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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3-30 09:12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條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并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要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第五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駐在轄區內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2011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第二章 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和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條 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滿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構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第九條 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第十條 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應在礦調度室內,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技改等礦井的監測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監測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章 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六條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第十七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第十八條 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九條 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條 新建、改(擴)建、技改等礦井的人員定位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人員定位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一條 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進、出安全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第四章 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第二十三條 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安全避險系統。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第二十五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第二十六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七條 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第二十八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 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第三十條 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第三十一條 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50毫米及以上;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為φ100毫米及以上;采掘進工作面為φ50毫米及以上。

      第三十二條 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害嚴重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三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三十四條 在主送氣管路中要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進入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條 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三十六條 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第三十七條 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 分貝。

      第三十八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安裝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第三十九條 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2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第四十條 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

      第六章 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第四十二條 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在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第四十四條 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 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第七章 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條 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

      第四十七條 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是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第四十八條 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距端頭30米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采煤工作面距兩端10米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順槽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順槽中部應安設電話。

      第五十條 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第五十一條 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第八章 管理維護

      第五十二條 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員、值班人員、維護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五十三條 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

      第五十四條 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第五十五條 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

      第五十六條 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

      第五十七條 煤礦井下監控分站、傳感器、讀卡器、基站等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不能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

      第五十八條 “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

      第五十九條 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第六十條 每季度應對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進行測試。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第六十一條 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線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調度中心站。

      第六十二條 “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應停止其服務范圍內的采掘作業。

      第九章 驗收

      第六十三條 驗收部門應根據“六大系統”要求組織驗收。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煤礦企業負責對下屬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其他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十四條 煤礦企業或煤礦應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并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上級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第六十五條 中央企業、省屬國有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自接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

      第六十六條 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

      (三)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

      2.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

      4.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的配備、培訓情況;

      5.“六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6.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7.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設備布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

      8.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報告。

      (五)設備供應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備生產單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檢驗合格證、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六) 工程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七條 中央企業、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十八條 中央企業、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二)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三)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

      (五)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轄區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駐在轄區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要求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一條 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中未包含 “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安全專篇》不予通過。

      第七十二條 新建、整合、技改煤礦沒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中,未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各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管細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對“六大系統”的監察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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