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對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規定
作者:佚名
2010-06-02 08:49
來源:不詳
(1)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巖)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3)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4)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炮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5)井巷揭穿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6)突出礦井的人員入井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關鍵詞:工作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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