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對火藥庫的管理人員、放炮員要進行全面審查, 并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放炮員必須每年復訓一次,時間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關人員復訓不得少于3天。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審核合格后,放炮員發給《爆破作業證》,庫管員發給《爆材管理工》。
三、庫管人員收發環節必須嚴格執行交接手續,核實質量、數量后雙方簽字或蓋章;火工品應由放炮員親自持爆破作業證,到火藥庫辦理領取退庫手續,嚴禁他人代領、代退、代簽字;無專用工具,庫管人員不得發放。
四、各生產單位,應根據所負責生產范圍內各工作地點的變化情況以及各工作面現場實測的科學依據確定火工品使用量,安排專人填寫火工品領料單,并建立各工作地點火工品消耗臺帳。放炮員領取火藥時,留存領料單一聯,并記入火工品發放臺帳。
五、放炮員在各工作地點,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使用火工品,放炮結束后,由當班的班組長簽字核實消耗數量,每班結束后放炮員必須親自到炸藥庫辦理退庫手續,嚴禁私自存放火工品。
六、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檢查編號,并作全電阻檢查(導通),將腳線扭結短路,不合格的不放發、對交回的剩余雷管也要重新作全電阻檢查。
七、庫管人員必須認真記好收發帳目,交接班時必須結帳,清點實物,辦理簽字交換手續。
八、對于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