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法規。
二、領用爆破物品的人員必須是持有公安機關審核簽發“二證”的爆破員。
三、火藥庫保管員嚴格審驗證件,不準無證人員領用爆破物品。
四、領用爆破物品必須憑計劃數量發放,當面點清、記帳,認真執行簽字 手續。
五、爆破員到達作業點,生產班組長做到作業前查領取量,裝炮時裝藥量、 作業完畢查余量,以實際消耗在三聯單上簽字。如發生問題,追查簽字人的責 任。
六、作業完畢,爆破員必須將三簽字表和火藥容器送回原火藥庫,并認真 履行清退手續入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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