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第四章)
第一節 礦井通風
第十六條 各煤礦企業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十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制定通風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
第十九條 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主要通風機必須設專職司機看管,每小時填寫1次運行記錄。主要通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應懸掛上墻。
對上述所列項目能實現自動監測的可不設專職司機看管。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二十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范圍內運行。2臺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制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并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由礦長或礦技術負責人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第二十二條 各煤礦企業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面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具備反風功能,并每年進行1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煤礦企業和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風井出口必須安設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按井筒全斷面設置,每半年檢修1次,在防爆門(蓋)上可設減壓窗。
第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懸掛記錄牌。通風部門應將測風報表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礦井測風報表應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礦井內、外部漏風率等。
第二十六條 加強井巷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七條 沒有形成負壓通風系統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嚴禁在獨頭巷道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須確保2個安全出口;嚴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區通風(《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構筑可靠的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永久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筑永久性風墻,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永久風門不得少于2道。非自動風門必須互相連鎖。
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風橋通風斷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斷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線型。
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的質量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投產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三十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制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面拉門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采、掘進工作面應實現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對于串聯通風,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第三十二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于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留有超過一列車長度的安全距離。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使用的直流電壓、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架線電機車應裝設車載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三十三條 局扇入井,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第三十四條 局扇必須保證24h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掘進面,局扇由專職瓦斯檢查工負責管理,其它地點所使用的局扇,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五條 局扇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入風口瓦斯濃度、負責人等,并注明填寫人姓名和時間。
第三十六條 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扇的吸入風量,避免循環風。
第三十七條 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積極推廣使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
第三十八條 1臺局扇只準向1個掘進工作面(用風地點)供風。局扇的安裝、拆除、遷移都必須經通風部門負責人和礦分管領導批準。
安裝局扇要求離軌道距離大于50cm,離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圍要清理干凈,無雜物堆積。
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局扇安裝后,礦必須組織有關單位對“三專兩閉鎖”、通風系統及設施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三十九條 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無計劃停電停風按照事故追查。
第四十條 嚴格風筒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頭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拐彎處必須使用彎頭,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靜電的風筒。
第四十一條 處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時,應采用抽排式設備,鋼性風筒排放或采用設置風障法,禁止在工作面內安設局扇處理上隅角瓦斯。
第四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第三節 巷道貫通
第四十三條 掘進巷道與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制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煤礦(井)企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
第四十四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地測部門必須在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聯系單,同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報告。要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通風部門必須事先做好調整風量,改變系統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貫通時,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安全、瓦斯檢查工等必須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進行貫通。
第四十六條 掘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后,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面掘進,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面的掘進,進行處理。
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時,只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要到對面工作面(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只有當對方工作面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設好警戒,方可裝藥爆破。
3.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瓦斯等情況,只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4.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面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
5.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調整通風系統,并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節 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四十七條 生產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由煤礦企業、市(州)煤礦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審批,并送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 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第四十九條 必須嚴格執行各項瓦斯管理制度,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五十條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 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 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 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 m3/min;
(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 m3/min;
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時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時,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或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第五十一條 地面瓦斯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五十二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到: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三)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甲烷傳感器(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四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五十五條 有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要設專人對抽放瓦斯管路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通風技術人員,每月要對全礦的抽放瓦斯系統進行1次全面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六條 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凡進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五十七條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技術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八條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礦分管通風的領導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條 抽放瓦斯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范》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臺帳。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節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
第六十條 所有礦井(露天礦井除外)必須裝備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監控系統必須安設防雷電保護裝置;監控系統必須具備自動報警、全電壓(即各等級電壓)斷電、故障閉鎖功能和斷、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沒有裝備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不準安排生產。
礦井安裝瓦斯監控系統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正規設計。
第六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礦井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井下實際部署及時修改。瓦斯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時,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第六十二條 裝有瓦斯監控系統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專業維護人員,并由通風部門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業務管理。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每班由瓦斯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并將結果匯報通風部門,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負責在8h之內調校完畢。
第六十三條 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匯報。
第六十四條 監控中心站必須配備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每天必須將瓦斯報表打印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并簽字,必須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監控系統進行日常維護。
第六十五條 監控系統產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 “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六十六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低瓦斯礦井必須在采煤工作面設置甲烷斷電儀。
2.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斷電儀。
3.高瓦斯礦井必須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4.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5.掘進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扇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6. 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裝設機載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保證靈敏可靠。
7. 分站及其啟動裝置必須設在新鮮風流中。
8.井下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第六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要求。
第六十八條 由于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第六十九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安裝在堅固的支護處,防止冒頂以及其它的機械損傷。安設在采掘工作面中的甲烷傳感器,爆破時由瓦斯檢查工將其移到安全防護地點,爆破后再按要求移回規定的位置。瓦斯檢查工以外人員不得擅自移動甲烷傳感器。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人為封堵甲烷傳感器。
第七十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對在用的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估,淘汰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功能不全、運行不準的監測監控系統,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通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原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要實現礦務局(集團公司)內部聯網,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要實現縣(區)范圍內聯網。鄉鎮煤礦相對集中、但煤礦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建立區域性的技術服務隊伍,確保轄區內鄉鎮煤礦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轉。煤礦企業和產煤縣(區)煤礦安全監管機構都要明確一名負責人全面負責聯網建設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聯網安裝使用情況的監察。凡應安裝而未安裝監測監控系統或雖安裝但運行不正常的,應責令停產整頓,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節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第七十一條 突出礦井各級領導干部都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有突出礦井的礦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及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礦業集團(公司)、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防突工作計劃和措施;副總經理和副礦長負責組織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安全監察部負責人及駐礦安全監察處(站)長負責監督檢查;礦業集團(公司)、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災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有突出礦井的礦業集團(公司)應設立專門防治突出科研部門和配備防突專業人員,并對防突科研經費和人員予以保證。 礦業集團(公司)、礦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財務、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突出礦井的礦業集團(公司)、和有突出煤層的礦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財務、器材供應、勞資部門,都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勞動力相應地納入財務、器材供應、勞動力計劃。
第七十四條 突出礦井和有突出礦井的礦業集團(公司),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礦業集團(公司)對防災人員要年審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七十五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七十七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七節 瓦斯排放
第七十八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斷開進入井下巷道內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并在井口設置全斷面柵欄。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報企業主要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七十九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被送電區域,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送電。
第八十條 局扇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必須由班組長或安全檢查工配合進行。由外向里邊走邊檢查,瓦斯濃度達到3%時,按原路返回。當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含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含1.5%)時,可由瓦斯檢查工直接進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瓦斯檢查工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領導提出安全措施,指定專人,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斯檢查工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由通風部門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指派專人進行排放。
第八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現體積大于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匯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八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制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必須執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第八十三條 排放密閉區內的瓦斯,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提出專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后,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八十四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臺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只有第1臺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后,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臺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第八節 防滅火
第八十五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檢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井筒、平硐、主要絞車道及各水平車場,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井下嚴禁使用燈泡、電爐等烘干設備。
矸石山的防火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字〔2005〕162號)文件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地面瓦斯抽放泵房、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采用暖風爐、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的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井上及井下每一個生產水平都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要備有足夠的材料和工具。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作出規定,并予以保證。除緊急情況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作業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灑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附近20m范圍內巷道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嚴禁在煤巷及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八十八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供水管路必須敷設到井下各作業地點,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系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膠帶運輸的巷道內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 m3。
第八十九條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九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布置。必須編制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許留頂煤(放頂煤方法除外)。采區回采不得留有設計以外的煤柱、頂煤、底煤。
生產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煤層發火期內(最低不得超過45天),要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永久性封閉必須砌筑或充填隔爆帶,隔爆帶的長度不得低于巷道寬度的2.5倍。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及其他廢棄巷道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九十一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自然發火動向。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方法和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報表。
第九十二條 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墻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第九十三條 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后不得亂扔、亂放、亂倒。
第九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鄉鎮煤礦企業發生火災要立即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相鄰煤礦。
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
第九十五條 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工作面,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編制《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審批。
第九十六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要建立火區管理臺帳,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并報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備案。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九節 綜合防塵
第九十七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鑒定結果必須報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有可能粉塵堆積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的水質符合要求。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九十九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匹配。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 Mpa。如無內噴霧裝置,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采煤機和掘進機必須裝設內噴霧閉鎖裝置。
第一百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一百零一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面霧化效果好的凈化風流水幕;采掘工作面設置的凈化風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50m;采煤工作面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煤層注水;在煤、巖中鉆孔應采取濕式鉆孔,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一百零三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施。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絕煤塵爆炸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1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粉塵,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及時進行沖洗,不得有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一百零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3.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4.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5.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要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粉塵監測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