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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掘機械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09-04-25 23:44 來源:互聯網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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