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組織機構
為了規范和促進我礦井下安全避險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管理工作,成立供水施救系統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 組 長:總工程師 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
組員:技術科長 通風科長 機電科長 調度主任 采掘各科隊長
2、管理職責
1)負責領導全礦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2)負責對全礦供水施救系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措施的落實。
3)負責監督檢查并建立、健全供水施救系統各級領導責任制,職能機構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
4)負責建立、健全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檢查制度。
5)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到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后,認真組織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6)負責監督和檢查供水施救系統有關人員學習基礎知識和業務理論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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