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A、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污染目標的
B、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C、發生重大大氣污染環境事故的
D、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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