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一、崗位責任清單
1.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防治水規定》要求,在隊長的領導下,組織指揮班組作業計劃的落實,協調好上下班次和工作程序之間的關系。
2.負責對本班人員,宣傳貫徹執行“三大規程”、探放水設計、探放水作業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程質量的規章制度。
3.負責帶領職工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探放水制度及相關規定,并將本月各項工作安排計劃和月末總結及時上報部室。
4.負責做好本班的各種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6.負責探放水鉆機的管理和定期維護。
7.負責本工作區域內的日常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的檢查,并及時處理。
二、責任追究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分管范圍內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9.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0.未按照探放水設計或探放水作業規程、措施施工的,出現明顯技術資料失誤,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11.對煤礦探放水作業技術管理方面負直接責任。
12.因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13.對于提交探放水資料不及時,影響水情水害分析工作,負直接責任。
1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