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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運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運 副處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機運處副處長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管理責任或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等規定,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2.負責管理分管范圍內的機運科下屬區隊各項安全生產業務工作,檢查機電運輸崗位工種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礦井提升、運輸系統和礦井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情況。

        4.審查分管范圍內的礦井提升、運輸、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審查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建立機電運輸設備臺帳。

        5.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6.制定落實極端天氣條件下礦區供電安全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參與查處機電運輸系統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7.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運處副處長要立即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8.配合有關部室進行分管范圍內的設備的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9.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10.定期排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安全隱患及職業病危害防治存在問題,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1.對分管范圍內的規程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12.經常深入現場,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落實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

        13.參與審查分管范圍內的機電運輸崗位安全培訓計劃,參與開展機電運輸崗位工種業務培訓。

        14.每月至少應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15.參與分管范圍內的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16.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會議,監督檢查機電運輸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17.參與編制“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計劃,并監督實施。

        18.每年至少參加1次機電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9.負責分管范圍內的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20.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21.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2.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2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處副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24.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處副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5.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安全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6.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7.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8.機運處副處長對分管范圍內的煤礦的機電設備安全運行負管理責任。

        29.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處副處長應負管理責任。

        30.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管理責任。

        31.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運處副處長負重要責任。

        32.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3.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不符合規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4.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未對現場安全生產隱患與職業病危害排查、或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職業病危害治理整改情況未進行有效的監督,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5.由于未落實科區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造成重大人身事故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6.參與編制的“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7.未組織制定本科指揮中心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38.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管理責任。

        39.分管區隊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后,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管理責任。

        40.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后果,機運處副處長負管理責任。

        41.分管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管理責任。

        42.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43.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運科副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運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4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管理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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