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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16 09: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甲烷傳感器 瓦斯 回風 采煤工作面 斷電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h連續運行;

        (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19)規定,穩定性應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氣體類傳感器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

        (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模擬量傳感器至分站傳輸實行數字化傳輸,分站至主機傳輸數字化。

        (四) 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五)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支持多網、多系統融合,監測監控與GIS技術的有機融合。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與集團公司、地方監管部門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偽數據標注及異常數據分析,瓦斯涌出、火災等的預測預警,多系統融合條件下的綜合數據分析,可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查分析工具對接數據等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功能。

        (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在瓦斯超限、斷電等需要 立即撤人的緊急情況下,可自動與應急廣播、通信、人員位置監測等系統應急聯動的功能。

        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齊全語音廣播系統和人員定位基站,保證應急聯動時現場作業人員能夠接受信息。

        (8)系統實現分級報警,根據瓦斯濃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續時間、瓦斯超限范圍等,設置不同的報警級別,實施分級響應。

        實現邏輯報警,根據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內在邏輯關系,實施邏輯報警,保證各類傳感器的正確安裝、設置、維護,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

        實現系統定期的自診斷、自評估,能夠預先發現系統在安裝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預留出接線端口。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應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應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系統應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和中心站電源輸入端應具有防雷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二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分站備用電源維持斷電后正常供電時間不低于4h。

        第一百二十一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設置在采區變電所,不得設置在下列區域;

        (一)斷電范圍內;

        (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

        (三)掘進工作面內;

        (四)采區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通防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同意,且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二節 安全監控系統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置在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并安排專職監控人員24小時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要認真查看監控系統顯示的各種信息,認真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超限報警記錄》等各種記錄。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后,應立即匯報公司調度值班人員,積極安排處理,處理過程和結果要記錄備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進行甲烷超限斷電測試及風電閉鎖試驗時,必須報告安全監控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及時查看風機開停曲線、采掘工作面饋電曲線等,確認各類曲線與現場測試相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區隊值班人員進行處理,保證顯示、報警、閉鎖、斷電等功能完善可靠,并填寫《風電閉鎖及風機切換功能測試記錄》和《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其位置距切頂線不大于1000mm。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

      設置地點

      報警濃度/%

      斷電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5

      <0.5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1.0

      ≥1.0

      <1.0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電源

      采(盤)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盤)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5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

      ≥0.5

      ≥0.5

      <0.5

      車輛動力

      采(盤)區回風巷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

      ≥1.0

      ≥1.0

      <1.0

      采(盤)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

      ≥0.75

      ≥1.0

      <1.0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

      ≥1.5

      <1.5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

      ≥1.5

      <1.5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0.5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U形通風方式在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距切頂線≤1m),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礦井為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應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3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3a~圖3e所示。

      0401

        (a)

      0402

        (b)

      0403

        (c)

      0404

      0405

        (d)

        (e)

        a——U形通風方式;b——Z形通風方式;

        c——Y形通風方式;d——H形通風方式;

        e——W形通風方式。

        圖3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設置同圖3a;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0406

        圖4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三)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四)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0409

      (1)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5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5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6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的設置同圖5;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0410

        圖6 雙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三)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梭車、錨桿鉆車、鉆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或掘進巷道長度超過1000m的,必須在巷道中部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二條 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三條 采用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或防爆型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處)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車間內上方及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七條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二)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三)抽采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四節 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二)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回風隅角(距切頂線0m~1m)、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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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7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三)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四)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五)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一百四十條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一條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三條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二)采掘工作面和機電設備硐室應當設置溫度傳感器。采掘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4℃。

        (三)采煤工作面或回風巷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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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8采煤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四十四條 壓風機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超限時,聲光報警,并切斷壓風機電源。

        第一百四十五條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二)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四)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或接點。

        第一百四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風巷距煤壁、掘進工作面距迎頭30m內應當設置粉塵濃度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七條 緊急避險設施必須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第五節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通防隊配備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公司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宜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第一百四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一次。

        (二)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三)甲烷傳感器應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5d至少調校1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等,每6個月至少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四)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六)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七)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一百五十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安全監測工應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安全監控中心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應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二)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通防隊進行處理。

        (三)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梭車、錨桿鉆車、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四)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五)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六)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七)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八)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4h時,應及時更換。必須對備用電源進行定期放電維護試驗,并有記錄可查。

        (九)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一百五十一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一)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復的;

        (四)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五)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六節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熱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60s內投入工作。不得采用虛擬機代替主機。

        (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4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應定期進行放電維護試驗,并有記錄可查。

        (三)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四)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五)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六)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報警短信發送功能。

        (七)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置在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內。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受上一級管理部門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審閱。

        (二)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查明原因。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后,應立即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并向值班領導匯報。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四)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中心站值班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網信息的處理:

        (一)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公司必須向集團公司信息中心上傳實時監控數據,接受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網絡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接到集團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集團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反饋。

        (三)通防隊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第七節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成立安全監控管理小組。安全監控管理小組由總工程師領導,通防部、通防隊、安全監控班組成員、信息中心分管人員為小組成員。安全監測工及檢修、值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通防隊設置分管副隊長1人,班組長1人,儀器儀表維修工1~2人,監測室值班人員3~4人,監測工宜按實際采掘工作面個數的 1.2 倍配備。

        第一百五十八條 安全監控人員必須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瓦斯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通防隊每月制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巡檢、測試、調校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對監控系統中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由通防隊安排專人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采煤、掘進、機電等涉及相關單位要安排人員配合,測試后要立即恢復送電,發現問題及時安排專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各采掘及相關 生產輔助單位要配合好監控系統的使用。

        (一)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開工前生產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通防部、機電部及總工程師批準。通防隊根據施工單位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申請,按照采掘作業規程要求,在工作面生產前安裝、調試、設定好分站及各類傳感器。

        (二)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和斷電端口。采煤工作面原則上由1臺總開關控制工作面及其回風流非本質安全型電源。掘進工作面閉鎖開關必須與局部通風機啟動開關設置在同一現場。斷電控制系統安裝由安全監測工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并辦理現場交接、簽字留存。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的日常管理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并建立好試驗記錄。

        (三)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安設斷電控制的地點,必須安裝視頻監控探頭,實時監控斷電(閉鎖)開關運行情況;其余斷電控制地點的視頻監控設置,根據現場需要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賬卡及報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煤礦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臺賬;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二)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三)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所測物理量名稱;5.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6.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7.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8.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9.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四)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斷電測試起止時間;5.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6.校準氣體濃度;7.斷電測試結果等。

        第一百六十二條 煤礦必須繪制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網絡拓撲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一百六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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