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一經負責頒發()部門發現,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A.采礦許可證
B.安全生產許可證
C.營業執照
D.礦長資格證
E.礦長安全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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