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培訓工作的通知
礦安標字〔2005〕32號
關于開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培訓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礦用產品生產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提高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工作的規范性和工作效率,促進礦用產品生產單位進一步了解、掌握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山安全要求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決定開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培訓工作。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訓內容
1.礦山安全生產特點及對礦用產品的安全要求,礦山安全生產重要法律法規,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2.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產品出廠檢驗有關技術要求;
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安全標志申請、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抽樣檢驗的有關要求;
4.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標識的使用要求;
5.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培訓對象
各相關礦用產品生產單位負責人、技術(質檢)負責人、安標聯系人等。
三、培訓方式
培訓工作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為提高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培訓工作的有效性、針對性,保證培訓效果,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今后將不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相關培訓。
培訓按照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類別分期、分批進行,具體培訓時間、內容、地點將定期通過包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信息網在內的各種方式通知、公布。各相關生產單位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報名。
四、有關規定要求
1.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負責人、主要技術(質檢)負責人、安全標志聯系人應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標志辦公室統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本條款將逐步做為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基本條件之一。
2.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相關人員應在1年內完成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并將其做為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3.生產單位負責人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主要技術(質檢)負責人、安全標志聯系人不少于5天,并在3年內至少經過1次輪訓。培訓不合格者重新進行培訓。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