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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作者:未知 2009-02-24 14:52 來源:本站原創
      本溪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條款及規定內容
      適用條件或事實要件確定標準
      裁量幅度
      處罰權限
      1
      本溪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由煤炭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查處:(一)一次死亡1人的,停產整頓三個月;(二)一次死亡2人的,停產整頓六個月;(三)一次死亡3-5人的,停產整頓一年;(四)一次死亡6-9人的,吊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停產整頓一年;情節嚴重的,按照程序吊銷有關證照,關閉礦井;(五)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按照程序吊銷有關證照,關閉礦井.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次死亡1人的.
      停產整頓三個月.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處3萬元以下罰款由執法處室提出意見,報主管局長批準,處3萬元以上罰款由執法處室和主管局長拿出具體意見,報局長或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一次死亡2人的.
      停產整頓六個月.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次死亡3-5人的.
      停產整頓一年.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次死亡6-9人的.
      吊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停產整頓一年;情節嚴重的,按照程序吊銷有關證照,關閉礦井.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
      按照程序吊銷有關證照,關閉礦井.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發生死亡事故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強制關閉.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等的煤礦,開采煤炭資源.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強制關閉.
      3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生產.
      煤礦企業未配備專職技術員和專職安全員;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井下工作人員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生產.
      4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按照程序吊銷相關證照.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產整頓.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安全設施文件未經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施工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按照程序吊銷相關證照.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經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使用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產整頓.
      5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采,掘作業面未編制作業規程或臨時施工維修地點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從事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投入生產前,未經縣(區)煤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生產的;當開采三角煤區,殘留煤柱,斷層分布密集區域煤層,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確有困難的,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未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作業的.
      煤礦企業未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未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未組織實施的.
      煤礦未做好水害分析和預防工作的;采,掘作業面接近采空區,舊巷,廢棄老窯,導水斷層,河流,可能出水地區時,未編制探放水設計,未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批準作業施工的.
      井下所有密閉設施(墻體) 未掛牌管理,未建立密閉管理檔案,未在本礦通風系統圖上準確標注清楚的.開啟密閉設施的,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未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未由轄區內煤礦救護隊負責實施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6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后,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牛心臺地區+110米,田師付地區+330米地下水體周邊受水害威脅的煤礦,超過限采標高或私自開啟永久防水密閉的.
      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后,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7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礦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未采用"三專"(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未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8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井下工作面布置數量超過實際通風能力的;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兩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兩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超過1次的;串聯通風的未編制安全技術設計,未經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批準作業的.
      非正規采煤工作面風簡直徑小于385mm,5.5KW的局部通風機供風距離超過100m,11KW局部通風機供風距離超過200m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9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煤礦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建立瓦斯定期檢查制度,空班漏檢或作虛假記錄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10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超能力生產所得;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項,(三)項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四)至(十三)項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超過《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超能力生產所得;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開采礦井保安煤柱的;主扇,局扇隨意停止運轉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停產整頓.
      空頂作業的;使用非阻燃,非抗靜電風筒的;明電放炮或使用失爆放炮器的;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的;入井人員攜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的;回風井出煤的;使用非煤礦專用電氣設備,電纜或失爆電氣設備的;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深部獨眼井生產的;升,入井人員乘坐非載人車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1
      第三十六條 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組織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及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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