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要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按照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關于加強
煤礦頂煤開采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煤礦采用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
設計規范規定的;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
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