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 )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A: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B: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C: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D: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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