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井工礦采煤、掘進方面的安全規定。
三、負責審查井工礦生產設計,審查井工礦上報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檢查規程措施落實情況,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四、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公司安全制度、礦井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會同有關單位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參加研究和處理。
五、負責井工礦安全方面的技術攻關和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組織交流國內外安全生產的經驗和信息,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六、參加公司安全會議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動。
七、組織編制井工礦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參加礦井采煤、掘進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參加審查搶險技術方案,并參與制定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