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A: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B:對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建議,并督促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C:組織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提出獎懲意見D: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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