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為保證各項安全技術審批工作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制定如下審批制度。
一、以下內容報集團公司審查批準:
1.礦井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計劃。
2.受水害威脅的采煤工作面(包括殘采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
3.工作面注漿改造設計。
4.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
5.延深水平地質說明書、采區掘進地質說明書應提前兩年通知地質部門,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提出,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
6.礦井補充勘探需編制勘探設計,勘探竣工后1~3個月提出補充地質勘探報告,報集團公司審批。
7.對全礦安全有嚴重威脅的地表各類水體下及大范圍的條帶法開采設計。
二、以下工程方案設計經集團公司批準,施工設計報集團公司備案。
1.大型疏干工程;
2.帷幕截流工程;
3.為采區以上范圍服務的疏排水工程;
4.采區以上范圍的疏放水工程;
5.特大型出水點的封堵工程;
6.重大水災應急救援預案;
7.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8.申請集團公司補助資金的其他單項工程;
9.巖移觀測站、大型測量工程由礦編制專門工程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竣工工程總結由礦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下列建(構)筑物、水體、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的壓煤開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證,該企業已取得壓煤開采成功經驗的,其開采設計經集團公司組織審批。
1.主要井巷及工業場地;
2.工、礦企業專用鐵路;
3.村莊(含遷村開采方式);
4.對采區安全生產有嚴重威脅的水體;
5.鄉鎮工廠、企業、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