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上報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新水平延伸、開拓新采區或改變礦井一翼、一個水平、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也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三、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閉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
四、采掘工作面應實現獨立通風。串聯通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嚴格落實巷道維修制度,每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1次巷道失修情況檢查,保證通風、行人等巷道有足夠的斷面,巷道失修率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將檢查維修情況作好記錄。
六、嚴格落實反風設施檢查制度,每季度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1次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必須限期整改,并作好記錄。
七、每3年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每5年進行1次地面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
八、合理分配礦井風量,每月都要根據生產布置情況編制配風計劃,保證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風地點有足夠的風量,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九、每周進行一次通風系統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必須限期整改,并作好記錄。
十、每月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保證設施穩定、可靠,正常使用。檢查情況要作好記錄,存檔備查。
十一、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通風系統變化較大時也要進行反風演習。
十二、地面主要通風機要按規定檢查運轉情況,并做好記錄。負壓、軸承溫度、電流、電壓等參數變化較大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三、主要通風機檢修、調整葉輪角度時,必須編制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十四、在礦井、采區設計中要有全礦井或局部反風系統,并有防止發生火災時風流逆轉的措施。
十五、加強巷道貫通管理,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要編制貫通措施,做好通風系統的調整準備工作。貫通后要立即停止受貫通影響的所有采區、工作面的一切工作,進行通風系統調整,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十六、每季度都要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每月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及時補充修改,季度通風系統圖于每季度月末的15日前繪制、簽字完成,季報、月報于月底完成,以備迎檢和報集團公司通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