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主通風機司機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主通風機司機全面負責當班設備安全運轉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必須做到以下十二項:
一、每班上崗前對本崗位進行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確認后方可上崗。
三、對本崗位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發現有害因素,要及時向值班干部進行風險告知。
四、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嚴格按管控措施進行執行。
五、對本崗位存在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并處理。
六、按時巡回檢查并做好各種記錄。
七、發現通風機風量、負壓有異常變化,應及時向值班干部匯報。
八、保持通訊暢通。
九、崗前、崗中不飲酒。
十、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班中不睡覺。
十一、著工裝上崗并堅守工作崗位不脫崗。
十二、進行電氣設備操作時,穿戴好絕緣用品。
第四條主通風機司機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主通風司機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主通風司機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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