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必須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存在的原因,制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風流、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二)采用串聯通風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0.5%的,采用串聯通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0.5%的。
(三)當停風區中的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四)當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0~20ppm時,要安排專人在該風流中進行取樣校對,確認測量數據準確,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當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0ppm必須立即匯報通防部、通防隊,及時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當工作面回風隅角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ppm或甲烷濃度超過1.0%時,要設置導風筒,將回風隅角的一氧化碳或甲烷導出,保證所有作業人員的安全。并隨時進行測量分析,找出升高的原因,制定出相應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九十九條 對出現瓦斯報警現象的處理方法:
(一)當出現甲烷、一氧化碳報警現象,要及時安排瓦斯檢查員,對該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首先判定是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還是儀器本身故障。同時制定出相應的措施。
(二)當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而報警,必須停止工作面的一切作業工序,同時安排測風工對該地點的風量進行測定,以保證工作面的風量滿足作業規程要求,使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
(三)只有當工作面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降到1%(24ppm)以下,方可恢復工作面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