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礦領導帶班制度,鼓勵全礦員工監督、舉報各級管理干部下井帶班的違規行為,達到及時制止和懲處違規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長、安全科舉報。
二、舉報人可采取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網絡等方式舉報,舉報箱設置在礦入井檢身站入井口。舉報傳真電話:0355-8328170
三、舉報內容
1、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帶班未嚴格執行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
2、現場帶班干部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
4、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調度室未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5、實行舉報有獎制度。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給予100—500元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制度。
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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