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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11: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小型 電器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1條 小型防爆電器(防爆按鈕、防爆接線盒、防爆燈、防爆電話、防爆電鈴)必須由礦小型防爆電氣管理組統一管理、統一計劃、統一分配、統一調配。

        第2條 小型防爆電器,應由小型防爆電器組管理,統一編號,統一保管,建帳、建卡,實行圖牌管理,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帳、卡、物、牌、板五對照。

        第3條 小型防爆電器應由使用單位統一計劃,由物質供應中心進貨并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簽發合格證,才能發放使用。

        第4條 小型防爆電器的修理應由機電制修中心專職的防爆修理工進行,修理組要保證質量,經具持有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的質量驗收人員驗收,并簽發合格證后,才能入井使用。

        第5條 小型防爆電器的領發由使用單位的機電班長或兼職管理員負責,辦理手續,并入帳建卡。手續不齊全不得發放。

        第6條 各單位退出使用小型電器一律上交,使用中執行以舊換新制度

        第7條 小型電器的選型、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8條 使用的小型電器應由使用單位機電區長負責分工,專責到人,并掛牌留名。小型電器均不得超載運行。

        第9條 小型電器應執行班維護、日檢查檢修的制度。凡因失職而造成失爆或不合格的,應由專責人員負責。凡沒有進行分工、空班漏檢者要追究機電區長的責任。

        第10條 小型電器管理組每月應與使用單位共同查對一次帳和實物是否相符。凡發現丟失、無故損壞或不辦手續而轉帳者,并落實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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