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立井信號工
作者:佚名
2010-10-29 20:54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立井信號工
適應范圍
二、上崗條件
第1條、必須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嚴禁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安全規定
第3條、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炸材料。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罐位、安全門、搖臺、阻車器、推車機等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必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停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發現以下情況時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定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停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接班后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的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應在規定的信號房內工作。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門子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當絞車連續停運6h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六、收尾工作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適應范圍
二、上崗條件
第1條、必須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嚴禁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安全規定
第3條、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炸材料。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罐位、安全門、搖臺、阻車器、推車機等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必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停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發現以下情況時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定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停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接班后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的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應在規定的信號房內工作。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門子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當絞車連續停運6h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六、收尾工作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上一篇:運料工(搬運工)安全操作規程
下一篇:立井信號工技術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