作。這樣依次操作支架手的推溜手把,直到將整個運輸機推至煤邦。
四、支架操作注意事項
1、移架和推溜操作完成后,必須將操作手把全部置于中間位置并立即通知泵站停泵。
2、本架支架如有故障,在排除時,首先應將本架支架的斷流伐關閉,再排除故障。故障清除后,再將斷流伐打開。
3、支架的油管不得隨意拔開,如需拔開必須用清潔的蓋頭抱、堵好,防止煤和臟物進入管內,污染乳化液。
4、每周應對支架上的過濾器進行清洗,防止堵塞而影響乳化液的流動。
(五十七)單體液壓支柱操作規程
一、使用前準備工作
1、注液槍必須與減壓裝置連接,通過減壓后,使液體壓力為15--19MPa。
2、檢查并拆洗管接頭、注液槍、支柱進液伐上的臟物。
3、如果支柱是首次使用,要先把支柱生起,然后卸載以便排出柱內空氣。
二、操作
1、升柱:
⑴、將注液槍嘴插入支柱進液伐口,一定要使注液槍的固定套與支柱進液伐口連接好,以免跑液傷人。
⑵、緩慢扳動注液槍的扳機,使液體進入支柱而升起,一直使支柱撐緊頂板為止。
⑶、支柱的支撐位置要與頂板垂直。安全伐出液口不要面向人走的通道,以免支柱受壓下降時噴液傷人。
⑷、掛好防倒鏈。
2、回柱
⑴、將回撤勾插入支柱上的卸載口一端。
⑵、操作者要站到安全位置,向上板動回撤勾,柱內乳化液便由進液嘴泄出而降柱,然后回柱。
⑶、已回出的支柱應頭部朝上存放在工作面,以免將伐弄臟。
(五十八)MQT-110C1系列液壓鉆機操作規程
一、操作:該機的回轉和進給運動即可獨立運行也可復合操作,工作時將主機豎起且推進機構全部縮回,左右手分別握住操縱機構的支腿控制手柄和馬達控制板機,將給水將置放到合適的位置,即左腳或右腳的附近。工作時,右手先將馬達板機壓下,馬達開始回轉(注;壓下的程度不同馬達的輸出轉速和轉矩也不同),而后用腳踩下水閥的腳踏板,此時鉆桿頂端應有水流出,而后左手向前轉動支腿控制手柄,支腿開始伸出,鉆桿進入鉆進狀態。注意;鉆桿的推進速度及推進力是隨著手柄的轉角大小而改變的,在鉆桿剛度小,巖石硬度小及開孔時采用較小的推力,其他狀態根據實際情況可通過改變手柄的轉角任意調整推力的大小,以實現快速高效鉆進。
二、鉆孔作業;
⒈啟動泵站電機;主機上各操作手柄放在非工作位置,此時泵站上壓力表的指示壓力應不大于2MPa,油箱的油溫在20℃以上,液面在油標的中上部。
⒉支腿空運行;將支腿控制手柄緩慢轉到升的位置,支腿各級油缸應順利伸出。轉到降的位置,各級油缸應順利縮回。
⒊馬達空運行;壓下回轉紀達控制板機,鉆桿接頭應具備由慢到快的受控運轉,同時轉動支腿控制手柄,兩者的復合動作應互不干涉且運行靈活 。
⒋冷卻;踩下冷卻水控制開關,鉆桿頂部應有水流出。
注意;以上各項若達不到要求,不能進行鉆孔作業。
⒌定孔位;空載試驗正常后,將六方鉆桿插入鉆桿接頭的六方孔內,馬達控制板機緩慢壓下,讓鉆桿慢速(或不進行此項操作而讓鉆桿先頂住頂板),推于是機構控制手柄轉動一個較小的角度,支腿慢速上升,讓鉆頭與頂板接觸,將馬達控制板機壓下,鉆進約20mm后開孔完成。
⒍鉆孔;孔位定好后,踩下水閥開關,回轉馬達全速回轉,根據巖石的硬度,調節推進機構控制手柄的轉度大小(即改變推列車長大小),使推列車長與回轉扭矩達到最佳配合實現高效鉆進。
⒎接鉆桿;第一根鉆桿結束后關閉水閥,鉆桿在回轉狀態下,將推進機構控制手柄向相反的方向轉動,支腿回落,鉆桿從孔內拉出,將完成鉆桿插入孔內并與開始鉆桿對接后繼續鉆進。
⒏沖洗孔;鉆孔達到規定深度后,在保持鉆桿回轉及供水不間斷的情況下,使支腿緩慢回落, 以沖掉孔內的殘留巖粉。
⒐供水;鉆桿過程中的沖洗水壓力應在(0。6-1。2)MPa之間,且水質無泥沙。
三、安裝錨桿;
⒈鉆孔完成后取出鉆桿,在鉆桿接頭內插入雙六方套。
⒉將鎖緊螺母擰入要安裝的錨桿上并插入雙六方套內,將樹脂藥包放入孔內,用錨桿機將錨桿及藥包送入到底,隨即使錨桿機快速旋轉數秒直到回轉阻力增大后停轉,保持一定推力直到藥包固結后方能回落錨桿機。
⒊卸下擰在錨桿上的螺母放入墊板,將螺母重新擰入,最后用錨桿機予緊。
四、安全操作規程;
⒈鉆孔前的安全檢查
⑴檢查主機的操作開關均應處于中間位置。
⑵檢查液壓油管連接是否正確。
⑶檢查指定鉆孔的位置,確保頂板的煤幫的穩定,如果不安全,為防止漏頂,尋頂板和煤幫需采用臨時支護。
⑷檢查指定鉆孔位置的底板上有無障礙。
⒉鉆進中的安全措施;
⑴鉆機旋轉時,不能用手或戴手套觸摸旋轉鉆桿,且不允許單手操作。
⑵開孔時支腿不能伸出太快及使用大的推列車長,否則會使鉆桿變形折斷或鉆頭破壞。
⑶鉆機突然加載時,操縱臂會向某一方向擺動,操作者應保持正確的站位,以防扭傷。
⑷當頂板超高時,不允許在鉆機的底部墊襯木,應采用調整鉆桿的長度實現。
五、壓力調節;
⒈拆下油泵排油口的油管,用設備所帶的堵頭將油泵出油口封堵。拆下的油管也需做臨時封閉處理。
⒉松開溢流閥的鎖緊螺母,向外擰調壓桿(壓力減小的方向)。
⒊啟動電動機,向內轉動調壓桿(壓力升高的方向),觀察壓力表的壓力變化,達到規定值或所需的壓力后擰緊鎖緊螺母,蓋上安全帽,拆下堵頭,接好油管。
六、更換液壓油;
用戶選用46#抗磨液壓油,液壓油的使用最長3000小時,更換液壓油時應清洗濾油器及油箱,如濾油器變形及破裂必須更換。
(五十九)TXU--75A鉆機操作規程
一、操作鉆機注意事項;
⒈開車前要檢查鉆機是否安裝平穩牢靠,各部緊固件有無松動情況,檢查變速箱內,油箱內的油面高低,不足時應予補充,檢查抱閘的松緊程度是否合適。
⒉每次變速,接通絞車或斷開絞車,必須首先關閉電動機。
⒊卡緊鉆桿前,要檢查齒瓦螺拴兩邊露出的是否均勻,以免齒瓦螺絲給進油缸相碰。
⒋絞車的兩個抱閘不能同時制動。
⒌絞車不能超負荷吊重。
⒍在運轉過程中有不正常響聲,振動,發熱及漏油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
⒎彈簧卡盤在松開狀態時,不允許使立軸回轉。
二、鉆機的維護;
⒈外露的轉動與滑動表面在每班開車前擦試干凈并于其表面涂一層20號機械油。
⒉在每次拆裝卡盤時,都應在裝配前將絲扣部分和齒瓦的滑動表面涂一層黃干油。
⒊油泵用油需清潔,無雜物、按期更換。
⒋當油箱內的油溫超過70應適當停車冷卻,待油溫下降后再繼續工作。
⒌當每次搬遷前,拆下回轉器及油管后應使用絲堵將油口堵住。
⒍所有罩子和防塵蓋要經常保持完整,不得隨便取消。
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采煤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第2條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和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隊組領導簽字、加蓋隊組公章。
第18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 -----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全電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發現拒爆未處理時。
10、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置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警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出爆破警號。
3、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發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條。
第35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6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規程規定處理。
6、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條 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條 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程和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規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條 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5、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定。
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第43條 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交還發爆器、爆破母線等。
(二)采煤打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打眼人員應熟悉設備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業規程、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以及支護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與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
第3條 檢修煤電鉆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內隨意拆卸和檢修電鉆。
第4條 嚴禁在舊眼、殘眼內打眼,不得在煤(巖)裂縫中打眼,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打眼。打眼過程中,嚴禁用手扶托鉆桿。
第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打眼:
1、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發現煤層內有連續小煤炮聲響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時。
3、在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打眼過程中,出現卡鉆桿、孔內沖擊以及爆孔等動力現象時。
4、發現煤層變潮、煤質松軟,有掛紅、掛汗、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等透水預兆時。
5、打眼中突然遇壓力水從鉆孔流出時(此時嚴禁抽動鉆桿)。
6、工作面局部頂板來壓、片幫嚴重時。
7、懸頂距離、控頂距離或端面距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8、支護不齊全、不牢固時。
9、在自溜運輸工作面,打眼處的上方正在出煤時。
10、抵抗線小于0.5(巖石0.3)米時。
對上述1、2、3、4、5項,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向上級匯報。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打眼,經查明原因處理好后,方可繼續打眼:
1、出現卡住鉆桿時。
2、電鉆聲音突然不正常時。
3、電鉆外殼超溫(60℃或燙手)或有燒焦味時。
4、電鉆鉆桿嚴重震動時。
5、電鉆外殼帶電時。
第7條 搬運、移動電鉆時,必須卸下鉆桿;嚴禁用輸送機運送電鉆、鉆桿和電纜。
第8條 打眼過程中必須停止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9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應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條 工作面傾角超過25°時,工作地點上下方要設置安全擋卡,擋卡高度不小于0.5米;若兩部電鉆同時打眼,其間必須要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11條 工作面有淋水處,必須遮蓋電鉆,以防漏電傷人。
第12條 回柱地點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圍內,打眼和回柱不準平行作業。
第13條 處理拒爆時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組)長直接指導和爆破工的配合下進行打眼。
2、用木簽或竹簽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確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爆炮眼處必須設置顯著標志。
第14條 打放頂眼及過斷層在巖石內打眼,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5條 打眼工作結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況。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注液槍、锨、鎬、側式供水鉆桿、鉆頭等工具。檢查煤電鉆是否完好,煤電鉆綜保是否靈敏可靠,電纜是否有破皮漏電、“雞爪子”、“羊尾巴”;防塵水管是否配齊。
第17條 拉鉆時將電纜套在手把內,手提電鉆手把或肩背電鉆電纜送至工作地點。
第18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敷設電纜,不許隨意扔放、散亂堆積;電纜橫跨輸送機頭、機尾、溜槽和溜煤道時,應在距其0.5米以上懸掛牢固。
第19條 必須事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支護等進行全面檢查,敲幫問頂,排除危幫,由班(組)長指定人員補全空缺支柱,更換失效支柱,及時處理各種不安全隱患,清除炮道內的浮煤和臟雜物。
第20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布、線手套,不要把圍巾露在外面。
正常操作
第21條 打眼最少由兩人操作,一人在電鉆一側領釬定眼,一人在另一側緊握電鉆手把。
第22條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的炮眼布置方式進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鎬刨點定位,定位后,使鉆頭頂緊定位點,間斷地送電2~3次,使鉆頭鉆進煤體。
第23條 鉆頭鉆進煤體后,根據爆破說明書的規定,調整鉆進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時要均勻用力,順勢推進,調節好水量,排出孔內煤粉。成型的炮眼內煤粉必須清理干凈。
第24條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塊煤矸蓋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收尾工作
第25條 打眼工作結束后,拔下鉆桿,卸下鉆頭,切斷電源。將電纜、電鉆、水管等工具運至指定地點整理好。
第26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三) 攉煤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攉煤人員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攉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
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攉煤人員必須在完好支護的保護下攉煤。
第3條 從采空區向外清理浮煤時,必須用長把工具,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采空區內。
第4條 攉煤中,若發現有冒頂預兆時,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并向班(組)長匯報。
第5條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須找班組長和爆破工進行處理,嚴禁自行掏挖和處理。
第6條 在煤堆中發現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揀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條 矸石應置于采空區內,不得放于溜槽。
第8條 傾角超過25°時,要分段設置安全擋卡。
第9條 攉煤時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要隨時觀察支護狀況,發現失腳、卸荷支柱,必須立即通知班(組)長進行調整加固。
第10條 煤壁傘檐超過規定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11條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時,要采用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防塵;在自溜運輸工作面溜煤時,要及時打開溜煤道內的噴霧裝置。
第12條 浮煤清理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巖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時要攉凈見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實底上,否則應通知班(組)長安排先打替柱;分層開采的工作面攉煤到見柱鞋即可,或符合作業規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腳。
第13條 嚴禁站(騎)在輸送機上攉煤。
第14條 輸送機停止運轉時,不準攉煤。
第15條 機采工作面,禁止人員進入機道內攉煤。
第16條 炮采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支柱,否則不準攉煤。
第17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
1、鋪設的溜槽要平直,溜槽之間應用鐵絲連接牢固。
2、必須按規定在溜煤道設置擋煤卡,看擋卡口的人必須在護身板的保護下工作。
3、處理溜煤道脫節溜槽或在溜煤道從事其他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以上5米處設置安全擋卡。
4、要用鎬、錘及時處理大塊煤、矸。
5、溜煤期間不準行人,同時應在下方設置警戒。
第18條 有沖擊地壓的工作面,必須在放炮30分鐘以后進入工作地點攉煤。
操作準備
第19條 備齊鍬、鎬、錘等工具。
第20條 進入工作地點要檢查頂板、煤壁及支護狀況,先敲幫問頂,由班(組)長指定人員(支柱工)補齊缺柱、更換失效支柱,處理不安全隱患。
第21條 清除作業區間控頂范圍內的障礙物。
正規操作
第22條 先灑水滅塵,再清理材料道、人行道內的浮煤,后攉炮道內的煤。
第23條 要握緊鍬把,自上而下攉煤。先從煤堆邊沿把煤順勢推入溜槽內,再沿底由溜槽邊向煤壁方向逐步將煤攉入溜槽內,攉煤過程要進行灑水滅塵。
第24條 應先裝碎煤,后裝塊煤,以防塊煤滾動傷人。
第25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攉煤完畢后,要自上而下將溜槽撤除并豎放整齊。
收尾工作
第26條 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點;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四)單體支護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單體支護人員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余網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工作面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礦上研究確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米;支柱與推移輸送機的距離不得大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小于50千牛;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操作準備
第17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鎬、錘、斧子、鋸等工具,并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正常操作
單體液壓支柱與摩擦式金屬支柱支護操作
第20條 架設帶帽點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煤粉-----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給支柱帶帽-----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掛液壓升柱器-----給柱帶帽-----升柱。
第21條 架設掛梁支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清洗注液閥煤粉-----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
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掛液壓升柱器-----升柱-----打緊水平楔。
第22條 操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掛網時將網展開拉直,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連接。
2、掛梁支柱時,每組不少于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處兩手抓住鉸接頂梁將其插入已安設好的頂梁兩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頂梁圓銷并用錘將圓銷打到位。
3、插調角楔時,先將頂梁托起,然后從下向上將調角楔插入,使梁與頂板間留有一定的間隙(0.1~0.15米或按作業規程規定)。
4、豎立支柱前,要按作業規程規定確定柱位,清掃柱位浮煤,刨柱窩、麻面、放置柱鞋,對號回出臨時密集支柱。
5、支柱時,人員要站在支柱地點上方操作。
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1人扶柱,將手把體和注液閥調整到規定位置;1人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嘴,然后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開動手把均勻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達到規定初撐力為止。
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1人抽出活柱并扶好,另1人掛好升柱器,關閉升柱器放油閥,搖動手柄進行緊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升緊并達到規定初撐力,打緊支柱水平楔后卸下升柱器。
6、升柱后要及時拴好防倒繩。
7、單體液壓支柱架設工作結束后,必須對新架設的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3條 應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鋪網、掛梁、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柱。
第28條 頂板破碎、煤壁片幫嚴重時,應掏梁窩掛梁,提前支護頂板;提前支護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木支護操作
第25條 架設帶帽木點柱程序:
量好排、柱距 清理柱位 將木柱細端插入柱窩、粗端朝上舉起 放上柱帽 將柱和柱帽朝向工作面傾斜上方斜立與頂板接觸 用錘由輕到重敲打結實。
第26條 順山棚子和走向棚子的架設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方法進行。
第27條 急斜工作面采用木支護的,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放置好底梁;不使用底梁的工作面,必須用木料在人行道兩側支柱的根部搭設臺階。架設支柱前,必須在支柱位置的上方設置擋卡。
特殊操作
第28條 架設木垛操作程序:
確定垛位 清理垛位 順走向碼放底層 順傾向碼放第二層 順走向、傾向交替碼放到與頂板緊密接觸為止 打好加緊楔。三角形木垛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第29條 架設木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架設木垛應選用相同規格的木料,其長度應不小于1.2米,木料之間必須采用平面接觸,不準使用圓木,三棱木,腐爛、破損和變形的木料。
2、木垛一般應架設成長方形、方形或實心的,靠工作面一側及其側面的一面必須打齊。四角都必須打緊加緊楔,加緊楔不得打在頂層。
3、木垛層面應和工作面傾斜面相一致,迎山角應與基本支架的迎山角相一致;上、下方向各層的接觸點必須保持在一條直線上。
4、木垛應碼放在基本支柱的上方,架設時超前于放頂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5、在斷層或裂縫處碼木垛時,必須將木垛分別碼于斷層或裂縫的兩邊,不準在其正下碼一個木垛。
6、傾斜、急斜工作面的木垛下方必須架設好護柱,架設前應在垛位的上方設置擋卡。
第30條 密集支柱和叢柱的規格、數量、排柱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度不小于0.5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間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1條 抬棚的架設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保證與基本支架接實,架設時超前于放頂的距離不得小于作業規程規定。
第32條 戧柱的位置、數量和架設方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收尾工作
第33條 將剩余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4條 按規定進行交班。
(五)端頭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端頭支護人員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端頭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在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余網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穿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小于50千牛;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第17條 切口內的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達到第16條要求。嚴禁在切口內空頂作業。
第18條 采用長鋼(板)梁支護的,長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齊頭并進。
第19條 采用雙楔頂梁支護的,雙楔要成對使用齊全,反向插入打緊,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長度不得小于30毫米。
第20條 端頭支護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得大于0.5米。
操作準備
第21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鍬、鎬、錘、斧子、鋸等工具,并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2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23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正常操作
第24條 架設四對八架長鋼(板)梁操作程序:
清理切口柱位——準備好支柱和背料——將移梁器掛在被移鋼梁上 ——卸載降柱 移動梁體——背頂——補柱升緊。
第25條 移動長鋼(板)梁要符合下列規定:
1、至少要有3人協同操作。
2、正常情況下,必須保持一梁三柱,移輸送機時可一梁二柱,移完輸送機后必須及時補齊。
3、柱爪必須卡住梁牙。
4、支柱升緊后,必須拴好防倒繩。
5、支設工作完成后,必須對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6條 雙楔調角定位頂梁操作程序同單體支護工第21條,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窩爆破后要及時鋪網、掛梁。
2、雙楔必須齊全、打緊。
3、要自下而上回撤輸送機頭(尾)前一排支柱,將輸送機推移到位,對號及時支設好輸送機頭(尾)的正規支柱。
第27條 十字鉸接頂梁的操作程序同鉸接頂梁。
第28條 端頭與巷道接茬處采用2型鋼梁支護的,操作同端頭長鋼梁。
收尾工作
第29條 將剩余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0條 按規定進行交班。
(六)人工頂板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人工頂板人員要熟悉人工頂板的操作工藝,工作面作業規程,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鋪設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檢查頂板、煤幫、支護情況,發現隱患時,要停止鋪設,匯報處理。
第3條 鋪設時必須超前回柱12米以上。水平分層工作面,回柱與鋪設不得同時作業。
第4條 鋪設后必須及時向采空區內注水或注泥漿。
第5條 鋪底網要在移溜后立即鋪設。網間搭接長度,沿傾斜金屬網不得小于0.2米(竹、荊笆不小于0.3米);沿走向不得小于0.15米(竹、荊笆不小于0.2米)。鋪雙層網時,上下兩層網的搭接沿走向不得少于0.1米,沿傾斜不得少于0.3米,雙縫要雙聯。
第6條 各種人工頂板材料的鋪設都要做到嚴密、齊直、平整。不得漏鋪和留有空隙,機頭、機尾及上下巷道都要鋪設齊全;網邊要對齊,鋪成直線,搭接符合要求,金屬網沒有卷網現象,荊笆沒有錯位現象;緊貼頂板或底板,不出現凹凸不平及波浪式的緊松、疏密不均現象。
第7條 笆、網、底梁等材料在工作面內都要擺放整齊,不得雜亂堆放,影響行人及工作安全。
第8條 采用掛網方式時,必須將局部冒頂處的空頂接嚴實,確認安全后方可掛網。
操作準備
第9條 備齊鉗子、牙鉗、鎬、鐵鍬、聯網鉤等工具,足夠的金屬網、鍍鋅鐵絲14號以上)、管箍、連接頭、7.5~10米長的小膠管等備件材料。
第10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是否安全可靠,有無妨礙工作的支柱;鋪底網的巷道浮煤、浮矸是否已清理,底板是否已找平。
第11條 檢查采區內供水管路至工作面的管路閘門有無損壞及漏水。
第12條 鋪底網前將網道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的浮煤、矸、雜物清理干凈,將網邊露出,并在下底梁前,按規定挖底溝。
第13條 將工作面的供水管、膠管移至新刮板輸送機道靠采空區側(在放頂前移設好),并和上口順槽的注水管接好。
第14條 按規定將金屬網等材料運至工作面指定位置。
正常操作
鋪底網
第15條 鋪網時要向煤幫伸延鋪網,超出所鋪柱根0.1~0.2米。若需下底梁,則先下底梁后鋪網。
第16條 按工作面坡度鋪設底梁,并使各底梁的高度保持一致,不得高低不平,底梁下不能有空隙。若不刨底梁槽,兩底梁間必須用浮煤填平。
第17條 底梁方向可垂直工作面或成45°角,底梁鋪設不得彎曲,要成一直線。兩排底梁要對接(或搭接)、對齊。
第18條 無論是單層網還是雙層網,鋪網時應網邊對接,網邊交錯。必須對好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網卷之間的網頭也要分別對齊接好。
第19條 鋪雙層網時,先鋪一卷或數卷下層網,再及時鋪上層網。先將網頭的網邊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固定起來,然后開始展網,鋪平鋪直后,及時聯網。
第20條 聯網用鍍鋅鐵絲(或尼龍繩等),折成雙股,彎成60°~80°的鉤,穿過網邊的網孔,用聯網鉤,擰夠三圈,按前進方向將刷頭鉛絲壓下,如此一道緊接一道地聯網。交錯鋪網時,必須聯夠雙層三片網邊,雙道聯接(網頭接頭處相同)。對接鋪網時,必須聯夠雙層四片網邊,單道聯接。聯網卷接頭處四層四片,雙道聯接。
第21條 一般應采用先鋪網后支護的方法。鋪網前先扶好臨時棚子和貼幫點柱,掛好懸臂梁,攉凈浮煤,找平底板,然后進行鋪網工作。網鋪平后,先稀聯,待支上支柱后再密聯。網上的支柱必須穿鞋,以免壓壞網。
第22條 采用先支護后鋪網的方法(包柱法)時,要嚴格控制包柱的聯網距離,柱孔兩端要聯接牢固。聯網孔距柱邊不大于5個網孔;因補柱包網困難時,應先在網上打臨時支柱,換下妨礙鋪網的柱子。
掛頂網
第23條 金屬支柱、鉸接頂梁的掛網操作順序與鋪底網基本相同。掛網時一般應自上而下一卷一卷地依次吊掛。先稀聯幾扣,然后用懸臂梁或托棚托住,再按聯網要求聯網。網下的柱頭必須有帽或托板。
第24條 采用液壓支架支護頂板的,掛網工應在移架、推溜后、刮板輸送機停轉時,按照展網、聯網、拉網、放網的順序操作。先將新金屬網壓在垂掛的金屬網的煤壁側;接著用聯網鉤和0.6米長的雙股12~14號鍍鋅鐵絲將前后二片網擰緊(三圈),其扎結點按二片網的邊線三角形布置,并把接頭往下壓平;然后在支架前梁下設掛網鉤,聯網后,將網折掛在前梁下;待采煤機割過后,將折掛的網放下放順,為移架作好準備。
網下補網
第25條 應選用大小適宜的網片進行補網。網破壞嚴重時,必須先架設棚子用托梁托住網片,然后再進行補網。
第26條 在有坡度的工作面補網時,人員要站在上方,先聯網片的上邊,然后依次往下聯結。
第27條 采煤過程發現壞網時,補網人員要緊靠支柱由上往下操作,禁止靠煤壁補網。
鋪設竹笆、荊笆
第28條 笆片的鋪設順序和金屬底網的鋪設順序基本相同。笆下底梁的鋪設和網下底梁的鋪設相同。
第29條 鋪單層笆時,沿傾斜兩柱間的空隙,一般要用符合其面積大小的笆聯結。小笆與左右及兩巷每邊最少要用兩道鐵絲聯結牢固。
第30條 笆間要用鐵絲聯結,再用板皮將接頭壓住,板皮兩端用鐵釘釘在底梁上。若排距太大,笆不夠長時,必須補底梁或補長笆使笆能釘牢固。
第31條 鋪雙層笆時,靠底梁頭一層要垂直工作面,上層要平行工作面。
第32條 嚴禁使用腐朽或松亂不齊、鐵絲不緊的笆簾。
注水、注漿
第33條 注水、注漿時要遵守注水、注漿工操作規程,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4條 一般的方法是從下到上,每隔12 3米左右,用膠管與主膠管接上,打開水閥門,從下到上每個棚擋中向采空區由頂板逐步向底板均勻噴射壓力水,直至濕透為止。注水到上風巷后,關好水閥門,將水管盤好,放在指定地點。
第35條 注水過程中應間斷地去下順槽觀察,使灑水既能濕透,又不造成下順槽被淹或淤塞。
第36條 采空區注漿操作順序和向采空區注水的操作順序基本相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配合作業,一人掌握漿管噴頭,均勻周密向采空區灌注黃泥漿,另一個人配合移設、檢查管路及信號聯系。
第37條 送漿前,要用電話與注漿站聯系;先用清水沖洗管道,后送黃泥漿;發生管路崩裂、堵塞時,應立即聯系停止供漿,處理妥善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38條 采空區已全部注完漿后,立即聯系停止供漿,并放出清水沖洗管路,以防泥漿沉淀堵塞管路。
收尾工作
第39條 清理好工具,按規定進行交接班。匯報注水、注漿情況并填寫日志。
(七) 回柱放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柱放頂人員必須熟悉工作面作業規程、頂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頂、底板巖性及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回柱放頂時,必須每2~3人一組,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支架周圍情況,觀察人除協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嚴禁單人獨自操作。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斷繩抽人的安全地點,使用長柄工具卸載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條 回柱放頂應由下往上,由采空區向工作面按順序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內作業。
第5條 回柱與支柱、割煤的距離及分段回柱時的分段距離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條 工作面初次放頂、結束放頂或頂板大面積不冒落等情況下,除按安全措施執行外,必須在區(隊)長、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頂還必須有初次放頂領導小組人員在現場監督指導。
第7條 工作面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回柱時要在區(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并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各項規定。
第8條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種支護歪扭,質量不合格,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架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質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頂。
第9條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須選擇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進行回柱操作。
第10條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時,開口和收尾必須選擇在頂板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處理工作。嚴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長度的方法確定開口、收尾位置。
第11條 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嚴禁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面,待壓力穩定,經區(隊)、班長檢查及處理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條 在有沖擊地壓危險煤層工作面回柱時,如發現有煤炮頻繁、煤幫噴爆、頂板斷裂聲沉重等沖擊地壓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回柱,發出警號,將所有人員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3條 回收出的支柱應將其支撐在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載;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條 工作面用兩臺絞車同時回柱作業時,不準在同一排距內有兩根鋼絲繩同時運行;每臺絞車分別使用各自的信號線。如果下部絞車安設于工作面內,絞車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5條 嚴禁采用拉大網的方法進行回柱。嚴禁使用工作面和順槽刮板輸送機回柱。
第1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回柱放頂:
1、支護不完整或退路不暢通時。
2、回柱附近其他人員未按規定撤離時。
3、上分層工作面沒有注水而本層又無降塵措施或網下采煤破網未補時。
4、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
5、特種支架沒有按規定距離提前架設時。
6、放頂分段距離小于規定距離時。
7、回孤柱沒有架設臨時支柱時。
8、有竄矸可能,但沒有掛好擋矸簾時。
9、急斜工作面放頂的下方沒有設擋卡時。
第17條 斷層處和撤面時回柱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規定執行。
操作準備
第18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錘、斧、鎬、鉤、釬等工具和必備材料。
第19條 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和頂板冒落情況,工作面有無異常現象,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20條 選擇好分段開口、收尾位置。
正常操作
第21條 人工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后,拆除原特種支架。
2、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分段開口處架設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3棵。
3、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4、在需回梁的煤幫側梁上從下往上插好調角楔,并打緊。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松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取出支柱后支設在規定位置。
6、回梁時,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錘打脫調角楔后再將梁的圓銷打脫,使該梁脫離連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碼放到指定地點后,方可繼續回柱放頂。
第22條絞車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后,拆除原特種支架,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2、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3、信號工發出松繩信號,回柱工從上往下拖拽主繩,下放到位后,發出停止信號。
4、用繩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與主繩鈞連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松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載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回木支護時,還應用另一個繩套拴好梁并用錘、撬棍使支柱與梁錯口,拴好繩后退到安全地點,發出緊繩信號,將支柱和梁拖至適當位置,發出停車信號,停止緊繩,取出支柱、梁并碼放到指定地點。
6、回梁時,用錘敲打梁的圓銷,使該梁脫離連接;往外拖梁時與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長柄工具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繼續回收。
第23條 回柱放頂工要做到“三勤、兩高”。即勤拴、勤拉、勤揀,回收率高、復用率高。
第24條 當采高大于頂梁長度時,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調角楔和梁的圓銷,使頂梁落下并拖出。
第25條 當采高小于頂梁長度時,應先退出頂梁圓銷,后回柱,落柱時同時落下頂梁并一起拖出。
第26條 遇難回、難取的支柱和梁時,處理之前,首先要打好臨時護身柱或替柱,最后將替柱回出。
第27條 難回支柱的處理:
1、頂板壓力大,支柱一松馬上壓下時,要打上臨時支柱以控制頂板,然后采用挑頂、臥底的方法進行回撤,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進行回撤。
2、當支柱頂著巖塊不能下縮,巖塊又不好處理時,待頂板穩定后,將柱腳用鎬刨開,用撬棍來回轉動直到將柱回出。
第28條 拴柱或拴梁前要詳細檢查頂板周圍情況,判斷安全后,方可近前拴柱梁,并迅速將繩套掛在大鉤上,嚴禁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
第29條 不得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嚴禁用錘砸油缸。
第30條 如支柱三用閥損壞或活柱被壓不能卸載時,不得生拉硬拽,必須采用挑頂、臥底或打臨時木柱支撐頂板將單體液壓支柱回出。
特殊操作
第31條 回收上、下順槽支柱時應按照由采空區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順序依次進行。最大滯后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32條 按規定補齊新切頂線一排應支設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種材料,應當班清理、碼放在指定地點。
收尾工作
第33條 回收的柱、梁和背頂材料要按規定支設或碼放整齊;柱梁如有丟失、損壞,應如實匯報出具體編號,以便及時補充。
第34條 將回收出的折梁斷柱、廢料或失效柱、梁及時運出工作面并碼放整齊。
第35條 對放頂區域內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有竄矸處,必須用材料擋矸。
第36條 向接班人或班長交待工作情況及柱、梁數量。
(八)運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運料人員必須熟悉工作范圍內的巷道關系,車場、軌道、道岔、坡度情況及工作面和巷道支護狀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材料的規格質量下料,不準將不合格的材料運往工作面。
第3條 運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輸送機、小絞車等。
第4條 嚴禁在變電所、水泵房、空氣壓縮機房,爆炸材料庫及附近1米內,頂板破碎、壓力大、支護損壞或不齊全處,巷道斷面小、影響通風行人等處堆卸料。
第5條 裝卸、運送摩擦式金屬支柱時,應將柱心或活柱插入柱套內,打緊水平楔;裝卸、運送單體液壓支柱時,應將柱筒內的乳化液放凈,活柱收縮到位。
第6條 裝拱型支架時,兩邊必須用木墩或木楔擠緊,防止滾倒。
第7條 裝卸料時,應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許站在當中,以免材料滾下傷人。
第8條 裝車前,必須將車停穩,把車輪制住,以防車自動滑行傷人。嚴禁使用損壞失修的材料車。
第9條 人力推車運料,必須遵守推車工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
第10條 極薄煤層或溜煤眼離棚梁、頂板距離小于23 $米的工作面,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料;彎度較大的物料,寬度大于溜槽寬度的物件,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送。嚴禁倒開刮板輸送機運料。
第11條 機組下面嚴禁過料。
操作準備
第12條 備齊繩索、鐵絲等用品,了解工作面所需材料和存貯材料情況,所需材料車數量及存放地點。
第13條 檢查運料線路的巷道支護情況,軌道、道岔的質量;材料車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操作順序
第14條 運料工的操作順序:準備用品----檢查----處理問題----裝料----運料----卸、堆料往工作面送料----工作結束.
正常操作
裝卸料
第15條 裝料時一般應不超過車沿高度,若巷道頂或棚梁距離車沿凈高0.6米以上時,可超過車沿高度裝料,但最多不得超出車沿0.3米。所有物料必須綁牢。
第16條 裝運柱帽、楔子等小件物料時,應用繩索將其捆綁結實,以防運送過程中散失。
第17條 搬取物料時,先取上層,從上往下逐層搬拿,不得先抽取中、底層而懸空頂層。嚴禁放垛取料。
第18條 一車內盡量裝同一長度的物料。一車內裝不同長度的物料時,必須將長料放在底層,短料放在上部。
第19條 2人同時裝卸料時,必須互叫互應,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不得盲目亂扔。
第20條 材料必須卸在指定地點,不許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須在水溝上卸料時,水溝上應橫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鋼軌,不得將料扔在水溝里。
第21條 卸料時應小心,不得砸壞水管、電纜、電話線等。
第22條 堆放材料場要保持整齊清潔。碼放材料時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料垛要下寬上窄,每碼放一層要橫放兩塊木板或笆棍,以防滾動。料垛的邊沿距軌道不得少于米0.5米。
平巷、斜巷運料
第23條 平巷、斜巷運料要遵守前述規定。斜巷采用小絞車運料時,必須執行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并由相應工種進行操作。
刮板輸送機運料
第24條 運料前,要先和工作面人員、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使用地點必須有人取料或有人跟隨取料。
第25條 向刮板輸送機放料時,木板梁、金屬鉸接頂梁要平面朝下,大頭在后;金屬網卷放入刮板輸送機鏈板中;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柱筒朝前,柱鎖、柱閥朝上。
第26條 放料間距:1.5米以下的坑木、1.3米以下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于3米;1.5~2.5米的坑木、1.3~2.0米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于5米;2.5~3.2米的坑木及2.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不得小于8米;金屬網卷不得小于5米;成捆的柱帽、楔子、小桿、荊條、竹笆不得小于2米。
第27條 從刮板輸送機上取料事先要選擇好取料的地點及存放的位置;取料時,應站在刮板輸送機邊靠采空區一側,面朝刮板輸送機運料方向下方,稍彎腰,做好取料準備。
第28條 取料時,必須拿料的后端,抬起拖出溜槽。嚴禁靠著棚子和迎面對著來料,抓拿料的前端。
第29條 取木料時,用手提起木料運行方向的后端三分之一處,將料拖出溜槽外,斜放入人行道,放穩并擺設整齊。
第30條 取鉸接頂梁時,抓住頂梁后端提起,先放入人行道內,然后將絞接頂梁放在適當地方。
第31條 取金屬網時,用手將金屬網后部抓起,拖出溜槽外,放到人行道內,并擺齊放穩。
第32條 2米以上木料及1.5米以上摩擦式金屬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必須要停止刮板輸送機后取出,并擺齊放穩。嚴禁開機時取料。金屬支柱要立放整齊。
第33條 運煤運料同時進行時,溜槽內煤的高度為溜槽的1/5~2/3為宜。
第34條 外運回收材料或破損材料時,平巷各臺刮板輸送機應該單獨操作,在每臺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處都必須有專人看守和倒料,當一臺刮板輸送機長超過40米時,中途必須有人看管。
傾斜、急斜工作面運料
第35條 運料前要檢查所用的繩索是否結實,若有破損,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36條 自上往下運料時,要站在料的旁邊,不準超過材料前端,也不得站在柱子的正前面。
第37條 下料前必須檢查周圍支架、腳手架、拉條是否齊全牢固,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下料時,在其傳料線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
第38條 工作面要存料時,必須在其下部打好柵欄,碼放的材料不得超過柵欄高度。
第39條 急斜工作面運料時,應在準備班自上而下由運料工上遞下接傳料,分次分段備料堆碼。每分段的料應橫放于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擺設整齊,不得影響通風、行人和運煤。嚴禁從上口一次放料到下口。
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40條 用繩拉料時要拴緊大頭,距頂端至少0.3米,不得拴活扣。
第41條 在緩傾斜工作面由下往上拉料時,2人相距不得少于10米。傾斜及急斜工作面不得2人同時背扛材料,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工前將卸空的材料車、礦車推到不阻塞其他車輛的運行及影響行人與通風的指定地點。
第43條 檢查、清點儲料場的存料品種、規格、數量,向下班運料工或區(隊)值班人員匯報。
(九) 回采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回采巷道維修人員必須熟悉頂板控制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第3條 維修巷道每組最少2人操作,嚴禁單人作業。
第4條 工作面上、下順槽20米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所有支柱柱頭必須拴好,防止倒柱傷人。
第5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只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第6條 凡巷道支架發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都必須及時更換。
第7條 維修時,要隨時注意頂板,防止頂板落石傷人,必要時應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遇大冒頂時,必須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
第8條 架設臨時支架要牢固可靠,嚴禁一梁一柱。
第9條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動頂幫時,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牢固處。
第10條 從原棚梁下打臨時點柱開始,到新支架架設好之前,嚴禁人員通過。
第11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工作時,必須首先與刮板輸送機司機取得聯系,并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事先必須按規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時,必須先支后回,補一架拆一架,嚴禁空頂作業。
第13條 更換棚腿時,必須在所換棚腿側的梁下打上支柱,支護好頂梁后再換棚腿。
第14條 更換棚梁時,必須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并用材料將棚腿背好。
第15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條 嚴禁使用順槽刮板輸送機拉撒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絞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回柱絞車的有關規定。
第17條 嚴禁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
第18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凈,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不得亂堆放,以免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
第19條 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
操作準備
第20條 備齊所需的各種材料,掩蓋或移設好工作地點的管線和設備。
第21條 詳細檢查維修地點周圍安全情況,清理好安全退路。發現折梁、斷柱、片幫、冒頂等威脅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必須妥善處理。
第22條 維修工作與其他工種工作交叉互相影響時,必須與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正常操作
第23條 在預回撤棚子的外側架設好臨時支架,支護好頂幫。
第24條 在原棚梁下打上臨時支柱,松動原棚子的頂和幫,撤兩幫棚腿,擴幫至規定寬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條 按作業規程的布置方式及時架設新的支護棚子,并背好頂幫。
第26條 將回撤棚子及時運出工作地點,按指定地點碼放整齊,清理工作地點,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7條 臥底或挑頂需要爆破時,按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
第28條 工作面超前支護的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29條 使用木梁金屬支柱(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架設超前支護時,應一梁三柱并留有寬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條 使用鉸接頂梁或十字鉸接頂梁超前支護時鉸接頂梁或十字頂梁要掛平,方向要與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相互間要鉸接好,梁軸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懸空處要用材料填實背牢。
第31條 上棚梁時人員必須口號一致,手要扶在側面,不得扶在梁的上面,頭部要在安全一側。
第32條 煤壁處以里巷道的維護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時,其回撤不得滯后切頂線,并應及時架設一排關門支柱。
特殊操作
第33條 處理冒頂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頂,但還未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⑴事先準備好棚子的梁、腿、背頂材料,其材質、規格及棚距要符合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規定;
⑵加固冒頂處兩側支護,在緊靠塌冒處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點柱,必要時把靠近塌冒處的支架用長鋼梁聯成牢固的一體;
⑶清理出巷道兩幫塌冒物,清理到架設一架棚子的空間時再挖腿窩,其深度應不超過鄰近腿窩深度;
⑷立棚腿、上梁,動作要迅速、準確,并立即剎頂背幫,然后清理巷道中間的塌冒物;
⑸按上述方法逐架架設。如塌冒處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則需用木料與頂板接實;
⑹塌冒區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豐富經驗的老工人處理。若需碼木垛接頂,必須選用1.2米以上的長把工具把上方、兩幫活塊取下,必要時在棚梁上打上臨時點柱,確認安全后,再用板梁、道木或圓木在棚梁上碼成井字型垛與頂接實,剎好周幫;
⑺從維修開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藝要求操作外,還必須設一專人觀察頂幫動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嚴重時要立即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壓力穩定后再恢復工作;
⑻要經常檢查瓦斯含量,確保空氣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⑴加強通風,風量要適當,確保有害氣體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⑵塌冒處兩側支護加固方法同上;
⑶將直徑12厘米左右的半圓木小頭削尖,在最靠近塌冒處加固的棚子處打扦子,扦子插入1米為好,扦子密度視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兩幫塌冒物,到能架設一架棚子空間時挖腿窩,中間的塌冒物盡量不動,腿窩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著上梁。如遇大塊,扦子插不進去,可用鋼釬鑿碎,鑿不碎時也可將大塊適當下放,找出縫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盡量不讓頂幫塌冒物往下冒,把維修工程量減少到最低限度。
3、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不穩定且還在塌冒時:
⑴按上述方法,確保塌冒處兩側安全,使危險區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⑵待壓力穩定,聽不到冒落聲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收尾工作
第34條 工作完畢后,把施工地點的煤、矸清理干凈,各種物料存放或外運到指定地點,各種管線吊掛整齊,設備按完好標準要求移設好。
第35條 向區(隊)值班人員和接班人員詳細匯報,并交清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等情況。
(十)采煤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滾筒采煤機司機必須熟悉滾筒采煤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善于維護和保養采煤機,懂得回采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1、滾筒采煤機司機要與工作面及順槽輸送司機、轉載機司機、移刮板輸送機工、支護工(或液壓支架工)等密切合作,按順序開機、停機。
2、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巡視采煤機周圍,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和機器轉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后,方可接通電源,改變采煤機牽引方向時,必須先停止牽引,使用鏈牽引采煤機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還必須發出信號,收到信號方可操作。
3、嚴禁強行截割硬巖和帶載啟動、帶病運轉,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采煤機。
4、電動機、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5、采煤機截煤時,必須開啟噴霧裝置(及負壓二次降塵裝置)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6、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開車,司機離開采煤機或檢修時,還必須切斷電源,打開其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7、拆卸、安裝擋煤板和補換截齒時,必須停止采煤機,閉鎖工作面板輸送機。
8、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輸送機的溜槽和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因過載斷鏈。
9、嚴禁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
操作準備
1、備齊扳手、鉗子、螺絲刀、錘子等工具和截齒、銷子、牽引鏈、連接環等備用配件與齒輪油、抗磨液壓油等。
2、全面檢查煤壁、采高和頂底板變化以及支護、切口準備和機道寬度等情況,了解上一班工作,檢修及相關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長匯報,妥善處理。
3、對采煤進行運行前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處理符合規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1)先檢查采煤機隔離開關是否處在切斷電源位置,再檢查連接螺栓、截齒是否齊全、緊固,各操作手把靈活可靠,各部油量是否符合規定,各種密封完好、不滴漏,各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2)檢查拖纜裝置的夾板及電纜,水管是否完好無損、不刮卡,弧形擋煤板是否靈活可靠、冷卻和噴霧裝置齊全、水壓、流量符合規定,滑靴、導向管等的磨抽量是否超過規定。
(3)工作面傾角在150以上時,其防滑裝置是否安全可靠。
(4)對有鏈牽引采煤機還應檢查牽引鏈張緊程度、牽引鏈與刮板輸送機是否發生摩擦、鏈環有無扭結、損傷和兩端牢固情況。
(5)對無鏈牽引的采煤機,還應檢查齒軌固定是否牢靠,齒輪與齒軌嚙合是否良好,擋煤板,導向管有無錯茬。
(6)對鋼絲繩牽引的采煤機,還應檢查鋼絲繩張緊程序,斷絲上(一人捻距內斷絲面積不能超過鋼絲繩總斷面面積的10%)、兩端固定的牢固情況。
操作順序
采煤機的操作順序為:檢查巡視-----運轉輸送機-----惠合隔離開關------供水----啟動電動機------停止電動機------合上離合器-------啟動采煤機-------破煤------停機結束破煤。
正常操作
1、解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閉鎖,發出開動刮 板輸送機的信號。
2、打開進水截止閥門供水并噴霧,調節好供水流量。
3、等待刮板輸送機空轉2分鐘并正常后,合上采煤機的隔離開關,按啟動按鈕啟動電動機,電動機空轉正常后,停止電動機,在電動機停轉前的瞬間合上截割齒輪離合器。
4、發出啟動信號,按啟動按鈕,啟動采煤機,并檢查滾筒旋轉方向及搖臂調高動作情況,把截割滾筒旋調到適當位置。
5、采煤機空轉2~3分鐘并正常后,打開牽引閉鎖,發出采煤機開動信號,然后緩慢加速牽引,開始破煤作業,選擇適宜的牽引速度,操作采煤機正常運行。
6、對液壓油溫有規定的采煤機,應在滾筒(或與破碎機)離合器脫開的狀態下,不通冷卻水,只開電動機,使油溫升到規定值后,再正常啟動采煤機。
7、破煤時要經常注意頂底板,煤層、煤質變化和刮板輸送機載荷的情況,隨時調整牽引速度與截割高度。要按直線割直煤壁,不得割碰頂梁或割破頂網。
8、預裂(或松動)爆破時,采煤機必須離爆破地點5米以外,并嚴格執行有關保護措施。
9、割煤時隨時注意行走機構運行情況,采煤機前方有無人員或障礙物,有無大塊煤,矸石或其他物件從采煤機下通過。若發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停止牽引和切割,并閉鎖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進行處理。
10、采煤機換向處的采高要保證擋煤板能順利翻轉。翻轉擋煤板時,要調高滾筒使擋煤板轉到滾筒下面,再下降搖臂,使擋煤板接觸底板,然后緩慢牽引采煤機,使擋煤板順勢轉到滾筒的另一側。牽引速度要由小到大逐漸加大,嚴禁一次加大到最高速度。
11、裝有防滑裝置的采煤機往上割煤時,要把采煤機下方的防滑機構放下;往下割煤時,要將防滑機構吊起。
使用防滑絞車時,采煤機司機和防滑絞車司機應有明確可靠的聯系信號。牽引速度要和防滑絞車的繩速同步,使防滑絞車鋼絲繩紿終繃緊。
12、有下列情況之一,要采用緊急停機方法及時停機進行處理:
(1)頂底板、煤壁有冒頂、片幫或透水預兆時。
(2)割煤過程中發生堵轉時。
(3)采煤機內部發現異常震動,聲響和異味,或零部件損壞時。
(4)采煤機上方刮板輸送機上發現大塊煤、矸、雜物或支護用品時。
(5)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停止運轉或擋煤板與溜槽錯口較大,影響采煤機通過時。
(6)牽引手把或“停止”操縱失靈時。
(7)機組脫軌或拖纜裝置被卡住時。
(8)牽引鏈有斷鏈、裂紋、縮徑、變形等現象時。
(9)電纜護套破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
13、正常停機的操作程序:
(1)把牽引調速手柄打回到“零”位,停止牽引采煤機。
(2)將滾筒放到底板上,待滾筒內的煤炭排凈后,用停止按鈕停止電動機,并將牽引鏈閉鎖。
(3)關閉進水截止閥。
(4)斷開離合器、隔離開關,關閉進水總截止閥,斷開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切斷電源
正常停機時,不得采用緊急停機方法停止采煤機。
特殊操作
1、單滾筒采煤機進刀方式:
(1)斜切進刀方式:工作面采用預裂(或松動)爆破割底煤時(1.4米以下煤層可不用放震動炮)采用斜切進刀方式。預裂爆破時,采煤機必須停在工作面或切口支架完好處,預裂爆破后,各段支護工要提前掛梁護頂,按下列步驟割煤進刀。
①開始:采煤機由上往下割透煤后停機,當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距采煤機10米時停止推移;②進刀:采煤機在輸送機機頭處翻轉擋煤 反后向上割煤,割至刮板輸送機彎曲處以上5米的距離達到以規定截深后停止割煤;③移機頭,將刮 板輸送機從彎曲處向下推移,使機頭和彎曲段刮板輸送機逐步移成直線;④采煤機下割: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下行割三角煤,割透后停止;⑤采煤機上割: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向上割煤,同時按規定距離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
在工作面上切口進刀同樣使用該方式。
(2)倒“8”字中部進刀方式:上半部上行割頂煤、下行割底煤,下半部下行割頂煤、上行割底煤,正常情況下采煤機停在工作面下部距輸送機機頭約20米處。具體步驟如下:
①開始:采煤機向下割頂煤直至下切口后停止,及時追機掛梁;②上行割底煤;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上行割底煤,按規定距離及時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③上行割頂煤;采煤機割底煤至原停止位置時調節滾筒搖臂位置,上行割頂煤直透上切口后停止,及時追機掛梁;④下行割底煤:翻轉擋煤板后下行割底煤,按規定距離及時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當割到原停止位置時,再調節滾筒搖臂位置進行下循環的割煤。
2、雙滾筒采煤機進刀方式:
斜切進刀方式(下切口進刀):
(1)開始:采煤機下行割透下切口后停機,推移刮板輸送機距采煤機10米時停止。
(2)進刀:采煤機翻轉擋煤機,將2個滾筒的上下位置調換,上行割煤至刮板輸送機彎曲段以上5米達到規定截深時停止。
(3)推移輸送機機頭使刮板輸送機成直線。
(4)采煤機翻轉擋煤板、調換前后滾筒上下位置,下行割三角煤,割透下切口。
(5)再次翻轉擋煤板,調換上下位置,上行割煤,同時按規定距離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
3、特殊情況采用其他進刀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操作。
收尾工作
1、停機操作結束后,清掃機器各部煤塵,待工作面,運輸巷中的刮板輸送機的煤拉凈及推移完刮板輸送機后,發出停刮板輸送機信號。
2、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采煤機運行狀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采煤機的工作日志 。
煤礦掘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一)掘進鉆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掘進鉆眼工作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鉆眼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鉆眼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支護方式等有關技術規定;掌握鉆眼機具的結構、性能和使用方法;鉆眼機具在工作中出現故障時,應能立即檢修或更換。
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堅持濕式鉆眼。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防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5條 嚴禁鉆眼與裝藥平行作業或在殘眼內鉆眼。
第6條 鉆眼前首先檢查鉆眼地點的安全情況,敲幫問頂、加固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7條 鉆眼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安全,并注意觀察鉆進情況。
第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鉆眼,處理后方可作業。
1、掘進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5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5時,以及其他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
2、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面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或風筒口距離工作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3、供水管內無水,防塵設施不齊全或防塵設施損壞、失效時。
4、工作面拒爆、殘爆沒有處理完畢時(處理瞎炮時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時。
6、工作面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
7、在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打眼時,如發現炮眼內煤巖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狀態下,煤巖粉排不出來,卡釬、爆孔、鈍鉆、煤炮頻繁、支架變形、底鼓等嚴重沖擊地壓預兆時。
8、掘進工作面應清理的浮煤、浮矸沒清理干凈或積水沒有排除時。
9、鉆孔突然與采空區或舊巷相透時。
10、其他不安全隱患未排除時。
第9條 發現有煤巖變松、片幫、來壓或鉆孔中有壓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現有害氣體涌出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鉆眼,切斷電源,鉆桿不要拔出,并向有關部門及時匯報,聽候處理。工作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
第10條 鉆眼中,發現有鉆頭合金片脫落、鉆桿彎曲或中心孔不導水時,必須及時更換鉆頭或鉆桿。
第11條 在傾角較大的上山工作面鉆眼時,應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工作臺,必要時工作人員宜配戴保險帶。巷道中須設置擋板,防止人員滑下和煤巖滾動傷人,并將電纜及風、水管固定好。
第12條 嚴格按標定的眼位和爆破說明書規定的炮眼角度、深度、個數進行鉆眼。凡出現掏槽眼相互鉆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新鉆眼。
第13條 鉆眼時要隨時注意煤巖幫、頂板,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停鉆處理。
第14條 鉆眼中,出現粉塵飛揚時要停止鉆進,檢查水管是否有水,鉆頭、鉆桿中心孔是否暢通,處理后再鉆眼。
第15條 在鉆眼過程中,發現鉆眼機具的零部件、設施等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停鉆處理。
第16條 鉆眼時,鉆桿不要上下、左右擺動,以保持鉆進方向;鉆桿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鉆桿折斷傷人。
第17條 在向下掘進的傾斜巷道工作面鉆底眼時,鉆桿拔出后,應及時用物體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巖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條 大斷面巷道施工,必須搭設牢固可靠的工作臺,或者采用臺階工作面施工、蹬碴鉆眼等措施。
第19條 掘進接近采空區、舊巷及巷道貫通等特殊地段,必須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特殊措施進行鉆眼。
第20條 電鉆必須有“MA”標志。入井前應由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防爆性能,確認防爆性能良好,方準入井使用。
第21條 使用電鉆時,必須設有并使用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機、自動停電等綜合保護裝置。
操作準備
第22條 鉆眼前應準備好所使用的鉆具,如風鉆、煤電鉆、鉆桿、鉆頭等。鉆桿要直,水針孔要正,鉆頭應鋒利,并要完整無損。
第23條 壓風管、供水管、電源須接送至掘進工作面附近,保證風、水、電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條 進入工作地點之前,必須對施工地點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有危巖、懸煤矸時,要及時處理;鉆眼必須在臨時支護掩護下或在支護完整條件下進行。
第25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領外。
第26條 鉆眼前對風鉆要進行如下檢查:
1、風鉆接風、水管前,檢查管口內是否有臟、雜物;如有時要用風、水吹沖干凈。檢查風、水管路是否完好暢通,接頭是否連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齊全,螺釘是否緊固,水針是否合格。
3、注油器內要裝滿油脂,油脂要清潔,并調節好油閥及進行試運轉。
4、鉆桿是否平直,鉆頭安裝是否牢固,鉆桿中心孔和鉆頭出水孔等是否暢通,釬尾是否合格。
5、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靈活可靠,有無漏風、漏水現象,鉆架的升降是否靈活。
6、打深眼時,要配齊長短套釬及相應鉆頭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鉆眼。
第27條 鉆眼前對電鉆要進行如下檢查:
1、綜合保護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2、電鉆機體有無裂紋或損傷,螺釘、螺帽、銷子等有無松動,后罩、風扇是否完好等。
3、釬桿是否平直,釬頭、釬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暢通,側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鉆頭是否鋒利,釬桿與鉆頭連接是否牢固。
4、電鉆開關是否靈敏,轉動方向及聲響是否正常。
5、電纜是否有破皮、露芯、漏電,電纜應掛在巷道的一側,防止擠壓損壞。
6、供水管是否暢通,水源有無壓力等。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鉆眼。
操作順序
第28條 掘進打眼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施工地點安全。
2、準備鉆眼設備、工具,試運轉,并標定眼位。
3、鉆眼。
52撤出設備和工具。
正常操作
第29條 標定眼位,劃分區塊。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多臺風鉆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做到定人、定鉆、定眼、定位、定責,不準交叉作業。
3、按照爆破圖表的要求,確定打眼深度,并在鉆桿上做好標記,確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個平面上。
第30條 試運轉:按照先開水、后開風的順序進行試運轉。
第31條 定眼:司機站在風鉆后側面,手握把手,調整鉆架(氣腿)到適當高度;領釬人員站在一側,避開司機視線,手握釬桿,把釬頭放在用鎬刨出的眼窩上。定眼時,風鉆司機和領針人員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
第32條 開眼:把風鉆操縱閥開到輕運轉位置,待眼位穩固并鉆進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縱把手扳到中運轉位置鉆進,直至鉆頭不易脫離眼口時,再全速鉆進。
第33條 正常鉆眼。
1、司機一手扶住風鉆的把柄,一手根據鉆進情況,調節操縱閥和鉆架調節閥。
2、開鉆時要先給水,后給風;鉆眼過程中,給水量不宜過大或過小,要均勻適當。更換鉆桿時,要先關風,后關水。
3、司機扶鉆時,要躲開眼口的方向,站在風鉆側面,兩腿前后錯開,腳蹬實底,禁止踩空或騎在氣腿上鉆眼,以防鉆桿折斷時風鉆撲倒或斷釬傷人。
4、鉆眼時,風鉆、鉆桿與鉆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勻適當,鉆架升降要穩,以防折斷鉆桿、夾鉆桿或拐丟鉆頭。
5、鉆眼應與煤巖層理、節理方向成一定的夾角,盡量避免沿層理、節理方向鉆眼。
6、遇有突然停風、停水時,應將風鉆取下,撥出鉆桿,停止鉆眼。
7、更換鉆眼位置或移動調整鉆架時,必須將風鉆停止運轉。
8、按時向風鉆注油器內注油,不得無潤滑油作業。
9、鉆深眼時,必須采用不同長度的鉆桿,開始時使用短鉆桿。
第34條 停鉆:鉆完眼后,應先關水閥,使風鉆進行空運轉,以吹凈其內部殘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銹蝕。
第35條 標定眼位。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兩臺或多臺電鉆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不準交叉作業。
第36條 試運轉:開水、送電(送風)、試運轉。
第37條 點眼:用手鎬點眼定位,并刨出眼窩,鉆頭輕輕接觸煤壁,啟動手柄開關。
第38條 鉆進。
1、點眼后,按規定的角度、方向均勻用力向前推進,直至達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穩,并握緊電鉆把,切忌左右晃動。
3、開眼或鉆眼過程中,不準用手直接扶、托鉆桿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巖粉。
4、電鉆、風煤鉆轉動后要注意鉆桿的進度,每鉆進一段距離要來回抽動幾次鉆桿,排除煤粉,減少阻力,以防卡住鉆桿。
5、當電鉆(風煤鉆)發生轉動困難或發出不正常的聲響時,或電鉆、電纜漏電及電鉆外殼溫度超過規定等故障時,必須停止鉆進,查出原因,及時處理。
6、在煤壁上鉆眼時,要盡量避開硬夾石層和硫化鐵結核。
7、在工作面移動電鉆時,要一手提電鉆手把,一手提電纜。不準用電纜拖拉電鉆,也不準將鉆桿插在電鉆上移動。
第39條 停鉆:鉆眼完畢,應先關水、再斷電(停風),最后抽出鉆桿。
收尾工作
第40條 使用風鉆鉆完眼后,應將鉆眼工具、設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點;將風、水管閥門關閉,軟管盤放整齊。
第41條 使用電鉆鉆完眼后,應從電鉆上拔下鉆桿,切斷電源,并把電纜、鉆桿、電鉆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電纜和供水軟管盤放好。
使用風煤鉆鉆完眼后,應從風煤鉆上拔下鉆桿,并把風水管、鉆桿、風煤鉆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風水管盤放好。
(十二)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安全規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⑸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⑹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操作準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65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5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爆地點后,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爆器相接,并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爆器指示燈亮穩定后,將發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工后,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十三)人力裝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井下從事人工裝載工作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裝載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必須熟悉作業規程,掌握現場情況。
安全規定
第3條 裝載工裝載應佩戴手套,并且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情況。
第4條 裝載中發現拒爆、殘爆,應立即停止作業,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未爆炸的雷管炸藥要及時揀出,并交給爆破工。
第5條 裝載工作必須在臨時支護下進行(頂板不設支護的除外),嚴禁空頂作業;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應及時進行支護,否則不得進行裝巖作業。
1、在架棚支護的巷道內,要先扒兩側的煤、矸,然后扒中間。每扒夠一個棚距及時進行架棚支護。
2、在錨桿支護巷道中扒裝,每扒夠一個支護排距,必須及時進行支護。
第6條 由上向下掘進斜巷時,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上端應設置阻車器,下端(掘進工作面)上方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擋車攔),遮擋至工作面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倒拉絞車由下向上掘進斜巷時,絞車上方及斜巷下端必須設有堅固的遮擋,掘進工作面裝車地點要設阻車裝置,其至裝車地點和工作面的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7條 由下向上掘進裝巖時,礦車下方不得有人;人員要靠巷道兩幫站,并注意上方煤矸滾動,以免煤矸滾動或裝車不慎煤矸傷人。
第8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放炮前應先在溜放口和人行道設好擋矸(煤)卡,以防煤矸竄堵下部巷道傷人。
第9條 裝車時,要注意工作地點周圍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等物,以防碰壞。
第10條 向礦車裝矸(煤)時,不要裝得太滿,煤矸不得超出車幫及車上沿。
第11條 提升期間,裝載人員必須進入躲避硐,并把工具放好。
操作準備
第12條 準備好裝載工具,鍬、鎬安裝要牢固。
第13條 裝車前,平巷內要用木楔掩穩礦車,禁止用煤、巖塊穩車;在使用絞車提升的斜巷內不準摘鉤裝車,裝車時絞車司機不得離崗,工作前要檢查阻車器和遮擋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操作順序
第14條 按以下順序操作。
1、檢查工作地點的支護情況。
2、準備工具。
3、灑水降塵。
4、裝車。
正常操作
第15條 放完炮,等排凈炮煙,先由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再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及支護、排除懸矸危巖,確定無安全問題后,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16條 裝巖(煤)前必須灑水降塵,以防粉塵飛揚。
第17條 裝車時應站在礦車兩側,斜巷裝車不得站在礦車下方,作業人員要互相照應,尤其在四角裝車時,更應注意自身與他人安全。
第18條 采用背式裝車法時,人站在礦車側前方,兩腿前后叉開,手握鍬把向前用力插入巖堆底部,滿鍬后再用力向上繞過肩膀裝入礦車內。
第19條 人力裝車應鋪設鐵板,鐵板應在放炮前鋪好,并用矸石(煤)掩蓋,以免放炮掀起。前移鐵板時,要先清理好底盤,再用撬棍協調前移。
第20條 不得挖空道心、棚腿柱窩和滑輪固定橛子底根,要掃清兩幫及水溝浮矸雜物。
第21條 裝車時遇到大塊煤矸必須破碎。用大錘或手鎬破大塊時,周圍禁止站人,以防掉錘或碎石飛濺傷人。
第22條 用手搬大塊巖石時,要注意防止巖塊破裂砸腳;嚴禁兩人共同抬運大塊巖石裝車。
第23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煤(矸)時,應在輸送機運轉時裝煤(矸),以防壓住刮板輸送機啟動困難。任何人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或乘坐輸送機。
收尾工作
第24條 收拾好鍬、鎬等裝載工具,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四)砌碹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砌碹支護作業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砌碹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砌碹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
安全規定
第4條刷幫、挑頂前,應先檢查支架和頂幫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獨頭巷道進行刷幫挑頂時,在施工段以里不得有人工作。
第5條 拆除臨時支架,應由外向里依次進行。每次拆除的長度和數量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拆除支架時,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地點。
第6條 臨時棚腿撤除后,應立即進行挖底槽和砌墻工作。分段碹墻砌完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拆除順巷抬棚和原有支架棚梁,按碹拱尺寸檢查,并處理好拱部荒斷面,如有掉頂危險,須在墻頂壁后牢固地架設墻上小棚。小棚拆除后,以穿棒護頂,穿棒的一端插入碹茬,另一端托在未撤的臨近小棚梁上。
第7條 基礎槽應挖到實底。如基礎下是煤層或軟巖層時,基礎必須加深、加寬;底鼓嚴重時,應加砌底拱。基礎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8條 砌碹用砂漿配合比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砌筑時,砂漿要均勻飽滿,無干瞎縫,嚴禁干壘。
第9條 用料石砌碹時,嚴禁使用半石,嚴禁料石橫放。
第10條 嚴禁使用腐朽、開裂、變形、折損的碹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碹胎及模板必須編號。跨度超過1米的碹胎,各節之間必須使用螺栓連接,不準使用其他連接方式。
第11條 架設碹胎的工作,應由碹頭向里依次進行,第一架碹胎應穩在老碹下,兩碹胎間距不應大于1米,相鄰碹胎之間必須用拉桿連接。嚴禁將碹胎直接穩定在工作平臺上。
第12條 腳手板的厚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將腳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橫梁上,作工作平臺使用。工作平臺下需通過礦車時,必須保證礦車進出安全。工作平臺上要留有躲閃冒落活石的空間,禁止在平臺上堆積過多的材料或砸料石。
第13條 采用澆筑混凝土碹時,要先清理模板上的矸石雜物,檢查鋼筋排列數量、直徑、規格和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回收碹胎的時間,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回收碹胎必須使用長柄工具,嚴禁使用動力機械回收。
第15條 砌筑水溝前,應將水溝毛斷面內的積水和煤巖碎塊清除干凈,并按設計的厚度,坡度位置鋪好底,溝底表面應光滑平整。水溝幫面澆筑混凝土時,應邊澆灌邊搗固,使其保持平整、無錯口或臺階。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砌碹施工工具以及有關支護材料。
第17條 檢查并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第18條 檢查施工所需的風、水、電。
第19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第20條 砌碹前,要根據作業規程要求,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面尺寸,進行刷幫、挑頂和拆除臨時支架工作,凡有礙砌碹的部分都要刷大。
第21條 錨噴作為臨時支護時,應先檢查毛斷面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再按錨桿間排距補打齊錨桿,并噴砂漿或薄層混凝土封閉頂、幫。
第22條 砌拱前,必須搭設牢固的工作平臺。
操作順序
第23條 砌墻架工字鋼梁支護操作順序:
1、檢查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2、臨時支護。
3、挖底槽砌基礎。
4、砌墻。
5、上鋼梁,背頂。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第24條 砌拱形碹操作順序。
1、執行第23條1~4款。
2、搭工作臺。
3、支碹胎、砌碹或混凝土澆灌。
4、封頂與合攏門。
5、拆碹胎與模板。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25條 挖地槽砌基礎。
1、按中、腰線和設計尺寸確定地槽位置和深度,并作出標記。
2、用手稿、風鎬挖地槽。挖槽時,要注意觀察抬棚腿窩,防止松動失腳。地槽挖完后,檢查尺寸,并排凈積水,清底找平。
3、砌基礎前,根據中腰線檢查地槽位置和深度,并定上基礎邊線和上平線。
4、砌基礎時,應先填入30~50毫米厚的鋪底砂漿,然后擺放基礎石,基礎石要平、直、穩、實,灰縫飽滿,灰縫大小符合規定要求。
5、澆筑混凝土基礎時,應先支好模板,根據中、腰線校正,然后再用撐木、拉桿固定好模板。
第26條 砌料石墻。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面。
2、根據巷道的中、腰線先掛好垂線和水平線,按線施工。
3、砌墻時,必須將料石擺正放平,不平時,應用碎石墊平、墊穩。在傾斜巷道,料石大面縫口應和巷道的坡度一致。
4、隨砌隨將壁后用碎石充填嚴實,用片石塊充填時,要用砂漿灌實。
5、一次砌筑墻高不得超過1米,超出部分應待灰漿初凝以后再砌。
6、料石壓茬要明顯,正常情況下,壓茬寬度不得小于料石寬度的1/4接茬要嚴密,嚴禁出現對縫、重縫和齊茬。碹頭必須留好長短茬。
7、新碹與舊碹的接茬處,必須清除煤牙等雜物,并用水沖洗干凈。
第27條 澆筑混凝土墻。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面。
2、支模板,固定后用中線校正,起拱線用中腰線校正。
3、澆筑混凝土,隨澆筑隨搗固,并隨時對模板進行加固。
4、采用連續澆灌法。在澆灌中,如間隔2小時以上時,必須將上一次混凝土表面處理成麻面,清洗后再鋪一層10~20毫米的灰漿。
第28條 支碹胎。
1、支碹胎前先檢查巷道頂板安全情況,腳手架或操作臺的穩固情況、碹胎規格、質量情況。
2、用水沖洗碹胎與模板。
3、按碹胎間距支設腿子木,并支穩支牢。
4、支碹胎并固定。用胎腿穩定碹胎時,胎腿和殖胎之間的接口要對齊并用扒鋸固定牢固,不能歪扭,必須將胎腿支在實底上。在用磚或料石壘垛穩定碴胎時,要壘在經找平的堅硬底板上,并要保持垛架的穩定、牢靠,與碹胎接觸處應墊方木。
5、碹胎的模板應隨砌隨放(鋼筋混凝土碹除外)并擺放平整。外部不平整處,可用木楔墊平。模板厚度應一致,對接要齊,對縫應嚴密、平整,不準漏漿。
第29條 砌拱。
1、砌碹拱時,必須從兩側起拱線向中心對封,使碹胎受力均勻,嚴禁非對稱砌封。
2、隨砌拱隨鋪好碹板。
3、碹拱料石要緊貼碹板,大頭朝上,料石安放要平、直、穩實,不得有單點支撐。每塊料石都要用頂頭灰,封口的砌塊之間必須用石楔打緊。
4、要隨砌隨充填。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填實,隨砌隨充填;冒頂過高時,拱后充填層厚度不得小于0.5米,再上可用木垛或水泥板垛接頂。
5、砌雙層碹時,第一層應比第二層超前2~3排料石。
6、澆筑混凝土碹拱前,必須處理好接茬,用清水沖洗后再鋪上一層薄灰漿,固定模板。碹拱的鋼筋應事先加工成型。混凝土的澆灌、搗固、模板檢查等,可與澆灌混凝土墻相同。
第30條 封頂及合攏門。
1、料石碹封頂時,碹拱砌到最后三層料石時,將碹板全部放好,然后由里向外依次安放拱頂料石,直至封頂結束。封頂灰漿必須飽滿,料石居中,嚴防偏頂或灰縫居中。
2、料石碹合攏門時,一般只留正中一層碹石,先將封頂鐵板插入碹板上,然后依次托上料石,用咬子石塞緊,灌滿灰漿。最后一塊料石用咬子石塞牢后,自下而上塞填砂漿,再用封頂板托牢。
第31條 拆碹胎和模板。
1、拆除碹胎、模板應由外向里依次迸行,并禁止有人在拆碹胎附近逗留。
2、回胎人員站在安全一側,并預先清理好退路。
3、回胎后,將貼在碹壁上的懸板、模板全部拆掉。
4、拆下來的碹胎、碹板、模板、撐木等,應及時清理,拔掉鐵釘,并碼放整齊。
5、上下山回胎前,應設擋板,回胎時人站在上方。
6、料石墻必須勾縫。拆除碹板、模板后,混凝土障體表面凹凸不平或有蜂窩、麻面時,要用砂灰抹平。
(十五)錨桿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桿支護作業的人員。
第2條 錨桿支護基本支護形式是指巷道單體錨桿支護、錨網支護、錨網帶(梁)支護。其他支護形式參照基本支護形式執行。
上崗條件
第3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安全規定
第5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敲幫問頂,及時摘除危巖懸矸。
1、應由兩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這項工作,一人敲幫問頂,一人觀察頂板和退路。敲幫問頂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后面,并保證退路暢通。
2、敲幫問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由外向里,先頂部后兩幫依次進行,敲幫問頂范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3、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桿而下傷人。
4、頂幫遇到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護,保證安全后,再順著裂隙、層理敲幫問頂,不得強挖硬刨。
第6條 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工作面,其支護形式、規格、數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放炮前最大空頂距不大于錨桿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頂距不大于錨桿排距+循環進度。
第7條 煤巷兩幫打錨桿前用手鎬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幫平整。
第8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桿和配套材料及嚴重銹蝕、變形、彎曲、徑縮的錨桿桿體。
2、過期失效、凝結的錨固劑。
3、網格偏大、強度偏低、變形嚴重的金屬網。
第9條 錨桿眼的直徑、間距、排距、深度、方向(與巖面的夾角)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使用全螺紋鋼等強錨桿,錨孔深度應保證錨桿外露長度30~50毫米。
5、巷幫使用管縫式錨桿時,錨桿眼深度與錨桿長度相同。
6、對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錨桿眼,嚴禁安裝錨桿。
第10條 安裝錨桿時,必須使托盤(或托梁、鋼帶)緊貼巖面,未接觸部分必須楔緊墊實,不得松動。
第11條 錨桿支護巷道必須配備錨桿檢測工具,錨桿安裝后,對每根錨桿進行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桿要立即上緊;對錨桿錨固力進行抽查,不合格的錨桿必須重新補打。
第12條 當工作面遇斷層、構造時,必須補充專門措施,加強支護。
第13 條要隨打眼隨安裝錨桿。
第14條 錨桿的安裝順序:應從頂部向兩側進行,兩幫錨桿先安裝上部、后安裝下部。鋪設、聯接金屬網時,鋪設順序、搭接及聯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鋪網時要把網張緊。
第15條 錨桿必須按規定作拉力試驗。煤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
第16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5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工作臺。
操作準備
第17條 操作前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桿、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鉆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桿、錨固劑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面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操作順序
第18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敲幫問頂,處理危巖懸矸。
2、進行臨時支護。
3、打錨桿眼。
4、安裝錨桿、網、鋼帶(梁)。
5、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正常操作
第19條 敲幫問頂,處理危巖懸矸。
第20條 及時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臨時支護:
第21條 打錨桿眼:
1、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面圍巖和臨時支護情況。
2、確定眼位,做出標志。
3、在釬桿上做好眼深標記。
4、用煤電鉆、風鉆或錨桿鉆機打眼。
(1)使用風鉆打眼時,按掘進鉆眼工第29~34條執行。
(2)使用煤電鉆、風煤鉆打眼時,按掘進鉆眼工第35~39條執行。
(3)使用錨桿機打眼時,按錨索支護工第19條執行。
5、打錨桿眼時,應從外向里進行;同排錨桿先打頂眼,后打幫眼。斷面小的巷道打錨桿眼時要使用長短套釬。
第22條 錨桿(網、鋼帶等)安裝。
1、清理錨桿眼。
2、檢查鉆孔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處理或補打。
3、按所使用錨桿的正規操作程序及時打錨桿,壓好錨盤、托板并用專用工具上緊,預緊力符合要求。
第23條 樹脂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其深度應保證錨桿外露絲長度為30~50毫米。錨桿眼的超深部分應填入炮泥或錨固劑;未達到規定深度的錨桿眼,應補鉆至規定深度。
3、檢查樹脂藥卷,破裂、失效的藥卷不準使用。
4、將樹脂藥卷按照安裝順序輕輕送入眼底,用錨桿頂住藥卷,利用快速攪拌器開始攪拌,直到感覺有負載時,停止錨桿旋轉。樹脂完全凝固后,開動快速攪拌器,帶動螺母擰斷剪力銷,上緊螺母。在樹脂藥卷沒有固化前,嚴禁移動或晃動錨桿體。
5、全螺紋鋼等強錨桿要采用左旋攪拌方式。
6、套上托盤,上緊螺母。
第24條 水泥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錨桿桿體及附件、錨固劑是否符合要求。
3、將螺母及托盤安裝在錨桿上,組裝好備用。
4、將水泥錨固劑浸入清潔的水中,時間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
5、把浸泡好的錨固劑,從水中拿出,用木桿逐塊輕輕推送到錨桿眼中(頂部孔每送一塊輕輕搗一下)。
6、用風鉆、連接套將錨桿推入錨桿孔內。直至托盤緊貼煤巖面。
7、安裝后緊固螺母,扭矩達到設計要求。
第25條 管縫式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和直徑是否合格。
3、安裝錨桿前,先裝上托盤。
4、使用風鉆安裝,將沖擊錘一端裝入錨桿尾部,另一端裝入風鉆釬尾套,開動風鉆,開始推力要小,錨桿進入孔內500米后,再增加推力;在推進錨桿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錨孔和錨桿呈直線。直到托盤貼緊巖面為止。
5、打緊倒楔。
第26條 水力膨脹錨桿的安裝。
1、檢查注液器內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異常立即替換。
2、將鉆孔周圍圍巖找平。
3、將錨桿插入注液器內后,轉動一個角度使之機械閉鎖。
4、用安裝棒將錨桿送入鉆孔中,使下端托盤緊貼巖面。
5、操縱水泵閥門,使錨桿充滿膨脹,直至調壓閥自動卸壓。
6、錨桿錨固后,關閉操縱閥門,撤下安裝棒。
收尾工作
第27條 支護完畢后,檢查所有錨桿的預緊力,不合格的及時上緊。
(十六)錨噴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噴支護作業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錨噴支護工、噴漿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錨噴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第4條 噴漿機司機要掌握噴漿機和拌料機的構造、性能原理。并懂得一般性的故障處理及維修、保養方面的常識,熟練的掌握噴漿技術。
安全規定
第5條 執行錨桿支護工第5、6、7、9、10、11、12、14、15條規定。
第6條 不得使用凝結、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劑,以及含泥量超過規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7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支護地點的電纜、風水管線、風筒及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第8條 噴射混凝土前,必須對錨桿、金屬網質量進行檢查,確保達到規程要求。
第9條 巷道過斷層、破碎帶及過老空等特殊地段時,必須加強臨時支護,并派專人負責觀察頂板。
第10條 噴漿機運轉時,嚴禁手或工具進入噴漿機內。
第11條 噴射混凝土注意事項。
1、一次噴射混凝土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分次噴射,但復噴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應用高壓水沖洗受噴面。
2、遇有超挖或裂縫低凹處,應先噴補平整,然后再正常噴射。
3、嚴禁將噴頭對準人員。
4、噴射過程中,如發生堵塞、停風或停電等故障時,應立即關閉水門,將噴頭向下放置,以防水流入輸料管內;處理堵管時,采用敲擊法疏通料管,噴槍口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人。
5、在噴射過程中,噴漿機壓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擺動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6、噴漿時嚴格執行除塵及降塵措施,噴射人員要佩戴防塵口罩、乳膠手套和眼鏡。
7、噴射工作結束后,噴層在7天以內,每班灑水一次,7天以后,每天灑水一次,持續養護28天。
第12條 噴射混凝土的骨料應在地面拌勻。
第13條 金屬網聯網扣距、聯網鐵絲規格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4條 定期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對不合格的地段必須進行補強支護。
操作準備
第15條 錨噴支護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桿、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鉆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桿、錨固劑、水泥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檢查臨時支護,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場地。
6、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面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根中腰線確定錨桿眼的眼位,做出明確標記。
第16條 噴漿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風水管、電纜是否完好,有無漏風、漏水、漏電現象。
2、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并送電空載試運轉,緊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風。
3、檢查錨桿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輸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緊,不得漏風。嚴禁將非抗靜電的塑料管做輸料管使用。
5、噴漿前,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面尺寸,清基、挖地槽,并安設噴厚標志。
6、有明顯涌水點時,打孔埋設導管導水。
操作順序
第17條 錨(網)噴支護操作順序:
1、備齊施工機具、材料。
2、安全質量檢查,處理危巖懸矸。
3、初噴。
4、打錨桿眼。
5、安裝錨桿、壓網、聯網。
6、復噴。
7、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正常操作
第18條 爆破后處理工作面危巖懸矸立即進行初噴等臨時支護。過斷層破碎帶時,應使用金屬前探梁作臨時支護。
第19條 打錨桿眼執行錨桿支護工第21條的規定。
第20條 安裝錨桿分別執行錨桿支護工第22、23、24、25、26條的規定。
第21條 噴射混凝土:
1、配、拌料。
(1)利用篩子、斗檢查粗、細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3)按設計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機,上料要均勻。
(4)檢查拌好的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團,松開手似散非散,吹無煙。
(5)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摻入量在噴射機上料口均勻加入速凝劑。
2、噴射。
(1)開風,調整水量、風量,保持風壓不得低0.4兆帕。
(2)噴射手操作噴頭,自上而下沖洗巖面。
(3)送電,開噴漿機、拌料機,上料噴漿。
(4)根據上料情況再次調整風、水量,保證噴面無干斑,無流淌。
(5)噴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墻后拱的順序進行噴射。
(6)噴射時噴頭盡可能垂直受噴面,夾角不得小于70°。
(7)噴頭距受噴面保持0.6~1米;
(8)噴射時,噴頭運行軌跡應呈螺旋形,按直徑200~300毫米,一圓壓半圓的方法均勻緩慢移動。
(9)應配兩人,一人持噴頭噴射,一人輔助照明并負責聯絡,觀察頂幫安全和噴射質量。
3、停機。
噴漿結束時,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電、最后關風的順序操作。
收尾工作
第22條 噴射工作結束后,卸開噴頭,清理水環和噴射機內外部的灰漿或材料,盤好風水管。
第23條 清理、收集回彈物,并將當班拌料用凈或用作澆筑水溝的骨料。
第24條 噴射混凝土2小時后開始灑水養護,28天后取芯檢測強度。
第25條 每班噴完漿后,將控制開關手把置于零位,并閉鎖,拆開噴漿機清理內外衛生,做好交接班準備工作。
(十七)錨索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索支護作業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安全規定
第4條 錨索支護工要熟悉錨索支護原理,錨索結構及主要技術參數;熟悉作業地點環境,能夠熟練使用支護工具,熟悉錨桿機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并做好使用前后的檢查和保養。
第5條 錨索支護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的規定。
第6條 采用樹脂錨固時,最小錨固長度要≥1.5米。
第7條 單根錨索設計錨固力應大于200千牛。
第8條 檢查施工地點支護狀況,嚴防片幫、冒頂傷人。在有架空線巷道內作業時,要先停電。
第9條 打錨索眼時,要注意觀察鉆進情況,有異常時,必須迅速閃開,防止斷釬傷人,鉆機5米以內不得有閑雜人員。
第10條 錨索張拉預緊力應控制在80~100千牛,錨索安裝48小時后,如發現預緊力下降,必須及時補拉。張拉時如發現錨固不合格,必須補打合格的錨索。
第11條 服務年限10年以上錨索需注漿防銹。采用425號普通硅酸鹽水泥,注純水泥漿,水灰比為0.45~0.5。注漿壓力0.5~1兆帕。如鉆孔漏漿,需反復注漿,每次注漿間隔約6小時,也可隔天注漿。
第12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3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必須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臺。
第13條 鋼鉸線旋向應與攪拌工具旋轉方向相反。
操作準備
第14條 施工前,要備齊鋼絞線、錨固劑、托盤、錨具等支護材料和錨桿打眼機、套釬、錨索專用驅動頭、張拉油缸、高壓油泵、液壓剪、注漿泵等專用機具以及常用工具。
第15條 準備好施工所需風、水、電。
第16條 錨桿鉆機打眼前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所有操作控制開關,所有開關都應處在“關閉”位置。
(2)檢查油霧器工作狀態,確保油霧器充滿良好的潤滑油。
(3)清潔風水軟管,檢查其長度及與錨桿機連接情況。
(4)檢查錨桿機是否完好。
(5)檢查是否漏水,及時更換水密封。
(6)安裝鉆桿前檢查鉆頭是否鋒利,檢查鉆桿中孔是否暢通,嚴禁使用彎曲的鉆桿打眼。
第17條 張拉錨索前,檢查張拉油缸、油泵各油路接頭是否松動。
操作順序
第18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備齊機具及有關材料。
2、檢查并處理工作地點的隱患。
3、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4、打錨索鉆孔及注漿孔。
5、組裝錨索。
6、安裝、錨固錨索。
7、張拉錨索。
8、注水泥漿。
9、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19條 打錨索眼
1、敲幫問頂,檢查施工地點圍巖和支護情況。
2、根據錨孔設計位置要求,確定眼位,并做出標志。
3、檢查和準備好錨桿鉆機、鉆具、電纜及風水管路。
4、必須采取濕式打眼。
5、豎起鉆機把初始鉆桿插到鉆桿接頭內,觀察圍巖,定好眼位,使錨桿機和鉆桿處于正確位置。鉆機開眼時,要扶穩鉆機,先升氣腿,使鉆頭頂住巖面,確保開眼位置正確。
6、開鉆。操作者站立在操作臂長度以外,分腿站立保持平衡。先開水,后開風。開始鉆眼時,用低轉速,隨著鉆孔深度的增大,調整到合適轉速,直到初始錨孔鉆進到位。
(1)在軟巖條件下,錨桿機用高轉速鉆進,要調整支腿推力,防止糊眼。
(2)在硬巖條件下,錨桿機用低轉速鉆進,要緩慢增加支腿推力。
7、退鉆機,接鉆桿,完成最終鉆孔。
8、錨索眼必須與巷道面垂直,眼深誤差為±50毫米,偏差±150毫米。
9、錨索打眼完后,先關水,再停風。
10、按要求打注漿孔。
第20條 組裝錨索。按設計長度截取鋼絞線,用鋼刷除去鋼絞線表面浮銹,錨索不注漿時在自由段涂防銹油脂。
第21條 安裝、錨固錨索
1、檢查錨索眼及注漿孔質量,不合格的及時處理。
2、把錨索末端套上專用驅動頭、擰上導向管并卡牢。
3、將樹脂藥卷用鋼絞線送入錨索孔底,使用兩塊以上樹脂藥卷時,按超快、快、中速順序自上而下排列。
4、用錨桿打眼機進行攪拌,將專用驅動頭尾部六方插入錨桿機上,一人扶住機頭,一人操作錨桿機;邊推進邊攪拌,前半程用慢速后半程用快速,旋轉約40秒。
5、停止攪拌,但繼續保持錨桿機的推力約1分鐘后,縮下錨桿機。
第22條 樹脂錨固劑凝固1小時后進行張拉和頂緊上托盤工作。
1、卸下專用驅動頭和導向管,裝上托盤、錨具,并將其托至緊貼頂板的位置,把張拉油缸套在錨索上,使張拉油缸和錨索同軸,掛好安全鏈,人員撤開,張拉油缸前不得有人。
2、開泵進行張拉并注意觀察壓力表讀數,分級張拉,分級方式為0---- 30千牛----60千牛----90千牛----130千牛。達到設計預緊力或油缸行程結束時,迅速換向回程。
3、卸下張拉油缸,用液壓剪截下錨索外露部分。
第23條 錨索注漿防銹。從注漿孔用排氣注漿法,把錨孔剩余段一次灌注。
(十八)把鉤信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從事掘進運輸把鉤信號作業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懂得所使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結構、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車組列、聯接裝置的選擇。
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
第5條 執行作業地點技術特征牌板中對物料運送的要求。
第6條 擋車設施必須處于常閉狀態,在上部平車場嚴禁有余繩開車。
第7條 嚴禁用代用品代替聯接裝置。
第8條 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10條 嚴禁他人代替摘掛鉤或發送信號。
第11條 提升時嚴禁非把鉤信號工進入車場,已進入提升區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帶。
第12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
第13條 下山掘進,上提車輛正常使用尾繩。
準備工作
第14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擋車設施、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他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若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15條 詳細檢查崗位范圍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隱患,有無其他工作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
第16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7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須制定安全提升措施。
操作順序
第18條 操作順序。
運行前,聯環----掛鉤頭----掛保險繩----發開車信號。
停車后,摘保險繩 ----摘鉤頭----摘環。
正常操作
第19條 車輛停穩掩牢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
第20條 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須首先對列車組列、裝載、聯接裝置、保險繩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發開車信號,開車后要目送車輛運行,并正常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緊急停車信號。
第21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后,方準提升。
第22條 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摘掛鉤。
(1)嚴禁站在道心,嚴禁頭部和身體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進行摘掛鉤,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3)在單道操作時,一般應在人行道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若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將空車道車輛推出摘掛鉤位置,再進行摘掛鉤。
(5)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越過。
2、發送信號。
(1)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目視車輛,提升過程中,應進入信號硐室。
(2)“一響”為正常停車信號;“二響”為上提信號;“三響”為下松信號;并規定好其他聯系信號且不得與之重復。
第23條 專用車輛掛不上時,應倒出車輛,重新裝載留出聯接空間。
第24條 掛人行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行車及其連接裝置和泄漏通訊機的完好情況,掛好鉤頭,將人行車提至斜坡進行手動落閘試驗,空運行一次,試車正常后,方可提升人員。
第25條 特殊物料、設備、材料及大宗物件運送時,必須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單位提升。
第26條 提升物料前,發現牽引車數及重量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不符合要求的嚴禁提升。
第27條 若發現提升異常時,應及時發停車信號,趕赴現場詳細檢查,待事故處理完畢,方可恢復提升。
第28條 車輛嚴重脫軌時,按規定條款復軌,嚴禁把鉤信號工個人復軌。
收尾工作
第29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清理現場,檢查設備、設施,做到現場交接班。
(十九)人力推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從事人力推車的作業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推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推車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以便在發車、推車、拐彎、速度控制、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安全規定
第4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推車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并按調度指示推車。若推車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行車時,要盡快與調度站聯系。
第5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若前車停時,要立即發出警號通知后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都必須發出警號。
3、推車應勻速前進,嚴禁放飛車,不準蹬、坐車滑行。
4、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6條 在車場或錯車道存車時,礦車不準壓道岔。
第7條 在單軌道上推車,要確認對方沒有車輛推過來時才準發車,兩人以上推車時,要同進同出,以免發生誤撞。在雙軌道上推車時,檢查另一軌道上的車輛是否有超寬物料。
第8條 臨時停車處理障礙物時,必須提前發出警號,把礦車停穩擋好,并在礦車兩端10米處設阻擋物。
第9條 在巷道內推車時,嚴禁用肩扛車。
第10條 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推車時,必須檢查擋車設施是否關閉。
操作準備
第11條 推車前,應認真巡視路線,檢查軌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礙物,確保線路暢通無阻。
第12條 推車前,應將后面的礦車用木楔穩住。
操作順序
第13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推車。
正常操作
第14條 推車時應在礦車后方推車,不準在車前拉車和手把車沿推車,并注意防止巷道兩幫或風門等物體擠傷人。
第15條 推車工必須頭戴礦燈,集中精力,注意前方,嚴禁低頭推車。
第16條 在彎道推車時,用力要里帶外推,以防掉道。
第17條 推車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減速、后停車、再開門,通過后立即關閉風門。若通過一組風門時,要做到一開一關,不準同時打開。不準用礦車碰撞風門。
第18條 推車過道岔時,要在減速停車后,再扳道岔,過道岔后應將道岔扳回原位。
第19條 推到位置的礦車,應掛好鉤或用木楔穩住。
第20條 在能自行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或木楔穩住,否則不準停放。
第21條 使用V型礦車運輸,車廂的固定銷要掛牢,翻車卸煤(矸)時,頭和手要迅速離開。向傾斜小眼翻車卸煤(矸)時,要有防止礦車墜入的擋車設施,翻車人員站穩后再翻車卸煤(矸),以防滑入斜巷內。
特殊操作
第22條 處理掉道礦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有專人指揮。
2、將礦車穩住,先抬一頭上軌,后抬另一頭復位。
3、用鐵軌、撬杠使礦車復位時,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機械復位時,嚴禁生拉硬拖礦車。
收尾工作
第23條 停止作業時,空、重車要分別停在空、重車道上,不準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第24條 沿途浮矸雜物應清理干凈,以保持線路暢通。
(二十)人力運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從事人力運輸物料的作業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運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運料工作人員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以便在發車、推車、拐彎、速度控制、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安全規定
第4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卸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在斜巷裝卸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后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8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9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系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0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1條 斜巷運料時,人員要躲開物料下方,避免物料滑落傷人。
第12條 小立眼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眼內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制定專門措施。
準備工作
第14條 選好搬運路線,清除障礙,選擇合理的搬運方法,安排搬運人員并分工明確。
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裝料。
4、推車。
5、卸料。
正常操作
第16條 兩人以上裝卸時,必須互叫互應,行動一致,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7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插穿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8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9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并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
斷面。
(二十一)掘進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1、司機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司機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動作原理,能熟練、準確地操作機器,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
安全規定
1、必須堅持使用掘進機上所有的安全閉鎖和保護裝置,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不能隨意調整液壓系統、霧化系統各部的壓力。
2、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器控制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3、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4、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5、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6、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兆帕,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兆帕;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兆帕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7、掘進機停止工作和交接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8、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9、各種電氣設備控制開關的操作手柄、按鈕、指示儀表等要妥善保護,防止損壞、丟失。
10、機器必須配備正副兩名司機,正司機負責操作,副司機負責監護,司機必須精神集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操作。
11、司機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填寫交接班日志,對機器運轉情況和存在問題要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
12、切割頭變速時,應首先切斷截割電機電源,當其轉速幾乎為零時方可操作變速器手柄進行變速。嚴禁在高速運轉時變速。
13、司機工作時精神要集中,開機要平穩,看好方向線,并聽從工作面人員指揮。前進 時將鏟板落下,后退時將鏟板抬起。發現有冒頂預兆或危及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
操作準備
1、接班后,司機應配合班組長認真檢查工作面圍巖和支護、通風、瓦斯及掘進司機周圍情況,保證工作區域安全、整潔和無障礙物。
2、開機前、對機器必須進行以下檢查:
(1)各操縱手把和按鈕應齊全、靈活、可靠。
(2)機械、電氣、液壓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應正常可靠,零部件應完整無缺,各部連接螺絲應齊全、緊固。
(3)電器系統各聯接裝置的電纜卡子應齊全牢固,電纜吊掛整齊,無破損、擠壓。
(4)液壓管路、霧化系統管路的管接頭應無破損、泄漏。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將所有延長的電纜、水管沿工作面準備好,懸吊整齊,拖拉在掘進機后方的電纜和水管長度不得超過10米。
(5)減速器液壓油箱的油位、油量應適當,無滲漏現象,并按技術要求給機器注油、潤滑。
(6)轉載膠帶機應確保完好、托輥齊全。
(7)切割頭截齒、齒座應完好,發現有掉齒或嚴重磨損不能使用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控制回路開關,打開隔離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并在順槽開關箱上掛停電牌后再進行更換。
(8)裝載爬爪、鏈輪要完好。刮板鏈垂度應合適,無斷裂丟銷現象,刮板齊全無損,應擰緊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動。轉載機的膠帶和接口無破裂,膠帶松緊程度適當。
(9)履帶、履帶板、銷輪保持完好,按規定調整好履帶的松緊度。
(10)水霧化(噴霧)裝置系統、冷卻裝置、照明應良好。水質,水壓,流量應符合規定,噴水管路、噴嘴應暢通。
3、經檢查確認機器正常并在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合上電源總開關,按操作程序進行空載試運轉,禁止帶負荷起動。
正常操作
1、開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合上隔離開關,按機器技術操作規定順序起動。一般起動順序是:液壓泵------膠帶轉載機-----刮板輸送機(裝載機)------截割部。
2、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切割工作,根據不同性質的煤巖,確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3、巖石易破碎的,應在巷道斷面頂部開始掘進;斷面為半煤巖,應在煤巖結合處的煤層開始掘進。司機要按正確的截割循環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項:
(1)掘進半煤巖巷道時,應先截割煤,后截割巖石,即按先軟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況下,應從工作面下部開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須考慮煤巖的層理,切割頭應沿層理方向移動,不應橫斷層理。
(4)切割全煤,應先四面刷幫,再破碎中間部分。
(5)對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對較破碎的頂板,應采取留頂煤或截割斷面周圍的方法。
4、截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巖石硬度大于掘進機切割能力時,應停止使用掘進機,并采取其他措施。
(2)根據煤巖的軟硬程序掌握好機器推進速度,避免發生截割電機過載和壓刮板輸送機等現象,切割時應放下鏟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過載時,司機必須立即停車,將掘進機退出,進行處理。嚴禁點動開車處理,以免燒毀電動機或損壞液壓馬達。
(3)切割頭必須在旋轉狀況下,才能截割煤巖。切割頭不許帶負荷起動,推進速度不宜太大,禁止超負荷運轉。
(4)切割頭在最低工作位置時,禁止鏟板抬起。截割部與鏟板間距不得小于300毫米,嚴禁切割頭與鏟板相碰。截割煤巖時應防止截齒觸網、觸棚。
(5)司機應經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機體兩則的浮煤(巖),掃底時應一刀壓一刀,以免出現硬坎,防止履帶前進時的越墊越高。
(6)煤巖塊度超過機器龍門的寬度和高度時,必須先行破碎后方可裝運。
(7)當油缸行至終止時,應立即放開手柄,避免溢流閥長時間的溢流,造成系統發熱。
(8)掘進機向前掏槽時,不準使截割臂處于左、右極限位置。
(9)裝載機、轉載機及后配套運輸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轉。
(10)注意機械各部、減速器和電機聲響以及壓力變化情況,壓力表的指示出現問題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11)風量不足,除塵設施不齊不準作業。
(12)截割電機長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卻水,應等電機冷卻數分鐘后再關閉水路。
(13)發現危急情況,必須用緊急停止開關切斷電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開機。
收尾工作
1、按規定操作順序停機后,應將掘進機退到安全地點,并將裝載鏟板放在底板上,切割頭縮回,截割臂放于底板上,關閉水門,吊掛好電纜和水管。
2、清除機器上的煤塊和粉塵,不許有浮煤留在鏟板上。
3、在淋水大的工作面,應將機器墊高,確保電機不被淹沒。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機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4、將所有操作閥、按鈕置于零位,放松離合器,切斷電源,關好供水開關。
5、全面檢查掘進機各部件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有問題時應記錄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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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