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解讀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2020年,原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監察的實施意見》(煤安監監察〔2020〕29號),要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從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隱患”。2021年2月,我局將制定安徽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制度措施清單”。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要求,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范和遏制煤礦事故發生,我局會同安徽煤礦安監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簡稱《督辦制度》)。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督辦制度》共有23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1-4條明確制訂依據、適用范圍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同時要求企業建立事故隱患原因分析和責任倒查機制。
第5-14條明確重大事故隱患來源、督辦責任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治理和驗收等要求。
第15-20條明確監管監察部門有關監督檢查、督辦移交、檔案保存、信息報告和接受舉報等要求。
第21-23條明確了督辦部門,規定了文件的解釋權、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來源和督辦部門有哪些?
實施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來源包括:1.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2.煤礦企業和煤礦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3.舉報并經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4.其他移交并經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本制度所指的督辦部門包括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四、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哪些要求?
煤礦企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向所在市煤礦監管部門報告,由所在市監管部門負責督辦;煤礦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重大隱患,由本部門負責督辦;多部門聯合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由牽頭部門或商定部門督辦。
由市級監管部門負責督辦的重大隱患,確需上一級部門直接督辦時,可由下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上級部門直接提級督辦。對下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可提級督辦。
督辦部門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要書面下達督辦通知書。煤礦收到督辦通知書后,要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向督辦部門報送,并在井口懸掛警示牌。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要向督辦部門提交延期申請。
五、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驗收哪些要求?
煤礦企業主動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并向督辦部門報告結果。督辦部門對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查實、核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組織驗收;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執法檢查、查實、核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所在地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以下統稱隱患治理驗收部門)。其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所屬煤礦應當由集團公司(注:指淮河能源集團、淮北礦業集團、皖北煤電集團、中煤新集公司)統一組織初步驗收;其他煤礦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初步驗收合格或者評估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向隱患治理驗收部門書面提出驗收申請,由隱患治理驗收部門組織現場驗收。
六、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煤礦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對于主動上報重大隱患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煤礦,不將其作為處罰依據。
督辦部門要及時公布重大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并向本級安委會辦公室和上一級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隱患治理及督辦情況;督辦部門要建立舉報電話郵箱,接受并及時核查群眾舉報,妥善保存有關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