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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鉗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15 來源:煤礦安全網 鉗工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井下電鉗工是井下機電設備安全施工維護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區隊的機電設備正常運行負責。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嚴格按煤礦“三大規程”規定執行,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驗電筆和常用的工具、材料、停電警示牌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并保持電工工具絕緣可靠,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和職業健康防護用具。

        2.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3.只有在甲烷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4.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

        5.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7.必須執行“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的制度,嚴禁他人或約時、電話聯系送電。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準時參加班前班后會,接班后對維護區域內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9.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部件。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沾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防銹油,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10.井下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管路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采掘設備移動電纜的防護和檢查,避免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問題后,應及時處理。

        11.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及時切斷就近電源。使用滅火器材(如滅火器和砂子)滅火,并及時向調試室匯報。

        12.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和崗位標準流程操作,確保安全。

        13.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電鉗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重冒險作業、違章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5.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井下電鉗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6.不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措施的,未執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相關內容,未配備齊全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導致發生職業病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17.不掌握現場電器事故處理、觸電搶救知識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18.不認真執行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19.不隨身攜帶合格的驗電筆和常用工具,不持證上崗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20.不執行停、送電制度,讓他人送電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21.接班后不對本班的機電設備運行狀況了解,不詳細記錄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22.安裝設備時,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23.對排查的隱患不及時治理或不能治理又不匯報的,井下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24.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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