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基建) 副礦長(副經理) 的安全職責
作者:煤安網
2009-06-07 12:59
來源:本站原創
工程(基建) 副礦長(副經理) 的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基建) 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審批工程(基建) 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
安全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貫徹執行“三同時” 規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
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定施工承包合
同時,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負責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5.組織工程(基建) 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基建) 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審批工程(基建) 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
安全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貫徹執行“三同時” 規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
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定施工承包合
同時,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負責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5.組織工程(基建) 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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