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并按規定佩戴氧氣呼吸器。
【解讀】本條是對礦山救護隊從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參加制定安全措施和攜帶裝備、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規定。
安全技術工作:礦山救護隊佩戴氧氣呼吸器按照計劃到煤礦井下執行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各項非事故性工作。
礦井需要礦山救護隊執行安全技術工作時,負責礦井技術、通風、安全和生產部門等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要求礦山救護隊必須派技術員或隊長參加。因為礦山救護隊執行上述這些任務時,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及偵察、搶救、檢測等儀器設備。一旦工作現場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救護隊員就必須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工作。所以,礦山救護隊技術負責人參加制定措施會議時,必須弄清楚準備執行任務區域的所有情況并參加意見和討論。當救護隊執行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由礦山救護隊參加制定措施的技術負責人向全體人員貫徹措施,并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救護隊的行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