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批準的《
計劃》總經理負責貫徹執行。
2、已批準的《
計劃》應立即向全礦職工貫徹,組織學習,并熟悉避災路線。各區(隊)領導及工程技術人員應負責本單位職工學習,同時向職工講解各種滅火器、自救器和壓自救器的性能與使用方法,并進行考試。沒有學習過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
計劃》有關內容的干部和工人,不準下井工作。
《
計劃》如有修改補充,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3、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對照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
措施,立即整改。
4、公司有關單位和領導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已批準的《計劃》的貫徹情況。
5、調度室必須按規定配齊各種
圖紙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