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錄
第一章 礦井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置規定
第二章“一通三防”月度專題例會和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節 “一通三防”月度專題例會制度
隱患排查制度
第三章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系統
第二節 礦井測風制度
第三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第四節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二節 礦井瓦斯、煤塵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管理制度
第四節 “一炮三檢”管理制度
第五節 礦井通風、瓦斯異常分析制度
第六節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第七節 瓦斯檢查員請示、報告及交接班制度
第九節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十節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十一節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制度
第十二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節 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節 安全監控系統值班管理制度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節 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五節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節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第七節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管理
第六章 防治煤塵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三節 測塵管理制度
第四節 防塵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第五節 防塵技術資料管理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節 礦井防滅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二節 井下油品儲存和使用制度
第三節 消防材料庫管理及維護保養制度
第四節 礦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重要場所防火制度
第五節 井下防滅火制度
第六節 礦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第七節 礦井火區管理制度
第八節 礦井防滅火化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節 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
第二節 爆炸物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三節 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制度
第四節 爆炸物品庫房安全警衛、值班管理制度
第五節 人員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六節 庫房交接班制度
第七節 爆炸物品庫消防管理制度
第八節 爆炸物品庫定員定量制度
第九節 爆炸物品裝卸、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十節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節 爆炸物品運輸管理制度
第十二節 爆炸物品領用、發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十三節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第十四節 井下爆破管理
第十五節 井下爆破“三級信號”制度
第十六節 井下爆破拒爆、殘爆處理制度
第十七節 雷管全電阻檢測、號碼管理制度
第十八節 發爆器管理制度
第十九節 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及獎懲制度
第九章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第十章通風調度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日覆蓋檢查制度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一章 礦井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置規定
第一條公司成立通防管理機構。配備通防副總工程師,設置通防部和通防隊。通防部配備部長、副部長、技術人員;通防隊配備隊長、黨支部書記、副隊長、技術員(不少于2名)等管理人員,通防隊管理人員不低于8職。通防部部長、通防隊隊長應由從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術人員并專業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條通防部、通防隊的業務范圍:具體組織實施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通風、防治瓦斯、防塵、防滅火、爆破)管理、技術、現場作業等相關工作,連續不斷的供給井下足夠的新鮮空氣,沖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創造適宜的氣候條件,杜絕通風、瓦斯、煤塵、火災及爆破等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通防隊必須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礦井規模配備足夠的專業工種人員,如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人員、爆破工、儀器儀表維修員、儀器儀表發放人員、密閉工、風筒工、防塵工、隔爆設施安裝工、瓦斯抽放泵司機、瓦斯抽采工、維修工、木工、注漿工、管路安裝工、防火工、注氮機司機、管路巡檢工、束管檢測工、氣體分析員等,保證完成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礦井配備測風員不低于2人、每個采區配備測塵員1人。專職瓦斯檢查人員的設置由總工程師按實際需要進行配備。
第二章“一通三防”月度專題例會和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節 “一通三防”月度專題例會制度
第五條 每月由公司執行董事(礦長)或總經理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專題例會(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會議同時進行)。公司有關領導、有關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一是分析礦井通風、抽采、安全監控、防火、防塵、降溫等各大系統的狀況及存在問題;二是礦井“一通三防”現場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三是檢查重點工程及重大災害治理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是協調相關問題的整改時間、責任單位及所需的人、財、物;五是總結、分析、評價當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確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點和實施意見;七是排查下月存在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和B級及以上事故隱患內容。 第2節“一通三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事故 隱患排查制度
第6條建立“一通三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執行董事(礦長)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本單位的“一通三防”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分析,將分析出的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情況分 類分項逐條登記,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安全風 險和隱患治理效果評價制度,確保管控治理到位。并準備好有 關資料、圖紙、表格,由總工程師帶隊每月向集團公司匯報, 匯報內容包括上一月度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完成情況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下一月度重點工作計劃及“一通三防”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
第7條安全監察部要密切配合,認真監督檢查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并及時進行跟蹤復查,風險點和隱患消除要組織好驗收,做到閉合管理。對到期達不到管控和治理要求的,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8條對“一通三防”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要分類、編號,建立臺帳,因不及時排查安全風險和隱患或管控與治理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9條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通防人員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管控效果和事故隱患至少開展1次排查,并由通防部收集整理相關資料。
第十條 較大及重大安全風險排查內容包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重大風險:
1.通風系統復雜,容易出現系統不穩定、不可靠及造成不合理通風狀況的。
2.高瓦斯區域(采煤回風流甲烷濃度超過0.3%、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濃度超過0.5%或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濃度經常處于臨界值的地點)進行采掘生產活動的。
3.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煤工作面放炮作業的;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放頂煤作業工作面。
4.容易自燃煤層采煤工作面、自燃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工藝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和容易自燃煤層、自燃煤層回撤難度大的回撤工作面。
5.已封閉采空區甲烷、氧氣濃度均超過5%的地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較大風險:
1.瓦斯涌出量相對較高的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風流甲烷濃度低于0.30%、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濃度低于0.5%);已封閉采空區甲烷濃度超過5%地點;瓦斯抽放管路內甲烷濃度處于爆炸界限范圍內。
2.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異常涌出地點。
3.自燃煤層綜采工作面存在煤層自然發火危險性采煤工作面及頂板、兩幫破碎、存在高冒區域的掘進工作面;已封閉采空區氧氣濃度超過5%地點。
第十一條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2.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3.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4.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7.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4.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6.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7.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8.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10.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六)“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3.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4.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2.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3.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4.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6.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八)“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沒有配備總工程師及負責通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范圍使用“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費用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
4.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4.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5.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6.掘進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第三章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系統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實行分區通風。高家堡煤礦設計采取分區式通風的方式,礦井開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礦井開采中后期在井田東區、西區和西南區各增加一進一回兩個風井,解決由于開采范圍大通風負壓過大的問題,實現分區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時只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新采區設計,必須同時設計通風內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對風量計算、通風系統、防塵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滅火系統、避災路線要有明確規定,并經通防部簽字。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出現采掘工作面個數超核定數、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獨立通風的工作地點供風量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辦法》及上級文件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特殊地點的供風量可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確定,并制訂措施嚴格執行。礦井的需要風量至少在每季初進行一次計算,并根據現場生產情況每月進行修改。同時根據生產布局和通風系統的具體情況與機電部門配合進行主要通風機工況點的調節,調節主要通風機工況點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礦井總進風量與需要風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十四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7%,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時應以進風為依據,計入有效風量的地點包括:
(一)獨立通風的回采工作面和備用工作面。
(二)獨立通風的掘進工作面(有效風量為工作面20m范圍內實際風量加局部通風機處計算的防止循環風風量之和)。
(三)獨立通風的硐室。
(四)獨立通風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專為沖淡瓦斯而獨立供風的其它巷道。
第十五條 堅持正規開采。開拓系統形成后,方可進行采區準備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通風系統中,嚴禁出現老塘通風和不合理的擴散通風、串聯通風。礦井通風系統要做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保證正常生產時和生產不均衡期間的需要風量。
第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擴散通風。掘進工作面開工前首先安設通風設備,在正常通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準采用擴散通風帶采煤柱。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必須盡早形成通風系統,縮短串聯通風的時間和單巷長距離通風的長度。采煤工作面應布置局部反風系統,使工作面能夠達到進風巷、回風巷風流方向互換。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 綜合機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巷道貫通前應編制專題貫通措施,內容應包括:通風、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并報請技術、地測、通風、安監、總工程師審批。通風部門要制定好貫通前后的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后通風系統合理、穩定,并按需要配足風量。
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甲烷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甲烷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貫通時,必須由帶班礦領導在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上述有關規定。
第18條 井下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硐室、設置風門巷道、水閘門內、風窗口不在此限)。
第19條 礦井的風量分配必須嚴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則執行,采掘工作地點嚴禁出現角聯通風,嚴禁在主要進風巷或采區進風巷中任意增加礦井通風阻力。
第二十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季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在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開掘巷道,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采區的進風中。
上述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一)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二)每個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三)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庫、井下充電室、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井下壓風機房、油脂存放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煤倉上方、井下新掘進內、外水倉應實現全風壓通風。井下爆炸物品庫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五)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甲烷電閉鎖(個別機電設備是指未在已有甲烷傳感器斷電控制范圍內的機電設備)。
(六)礦井總進風道與總回風道、采區進回風上山、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嚴禁平面交叉。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之間嚴禁跨皮帶建風門、擋風墻,對車場、繞道、進回風聯絡巷必須留足構筑風門的距離(不小于5m)。
第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一)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二)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三)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包括串聯摻新)中被串聯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要小于串聯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上述各種串聯通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在此種風流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表
名 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四)一次串聯指一個采煤或掘進工作面回風串入另一個工作地點或串聯摻新到風流中進入其它地點;兩個采掘工作地點的回風進入到同一工作地點為二次串聯通風;回撤工作面回風串入進風巷道按串聯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第二十六條 礦井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有效通風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礦井、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有效通風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4/5。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巷道普查,繪制到1:2000或1:5000的工程平面圖上,并制定巷道維護擴修計劃,每季度進行檢查考核。
(一)一般失修巷道定義:巷道局部變形,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10%,但不影響通風、運輸、行人。
(二)嚴重失修巷道定義:巷道變形嚴重,斷面小于設計斷面的2/3,影響通風、行人或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礦井反風設施要齊全、有效,遇災變需進行反風時,必須在10min內改變巷道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小于正常風量的40%。反風設施、回風井口各風門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一通三防”救災演習。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機,進入二期工程(指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區車場施工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有記錄可查。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布置在出風井同一軸線上,其斷面積不應小于出風井的斷面積。防爆門(蓋)應靠主要通風機的負壓保持關閉狀態,并安設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門易于開啟。防爆蓋應用重油封閉油槽使其嚴密不漏風。防爆門(蓋)還應有反風閉鎖裝置,保證在反風時實現閉鎖。
防爆門(蓋)每3個月檢查維修一次。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后必須進行性能測試。
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二十九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壓力表)、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當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當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實現主要通風機集中監控、圖像監視的主要通風機房可不設專職司機,但必須實行巡檢制度。
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組織全礦井工作人員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第二節 礦井測風制度
第三十條 測風工作由測風員負責,測風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一)每10天至少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面測風,測風結果按旬報總工程師,按月(次月5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間,要每天進行測風。
(二)測風必須在規定位置(測風站)進行,不得隨便改變。
測風牌上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風時間、巷道斷面、平均風速、實測風量、所需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氣壓力及測風人等內容。通防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測風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測風員》進行,測風的同時,必須測定甲烷、二氧化碳濃度以及空氣溫度,發現問題,立即匯報通防隊值班隊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并向技術主管匯報測風結果和現場發現的問題。
(三)測風員必須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通風阻力測定、應急演練、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并做好原始記錄。
(四)測風員必須及時把井下風量分配情況填繪到礦井通風系統圖上,并及時填繪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以采掘工程平面圖為底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繪制通風系統圖嚴格按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下發的圖例繪制。通防隊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礦井通風系統圖由通防隊、通防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安全監察部、礦山救護隊各保存一份,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一份。還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通防隊必須有指導生產的通風系統圖牌板,由技術員或測風員繪制,并及時填圖。
第三十二條 采掘設計中進、回風聯絡巷、交聯巷道必須能夠直接或間接風量測定。采區(工作面)設計中必須明確采(盤)區測風站、工作面臨時測風站位置。 第三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每一掘進巷道均有局部通風設計,選擇合適的局部通風機和匹配的風筒,并由通防部部長簽署意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通風方式、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規格、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主備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供電系統及供電系統圖、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并要符合集團公司局部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通防隊接到局部通風設計后,按照設計內容及審批意見安設局部通風機并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人員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并使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于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并制定有計劃停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停風前經礦調度值班人員同意后,方可實施。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并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志,禁止人員入內。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3.0%時,安全監控系統應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使之不能啟動,只有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面且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5%時,自動解鎖。
(二)局部通風機部件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各部件連接完好。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面高度大于0.3m,距鐵路、運輸皮帶、各類車輛運行寬度大于0.5m。前后10m范圍內巷道支護完好,無淋水、積水、淤泥和雜物。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性能良好,運轉超過6個月應上井檢修。
(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或局部供風地點回風口大于10m,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風速必須符合表2規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 (m/s)
最低
最高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0.25
6
煤巷和半煤巖巷
0.25
4
巖巷
0.15
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0.15
(四)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并按規定進行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懸掛的管理牌板上。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后,能夠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保證在恢復通風后只能人工復電。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安裝使用“雙局扇、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裝置,雙局扇必須同等能力,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即風電、甲烷電閉鎖)。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雙路專線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礦井的“雙電源”為專用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范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每15天至少由安全監測工和使用單位維修工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由局扇司機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管理牌板上。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五)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巖巷不得超過8m,煤和半煤巖巷不得超過5m;使用掘錨一體機、盾構機等特殊掘進機械設備的掘進工作面,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可按局部通風機有效射程測算;風筒口出風量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方法》和作業規程有關規定要求。
嚴禁隨意拆開或損壞風筒。
(六)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并有煤安標志。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不被摩擦、擠壓。巷道內懸掛風筒的拉線統一使鋼絲繩,鋼絲繩至少每隔5m進行一次固定。風筒吊掛高度不低于1.8m(受現場特殊情況影響除外)。每20m風筒水平垂直方向不得超出50mm的偏差(受巷道變坡地點影響的不在此限)。
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無絲繩或者卡箍捆扎,硬質風筒接頭加墊、螺釘緊固。風筒實行編號管理,編號及時(迎頭50m除外)。
嚴禁工作面停風爆破或拆除末端風筒爆破。
(七)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與使用的風筒筒徑一致,交叉風筒不安設在巷道拐彎處且與2臺局部通風機方位相一致,不漏風。
風筒穿過風門(風窗)墻體時,在墻上安裝與膠質風筒直徑匹配的硬質風筒。
風筒拐彎處用彎頭或者骨架風筒緩慢拐彎,緩慢拐彎時風筒折皺不得大于100mm,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采用過渡節,先大后小,無花接。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壓入式供風的局部通風機供風量要小于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九)噴漿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直接將噴漿料噴灑到風筒上,當班噴漿作業后及時沖刷并清擦風筒。若發現風筒上噴漿料未沖刷干凈或噴漿時未保護風筒,一律按損壞風筒進行追究責任。
開門口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斷開風筒作業。
(十)井下各施工地點必須有足夠的備用風筒,以保證正常生產。每個掘進工作面至少有2節(10米/節)備用風筒,備用風筒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0米。備用風筒要上臺上架,碼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放。
(十一)損壞的風筒不得亂扔亂放,必須及時轉運地面處理。井下各地點未經通防部允許嚴禁將風筒挪做它用,嚴禁用風筒當篷布使用掩蓋設備、開關、電纜、材料,制作雨棚、防塵罩等。
(十二)新開門口施工地點,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申請局部通風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開票領取風筒。
通防隊負責完成局部風機、風筒安裝、風電、甲烷電閉鎖安設工作,經通防部驗收合格后交給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領取風筒并吊掛,炮掘迎頭移設耙裝機或綜掘迎頭每50米由通防隊統一拉繩吊掛整理一次,施工單位做好風筒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局部通風地點需變更施工單位時,由通防部組織施工單位雙方對現場局部通風機、風專開關、電纜、風筒、安全監控設備進行交接,并填寫交接單。
(十四)月末由通防部組織通防隊、結算中心,對各使用單位井下使用、備用和地面庫存風筒數進行盤點考核。
(十五)風筒月度考核標準
1.各風筒使用單位月底風筒在用數,等于上月風筒在用數加本月領退風筒數,減去本月風筒損耗數。
2.各地點風筒合理損耗標準:炮掘工作面,允許損耗風筒2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20米;煤巷及半煤巖巷綜掘工作面,允許損耗風筒最多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全巖綜掘工作面,允許損耗風筒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非掘進工作面風筒允許損耗5%,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5米。
3.使用單位月底風筒損耗超出規定的,超損耗的風筒由使用單位支出。 第四節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礦井總進、總回、采區進回風巷道內必須設置測風站,測風站應進行刷白,有明顯的標志,并設有測風記錄牌,其設置、建筑按《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執行。其它通風地點設置測風點,并懸掛記錄牌板。
(一)測風站(點)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巷道內無分支風流,不應有障礙物或拐彎、斷面擴大或縮小等局部阻力。
(二)如若設立測風站(點)的巷道斷面不規則,其幫頂應用木板或其他材料襯壁呈固定形狀斷面,該斷巷道長度不得小于4m。
(三)測風站(點)內應懸掛測風記錄板。
第三十六條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采區應盡量減少通風構筑物,減少漏風,提高有效風量率;要加強通風巷道維護,保證風流暢通。
通風設施(指永久密閉、風門、風窗和風橋)墻體采用不燃性材料構筑,其厚度不小于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密閉、風門、風窗墻體周邊按規定掏槽,墻體與煤巖接實,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邊,周邊及圍巖不漏風;墻面平整、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并進行勾縫或者抹面或者噴漿,抹面的墻面1m2內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厚度應大于20mm,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邊。
每道設施有規格統一的施工說明及檢查維護記錄牌(內容包括地點、編號、墻體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時間、施工負責人、檢查人、維護人、檢查維護內容等)。
設施5m范圍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第三十七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風門每組不少于兩道,嚴禁單道風門。過風門時要開一道關一道,嚴禁同時打開或撐開風門。風門墻體應刷白,木質門扇要進行防腐處理,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門前后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主要進、回風大巷及采(盤)區進、回風巷之間風門應設反風門(無壓風門、自動風門除外),其數量不少于兩道,同時要裝有閉鎖裝置和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列車通過的風門按規定設置和管理,并有保護風門及人員的安全措施,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通車風門間距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于5m。
風門前后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行車風門門扇下邊緣不得高于軌道面15mm,并要包邊減少漏風,并有底檻;門扇厚度不低于30mm,并應進行防腐處理,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墻垛通過管線的,應預留穿墻孔。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反水管或擋風簾,預留的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第三十八條 調節風門應設在回風巷道側,主要進風巷嚴禁設置調節風門(窗)。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防隊技術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風門的質量應符合風門質量要求。調節窗應設在風門的上方,由帶有刻度調節板調節。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十九條 風筒穿過風門墻體時必須在墻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或伸縮骨架風筒。
第四十條 井下風門的規格尺寸統一規定,以便門扇能夠調換使用。
第四十一條 自動風門必須能夠閉鎖,還須具有手動開啟功能,并有防止夾傷人員的措施。使用的電氣產品要防爆性能良好,有煤安標志。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風門不被同時打開或通風設施不被破壞,各地點的通風設施應由就近施工單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員負責管理,確保風門不被同時打開和通風設施不被破壞。
第四十三條 密閉位置距全風壓巷道口不大于5m,設置措施管、觀測孔、束管,密閉內有水時設返水池或返水管,并按標準設置柵欄(距門口小于2m的可不設)、瓦斯檢查牌板、警標、檢查箱、說明及檢查維護記錄牌。
第四十四條 密閉應刷白,并寫有明顯的“密閉前5m內嚴禁存放物料”的字樣。
第四十五條 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在棄用之時起24小時內密閉完畢。
第四十六條 永久密閉建筑標準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原則
1.密閉墻體應具有足夠的承壓強度、足夠的氣密性能和使用壽命。有沖擊地壓傾向性地點的永久密閉必須具備抗沖擊性能。
2.永久密閉應優先選擇充填方式封閉。
(二)一般規定
1.密閉位置應選擇在動壓影響小、圍巖穩定、巷道規整的巷段內。巷幫破裂的巷道封閉后,應對密閉周邊巷道進行注漿加固處理,如注水泥或其它非高分子防滅火加固材料等。
2.永久密閉墻體必須與巷壁緊密結合,連成一體。
3.采空區密閉內氣體濃度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分析,并檢查密閉墻的完好狀態及漏風情況。
4.密閉實行建檔管理,密閉臺帳內容包括:密閉材料及墻體厚度、施工時間、封閉長度、封閉區基本狀況等。
5.密閉施工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密閉內需要注漿的地點必須制定完善的防潰漿措施,保障注漿安全。
(三)建筑標準
1.至少要建筑兩道厚度不小于800mm磚或料石密閉,磚或料石必須使用水泥砂漿砌筑,兩密閉之間間隔至少4m,中間使用黃土或沙石充填,并灌注水泥砂漿,要確保填實、充滿。外墻要建筑2道防倒加固墻垛,墻垛高度不低于密閉墻的2/3高度。(見圖1、圖2)
2.密閉周邊要按規定掏槽見硬底、硬邦,與煤巖結實(砌碹或錨噴巷道除外)。
圖1永久密閉側面圖
圖2 永久密閉正面圖
第四十七條 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為實幫、實底,用混凝土澆灌填實;橋面規整不漏風。
風橋通風斷面不小于原巷道斷面的4/5,呈流線型,坡度小于30°;風橋上、下不安設風門、調節風窗等。
在進風中需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時,設在風橋的前面;在回風中需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時,設在風橋的后面。且要遠離風橋,以免增大進、回風壓力差,增加風橋漏風。
第四十八條 風門及采空區密閉每周、其他設施每月至少檢查1次設施完好及使用情況,有設施檢修記錄及管理臺賬。
第四十九條 井下通風設施要建立臺帳,進行編號,建立牌板進行管理,并做到現場、臺帳、牌板“三對口”。
第五十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由通防隊或救護隊進行,拆除密閉必須有專項措施,并由救護隊負責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其它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執行。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五十二條 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瓦斯檢查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三條 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要滿足礦井瓦斯檢查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采掘工作面每班檢查次數不少于3次,間隔時間為2~3小時,檢查時間要均衡。
對于未進行作業(無任何作業人員)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第二節 礦井瓦斯、煤塵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礦井每年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瓦斯、煤塵等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每季修改一次,并下發到井下各有關單位,傳達到每一名員工,經考試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條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有關人員召開一次“一通三防”通風例會,并制定處理措施,上報集團公司。
第五十六條通防隊必須按規定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進行瓦斯檢查,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第五十七條通防隊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其斷電裝置的完好性,保證工作正常,報警、斷電靈敏可靠,發揮作用。
第五十八條通防隊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配備專職測塵員進行粉塵監測。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粉塵粒度分布及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SiO2含量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
第五十九條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標準完善各類防塵設施,保證防塵設施齊全,靈敏可靠,使用正常,并及時清掃、沖刷煤塵,杜絕煤塵堆積。
第六十條通防部、通防隊必須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各用風地點達到風量充足,符合要求,杜絕無風、微風作業。
第六十一條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現象。
第六十二條下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嚴禁攜帶煙火和穿化纖衣服下井。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瓦斯檢查員要樹立起熱愛本職工作,虛心好學的勞動態度;且要具有很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六十四條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同時執行瓦斯檢查制度。
第六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同時,還應配備溫度計、一氧化碳檢測儀、檢查手杖、記錄本、筆等,有硫化氫氣體危害的地點,還應佩帶硫化氫檢測儀器。
第六十六條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的發生。
第六十七條瓦斯檢查員負責向區隊匯報的內容:“一通三防”工作現場情況及區隊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值班隊長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第六十八條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填寫瓦斯牌板、記錄手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上井后及時填寫瓦斯日報表,填寫數字清楚、準確,并做到瓦斯牌板、記錄手冊、瓦斯日報表“三對口”。
第六十九條瓦斯檢查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參加班前(后)會學習。嚴格執行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制度,杜絕早上井、晚下井現象的發生。嚴格執行上標準崗,干標準活,杜絕井下違章作業。
第七十條瓦斯檢查員要對所使用的儀器愛護和珍惜,嚴防儀器被磕碰,如遇故障不能排除,不得擅自拆裝維修。嚴防儀器丟失,如若丟失,按儀器原價賠償。
第七十一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簽字”制度(瓦斯員、班組長、爆破工)和“三對口”制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無爆破作業時,“三簽字”制度可由瓦斯員、班組長、安監員執行。
第七十二條 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執行盯頭盯面瓦斯檢查的在本頭面瓦斯檢查牌板處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 第四節 “一炮三檢”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業地點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甲烷濃度低于1.0%且無瓦斯積聚時,才準裝藥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條裝藥前瓦斯檢查員必須首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規定范圍,嚴禁裝藥。檢查瓦斯后,把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條裝藥工作結束后,必須在爆破前再次對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如果超出上述規定范圍嚴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濃度降1%以下時,并把瓦斯檢查結果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做好記錄后,才準放炮。
第七十六條放炮結束后,瓦斯檢查員首先對爆破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必須立即處理,若經過處理瓦斯濃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準繼續作業,并把瓦斯檢查情況記錄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第五節 礦井通風、瓦斯異常分析制度
第七十七條通風、瓦斯異常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現的:突然停風,風量不穩定,忽大忽小。甲烷濃度較大,經常處于臨界狀態;甲烷濃度較小,但變化幅度較大;甲烷濃度逐漸增大;打鉆時噴孔、頂鉆、卡鉆等現象。
第七十八條通風、瓦斯異常匯報
(一)采掘工作面無風、風量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時,現場瓦斯檢查員或帶班人員要立即匯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查明情況及原因。
(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監測到瓦斯異常時,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防隊、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匯報,同時,繼續觀察瓦斯異常變化情況,并做好瓦斯異常情況記錄。
(三)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及通防隊值班領導接到監控室值班人員瓦斯異常匯報后,必須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領導、現場專職瓦斯檢查員或就近瓦斯巡檢員趕赴現場,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1.當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預警值0.8%、不超過1%時,現場瓦斯檢查員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匯報現場管理人員及公司現場跟班領導,并發出預警信息。同時協同現場施工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瓦斯超限。
2.當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現場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發出警告,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匯報。接到匯報后,調度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主任、通防隊長、總工程師匯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現場跟班礦領導、通防隊領導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
(四)采、掘過程中出現煤體位移或鉆孔施工過程中噴孔、頂鉆、卡鉆等瓦斯動力現象時,現場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發出警告、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匯報。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接到匯報后,必須立即向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主任、通防隊長、總工程師、總經理匯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現場跟班礦領導、通防隊領導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防止瓦斯事故發生。
第七十九條通風、瓦斯異常分析
(一)分析范圍
出現通風異常,瓦斯監測數據異常、瓦斯基礎參數超標的采掘工作面、采(盤)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通風地點。
(二)分析重點
1.采掘工作面發生無風、微風、循環風;
2.正常情況下,風量突然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
3.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現瓦斯涌出變化,幅度較大;
4.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甲烷濃度經常處于臨界值;
5.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
6.采掘過程中出現煤體發生位移及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卡鉆等瓦斯動力現象;
7.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異常情況。
(三)分析內容經人工檢測與安全監控系統數據比對,確系通風、瓦斯異常,分析以下內容:
1.通風系統情況:通風機獨立回風系統、風量變化、通風設施、主(局)扇運行情況等;
2.地質構造情況:煤層賦存、地層產狀、構造形態等;
3.采掘工藝情況:采掘方法、循環進度、落煤量等;
4.瓦斯抽采情況:抽采工藝,抽采系統運行狀況。
(四)分析方法
1.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通防副總、通防部、安全監察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通防隊、生產區隊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分析小組,對瓦斯異常信息進行分析,查找出問題原因,制定預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記錄、建立瓦斯異常涌出分析臺帳。
2.瓦斯數據分析方法采取即時分析和定期分析兩種。即時分析法:人員檢查或監測數據出現瓦斯異常時,要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小組成員參加,對瓦斯數據異常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原因,并制定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每周開展一次分析會議,對一周內出現的瓦斯動力現象和瓦斯異常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制定防范措施。
3.在礦井瓦斯地質圖上標注瓦斯異常點,標明甲烷濃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臺帳上記錄異常原因、發生異常時的生產活動情況及處理措施等。
(五)其它要求
1.每月底制定瓦斯檢查點計劃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各采掘工作面、采(盤)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條件變化時,及時調整瓦斯檢查次數。
2.地測部要做好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為預測瓦斯變化趨勢提供參考。
3.通防隊、通防部要經常對瓦斯調度臺帳的數據進行分析,安全監控室值班人員要時時觀察監控系統各種信息,發現瓦斯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或處于快速上升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向通防隊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及相關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4.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通過各部門進行嚴格審查。 第六節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第八十條瓦斯檢查員具體負責各采掘工作面、對可能積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總回風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檢查工作。瓦斯檢查點的設置應由通防隊技術員提出、報通防部審查后,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由值班隊長負責安排,檢查點的減少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執行。編制瓦斯檢查點設置的同時必須繪制瓦斯檢查點巡回檢查路線圖。
第八十一條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八十二條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采掘作業地點、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爆破作業起爆地點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檢查地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公司總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確定并實施。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在進風流、回風隅角、工作面(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工作面≤10m)、工作面回風流(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設置檢查點。
2.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須在被串聯工作面進風口以里10~15m處加設瓦斯檢查點。
3.綜采放頂煤工作面在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破碎機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4.對采煤工作面高冒處、密集處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涌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5.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二)掘進工作面
1.掘進工作面在掘進工作面(迎頭5m范圍內)和掘進回風(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處)設置檢查點。
2.高冒處、躲避所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涌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3.串聯通風時,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3~5m范圍的進風流中。
4.巷道中有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三)硐室
1.泵房:泵房與變電所聯通時在風流下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泵房與變電所為兩個相互獨立的空間時在泵房和變電所各設1個檢查點,設點位置為風流下風側。
2.火藥庫:在火藥庫回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
3.避險硐室。在避險硐室回風側外通道門口設置1個檢查點。
4.水倉:水倉入口處設隔離警示柵欄,柵欄距離大巷進風口不得超過6m,在柵欄外設置1個檢查點。
5.電瓶車充電硐室: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增設氫氣濃度檢查點。
(四)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在每個采(盤)區回風巷在全負壓回風口10-15米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五)密閉:在每個密閉前設置1個檢查點,依次檢查墻體外、墻體內氣體成分。
(六)爆破地點及起爆地點:在已編制規程措施需要進行爆破的施工地點設置瓦斯檢查點,具體要求按 “一炮三檢”相關要求設置和檢查。起爆地點指爆破工準備起爆的躲身地點。
(七)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或需要設置瓦斯或其他氣體檢查點的地點及檢查次數按臨時計劃執行。
第八十三條檢查周期、內容及記錄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工作面回風和掘進工作面、掘進回風流等設置的檢查點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每班檢查3次,氣體溫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采煤工作面、煤巷綜掘工作面硫化氫濃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割煤時對工作面(采掘機身處)、下風側30m、50m處硫化氫濃度進行檢查。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甲烷氧氣檢測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硫化氫檢測儀檢查,并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告知現場盯班干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后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二)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工作面回風、掘進工作面、掘進回風流等地點在節假日停產、臨時停工期間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檢查、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進行檢查,并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如該地點有人工作要告知現場盯班干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后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三)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采(盤)區回風巷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和溫度計檢查,并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后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機電設備均納入檢查范圍內,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為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電瓶車充電硐室增加氫氣檢查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氫氣檢測報警儀)、溫度計進行檢測,并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后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當甲烷出現異常或超限報警時,檢查人員立即匯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員,進行分析處理。
(五)爆破地點的檢查執行“一炮三檢”規定。
檢查內容為甲烷,由負責該地點檢查瓦斯的瓦斯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進行檢查,并按規定記錄在現場“一炮三檢”牌板和“一炮三檢”記錄手冊上。
(六)起爆地點的檢查。起爆前,由瓦斯檢查員檢查起爆地點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準起爆。并將檢查結果填寫在現場的起爆前甲烷濃度檢查牌版上。
(七)密閉(擋風墻)檢查點每周檢查1次。
檢查內容包括墻內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氣體溫度、水溫和壓差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一氧化碳檢測儀、溫度計和觀察現場設置的壓差計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將檢查結果留存記錄在現場檢查箱內、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后填寫密閉檢查記錄。檢查工或其他有關人員進入柵欄(花墻)前需進行安全性檢查(包括有害氣體和氧氣檢查)有危險時,停止正常檢查,迅速匯報通防隊值班干部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八)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內容包括柵欄外甲烷、二氧化碳、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將檢查結果記錄在現場瓦斯檢查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后填寫檢查記錄。
(九)瓦斯積聚或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專項措施,按措施要求進行檢查、記錄和匯報。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測定1次炮眼(或鉆眼、錨桿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巖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十一)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十二)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但若一旦出現超標現象,則連續每天監測。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采樣。
(十三)流動電鉗工和機電設備包保責任人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必須記入檢查手冊。
(十四)所有人員檢查手冊用完后交給通防隊值班人員,留存備查,交舊手冊后領用新檢查手冊。
第八十四條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一)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二)測定甲烷、一氧化碳、氫氣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碹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三)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匯合后的風流中測定,每班至少測定1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并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七)采煤工作面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巖石、煤或假頂)、底(煤、巖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面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間的風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范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面風流處理。
(八)掘進工作面風流應是掘進工作面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
(九)采煤工作面爆破地點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范圍內的采煤工作面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于1.2m范圍內的甲烷濃度。
(十)掘進工作面爆破地點為爆破的掘進工作面向外20m范圍內的巷道風流,并包括本范圍內的局部瓦斯積聚。
(十一)硐室內的甲烷測定應在回風口或高冒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氫氣測定應在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地點按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標準執行。
第八十五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面回風出口以里10~15m處;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面回風出口以里10~15m處;臨時停工不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其工作面風流瓦斯檢查牌板設在距迎頭5m以內;硐室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道瓦斯檢查牌板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檢查牌板要懸掛于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八十六條瓦斯濃度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 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四)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的供電。
(六)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八十七條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檢測,對井下的獨頭盲巷或臨時停工停風地點要檢查瓦斯、設置柵欄,掛上警戒牌,嚴防人員入內。
第八十八條 對現場出現的問題自己難以處理時,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隊值班人員,然后按照指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瓦斯檢查員要注意檢查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電機處和采掘面的死角。
第九十條 臨時停風巷道檢查柵欄處時,瓦斯檢查員不得進入柵欄以內檢查,只能檢查靠近柵欄處上方。
第九十一條密閉墻檢查時,要先檢查柵欄處及墻前瓦斯濃度,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方可進入柵欄檢查墻體觀測孔;檢查硐室時,要檢查硐室里端靠近回風處。檢查上述地點時,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濃度和溫度,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匯報。
第九十二條 檢查路線要嚴格按照指定路線進行,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無空班漏檢、無虛報瓦斯現象。 第七節 瓦斯檢查員請示、報告及交接班制度
第九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進行巡回檢查。
第九十四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對口”制度,即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內容一致。
第九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制度,井下指定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有記錄可查,其記錄內容包括:交接地點、時間、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九十六條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班中請示匯報制度;每班匯報次數不低于三次,發現問題立即向區隊如實匯報。(匯報內容應包括:所轄范圍內的通防設施完好情況、風筒距迎頭距離、局扇運行情況、防火設施、防塵設施完好情況、防治瓦斯監測等情況)。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報告礦(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或通防部(隊)值班人員請求采取措施處理。
第九十七條兩班瓦斯檢查員在指定交接班地點處準時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情況:
(一)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二)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以及監測監控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四)交清領導對某項工作者批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五)其它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六)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須在交接手冊上互相簽字,交完班后交班人方可升井。 第八節甲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必須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存在的原因,制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風流、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二)采用串聯通風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0.5%的,采用串聯通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甲烷濃度大于或等于0.5%的。
(三)當停風區中的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四)當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0~20ppm時,要安排專人在該風流中進行取樣校對,確認測量數據準確,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當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0ppm必須立即匯報通防部、通防隊,及時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當工作面回風隅角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ppm或甲烷濃度超過1.0%時,要設置導風筒,將回風隅角的一氧化碳或甲烷導出,保證所有作業人員的安全。并隨時進行測量分析,找出升高的原因,制定出相應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九十九條 對出現瓦斯報警現象的處理方法:
(一)當出現甲烷、一氧化碳報警現象,要及時安排瓦斯檢查員,對該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首先判定是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還是儀器本身故障。同時制定出相應的措施。
(二)當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而報警,必須停止工作面的一切作業工序,同時安排測風工對該地點的風量進行測定,以保證工作面的風量滿足作業規程要求,使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
(三)只有當工作面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降到1%(24ppm)以下,方可恢復工作面的生產。 第九節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一百條 通防隊必須按照瓦斯涌出量與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數量與檢查內容和次數、路線長短與行走難易程度,繪制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圖和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計劃的范圍和路線進行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瓦斯巡回檢查區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包括機電硐室、避難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第一百零二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劃定的瓦斯巡回檢查區段,嚴格執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值班隊長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第一百零三條 嚴禁瓦斯檢查中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現象,記錄數據要準確、齊全,字跡要清晰、工整,嚴格執行“三簽字”制度(瓦斯員、班組長、爆破工)和“三對口”制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第十節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條 瓦斯抽采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并舉、抽掘采平衡”的原則。瓦斯抽采系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采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煤科集團沈陽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對開采的4煤二盤區煤層瓦斯基礎參數進行了測定,測定結果為:4煤二盤區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0.63~0.82m3/t之間,瓦斯壓力為0.12MPa;2019年對4煤三盤區煤層瓦斯基礎參數進行了測定,測定結果為:4煤三盤區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0.72~0.75m3/t之間,瓦斯壓力為0.14MPa。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低,現未抽采,由機電隊負責定期對系統進行運轉,做好檢查維護工作。
根據西區地勘期間瓦斯含量預測最大值的校正值,4煤層瓦斯含量最大為5.04ml/g.daf。礦井應加強西區瓦斯參數測定工作,掌握瓦斯賦存規律。機電、通防部門需加強地面及井下抽采統日常檢查維護工作,以便工作面煤層瓦斯含量增大或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依靠風排不能解決瓦斯問題,滿足不了抽采達標規定時,瓦斯抽采系統能夠隨時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五條 抽采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耐火等級為二級,并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必須使用水環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即: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泵房應有雙回路供電,并應有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等設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電話和專用檢測管道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氧氣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泵房內必須建設瓦斯抽采參數監控系統。
(六)泵房附近管道應設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裝置,設置放空管及壓力、流量、濃度測量裝置,并應設置采樣孔、閥門等附屬裝置。放空管設置在泵的進、出口,管徑應大于或等于泵的進、出口直徑,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頂3m以上。
(七)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零六條 瓦斯抽采管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下敷設的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徑應按最大流量分段計算,并與抽采設備能力相適應。管徑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井下抽采管路嚴禁采用玻璃鋼管。
(二)主管、分管、支管及其鉆場連接處應裝設瓦斯計量裝置,每個抽采鉆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鉆孔抽采負壓和甲烷濃度(必要時還應觀測一氧化碳濃度)的觀測孔;抽采鉆場、管路拐彎、低洼、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適當距離(間距一般為200~300m,最大不超過500m)應設置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置除渣裝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斷面;抽采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制閥門,閥門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
(三)傾斜巷道中,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28°以下的斜巷,間距一般取15~20m。
(四)抽采管路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且不得與帶電體接觸。應采取防腐、防砸壞、防帶電及防凍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抽采瓦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二)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三)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封閉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注氮置換,注氮量大于抽氣量,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四)預抽瓦斯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13kPa,卸壓瓦斯抽采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5kPa。
(五)井下抽采采空區瓦斯時,必須在抽采管路吸氣口附近設置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六)抽采瓦斯管路選用PE等高分子材料管材時,應根據管材阻燃、防靜電性能衰減程度定期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管路進行更換。在采掘工作面支路與主干管路連接處、主干管路分支處、主干管路每隔 200m位置需用等徑10m以上無縫鋼管進行間隔連接,預防火災延燃。
第一百零八條 抽采方法及工藝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涌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采達標。
采掘工作面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鉆孔布置圖、鉆孔參數表(鉆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鉆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鉆孔(鉆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由總工程師批準。
(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并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鉆、卡鉆等)等內容。
(三)鉆孔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時封孔、連接抽采,并確保鉆孔封孔嚴實和準確記錄鉆孔接抽時間。
第一百零九條 抽采達標評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工作面采掘作業前,應當編制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并由公司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
1.未按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瓦斯抽采系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
2.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不能達到下列要求的:
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礦井生產規劃和計劃的編制應當以預期的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制條件。
抽采達標規劃包括:抽采達標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設備設施(表)、資金計劃(表),抽采達標范圍可規劃產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等。
年度實施計劃包括:年度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范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設備設施(表)、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表)、抽采指標、資金計劃(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礦井應當積極試驗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參數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采規律,根據抽采參數、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之間的關系,確定礦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時間,并結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進、回采三者之間的接替關系。
3.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設計,或者不能達到下列要求的:
公司應當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涌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采達標。
根據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況,推廣使用高位巖石鉆孔隅角瓦斯抽放技術。
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基礎上進行,抽采鉆孔控制范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
卸壓瓦斯抽采的工藝方案應當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巖性、工作面瓦斯涌出來源分析等進行,采用多種方式實施綜合抽采。
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應當包括為抽采達標服務的各項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鉆場和鉆孔工程、管網工程、監測計量工程、放水除塵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設備、主要器材、進度計劃、資金計劃、接續關系、有效服務時間、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及預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設計應當由公司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
采掘工作面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鉆孔布置圖、鉆孔參數表(鉆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鉆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鉆孔(鉆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并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鉆、卡鉆等)等內容。
5.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范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8.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三)預抽瓦斯效果應當滿足如下標準:
1.對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3規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評價范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表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對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4規定時,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為達標。
表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3.采掘工作面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0%時,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4.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指標規定時,判定礦井瓦斯抽采率達標。
表5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
礦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一百零一十條 礦井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技術檔案,瓦斯抽采不達標,不得組織采掘作業。 第十一節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條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執行如下規定:
(一)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通風情況日調度報表,每天早會時由通風隊負責報送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簽字的日報表保存1年以上。
(二)瓦斯檢查日報表由瓦斯檢查員填寫,數字真實有效,嚴禁偽造、涂改數據。簽字程序為瓦斯檢查員、通防隊值班隊長、通防部部長、總工程師、總經理。當需要簽字的人員不在時,可委托相關負責人簽字。 第十二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對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或風筒斷開等原因導致的臨時停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其柵欄位置應在距巷道門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斷面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大于200×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表6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和停風在24小時以上的必須封閉,封閉一律用磚、沙、水泥等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路、架線、管路、電纜、外露鋼絲錨網等導電體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并建立臺帳,填入通風系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表6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十三節 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內容包括:
(一)編制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濃度的要求、停電撤人范圍、現場負責人分工等。措施要經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門、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以及救護隊等部門會審簽字后方可執行。
(二)明確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風吹”,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涌出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表6規定。要在排放瓦斯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甲烷報警斷電儀或甲烷報警儀。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必須做到文圖齊全,并在圖上注明。
(四)明確斷電和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所有通往此范圍的巷道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設專人警戒(專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鮮風流中),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斷電源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并在變電硐室設專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結束后,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在通風系統、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于20%及局部通風機前后20m范圍內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并穩定30min無異常情況后,方準指定專人人工復電。
(六)明確責任范圍,排放瓦斯工作要統一指揮,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凡需啟封密閉排放瓦斯,不論甲烷濃度高低,封閉時間長短,必須由救護隊排放。實行2個總指揮到崗后排放。地面總指揮,由公司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擔任,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指揮;井下現場總指揮,由公司通防副總工或安全副總工擔任,在井下協調指揮。
第一百一十四條 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凡因停電、停風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積聚需采取措施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設備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確保其濃度均不超過0.5%,同時局部通風機不發生循環風時,方可進行瓦斯排放。
(二)掘進工作面或其它地點,在恢復通風前,經檢查或計算停風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大于3.0%,且排放瓦斯回風路線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點時,在請示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后,可以由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生產單位隊(班)長和安監員的配合下,按本單位制訂的常規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并將排放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三)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簽批后由救護隊實施排放。同時將措施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備案,處理情況及時報通風防塵部。
(四)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排放瓦斯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加排放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礦山救護隊員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時,必須配戴氧氣呼吸器并嚴格執行礦山救護有關規定。
(三)在高濃度瓦斯(甲烷濃度大于3.0%)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后,要把電氣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復電。
(四)排放結束后,要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確無危險后,方可匯報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生產單位恢復工作。
(五)所有報集團公司的措施,必須經通風、安監、機電、調度、救護等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經公司總工程師審簽。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冊登記。
(七)制訂的常規排放措施要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五章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h連續運行;
(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19)規定,穩定性應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氣體類傳感器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
(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模擬量傳感器至分站傳輸實行數字化傳輸,分站至主機傳輸數字化。
(四) 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五)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支持多網、多系統融合,監測監控與GIS技術的有機融合。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與集團公司、地方監管部門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偽數據標注及異常數據分析,瓦斯涌出、火災等的預測預警,多系統融合條件下的綜合數據分析,可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查分析工具對接數據等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功能。
(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在瓦斯超限、斷電等需要 立即撤人的緊急情況下,可自動與應急廣播、通信、人員位置監測等系統應急聯動的功能。
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齊全語音廣播系統和人員定位基站,保證應急聯動時現場作業人員能夠接受信息。
(8)系統實現分級報警,根據瓦斯濃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續時間、瓦斯超限范圍等,設置不同的報警級別,實施分級響應。
實現邏輯報警,根據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內在邏輯關系,實施邏輯報警,保證各類傳感器的正確安裝、設置、維護,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
實現系統定期的自診斷、自評估,能夠預先發現系統在安裝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預留出接線端口。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應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應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系統應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和中心站電源輸入端應具有防雷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二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分站備用電源維持斷電后正常供電時間不低于4h。
第一百二十一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設置在采區變電所,不得設置在下列區域;
(一)斷電范圍內;
(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
(三)掘進工作面內;
(四)采區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通防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同意,且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二節 安全監控系統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置在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并安排專職監控人員24小時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要認真查看監控系統顯示的各種信息,認真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超限報警記錄》等各種記錄。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后,應立即匯報公司調度值班人員,積極安排處理,處理過程和結果要記錄備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進行甲烷超限斷電測試及風電閉鎖試驗時,必須報告安全監控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及時查看風機開停曲線、采掘工作面饋電曲線等,確認各類曲線與現場測試相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區隊值班人員進行處理,保證顯示、報警、閉鎖、斷電等功能完善可靠,并填寫《風電閉鎖及風機切換功能測試記錄》和《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其位置距切頂線不大于1000mm。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
設置地點
報警濃度/%
斷電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5
<0.5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1.0
≥1.0
<1.0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電源
采(盤)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盤)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5
—
—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
≥0.5
≥0.5
<0.5
車輛動力
采(盤)區回風巷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
≥1.0
≥1.0
<1.0
采(盤)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
≥0.75
≥1.0
<1.0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
≥1.5
<1.5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
≥1.5
<1.5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0.5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U形通風方式在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距切頂線≤1m),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礦井為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應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3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3a~圖3e所示。
(a)
(b)
(c)
(d)
(e)
a——U形通風方式;b——Z形通風方式;
c——Y形通風方式;d——H形通風方式;
e——W形通風方式。
圖3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設置同圖3a;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圖4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三)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四)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5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5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6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的設置同圖5;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圖6 雙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三)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梭車、錨桿鉆車、鉆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或掘進巷道長度超過1000m的,必須在巷道中部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二條 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三條 采用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或防爆型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處)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車間內上方及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三十七條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二)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三)抽采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四節 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二)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回風隅角(距切頂線0m~1m)、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7所示。
圖7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三)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四)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五)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一百四十條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一條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三條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二)采掘工作面和機電設備硐室應當設置溫度傳感器。采掘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4℃。
(三)采煤工作面或回風巷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8所示。
圖8采煤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四十四條 壓風機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超限時,聲光報警,并切斷壓風機電源。
第一百四十五條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二)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四)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或接點。
第一百四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風巷距煤壁、掘進工作面距迎頭30m內應當設置粉塵濃度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七條 緊急避險設施必須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第五節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通防隊配備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公司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宜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第一百四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一次。
(二)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三)甲烷傳感器應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5d至少調校1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等,每6個月至少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四)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六)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七)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一百五十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安全監測工應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安全監控中心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應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二)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通防隊進行處理。
(三)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梭車、錨桿鉆車、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四)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五)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六)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七)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八)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4h時,應及時更換。必須對備用電源進行定期放電維護試驗,并有記錄可查。
(九)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一百五十一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一)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復的;
(四)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五)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六節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熱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60s內投入工作。不得采用虛擬機代替主機。
(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4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應定期進行放電維護試驗,并有記錄可查。
(三)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四)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五)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六)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報警短信發送功能。
(七)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置在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內。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受上一級管理部門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審閱。
(二)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查明原因。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后,應立即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并向值班領導匯報。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四)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中心站值班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一百五十六條 聯網信息的處理:
(一)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公司必須向集團公司信息中心上傳實時監控數據,接受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網絡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接到集團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集團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反饋。
(三)通防隊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第七節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成立安全監控管理小組。安全監控管理小組由總工程師領導,通防部、通防隊、安全監控班組成員、信息中心分管人員為小組成員。安全監測工及檢修、值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通防隊設置分管副隊長1人,班組長1人,儀器儀表維修工1~2人,監測室值班人員3~4人,監測工宜按實際采掘工作面個數的 1.2 倍配備。
第一百五十八條 安全監控人員必須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瓦斯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通防隊每月制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巡檢、測試、調校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對監控系統中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由通防隊安排專人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采煤、掘進、機電等涉及相關單位要安排人員配合,測試后要立即恢復送電,發現問題及時安排專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各采掘及相關 生產輔助單位要配合好監控系統的使用。
(一)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開工前生產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通防部、機電部及總工程師批準。通防隊根據施工單位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申請,按照采掘作業規程要求,在工作面生產前安裝、調試、設定好分站及各類傳感器。
(二)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和斷電端口。采煤工作面原則上由1臺總開關控制工作面及其回風流非本質安全型電源。掘進工作面閉鎖開關必須與局部通風機啟動開關設置在同一現場。斷電控制系統安裝由安全監測工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并辦理現場交接、簽字留存。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的日常管理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并建立好試驗記錄。
(三)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安設斷電控制的地點,必須安裝視頻監控探頭,實時監控斷電(閉鎖)開關運行情況;其余斷電控制地點的視頻監控設置,根據現場需要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賬卡及報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煤礦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臺賬;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二)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三)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所測物理量名稱;5.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6.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7.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8.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9.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四)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及編號;4.斷電測試起止時間;5.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6.校準氣體濃度;7.斷電測試結果等。
第一百六十二條 煤礦必須繪制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網絡拓撲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一百六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錄音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第六章 防治煤塵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條 通風隊設有專職防塵班組。其它區隊設置兼職防塵人員。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全礦上下齊抓共管,礦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并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地面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30mg/L。
(二)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范圍內。水質必須至少每季測定化驗1次。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要安裝過濾器, 每月至少要沖冼1次過濾設施。
(四)水的碳酸鹽硬度不應超過3mmol/L。
(五)濁度≤5NTU。
(六)大腸菌群<3個/L。
(七)BOD5<10mg/L。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和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管路應當敷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安設支管和閥門,三通閥門便于操作。
三通閥門安裝高度宜設置在距巷道底板0.8m~1.6m范圍內;管路位于皮帶里側的,閥門應引至行人側;管路位于頂板或吊掛高度超過1.8m的,閥門應引至行人側巷幫。
皮帶巷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皮帶里側的閥門要引至行人側;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每條巷道內應配備沖塵軟管。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吊掛平直,不漏水,并進行防腐處理。
綜采或綜掘工作面供水管路必須安裝水壓表,水壓不低于2MPa。
采掘工作面防塵系統不健全不得生產。
第二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防塵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進風順槽及其聯通的聯絡巷每5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回風順槽(回風道)及其聯通的聯絡巷每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工作面及兩順槽超前支護段每班沖刷一次巷道積塵,嚴禁出現巷道煤塵堆積現象。
(二)采煤工作面進風順槽距工作面30m范圍內安裝1組風流凈化水幕;回風順槽距工作面30m和50m范圍內各安裝1組風流凈化水幕。凈化水幕要靈敏可靠,使用正常,覆蓋巷道全斷面,并應實現自動化。
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距工作面200m范圍內至少設置1組捕塵網,并保證行人、行車側門簾能夠自動關閉。
(三)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并要使用水電閉鎖裝置。采煤機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工作面支架安設架間噴霧,每3-5個液壓支架安裝灑水降塵裝置1臺套。每臺套裝置配置主控箱1臺、光控接收傳感器(接收器)1臺、電動球閥1臺。在采煤機的機頭上安裝1臺光控發射傳感器,實現采煤機組割煤通過時,主控箱控制電動球閥自動灑水噴霧,經過所設定的延時后噴霧自動停止。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自動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四)各運輸轉載點必須設置噴霧裝置,皮帶轉載點設置全斷面防塵罩,位置恰當,使用正常,并應實現自動化。使用的電氣產品必須要有煤安標志,防爆性能良好。
(五)工作面打機窩、遇斷層、挑頂落底需要爆破作業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矸)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注水器必須設在安全出口50m范圍內。
(六)采煤工作面各種防塵設施在工作面投產前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采煤區隊安排專人負責各地點防塵設施維護管理,每天對分管設施進行檢查一遍,進回風順槽風流凈化水幕、捕塵網等隨工作面推采及時移設。
第一百六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面防塵管路接到距迎頭30m以內,三通閥門齊全,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
(二)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濕式打眼、爆破噴霧、沖刷巷幫、裝巖(煤)灑水、凈化風流、爆破使用水炮泥、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
爆破噴霧裝置(風水聯動噴霧或自動噴霧)安設在距掘進工作面10~15m處,噴霧能覆蓋巷道全斷面(大于巷道斷面80%),在爆破后連續噴霧5min以上。
水炮泥注水器距掘進工作面不得大于75m。每個炮眼內使用水炮泥數量不少于1塊。
爆破前后應對掘進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周邊和矸石堆灑水。距離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每班至少沖刷1次,30m以外的巷道每3天至少應沖刷1次,并清除堆積浮煤。
距離工作面30m、50m范圍內和巷道回風口各應設置1組凈化水幕,50m范圍內和巷道回風口水幕應實現自動化。
耙裝機卸載點應設耙裝機噴霧并實現聯動。
裝巖(煤)灑水使矸石不產生煤巖塵為限。
(三)噴射混凝土時,應當采用潮噴或者濕噴工藝,并配備除塵裝置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距離噴漿作業點下風流100m范圍內,至少安設2道風流凈化水幕。
(四)綜掘工作面綜掘機要使用水電閉鎖裝置,掘進機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控塵裝置、除塵器等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掘進機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五)煤巷、半煤巖巷、全巖綜掘工作面除塵機處理風量必須大于迎頭供風量,除塵器的呼吸性粉塵除塵效率不得低于90%。
(六)掘進區隊安排專人負責各地點防塵設施維護管理,每天對分管設施進行檢查一遍,迎頭30m、50m范圍內風流凈化水幕、捕塵網等隨工作面掘進及時移設。
第一百七十條 主要進風巷道、主要回風巷道、輔助進風巷道、輔助回風巷道、采區進風巷道、采(盤)區回風巷道必須安設凈化水幕,運輸巷采用自動水幕,數量可根據空氣的濕度(濕度達到95%時,可不設置水幕)、巷道的長度而定,應至少安設1組水幕。所有水幕必須保證完好,使用正常。
第一百七十一條實行好個體防護措施,采掘工作面內的作業人員、回風流中的作業人員及在有粉塵產生點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者用除塵器除塵。轉載點噴霧要實現自動化。溜煤眼上口、皮帶機頭轉載點增設封閉式防塵罩。
轉載點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過0.5m,則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
第一百七十三條 巷道沖刷管理規定。
(1)定期沖刷積塵。
1.主要、盤區輔助運輸大巷、膠帶運輸大巷每5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井底環形車場每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泄水巷每月沖刷一次巷道;主要、盤區回風大巷及其他無人作業巷道每7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
2.采煤工作面進風順槽及其聯通的聯絡巷每5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回風順槽(回風道)及其聯通的聯絡巷每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工作面及兩順槽超前支護段每班沖刷一次巷道積塵。
3.掘進工作面20m范圍內每班沖刷一次,分管區域每3天沖刷一次。綜掘機附近,根據情況隨時進行沖塵。
4.各皮帶機轉載點、卸載點、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上風側30m、下風側50m范圍,每班沖刷一次;主井箕斗裝載運輸巷每隔3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煤倉放煤口前后50m每班沖刷一次巷道積塵。
5.各皮帶機轉載點、卸載點、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上風側30m、下風側50m范圍,每班沖刷一次;主井箕斗裝載運輸巷每天沖刷一次巷道積塵;煤倉放煤口前后50m每班沖刷一次巷道積塵。
6.當現場產塵量大時,要縮短沖塵周期,杜絕粉塵堆積。
(二)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寬度2m以上的煤塵堆積(手捏成團的不在此限)。
(三)每年至少應對主要大巷刷漿1次。刷漿采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漿要均勻。
1.巷道刷漿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
2.巷道刷漿前,應先將巷道積塵沖刷干凈。
3.運輸巷道刷漿時,應先與運輸調度聯系好,并在刷漿地點里、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沖刷;在上、下山沖刷時,要和絞車司機及摘掛工聯系好,嚴格執行好“行車不作業”制度;沖刷皮帶大巷時,如果需要站在皮帶或架桿上沖刷,必須與皮帶司機聯系好,停下皮帶后方可進行沖刷,嚴禁站在運行中的皮帶或架桿上沖刷;沖刷回風大巷時,由于回風巷風流中空氣濕度大,巷道底板滑,人容易滑倒,工作時務必小心,防止滑倒摔傷身體。
4.巷道刷漿前,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支架、頂板、兩幫等,如有隱患必須先處理隱患,處理不好不準工作;巷道刷漿前,要遮蓋好工作地點附近的機點設備、管線、牌板等。嚴禁用水直射電器設備,沖刷有機電設備的巷道時,所有的機電設備必須設好接地極后方可進行巷道的沖刷工作。
5.沖塵、刷漿人員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班中匯報制度,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匯報區隊值班人員,然后進行處理。
6.刷漿工作完畢后,要將工具和器材整理好帶走,不準留在工作地點棄之不管。
(四)巷道沖塵、刷漿記錄要存檔備查。
第一百七十四條 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或新揭露的煤層,應當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一百七十五條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性的其它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一)主要隔爆水棚每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的斷面積計算不得小于400L/m2,棚區長度不得小于30m,水棚排間距為1.2~3m。采區隔爆水棚在采區巷口以里50m左右處安設。
(二)采掘工作面的輔助隔爆設施用水量按巷道斷面面積計算不得小于200L/m2,排間距應為1.2~3m。
(三)同排水槽(袋)之間的間隙與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幫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m;兩個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不得大于1.2m。水槽(袋)邊與巷幫、支架、頂板、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水槽(袋)底部至頂梁(頂板)的距離不得大于1.6m,否則必須在該水槽(袋)上方增設一個水槽(袋)。棚區長度不得小于20m。在應設輔助隔爆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首列水棚在距掘進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60~200m內安設,每組距離不大于200m。
(四)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對),掛鉤使用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勾25mm。
(五)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面、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周至少檢查1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第一百七十六條礦在煤、巖層中鉆孔作業時,應當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不能采用濕式鉆眼 (孔)、松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采鉆孔、沖擊地壓鉆屑法檢測施工難以采取濕式鉆孔作業時,可以采取干式鉆孔(眼),并在孔口下風側采取除塵器除塵或水幕降塵等措施。
第三節 測塵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條 礦井粉塵檢測工作由通風隊具體負責,通防隊配備專職測塵員和測塵儀器。必須根據本礦的生產情況配備足夠數量且經培訓合格的測塵人員,每個采區至少1人。測塵儀器不少于8臺。通防隊配備設置專門的粉塵化驗室,并配備有分析天平、干燥器、烘干器、配件及維修工具等。
第一百七十八條 粉塵測定。
(一)煤礦應當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對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進行監測。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表8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表8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總粉塵
呼吸性粉塵
煤塵
<10
4
2.5
矽塵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塵
<10
4
1.5
(二)粉塵監測點的選擇和布置應當符合表9的要求。
表9煤礦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
掘進工作面
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
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
其他場所
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
工人作業地點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三)粉塵監測采用定點或者個體方法進行,并實施實時在線監測系統。粉塵監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地面每月測定1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
2.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3.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4.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5.個體監測方法是指用佩戴在作業人員身上的粉塵濃度個體采樣器連續在呼吸帶抽取含塵空氣,測定一個工班內作業人員所接觸的平均粉塵濃度的方法。
個體采樣是全工作日連續一次性采樣,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按下式計算:
式中:TWA——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m2——采樣后的濾膜質量,mg;
m1——采樣前的濾膜質量,mg;
Q——采樣流量,L/min;
480——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的以8h計,min。
定點監測是采用定點長時間或定點短時間采樣方法對作業場所粉塵濃度進行測定的方法。
定點采樣時若采樣儀器不能滿足全工作日連續一次性采樣,可在全工作日內進行分次的1h以上的長時間采樣,或分次的短時間15min采樣。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按下式計算:
TWA=(C1T1+C2T2+…+CnTn)/8
式中TWA——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C1、C2、…、Cn——長時間采樣或短時間15min采樣測得空氣中粉塵濃度,mg/m3;
T1、T2、… 、Tn——勞動者在相應的粉塵濃度下的工作時間,h;
8——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的8h。
(四)應當使用粉塵采樣器、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等儀器設備進行粉塵濃度的測定。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側應當設置粉塵濃度傳感器,并接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五)粉塵測定結果要每月上報總經理、總工程師、通防部和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各一份。
第四節 防塵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條 各施工單位對本單位的分管區域防塵設施負責,并明確檢查維修責任人進行巡回檢查,檢修記錄留存備查。
維修責任人每天對分管設施進行檢查一遍,巷道內風流凈化水幕、捕塵網等隨工作面變化及時移設。
第一百八十條 防塵管路編號管理,三通閥門、噴霧等設施掛牌管理,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防塵設施要防腐除銹、刷漆美化。采掘地點防塵設施備品備件應有備用,對于堵塞、損壞的噴頭應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各種類型噴嘴的適用場合見表11。
表11 各種類型噴嘴的適用場合
噴嘴系列名稱及型號
錐型
實心S
錐型
空心K
切向Q
扇形B
多孔D
壓氣Y
高壓G
備注
場合
特點
水霧均勻分布于整個霧區
水霧呈圓環,中央無水,用于風速低,耗水少,粉塵垂直上升擴散場合
扁平形的射流
覆蓋面寬適用于大塵源
水量小,覆蓋面寬適用于大塵源
水壓大于10MPa
采煤機內噴霧
〇
-
-
〇
-
-
-
機組自帶
采煤機外噴霧
〇
-
-
〇
〇
〇
〇
自帶或另配
支架噴霧
〇
〇
-
-
-
〇
〇
自帶或另配
放頂煤噴霧
〇
〇
〇
-
-
〇
〇
設計配備
掘進機噴霧
〇
-
-
-
〇
〇
〇
自帶或另配
放炮噴霧
〇
-
-
-
〇
〇
〇
另配
轉載點、裝巖點
-
〇
〇
〇
-
-
-
另配
溜煤眼
〇
-
-
-
〇
-
〇
另配
水幕
〇
-
-
-
-
-
-
另配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主要進回風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巷道及其他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風流凈化水幕必須封閉巷道全斷面(大于巷道斷面的80%),靈敏可靠,霧化良好。
水幕噴嘴的位置及噴射方向應滿足下列規定:
1.噴射方向宜逆風向(迎著風流方向45度左右);
2.在有效射程內應使巷道整個斷面被水霧充滿;
3.在2/3 有效射程內不同噴嘴噴出的密實霧錐不發生交叉;
4.噴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礙運輸。
第一百八十二條 運輸系統各轉載點,都必須安設自動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保證正常使用。噴霧裝置安裝在轉載機頭斜上方,高度不超過600mm,噴霧應包圍轉載落煤(巖)點。
工作面水幕應做到移動靈活方便。水幕的選型應與巷道形狀相匹配,水幕的安裝距巷道頂板不超過200mm。
捕塵網必須緊貼巷道頂板,與凈化水幕之間有500mm的間距,隨工作面推進向前移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日常檢查中若發現一處設施不完好,由責任人支出100元。各項記錄不按規定填寫,每次(處)由責任人支出50元。分管范圍巷道內出現積塵,對分管施工單位按公司C級隱患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節 防塵技術資料管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 每月都要有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和工作總結,并備有以下資料,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1.防塵系統圖;
2.防塵設施牌板;
3.測塵臺帳;
4.防塵管路臺帳;
5.采掘工作面防塵措施臺帳;
6.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
7.巷道沖刷記錄;
8.隔爆設施臺帳;
9.大巷刷漿記錄;
10.儀器維修記錄;
11.測塵報表。
第七章 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節 礦井防滅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條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單位財務和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三)自燃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
(四)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
(五)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
(六)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七)發生火災時的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
(八)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一)所有立井井口;
(二)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三)井底車場、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工作面順槽等每隔100m處;
(四)帶式輸送機巷道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五)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于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志,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電氣設備。
第一百八十七條 防火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風井口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置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與主變電所硐室之間應設置防火柵欄鐵門。
(四)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進行裝飾和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節 井下油品儲存和使用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井下油品儲存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標注刪除線的內容為加油硐室需滿足內容,目前公司井下無滿足條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二)井下柴油運輸必須專人負責,柴油油桶不應與其他物料混裝,且應避免劇烈振動、碰撞。用礦車運輸柴油時,應將油桶與車體固定;使用單軌吊運輸時,應自帶平底盤,底盤上設置吊掛環,避免懸吊時油桶桶體受力。
(三)輕型防爆運人膠輪車必須升至地面加油。單軌吊掛式機車加油時必須在全風壓巷道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車輛加油時應關閉發動機,并應使用專用防爆加油裝置。加注完畢及時清理地面油污。
(三)井下運輸柴油量不得超過單軌吊機車8h用量,剩余油量必須及時升井,嚴禁在井下存放。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點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儲油量不得超過井下所有車輛8h的用油量。儲油量增加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應按規定程序批準,最多不得超過井下所有車輛1天的用油量。
(四)加油地點前后10m范圍內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護,不得存放可燃物,巷道高度不低于4m;地面平整,不應有滴水;不應存放其他電氣設備,防爆照明系統線路電壓不應超過127V。。
井下加油硐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獨立通風。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裝設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閉的通風孔。4.設置火災監測報警裝置,并應配備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5.除防爆照明系統、防爆加油裝置外,不應存放其他電氣設備。
(五)加油地點存放不少于0.5m³消防沙,加油硐室配備的滅火器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并不少于1具推車式滅火器。
5.防爆柴油機車司機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接班時,必須檢查消防器材是否齊全完好檢查油箱、水箱是否泄漏,制動系統、電氣系統是否有漏氣、漏電現象。檢查消焰器,清理現有的消焰器。
第三節 消防材料庫管理及維護保養制度
第一百九十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 庫存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參照《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范》(GB51078-2015)進行配備,應符合集團公司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運輸應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中,應裝備消防車輛。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必須有軌道直達井口,并定期檢查軌道完好情況。必須保證通向消防器庫道路通暢,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時快速方便。
(四)消防材料庫須懸掛消防材料裝備明細表,材料掛牌管理,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設地點必須保證寬敞、干燥。
(五)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由通防隊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定期對消防材料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工具已到報廢期的應及時報廢注銷并重新配備。
(六)金屬類器材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
(七)需定期檢驗的滅火器等工具器材嚴格按照檢定周期進行檢驗、更換,保存好生產合格證、出廠日期、鑒定合格證等標識。
(八)水泥、石灰、巖粉、沙等宜受潮失效物資要做好防潮防水措施,做到隨時檢查及時更換。
(九)消防材料庫內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確保材料、工具齊全完好。
(十)井下消防材料庫內配備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十一)定期更換滅火器材,嚴禁將過期或失效的滅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庫內。
(十二)消防器材庫內應保持清潔,材料、工具擺放整齊。
第四節 礦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重要場所防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條 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重要場所,都必須安設消防管路和滅火器材。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一百九十二條 嚴禁在主、副井進風井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焚燒任何物質。
進風井口必須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
井口房暖風設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井口信號工(或把鉤工)要嚴格執行檢身制度,嚴禁人員穿化纖衣服或帶火柴、香煙等引火物品入井。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場等地點,責任單位應制定嚴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每季度對井上消防設施、防火門、消防材料設備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主通風機必須安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木料場必須設置地面消防水池,水池水量充足,木料堆放整齊,嚴格管控生活用火火源,木料場附近嚴禁煙火并設置齊全滅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七條 地面消防水池必須設置通往煤倉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裝支管和閘閥,并經常進行噴灑水降塵,按照規定設置滅火器材。嚴禁生活火源接近煤倉。
第五節 井下防滅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配備干粉滅火器。所有機電設備硐室及爆炸材料庫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滅火砂,其中可能發生液體火災的硐室滅火沙不少于0.5m3。沙箱表層鋪滿紙質沙袋,沙子要求為細沙,不結塊,保持干燥(以不沾手為準)。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井下爆炸材料庫配備10個8L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分別存放于庫房通道兩端及距發放硐室門口以外不大于5m的地點。
(2)各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配電點、皮帶機頭、材料庫、井底車場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別配備不少于2個8L手提6式干粉滅火器,存放地點: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門口以里距門口不大于5m的地點,皮帶機頭、配電點存放于距皮帶機頭、配電點不大于10m處,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處,井底車場存放于信號硐室內,材料庫存放于庫房內,距門口不大于5m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第二百條 礦井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灌漿、注惰性氣體、注凝膠、噴灑阻化劑、加快推采速度、減少丟煤、設置阻燃墻、氣體檢測等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建立相應的礦井防滅火系統。
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一)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礦井概況(重點說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煤質、瓦斯、煤塵、煤的自燃傾向性、自然發火期、地溫、開拓開采情況、礦井通風、歷史發火情況、火區、礦井周邊煤礦等)。
2.礦井火災危險性分析。
3.煤層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4.井下自燃火災監測系統。
5.煤礦防滅火系統。
6.工作面重點區域防滅火技術方案(重點說明工作面安裝期間防滅火技術方案,工作面采空區、進回風巷道防滅火技術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間防滅火技術方案)。
7.外因火災防治措施及裝備。
8.井下消防灑水系統。
9.防火構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庫。
10.火區管理。
11.防滅火管理制度。
12.火災應急救援預案。
(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綜合防滅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漿、注氮、噴灑阻化劑等兩種以上防滅火措施。
第二百零一條 采用防滅火灌漿系統,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一) 采(盤)區設計應當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當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礦井設計采用工作面埋管灌漿的方法進行預防性灌漿,回采工作面隨采隨灌。因工作面煤層頂板洛河組砂巖含水層,厚度大,分布廣,富水性強,為避免漿液隨涌水流出,造成浪費,當采空區出現涌水時,暫停對采空區進行灌漿。
(三)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當加強防火灌漿。
(四)灌漿系統必須配套,包括制漿、輸漿和灌漿以及供料、供水等設備。輸漿管路應敷設到灌漿地點,并形成足夠的、有效的灌漿能力。
(五)灌漿材料選擇粘土,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不含可燃或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徑不大于2mm,細小顆粒(粒度直徑小于1mm)要占70~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標:塑性指數7~14;膠體混合物20~35%;含砂量10~30%。
4.易脫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六)應當有灌漿系統防凍、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七)管道選擇、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漿管道采用無縫鋼管,管道閥門及管件的公稱壓力應大于管段承受的壓力。
2.輸漿管道敷設不宜出現兩邊高、中間低的凹型管段。
3.巷道內輸漿管道應沿巷壁敷設固定牢固,并不得妨礙人員忽然運輸設備通行。
4.輸漿管道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零二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并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開采后要實現均壓,即原工作面進、回風順槽的防火墻要同處于進風側或回風側。
第二百零三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低于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者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在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已封閉采空區的密閉墻或沿空采掘巷道內等地點,設置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利用安全監控系統、束管監測系統、瓦斯員巡檢、人工定期觀測等手段對氣體成分和溫度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6)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七)輸氮管路選擇和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注氮管釋放口應保持在采空區的氧化帶內。
2.在滿足輸氮壓力的條件下可選用耐壓橡膠軟管,但進人采空區或火區的管路應采用無縫鋼管。
3.輸氮管路鋪設應減少拐彎,并應保持平,在、穩,接頭不應漏氣。每節鋼管的支點不應少于2點,每節軟管吊掛不應少于4點。低洼處可設置放水閥;輸氮管路的分岔處應設置三通和截止閥及壓力表。
4.輸氮管路表面應做防銹處理。
第二百零四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四)公司開采4煤層采用鹽類阻化劑,阻化劑溶液濃度控制在15%~20%。
第二百零五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編制的設計中應當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當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重新壓注。
第二百零六條 采用二氧化碳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液態二氧化碳貯罐必須符合壓力容器有關規定,裝卸、運輸時必須有可靠的措施保障,防止損壞罐體及附屬設備。
(二)液態二氧化碳充液、排液、貯存、維護時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格或使用說明書操作,貯罐壓力表齊全有效、嚴禁超額定容量充注。
(三)井下直接灌注液態二氧化碳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并傳達至作業區域人員。措施內容包括:作業區域情況描述、貯罐儲存運輸、操作處置、泄漏應急處理、安全防護、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內容。
(四)液態二氧化碳的相關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寒手套,防止發生凍傷。
(五)由地面灌注二氧化碳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使用說明進行。
(六)灌注二氧化碳時,必須實時檢測工作區域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必要時撤出作業區域內人員。
(七)二氧化碳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檢驗、計量規定。
1.公司使用的CPW-2.0礦用移動式液態二氧化碳防滅火裝置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固定場所存放,每臺設備必須編號管理。
2.設備維護保養
(1)絕熱性能的保護
CPW-2.0礦用移動式液態二氧化碳防滅火裝置采用聚氨酯發泡包扎型貯罐內膽,中間為約100mm厚的聚氨酯泡沫保溫層,外包不銹鋼板。嚴禁敲打和磕撞,以免絕熱層受到損傷,影響保溫效果。
(2 )相容性和清潔度
始終保持貯罐清潔、無油和無脂很重要,因為液態二氧化碳的溫度要低于空氣液化的溫度,這樣有可能使得液化空氣在管線內和蒸發器表面冷凝。
如更換零件,只能使用已正確清潔過的零件,不要將已使用過的接頭或軟管用在貯罐上。
(3)檢查及故障處理
閥門是否處于正確的啟閉位置。
a.壓力表、液面計的測量是否準確可靠。
b.設備管道、閥門有無泄漏、堵塞現象。
c.當容器壓力達到安全閥的起跳壓力,而安全閥不動作,應立即校準安全 閥起跳壓力,以保證貯罐的安全。
d.在進行維修之前,必須使貯罐內液態二氧化碳排放完,并使貯罐溫度符合環境溫度。如需要拆卸貯罐部件,要對所拆下的部件編號,以便重新安裝,要始終按與拆卸相反的順序安裝部件,在拆卸過程中要防止被拆下的部件受損,如不能立即重新安裝,要徹底做清潔處理,將部件放在聚乙烯防護袋內,用良好的工業清洗劑清洗所有金屬部件,所有橡膠部件應在洗滌劑和熱水中清洗。用清潔、低壓氮氣吹干所有已清洗部件,在安裝前,要保證所有零件均已徹底清洗和脫脂,清洗可以防止閥門在操作過程中凍結,并可防止液態二氧化碳被污染。當從貯罐上拆卸部件時,要始終記住盡快將暴露的管口堵住。
3.計量儀表定期檢查
(1)壓力表每年校準一次。
(2)安全閥的啟跳及回座壓力每年校準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采煤工作面面后設置阻燃墻防火,結合工作面的現場實際,正常時期每回采20m左右需在工作面運輸順槽、回風順槽隅角后部各構筑一道阻燃墻,當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質構造時,調整到10m以內。
第二百零八條 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采區永久性密閉墻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密閉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距巷道口小于2m的可不設),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二)定期測定和分析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定期檢查密閉墻外的空氣溫度、甲烷濃度,密閉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當測定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墻都應當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第二百零九條 防火密閉墻構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防火永久密閉墻必須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二)防火永久密閉墻要求墻體結構穩定嚴密、材料經久耐用,墻基與巷壁必須緊密結合,連成一體。永久密閉一般采用掏槽結構,也可采用錨桿注漿結構。煤巷密閉必須掏槽,幫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5m,頂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3m,底槽深度為見實煤后0.2m,掏槽寬度大于墻厚0.3m;巖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須將松動巖體刨除,見硬巖體。
(三)在傾角超過30°的巷道砌筑密閉時,密閉墻體宜垂直于巷道軸線,并采用基座結構,用以承受側壓和墻體自重。墻基四周必須嵌入巷幫一定深度,巖壁宜大于0.5m,煤壁宜大于1m。墻體上方可充填河砂、黏土或粉煤灰等惰性材料或予以注漿。
(四)對密閉有防爆要求時宜先作防爆密閉,再建筑永久密閉。
(五)在巷幫破裂的巷道中可選用充填型密閉,或對巷幫進行注漿或噴混凝土處理。
(六)要求承受一定的靜水或灌漿壓力時,宜選用料石或混凝土密閉,并進行承壓計算。料石密閉內側應邊砌邊用水泥砂漿抹面,靜水壓力大于0.1 MPa 時,應專門進行設計。
(七)火區密閉和防火永久密閉都應在離底板高度為墻高的2/3 處設直徑不小于25mm的檢測口,用于觀測壓差、氣溫和取氣樣;離底板高度為0.3m處應安裝直徑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帶有水封結構或安裝閥門,用于觀測水溫、釋放積水;在密閉的頂部還要安裝直徑不小于100mm的防火備用管。
第六節 礦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條 2019年8月陜西煤礦安全裝備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4煤自燃傾向性進行了鑒定,根據《陜西正通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煤塵爆炸性、自燃傾向性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AMK/MZ-19013),鑒定結果為Ⅰ類容易自燃煤層。西安科技大學2015年1月對4煤自燃特性參數進行了實驗研究,結論為:煤樣在初始溫度為28.7℃條件下,實際自然發火期為37天。
礦井建立自然發火早期預測預報監控系統,采取礦井監控系統、人工日常巡檢和定期取樣分析“三位一體”的綜合監測方法,及時檢測和發現氣體濃度、溫度變化情況。
(一)煤層的自燃預測
1.防止煤層自然發火,通過對其標志性氣體進行分析,依此判定有無發火跡象。
2.高家堡煤礦4煤層以CO、C2H4作為自然發火指標性氣體。常溫狀態下就有CO氣體出現,說明4煤層在低溫時就已出現氧化反應;C2H4氣體只有在超過干裂溫度時才出現,在井下一旦檢測到,說明浮煤溫度超過了裂解溫度。
試驗指標:
CO濃度達到0.015%且連續呈上升趨勢。
監測出C2H4(乙烯)氣體。
監測出現C2H2(乙炔)氣體。
3.在礦井的自燃危險區建立自燃發火觀測點,采用自燃火災束管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在線監測、人工日常巡檢和定期取樣分析實現系統、定期觀測。
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4.發火觀測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煤層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等地點,應設置發火觀測點。
(2)發火觀測點應選擇在圍巖及風流穩定、前后5m范圍內斷面無變化、支護完好的巷道內。
(3)發火觀測點觀測內容可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氣等氣體成分和氣溫、水溫等。
(4)自燃發火臨時觀測點:發生有異常現象,為縮小火區范圍以便準確查找火源點而增設的觀測點。
(二)人工檢測方法
瓦斯檢查員必須每天按照指定的巡回檢查路線對在煤層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等觀測點進行檢查,檢查路線為:運輸順槽→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為掘進回風流→掘進工作面。檢查過程中使用便攜式CO檢測報警儀、氧氣檢測報警儀、光學甲烷檢定器檢測觀測點的CO、CO2、O2濃度;用溫度計測定空氣溫度、水溫。
每周至少對采空區、密閉墻進行一次檢查。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通防隊,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三)自燃火災束管監測系統
礦井安裝有KSS-200煤礦自燃火災束管監測系統,通過已敷設的束管將監測地點的氣體抽至氣相色譜儀中進行精確分析,實現對CO、CO2、CH4、C2H4、C2H6、C2H2、O2、N2等氣體含量的在線監測。其分析結果每天報礦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審閱,同時自動存入數據庫中,以便今后對各種氣體含量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預報煤炭自燃的趨勢。
束管監測點安設位置:監測點應設置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側采空區內部、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密閉區,以及其他可能自然發火的巷道中。
束管管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束管應用吊鉤懸掛,并應與動力、通信、信號等電纜分掛在
巷道兩側。
2.管路系統應采取防砸壞、防漏氣,防積水、防堵塞等措施,
地面管路還應采取防凍措施。
3.束管端頭安設一個水分灰分過濾式氣體檢測探頭,沿路管路要做到吊掛平直、不漏氣。
(四)人工定期取樣分析
通防隊安排監測工每天對工作面采空區、煤巷高冒破碎點進行取樣分析一次,每周對所有密閉墻進行人工取樣分析一次。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通防隊及調度指揮中心,由通防隊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氣體分析由氣相色譜儀完成。取樣前必須用取樣地點氣體對取氣囊進行2~3次沖洗。氣樣采集后5小時內必須送至氣樣分析室進行數據分析,如超過5小時,氣樣應舍棄不用,重新取樣,以保證分析數據準確。
(四)安全監控系統
礦井裝備一套KJ76X型安全監控系統對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采(盤)區回風巷、主回風巷、煤倉上部、皮帶轉載點下風側等地點均按要求裝備CO或溫度傳感器,實現24小時連續監測。
1.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
2.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3.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m~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發生火災時,應能實現報警、急停、自動噴水。
4.采掘工作面回風流、機電硐室內設置溫度傳感器。
5.壓風機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超限時,聲光報警,并切斷壓風機電源。
(五)所有檢測分析結果都必須由記錄可查,每周至少觀測預報1次,有專人定期整理和觀測分析結果,并繪制變化曲線。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六)發現有人工作的地點或風流中一氧化碳氣體的濃度超過或達到24ppm時,需將人員撤出,在通往超限地點的全風壓巷道門口設好柵欄,并向通防隊及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匯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七)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隱患未徹底消除,嚴禁恢復生產。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出火災預報:
1.巷道中出現霧氣或“掛汗”(溫度不同的兩段風流交匯處,因水蒸氣過飽和而凝聚出現的霧氣除處)。
2.巷道中出現火災氣味時,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從煤炭發熱或自燃地點流出的水或空氣,其溫度較平常增高。
4.空氣中有害氣體(如CO、CO2等)濃度增加,人體感到不舒服,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
第七節 礦井火區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隱患未徹底消除,嚴禁恢復生產。
(一)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要建立火區管理臺賬,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三)火區位置關系圖應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墻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墻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五)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度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節 礦井防滅火化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二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化學材料,應當具有安全性和環保性評估合格有效證明,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規定。
(一)安全性、環保性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對人體的危害,混成過程及噴、注過程產生的有害氣體對人體的危害,控制及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對設備腐蝕危險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對井下工作環境、水環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過程、噴注過程產生溫升時,引發礦井火災和誘發瓦斯煤塵爆炸的危險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靜電特性。
(二)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場所使用材料,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者擴大使用范圍。原材料屬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存儲和運輸,嚴禁將不同組分材料混放、混運。井下禁止存儲過期的材料;嚴禁不同生產廠家的材料混用;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的材料。
2.所有化學材料應當采用密封包裝,包裝容器上必須有牢固、清晰的標識,標志上應當按《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學品危險性分類標志符號明確標示出本材料的潛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井下存放應當選擇圍巖條件好、無淋水、通風良好、周圍50m范圍內無其他雜物的地點,并配備消防設施。
3.應當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明確具體使用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藝,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若采用高分子材料需報礦長批準。嚴格控制噴、注作業地點人數,施工過程中嚴密監測空氣中的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井巷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規定。噴、注過程可能產生溫升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措施確定的噴注量和噴注速率,并監測噴注地點的溫度。
4.從事施工操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操作時必須佩戴好與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適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手套、防護眼鏡、口罩、工作服和膠鞋等。應使用混合噴注設備,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安全措施規定的使用量、施工工藝施工。
5.施工前應將高壓供水管路延接至施工地點,并配備干粉、CO2滅火器材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緊急處置方法所明確的必備材料;設專人隨時監測CH4、CO、O2和溫度變化情況,發現煤體溫度及CO異常時立即停止工作面內全部作業,按照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處理。
6.施工期間必須由專職安監員進行現場盯靠,施工結束應當繼續監測施工現場CH4、CO、O2、有毒有害物質和溫度變化情況,連續觀測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每20分鐘至少觀測一次。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要及時匯報通防隊值班隊長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應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節 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通防隊安排專人負責購買。
(一)公司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長武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管理卡到縣公安局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三)爆炸物品的購買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四)爆炸物品到礦后,由火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及時進行入庫。
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錄入民爆信息系統。
第二節 爆炸物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條 爆炸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爆炸物品必須放到專用的爆破器材庫,并有公安簽發的儲存許可證。并設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
(二)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 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三)爆炸物品庫嚴禁存放其它無關物品,保持庫內衛生清潔,無雜物、淤泥,無滲漏水現象。開箱時必須在套間進行。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庫房內溫度不宜大于35℃,濕度不大于70%,并每天記錄。
(四)爆炸物品庫要接入與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直通電話,并保持暢通無阻。
(五)地面爆炸物品庫的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2.儲存庫內爆炸物品擺放應擺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3.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并有明顯標志。
4.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 0.6m,堆垛邊緣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0.2m,宜在地面畫定置線。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應超過 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墻面畫定高線。
6.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7.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庫房入庫通道、雷管導通間、發放間門口須設置靜電釋放裝置。
雷管導通操作間應使用有色金屬制造的工具、輔具,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軟質墊層10mm。
在發放間外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雷管發放間、定量1000發)。雷管發放套間的地面和臺面應當鋪設導靜電橡膠皮(板),其下鋪設金屬網并采用導線可靠接地。電雷管發放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軟質墊層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m。
(2)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磚墻或者混凝土墻隔開。
(4)在井下爆破物品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七)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八)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當條件限制時,按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拆箱零散雷管應放置在臨時發放間內。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藥存放時要擺放整齊,實行掛牌管理。
(九)地面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者線路發生故障時,檢修人員可以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領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藥,分別放;藥入箱,鎖要上”的要求,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入專用的爆炸物品箱,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物品箱必須完好且上鎖,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并且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爆炸物品嚴禁亂扔、亂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庫的保管員要負責庫房內的爆破器材的擺放整理,清點上賬,做到班班清,月月結,賬、卡、物三相符。
(十三)嚴防變質、自燃、自爆、丟失和被盜等。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及保衛部,由保衛部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
(十四)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事件,應當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
第三節 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條 爆破器材要按出廠的先后順序進行發放,對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并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處理。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報廢及變質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集中妥善保管,并登記造冊,不得任意亂放,丟棄和失散。
(二)爆破工對現場出現的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認真搜巡收集殘骸,交回爆炸物品庫,嚴禁擅自丟棄處理。
(三)安全員嚴格把關,督促爆破工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防止廢舊雷管摻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銷毀時要寫出銷毀報告,制定銷毀實施方案。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型號、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上報長武縣公安機關組成銷毀小組,實施銷毀。
(五)每次銷毀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規定量(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炸藥不得超過150公斤)。
(六)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具體采用何種銷毀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編制銷毀方案中給予具體說明。
(七)銷毀前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填寫報表,經長武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由公安機關組織按規定銷毀。
第四節 爆炸物品庫房安全警衛、值班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個環節的安全全面負責,督促落實民爆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
庫房保管員必須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人員擔任,經公安機關審查并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查驗制度,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
做到安全用電,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面存儲庫房安全警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倉庫必須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報警值班室。值守人員應每小時對庫區進行一次巡視,巡視時攜帶相應的自衛器具,并如實將巡視情況登記形成臺賬并導入巡更系統。
(三)儲存庫要求必須具有2條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為50cm以上或體重在30kg以上),且夜間處于巡游狀態。
(四)值守人員每班加強對民爆器材倉庫的門窗、通氣孔、監控系統、紅外線報警器等設施巡查,對庫區圍墻、排洪溝等進行檢查,并認真做好記錄。
(五)報警、視頻監控等設備應有備用電源(不間斷電源),要求對控制臺設備視頻部分供電不少于1小時,報警部分供電不少于8小時。所有視頻監控存儲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入侵報警裝置、周界報警裝置每次撤防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六)庫房門口8m范圍內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范圍內不能有針葉樹和竹林,庫區內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每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七)儲存庫治安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應在48h內恢復功能。在修復期間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應急措施,并于24h內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八)庫房周邊山體要定期進行觀察,特別是在雨季要隨時觀察,預防山體滑坡造成次生災害。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于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三)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的抗沖擊波密閉門保持常閉狀態。
第二百一十九條 庫房值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值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服上崗;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后上崗;禁止在值班期間有打牌、下棋、看手機等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二)加強巡邏,發現問題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并及時查清原因,并與通防管理部門聯系或報警。
(三)杜絕閑雜人員進入庫區,檢查人員嚴格登記方可進入。
(四)做到文明禮貌,處理好內外部關系。
(五)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礦燈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六)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庫房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嚴格防火、防盜、防雷電、防潮、防洪等各項措施。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通防管理部門、保衛部及公安機關。
(七)嚴格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按規定領退爆炸物品,做到沒有審批單不發,手續不健全不發,不是爆破工不發,安全員不在場不發,違反規定的不發。堅持隨用隨發,不予付,不轉借。退庫的爆炸物品清點入帳后,及時分類,各歸其庫,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對庫內儲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細帳,做到班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不得有絲毫差錯。若帳物不符或發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通防隊、通防部報告。
(九)負責對到庫內爆炸物品的卸車工作,并按規定存放。
(十)保持庫區整潔,地面庫區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種植農作物,清除庫區周圍的雜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災。
(十一)對儲存庫配置的防盜報警設施、消防設施、防雷設施和防靜電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每天檢查設備運行及完好情況,并定期維護,確保各類安設設施齊全有效、安全可靠。
第五節 人員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條 庫區值守人員必須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識,嚴防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
進入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嚴禁將火種、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從事對庫區構成安全危險的一切活動。
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爆炸物品庫內。
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將礦燈放在爆炸物品庫發放室外指定地點,嚴禁將礦燈帶入爆炸物品庫。
(二)爆炸物品庫內不得待客會友,停留無關人員。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員外,其他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在爆炸物品庫人員出入登記簿上簽名登記。
(四)上級機關檢查時應有公司有關人員帶領或持公司開具有效證明并在檢查登記本上進行登記,方可入庫。
(五)進入庫區人員必須遵守庫區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服從保管員的監督和檢查,嚴禁非工作、檢查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庫區人員必須完善簽字手續,自覺接受庫區保管員對可攜藏物品、物體的搜查。
(七)發現可疑人員靠近或強行進入庫區,應勸阻、勸離,嚴格監控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八)爆炸物品庫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員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九)公司領導及管理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節 庫房交接班制度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面爆炸物品庫及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一)按時交接班,把當班未辦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記錄。
(二)檢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況。
(三)本班期間所發生的情況及時處理,處理結果要記錄清楚,匯報通防隊值班領導。
(四)交接班時,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好,有無可疑跡象,并記錄在值班登記本上。
(五)交接班時,當班人員交代不清楚或接班人中不履行職責,出現問題后,交接班人員同時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節 爆炸物品庫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庫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一)通防隊負責庫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開展消防設施維護、滅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庫區內禁止煙火,單個儲存庫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三)地面爆炸物品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
(四)地面爆炸物品儲存庫區消防水池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于 15m3,并定期檢查。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 5kg 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五)倉庫保管員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知識。
(六)庫區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滅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鍬、鎬,并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嚴禁挪作它用。
(七)倉庫保管員按規定對庫區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不能處理時,立即向通防隊值班領導匯報。
(八)庫內設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有線調度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
(九)任何人嚴禁將煙火、手機、可燃物、易燃物等帶入庫區。庫區內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確定專人監督作業,并嚴格限定動火區域,做到人走火滅、人走物清;火種及可易燃物不許在庫區過夜。
第八節 爆炸物品庫定員定量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拆箱、分發等作業實行定員定量管理,不得超員超量。
(一)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押運員、駕駛員都必須是經過公安機關培訓,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許可證的人員擔任。實行專人購買、專車運輸、專庫儲存、專人使用的制度。
(二).地面爆炸物品庫按核定數量儲存爆破器材,不準超過庫容量。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各庫房嚴格執行定量管理,在危險品庫房醒目位置設置標牌,標明定量。
(三)爆破員在使用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購買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儲存量。
(五)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準超過規定限量。
第九節 爆炸物品裝卸、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裝卸、運輸,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裝卸、押送。
(一)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車輛應熄火、制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負責將爆破器材運到地面爆炸物品儲存庫,通防隊負責安排專職人員將爆破器材從地面爆炸物品儲存庫運到副井口,從副井口裝入專用礦車轉運至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
爆炸物品運送到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點時,要及時入庫,并進行入庫登記。
(三)裝卸爆破器材時,保管員要認真清點好數量,并填寫交接清單存檔,做到帳目清楚、數字準確。
(四)地面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安全員、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 2.5m。
(五)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六)運輸車輛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七)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 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八)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九)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準發運和入庫。
(十)裝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
(十一)裝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爆破器材,并于保管員做好交接。
(十二)在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裝好爆破器材后,加鎖專人護送。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嚴禁混裝、混送。
(十三)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十節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并按規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通防隊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后,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放。
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證,儲存庫保管員發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好數量、規格、條碼編號、箱號,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簽字確認。
第二百二十七條 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后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后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爆破作業完畢后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后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條 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并報告通防隊、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嚴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規定時間及時將記錄儀器的記錄內容上傳至公安機關爆破作業現場視頻管理信息系統。
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節 爆炸物品運輸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條 地面采用民爆運輸車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二)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在庫區內不超過10km/h、礦區內速度不應超過30km/h。
(四)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五)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應保證罐籠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六)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運:1人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2人搬運,每次不得超過2箱。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抓緊、輕拿輕放。
第二百三十四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十二節 爆炸物品領用、發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五條爆炸物品庫保管員爆炸物品負責發放工作,電雷管發放前,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前應當填寫《爆破器材現場領用審批表》,報項目安全負責人批準,方可領取。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時,應當由安全員在場監督,并簽名核準。
保管員對檢測合格的電雷管,用專用手持機掃描所發放的電雷管后,再輸入到爆破工的專用卡上。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并且雷管應當嚴格按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
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
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爆破員每次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雷管不得超過200發),不得轉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
當班領用的爆炸物品現場爆破員、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如實填寫現場爆破記錄;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不得在爆破作業現場存放。
第二百三十六條 正常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地點領取火工品時 要嚴格執行領料單制度。其他確需爆破作業的地點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地點首次領取使用火工品時,領料單必 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
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炸物品領取數量必須符合生產作業計劃和爆破說明書規定。每班班前會前需爆破作業施工的單位將由區隊負責人簽章的計劃單報送至通防隊,經通防隊值班干部審核確認后,由負責該單位的爆破工填寫審批單。爆破工持審批單前往地面火藥庫或井下臨時發放點領取爆炸物品。
各使用單位要嚴格控制爆炸物品的領取數量,不得超領。
爆破工領到炸藥、雷管時要當面點清,分別存放入爆炸物品箱內,并上鎖。爆破作業單位使用統一規格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箱要密封完好、鎖具完好、編號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火藥箱必須放置在巷道頂幫完好、支護完整、無積水、無淋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存放點不允許有設備、電纜及其它物件、雜物等,存放處須設置柵欄、警示牌。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爆炸物品箱內并加鎖,存有爆炸物品的專用箱不得離開爆破工視野。
爆破工在現場所使用及剩余的雷管、炸藥數量,要由施工單位本班的跟班隊長(或班長)及安全員、爆破工在現場爆破記錄單上簽字,并核對好數量,確保準確無誤;爆破工交班時要將剩余的爆炸物品交回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
第二百三十八條爆破工、安全員、保管員必須隨身佩戴民用爆炸物品云平臺單兵操作儀。并記錄當班爆炸物品的領用、發放、存儲、使用、退回等所有環節。
通防隊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二百三十九條爆炸物品嚴格執行當班清退的規定。
在爆破作業現場使用時,帶班隊長、班組長、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規程要求從事爆破。要對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予以清點,認真與爆破員填寫《現場爆破記錄》,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爆破員下班后,持《現場爆破記錄》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當班退回井下臨時發放硐室,不得私自存放,安全員全程監督。
保管員對清退回庫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檢查清點,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必須用專用手持機將電雷管掃描后,從使用電雷管爆破工的專用卡上退出,在確認無誤后,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互相履行登記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二百四十條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發放“十不準”:
(一)無批準手續不準存放;
(二)無計劃不準發放;
(三)手續證件有涂改的不準發放;
(四)無批準領用人員不準發放;
(五)炸藥箱、藥箱無鎖或損壞不準發放;
(六)雷管無編號或編號不清不準發放;
(七)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八)超期變質的爆炸物品不準發放;
(九)酒后領取爆炸物品不準發放;
(十)違反上級其他有關規定的不準發放
第十三節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第二百四十一條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是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工三人必須同時自始至終參加爆破工作過程,并執行換牌制。
(一)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二)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準備后,將自己所持的紅色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2.班組長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規定地點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支護完好后,將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工,下達爆破命令。
3.瓦檢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處和起爆地點的瓦斯和煤塵情況,確認合格后,將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信號5s后進行起爆。
(三)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即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第十四節 井下爆破管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公安機關和安監部門發放的資格證書。爆破作業時,必須依據爆破說明書進行。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8號金屬外殼的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每個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退回庫房。
第二百四十三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百四十四條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者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鉆眼、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作業。
第二百四十五條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當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當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在采掘工作面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當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七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八條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巖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者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當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第二百四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個及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巖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二百五十條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二百五十一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1.0%。
(三)在爆破地點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區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二百五十二條爆破工應配備發爆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
(一)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發爆器,堅持一個爆破工,配備一臺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條巷道前后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臺發爆器爆破。
(二)井下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型號、規格符合規定的銅芯阻燃爆破母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接頭。如單條母線200m長,阻值應小于20Ω;爆破母線如有接頭必須錯開連接,并要用防水膠布包實。
爆破母線長度的規定:
1.采煤工作面煤層厚度小于1m時,母線拉夠30m爆破。
2.采煤工作面煤層厚度小于2m大于1m時,母線拉夠50m爆破。
3.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掘進工作面爆破母線拉夠75m(巖巷直線掘進巷道爆破母線拉夠100m),并在安全地點起爆(安全地點指避炮安全距離之外、頂板支護完好、有拐彎或有掩護的地點)。
(三)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線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當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應當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四)各電雷管腳線連接頭處嚴禁接地,以免消耗電流,出現拒爆。電雷管之間的腳線如需加長,必須用雙條線連接,否則電雷管偏流會造成個別拒爆。
爆破母線必須與接線柱接牢才允許充電爆破,杜絕火花以保證爆破安全。
(五)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測。嚴禁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排除爆破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二百五十三條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聯線方法,只能采用串聯法,嚴禁采用并聯等其他方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并嚴格執行爆破前、后灑水滅塵制度。爆破前后,爆破作業地點附近30m范圍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無水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二百五十五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將工作面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域,并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專人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當設置警戒牌、欄桿或者拉繩。
第二百五十六條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十五節 井下爆破“三級信號”制度
第二百五十七條爆破嚴格執行“三級信號”制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由爆破工檢查好后發出。
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三保險”制度: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面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規定的警戒位置以外,在能通往爆破作業地點的所有巷道內設好警戒,并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派崗的同時,必須安排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接送崗,確保警戒崗人員、警戒位置及拉繩等符合規定。接送崗人員返回作業地點,方可通知開始裝炮。爆破作業結束后,接送崗人員到警戒地點通知撤崗,否則嚴禁撤崗。
拉繩高度為1.1m~1.3m并掛上爆破警戒牌,爆破警戒牌規格不小于250×200×10mm,白底紅字,兩面寫有“放炮”二字并且字跡要標準醒目。
第十六節 井下爆破拒爆、殘爆處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者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一)處理拒爆、殘爆時,應當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6.防沖深孔泄壓爆破工作出現拒爆時,若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線起爆;可在距拒爆炮眼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爆破,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及防沖部門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第十七節 雷管全電阻檢測、號碼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九條為了防止放炮現場出現拒爆、殘炮、瞎炮和雷管丟失、亂扔、亂放等現象發生,確保社會穩定和礦井的安全生產,要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工作。
(一)電雷管的電阻試驗,必須專門的硐室內、導通臺上進行,按定員定量標志牌要求,嚴格執行導除靜電措施,嚴禁在爆破器材地點和發放硐室內進行電阻檢測工作。
(二)電雷管測試工作必須由爆炸物品庫保管員專職完成,保管員應熟知電雷管性能、參數要求,以及電雷管測試儀的結構特點,使用方法及要求,按操作規程操作。
(三)操作室只允許一人進行操作,導通室內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雷管全電阻測試必須在安全防爆筒內進行,每次電阻測試數量不得超過20發,操作臺上最多只能存放100發電雷管,電阻測試必須逐發進行(包括退庫電雷管)。
(四)雷管在發放前,必須用電雷管測試儀逐個做導通測試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檢查雷管編號碼是否準確、清晰,檢測合格的放入雷管箱以備發放,對導通不合格的雷管應輕輕抽出,按檢測時間、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做好詳細記錄,并把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分號存放,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五)開啟電雷管箱時,要在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并且要用有色金屬工具開啟(銅質鉗子和螺絲刀)。
(六)領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領取,并用領用發放手持機掃描雷管盒的條形碼,責任到人,實行跟蹤管理。在使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順序進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七)在對雷管的電阻測定和編號結束后,對導通室內的工作所須用的布兜、抽屜、雷管箱、防爆箱、防爆筒及地面要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對賬,確保不漏檢不遺失,并把雷管導通硐室內的雜物和操作臺,地面上的石蠟層進行徹底清掃。
(八)交班時,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發放情況,交不清時,接班人可以拒絕接班并報告區隊值班干部。
(九)當測試儀長期擱置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防止電池腐蝕而影響儀器性能。
(十)經常檢查測試儀是否完好靈敏,如有損壞應送交專業部門修理,不可私自拆修。
第十八節 發爆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條發爆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發爆器及發爆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電時,方可將把手或者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閉鎖開關孔和爆破鑰匙孔必須立即用防塵帽蓋好,以防受潮,影響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發爆器應在清潔、干燥、無硫化物及無毒物處存放。井下使用的發爆器應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干燥無淋水的位置,且不影響爆破作業。當班工作完畢,爆破工必須把發爆器帶到地面,嚴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須保護好發爆器,嚴禁摔打和撞擊。發爆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百六十二條發爆器由專人維修、更換電池,并且保證完好、杜絕失爆。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必須定期校驗,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嚴禁使用。
(一)每次維修均要試驗發爆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發爆器的電池短路電流不低于2.5A/只,否則應更換電池,不允許用其它電池代替。
(三)發爆器長期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
(四)維修時,杜絕碰傷限流電阻的膠封引線,不得改變本質安全電路、電氣參數及元件規格型號。
第十九節 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及獎懲制度
第二百六十三條爆炸物品嚴禁亂扔、亂放和私藏。
(一)井下使用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入專用的爆炸物品箱,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物品箱必須完好且上鎖,箱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并且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當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全部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藏,
以上各項,每違反一項,對爆破工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進行責任追究。
(二)丟失一個電雷管或掐一個電雷管腳線對爆破工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三)洗煤廠每班洗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存,做好記錄并立即向通防隊、通防部、保衛部匯報,不得私自處理,嚴禁將洗選出的爆炸物品亂扔亂放。否則,對操作人員、班長每人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四)洗煤廠每班洗出的的爆炸物品若有丟失,必須立即匯報人保部及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進行分析處理。若不及時匯報,被發現后除按有關規定加倍處罰外,追究有關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五)嚴格井口檢身制度,因檢身不嚴、致使有人將爆炸物品帶上井,對井口檢身人員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六)對違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等有關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礦井將視情節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辭退的處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工區區隊干部要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教育,因教育跟不上,造成違反上述條款發生,區隊干部均負有連帶責任,對區隊所有干部按交易額500元進行收購,依次類推。
(八)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發現、揀拾無主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上報通防隊、通防部、保衛部。
(九)對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上報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少事故危害程度、搶救事故有功的集體和個人,礦井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章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光學甲烷檢定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四條光學甲烷檢定器,主要用于測定煤礦井下空氣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氣體濃度。
(一)光干涉型甲烷檢定器是精密光學儀器,使用時必須注意維護,避免儀器受到較大振動或沖擊,以防止內部零件發生變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潔,防止外界污物、灰塵等由氣路和縫隙進入儀器,否則應進行清洗。若儀器發生故障,必須停止使用,進行修理。
(二)光學甲烷檢定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配備量按每人1臺加20%的備用量。光學甲烷檢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出據報廢通知書予以報廢。
(四)通防隊配備專人負責維修和更換藥品,每天檢查一次,并統一管理發放,嚴禁個人私自存放。
(五)光學甲烷檢定器,必須每年由有資質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
(六)高家堡煤礦為高瓦斯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量程0~100%光學甲烷檢定器。
第二節 風速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五條風速表是測量風流平均風速的儀表。主要用于礦井、坑道等風流平均風速的測量。
(一)通防隊配備的高、中、低速風速表必須滿足測風人員使用,并有20%的備用量。風表并固定專人使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
(二)下井前首先對風速表進行檢查,工作中防止劇烈撞擊震動。不得隨意松動螺絲與打開護蓋等。不得碰觸或撥動翼片,防止因變形而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用后擦凈,放入盒內,置于干燥處保存。
(三)風速表必須每半年由有資質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
第三節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六條礦井設置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包括CH4檢測報警儀、CO檢測報警儀、H2S檢測報警儀、O2檢測報警儀、H2檢測報警儀等)發放室、維修室、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放。
通防隊配備礦井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便攜式儀器維修、發放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及臺帳填寫、日常標校、報廢申請等工作。
每臺儀器儀表的發放、使用、調校、故障及處理、逐一記錄備案。
儀器發放工要現場交接班,并把所有儀器的分類、數量及本班存在的問題交待清楚,同時,及時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二百六十七條儀器發放工必須保證儀器儀表完好,監測數據準確。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公司配備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具有電壓顯示功能。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儀器發放前進行零點調節。開機預熱15分鐘,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器顯示值是否超差,若有偏差,按說明書進行調節,使其顯示值不大于0.03%。(智能發放系統配備儀器可不用開機預熱)
第二百六十八條儀器精度校準。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樣、流量計、減壓閥等標校維修工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至少每15天在地面進行一次標校,其他檢測報警儀按說明書進行標校,并建立維修、標校記錄。
第二百六十九條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摔打、碰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檢測氣體濃度超過儀器量程時,應停止使用。
第二百七十條儀器到貨后,物資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驗收,發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第二百七十一條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由有資質的安全儀表檢驗單位進行計量檢驗。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第三節 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條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總經理負責,通防隊配備專職人員管理,安全監察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百七十三條礦井配備防護時間45min的隔離式壓縮氧自救器(ZYX45),配備數量按下井人員每人1臺和緊急避險設施配備計算,并保持10%的備用量。
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新到自救器,必須在1個月內由專管人員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銘牌是否牢固、出廠日期等永久性字跡是否清晰)和氣密性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制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超過4個月,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系。
第二百七十五條自救器應逐臺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人姓名、開啟原因、作用效果等。對到期、開啟和損壞的自救器要及時更換補充。
第二百七十六條自救器由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用。公司配備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保持干燥,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和金屬電刻筆、貯能點焊機、電烙鐵等檢測維修工具并備有一定數量的保護罩和配件。
第二百七十七條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自救器外殼氣密檢查要求15秒內壓力計水柱壓力下降值不大于78Pa為合格。新到貨的自救器投用前需進行氣密性檢查,對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第二百七十八條入井人員攜帶的自救器使用年限,從出廠日期算起,單班作業使用有效期為3年,貯存和使用累計時間為5年
在倉庫中保管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干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自救器攜帶人員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進行外觀檢查,發現損壞時,應交維修室維修或更換。升井后,使用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損傷,并擦拭干凈,放回原處。自救器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檢驗。
(二)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三)平時不準扳動自救器的開啟扳手和任意打開自救器。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
(四)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構造、性能,正確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發熱是正常現象,要忍耐短暫的不舒適感。行走時不要驚慌,呼吸要均勻,嚴防碰掉鼻夾,在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五)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擊、當坐墊。
第二百八十條安培中心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第四節 粉塵采樣器管理制度
粉塵采樣器是測定空氣環境中浮游粉塵的常規儀器。根據測塵點由測塵員負責按標準進行測定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礦井設置專門粉塵化驗室,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儀器儀表。粉塵采樣器不少于8臺,呼吸性粉塵個體采樣器不少于10臺。測塵員負責對粉塵化驗室及粉塵采樣儀器進行管理及維護。
第二百八十二條粉塵采樣器的維護:
(一)下井前,要檢查儀器是否合格,所帶工具是否齊全。
(二)上井后應將儀器擦凈,進行充電。儀器內部一旦出現故障,應由專職修理人員負責檢修。
(三)工作中嚴禁碰撞、摔打。
(四)在含塵空氣中開機前應先裝好帶濾膜的預捕集器。
(五)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環境測塵采樣,粉塵采樣器在現場工作時如出現故障,嚴禁打開儀器后蓋進行現場修理。
(六)儀器不使用時,自動、手動開關應置于“關”的位置進行充電。如儀器長期不使用,應妥善保管。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保護性的例行充電,以免電池長期過放而損壞。
第二百八十三條 粉塵采樣器為計量器具,每年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計量檢定。
第十章通風調度管理制度
第二百八十四條 通防隊配備兼職通風調度人員,主管技術員分管通風調度工作。通風調度人員必須由責任心強,有一定“一通三防”專業知識,熟悉本礦井“一通三防”情況的人員擔任。公司總工程師要切實加強對通風調度工作的領導,使通風調度能夠起到應有作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 通風調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礦井通風、瓦斯、煤塵、防滅火、發生的獨頭盲巷、巷道貫通以及日覆蓋檢查的主要問題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情況。
第二百八十六條 通風調度人員每天將24小時內的主要調度內容進行匯總,填寫“一通三防”調度記錄臺帳,并于15:00~17:00電話匯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調度報表于次日早會報總經理、總工程師審簽。
當出現瓦斯超限和瓦斯涌出異常(采掘過程中的動力現象, 包括煤炮聲、噴孔等動力現象;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幅超 過 20%等)、煤炭自燃、監控系統發送報警短信等“一通三防” 特殊情況時,必須立即匯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第十一章 日覆蓋檢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條 礦井建立通風日覆蓋檢查制度,由公司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實行日覆蓋檢查的人員由通防隊管理人員、測風員、測塵員及班組長等組成。每天必須將井下“一通三防”全貌檢查一次,將查出的問題填入記錄表中。
第二百八十八條 每天下井的人員由隊長統一安排,專業工作與覆蓋檢查兼顧;值班隊長負責落實解決查出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填入記錄表中。暫不能解決的逐級匯報處理。
第二百八十九條 每天覆蓋檢查安排不嚴,出現漏檢的由隊長負責;檢查人員不認真檢查,未及時發現現場存在問題的,由檢查人負責;查出問題后不安排、未處理的由值班隊長負責。查出的主要問題由調度人員或值班隊長向分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檢查記錄需保存1年以上。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百九十條 總經理負責每年按計劃提取“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總工程師負責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一通三防”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高瓦斯礦井落實瓦斯區域預抽、建立瓦斯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熱害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安全監控、緊急避險、供水施救及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五)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百九十二條 安全費用要按照規定要求足額提取使用,一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20%以上,二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50%以上,三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80%以上。完不成計劃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對“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明細報表報送通風防塵部。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二百九十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向集團公司上報各種報表、圖紙、資料等。月報必須在次月5日內、季報必須在次季首月5日內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第二百九十五條 總經理或總工程師至少召集1次通風專業會議,對當月通風工作進行總結,研究解決有關“一通三防”方面的問題。
第二百九十六條 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對礦井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1次全面檢查,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進行考核自檢打分。
第二百九十七條 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設備等型號盡量要統一,使用單位提報計劃,物資供應部門負責招(議)標訂貨。
第二百九十八條 “一通三防”類圖例標準參照表10,瓦斯抽采系統圖中如有多套管路系統的,各系統管路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并標明管徑。
表10“一通三防”類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