耙斗裝巖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主要危險源
1. 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責任不明確,安全檢查整改不到位,存在巷道支護不完整、欠風、有害氣體超限、安全防護設施不可靠等安全隱患。
2.操作人員安全意識差、身體狀況差、帶病上班或酒后上班,沒有休息好,操作時精力不集中。
3.沒有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制度,誤操作。
4.沒有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片幫掉矸傷人。
5.設備檢查維修不到位,設備帶病運轉,耙斗機固定裝置不可靠,其它安全設施不完善。
6.停機后未停電閉鎖。
7.鋼絲繩斷絲超限,尾輪固定不牢固。
8. 工作面耙裝作業時,未進行灑水降塵。
9. 耙斗機耙裝作業與巷道迎頭掘進平行作業時,警戒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警戒設置不可靠,人員誤入警戒區。
10.未按規定對拒爆進行處理,耙裝作業時,擠爆未爆的電雷管。
11.傾斜巷道移設耙斗機時,絞車等牽引裝置不可靠,耙斗機固定不可靠,造成跑車事故。
12.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格,當班存在的問題未向下班交待清楚。
二、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煤礦掘進工作面從事耙斗裝巖機工作的人員。
三、上崗條件
第 2 條 耙斗裝巖機(含各種型號裝巖機)司機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3條 耙斗裝巖機司機應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第4條 能嚴格執行本崗位“手指口述”操作規定;能夠正確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預控工作。
四、安全規定
第5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規定,做好風險預控工作。
第6條 必須堅持使用裝巖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
第7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系統要有防水措施。
第8條 檢修或檢查裝巖機械時,必須將開關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9條 井下使用耙裝機作業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耙斗機必須配備符合規定的照明裝置。
2.耙斗機的剎車等安全裝置必須完整、靈敏可靠。
3.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檔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4.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5.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耙裝機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6.耙裝機作業時,耙斗機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7.司機作業場所必須清掃干凈,不得站在浮煤上操作。
8.爆破前必須將耙斗拉到溜槽上,并將耙斗機電纜和按鈕擋好。
9.裝車時不能裝得過滿,以防煤(巖)塊灑在巷道內。
五、操作準備
第10條 司機接班后,要閉鎖開關,并檢查以下情況:
1.頂板是否堅實,支護是否符臺作業規程規定;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導向輪、尾輪是否懸掛正確、安全牢固.滑輪是否轉動靈活,卡軌器固定是否牢固,禁止將尾輪掛在支護的錨桿及其他支護體上。
2.機器各部位清潔,無煤(矸)壓埋,保持通風,散熱良好;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時.應設頂棚妥善遮蓋。
3.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且避開耙裝機繩和耙斗。
4.鋼絲繩應在滾筒上排列整齊.其磨損、斷絲不得超過規定;耙裝機絞車剎車裝量必須完整、可靠,閘帶間隙松緊適當。
5.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司機操作一側至巷壁的距離必須保持在
6.信號靈敏、耙裝機照明良好。
7.機器各部位連接可靠,連接件齊全、緊固;各焊接件應無變形、開焊、裂紋等情況;各潤滑部位油量適當,無滲漏現象。
8.供電系統正常,電纜懸掛整齊,無埋壓、折損、被擠等情況。
第11條 試車前應發出信號,耙斗運行范圍內嚴禁行人。啟動耙裝機,在空載狀態下進行試運轉,并檢查以下各項:
1.控制按鈕、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2.各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強烈震動。
3.鋼絲繩狀況、錨樁是否符合規程規定,行走是否正常。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裝巖操作按下列順序進行:
1.檢查施工地點安全。
2.檢查耙斗機各部件是否完好,靈敏可靠,鋼絲繩斷絲是否超限。
3.設備試運轉。
4.進行耙裝作業。
5.耙裝作業結束后清理工作地點文明衛生。
第13條 合上張力啟動器隔離開關,按動耙裝機的啟動按鈕、開動耙裝絞車。
第14條 操作絞車的離合器把手、使耙斗沿確定方向移動。
第15條 操作耙裝機時,耙斗主、尾繩牽引速度要均勻、協調.以免鋼絲繩擺動跳山滾筒或被滑輪卡住。
第16條 機器裝矸時,不準將兩個手把同時拉緊,以防耙斗飛起。
第17條 遇有大塊巖石或耙斗受阻時,不得強行牽引耙斗,應將耙斗退回1~
第18條 不準在過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斗擠出或被鋼絲繩甩出傷人。
第19條 當耙斗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應站在出繩的相對側操作,以防耙斗竄出溜槽傷人。耙巖時,耙斗運行段及鋼絲繩滑輪錨樁附近
第20條 在拐彎巷道耙裝時,若司機看不到工作面情況,應派專人站在安全地點指揮:
第21條 耙巖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不宜太遠或太近。耙斗不準觸及兩幫和頂部的支架或碹體。
第22條 耙裝機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后進行處理。
第23條 工作面裝藥前,應將耙斗拉到刮板輸送機上,切斷電源,用木板檔好電纜、操作按鈕等。爆破后,將耙裝機上面及其周圍巖石清理干凈后,方可開車。
第24條 在耙裝過程中,司機應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現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度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停電),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25條 耙裝完畢或接到停機信號時,司機應立即松開離合器把手.使耙斗停止運行,并停機停電。
第26條 正常停機,應將耙斗拉出工作面一定距離,打開離合器,按動停止按鈕,切斷耙裝機電源。
七、特殊操作
第27條 耙裝機固定、斷繩后的處理方式、耙裝機繩與耙斗的連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嚴格執行。
第28條 耙裝機移動前,應先清理耙裝機周圍的巖石,鋪好軌道,將耙裝機簸箕口抬起用鉤鼻掛住,兩側小門向內關閉;移動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耙裝機歪倒的安全措施;不鋪設軌道移機時,必須拆除簸箕口和后部刮板輸送機。
第29條 在平巷中移動耙裝機時,應先松開卡軌器,整理電纜,然用用牽引移動,牽引速度要均勾,不應過快。若用小絞車牽引移動時,要有信號裝置,并指定專人發信號。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后.應將機器固定好。
第30條 在上、下山移動耙裝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采用小絞車牽移把裝機,并應設專職信號工和小絞車司機。
2.移功耙裝機前,有關人員應對小絞車的固定、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信號、滑輪和軌道鋪設質量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小絞車將耙裝機牽引住之后,才允許拆掉卡軌器。
4.移動耙裝機過程中,在機器下方及兩側禁止有人。
5.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后,須先固定好卡軌器及輔助加固設備,方準松開絞車鋼絲繩。
6,上山移動耙裝機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耙裝機下滑的措施,絞車司機嚴禁脫崗,手不離閘把。
7.特殊條件下,不采用絞車牽引移機時,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八、收尾工作
第31條 耙裝工作結束后.應將耙斗開到耙裝機前,操縱手把放在松閘的位置,關閉耙裝機,切斷電源,鎖好開關,卸下操作手把。
第32條 清除耙裝機傳動部和開關上的巖石、粉塵,保持機械及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