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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技術科供電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 機電技術 技術 供電 主管 技術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全礦井上下供電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按時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熟練掌握煤礦井下低壓安全供電的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各種低壓橡套電纜的有關參數和所存放位置。

        第六條負責繪制符合實際的井下供電系統圖。

        第七條負責全礦井下變電所停(送)電工作票的審批工作。

        第八條負責井下生產用電負荷審批,低壓過流、短路的整定值計算工作,對不合理的供電方式應及時進行負荷調整。

        第九條 負責協助機電科領導做好井下供電的管理工作,保證礦井供電安全。

        第十條 對井下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協助機電科領導搞好井下供電系統專項檢查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機電科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井下供電設備的運行狀況,向機電科領導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十五條職業衛生管理與防治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本單位的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

        2、協助科長做供電方面危險源、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控制,

        3、認真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4、認真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冒險作業。

        5、抓好現在主要供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6、建立供電方面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第十六條安全風險管控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機電提升運輸安全生產。

        2、從嚴從細抓好現場管理,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隱患整改、任務完成和制度執行情況。

        3、負責供電方面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的具體執行工作,負責制定電氣設備方面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的具體目標。

        4、負責建立并實施供用電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電、用電風險。

        5、完成科室達的有關安全風險管控的工作任務,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七條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1、協助科長做好職責范圍供電技術管理工作,對本單位所管轄的全部供電設備隱患排查治理負技術管理責任

        2、協助科長合理安排供電設備檢查、檢修、小修、中修、大修計劃

        3、協助科長抓好供電操作人員、運輸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機電提升人員的業務水平。

        4、協助科長認真監督、檢查供電設備各工種崗位責任清單制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5、負責供電設備、安全用電的隱患排查工作,并對查出的問題積極督促單位整改,消除隱患。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按時參加技術培訓,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掌握煤礦井下低壓安全供電的專業技術知識,不熟悉各種低壓橡套電纜的有關參數和所存放位置,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繪制符合實際的井下供電系統圖,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執行停(送)電工作票的審批制度,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井下生產用電負荷未審批,低壓過流、短路的整定值未計算,對不合理的供電方式未及時進行負荷調整,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協助機電科領導做好井下供電的管理工作,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對井下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進行動態管理,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協助機電科領導搞好井下供電系統專項檢查工作,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向機電科領導匯報,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井下供電設備的運行狀況,向機電科領導提出具體意見,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科供電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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