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 )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A. 安全負責人
B. 主要負責人
C. 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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