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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護(架棚)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45 來源:煤礦安全網 支護 架棚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支護(架棚)工是巷修工區迎頭的架棚支護工作,是現場施工的責任人,在生產過程中按照“三大規程”和有關措施規程規定要求進行施工。熟悉避災路線,支護(架棚)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嚴格執行《煤礦井下一般從業人員保證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礦有關規定。

        2.支護(架棚)工應熟悉工作地點頂底板特征及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并嚴格按中、腰線施工,按作業規程中支護設計說明進行支護。

        3.支架支護應根據頂底板變化情況,掌握迎退山角度,確保支架迎山有力,支設牢固。腰幫背頂接實,撐棍、拉條、木楔齊全,成一條直線。嚴禁混用不同型號、不同規格的金屬支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

        4.嚴禁混用不同型號、不同規格的金屬支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

        5.嚴格執行質量標準,消滅不合格品,積極創建精品工程。

        6.支架出現空頂時,要用料將頂接實,嚴禁出現空頂現象。

        7.支護是要調整好架棚的扎角、迎退山、棚距,并且做到兩幫標齊。

        8.挖柱窩時要挖到實底,嚴禁用煤矸充填,超深時必須穿木鞋,立棚腿時不得少于兩人扶腿,合棚梁時,棚腿要有專人扶持,嚴禁人員在下方逗留或通過。

        9.按規定佩帶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及時清理工作地點的工業衛生。

        10.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支護(架棚)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造成事故和人身傷害的;

        (2)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支護(架棚)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拒絕接受事故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

        13.支護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4.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按照工作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的,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5.違章操作或不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問題,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6.不參加安全學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的,支護(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17.支護質量、巷道成型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8.未及時發現、整改工作現場的安全隱患,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9.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頂板、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和向上級領導匯報的,支護(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20.生產過程中未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支護(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21.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22.與他人不能夠協調工作的,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23.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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