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遮欄、標志和警示牌
1. 現場設備標志編號不全
現場檢查一些變壓器本體上層油溫、線圈溫度等溫度計沒有名稱標志,大多數壓強儀表也沒有在表面標示正常運行限值范圍。大多數端子箱、操作電源箱,部分場地檢修電源箱,內部的開關、接觸器、繼電器、熔斷器和其他功能部件,缺標志或只有圖紙上所標的代號而無反映其功能的中文名稱。能兩面開門的開關操動機構箱,只有在一相正面有設備名稱標志。一些生產設備經油漆后未重新噴寫設備名稱,有許多閥門經檢修后又未將名稱、編號標示牌恢復。
一些桿、塔上未標注任何名稱、編號。有些支線桿上只寫某某支線某某號桿,前面沒有冠以“某某干線”,不利于維護、檢修工作。小區配電站和開關站內控制柜的標志不清楚,盤后沒有標志。電桿上的電纜頭沒有標志牌(應有注明電纜走向、型號、規格、長度、相序的標示牌)。變電站的戶外高壓母線,都沒有名稱標志。一些機組有部分在就地啟停的按鈕,沒有標出所控制的設備名稱。
個別10kV饋電線的出口桿塔未設有相色標志;個別用戶專線電纜頭處未設置標示牌;部分專變未設置標示牌,沒有名稱、編號;部分配電房高、低壓開關柜未有回路名稱、編號,或者只在盤前有,盤后沒有;個別戶外電纜頭標示牌尺寸太小,看不清楚;變電站出口電纜隧道中,用戶專線電纜出口處未掛標示牌。
為此建議:清晰準確的設備編號、標志和操作指引說明,是防止誤操作基礎。同時給運行人員提供了對運行設備認真檢查和熟識的機會。設備標志的正確、完備是作業人員和設備運行安全的保證。生產現場的設備均應有清晰醒目的名稱、編號。設備變動后應立即修改名稱、編號。新建擴建設備投產前,必須完善設備名稱、編號。且設備編號、標志和指引說明牌,務求實用和耐久。設備檢修后,工作票結束前,應檢查名稱、編號標示牌是否已恢復。
根據《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SD292—1988),每基桿塔應有名稱和編號標志,包括直線桿、分支桿等應有設備名稱和編號標志。
發電廠戶內高壓設備,如斷路器、隔離開關、TV等間隔,應在柜前柜后醒目位置明顯標出設備的名稱和編號,且前后保持一致。防止工作中走錯間隔,觸及帶電設備。
2. 未按規定要求懸掛警告牌
檢查部分運行中變壓器的樣子上沒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牌一些戶內配變遮欄上沒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牌,一些可以攀登的桿、塔,專變臺架等,沒有掛“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牌。個別已撤走配電變壓器的臺架上方仍帶電,但未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警示牌。設備標志牌和警示牌是保障設備操作安全、維護方便及人身安全的重要設施。
為此建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從業人員發生事故,這是一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是警示,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如果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隨意設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是法律所要求的。對于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顏色等,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標志時,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發電廠電氣設備進行部分停電檢修或新設備安裝時,工作許可人應在工作地點四周設置網狀圍欄,將停電設備與帶電設備明顯隔開。圍欄上每側應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應朝向圍欄里面。防止走錯工作地點,誤登帶電設備。鄰近帶電構架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設置圍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運行中需要對熱力設備部分解列進行檢修工作時,必須在工作票安全措施欄上注明把檢修設備從水、汽、風、油、煤、煙、氣、電等各方面運行設備或系統中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懸掛警告牌,并要求上鎖。
熱交換器檢修前,為了避免蒸汽或熱水進入熱交換器內,應將熱交熱器和連接的管道、設備、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隔斷,所有被隔斷的閥門應上鎖,并懸掛警告牌。
3. 運行設備與檢修現場沒有用遮欄隔離
現場抽查許多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沒有用遮欄、圍欄、欄桿等與運行設備相隔離,但工作票上卻寫上“檢修設備已與運行設備隔開,圍欄上懸掛警告牌”,這種現象比較普遍,說明工作票票面上的合格,不能體現工作票執行過程中的正確。
有些運行中的設備,如高壓室內10kV開關柜與墻壁之間的10kV帶電裸露鋁排走廊兩端未作有效封堵;一些用戶安裝在戶外電桿或樓房外總進線刀閘帶電部分外露,只有1m左右高,也沒有裝設圍欄。
為此建議:根據《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SDJ206—1987)的規定,裸露的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刀閘對地面距離不宜小于3.5m。這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人員觸電事故,作為管理用戶的電力部門,是要承擔責任的。在設備裝設安全遮欄方面,要首先解決認識問題。《安規》(變電部分)第12條規定,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相關安全距離的要求。配電人員單獨進入小區配電站巡視設備,假如沒有遮欄,就有可能與電氣設備之間小于安全距離,全靠個人意識控制,往往會引發事故,不符合《安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