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A、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B、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C、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D、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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