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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測處處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處處 處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地測處處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防治水、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處處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等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測量規程》、《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要求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3.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4.組織制定本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5.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6.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8.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9.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10.負責排查煤礦防治水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11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12.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3.組織本專業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與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4.組織地質測量科職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防治學習,不斷提高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15.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與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1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處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5)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

        16.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處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7.對本部門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18.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19.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0.未組織制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1.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2.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3.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4.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5.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處處長負重要責任。

        2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7.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8.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2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處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30.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1.未及時組織人員對分工范圍內作業場所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并進行分級管控或者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辨識的風險未進行分級管控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辨識的重大風險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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