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鉆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日常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實現動態達標,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根據《露天煤礦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175-2014)、《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將二礦工程質量驗收打分表》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為加強工程質量管理、保證施工質量,生產技術科每周安排人員對各單位工程質量進行監測、檢查,下發隱患整改五定表,對未按期、按要求整改的,重復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按本制度規定進行罰款處理或按照《將二礦工程質量驗收打分表》進行扣分處理。
第四條各施工單位本著“上一班為下一班服務”的原則,做好各生產環節的銜接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將二礦成立日常工程質量管理小組,負責全礦鉆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工程質量日常管理
組 長:生產技術科科長
副組長: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副主任工程師
組 員:采礦工程師、采礦技術員、測量工程師、測量技術員、地質工程師、地質技術員、煤質專員
第六條日常工程質量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行業露天煤礦施工建設規范要求及公司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對各施工單位日常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常態化管理及檢查。
(三)修改、完善《將二礦日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三章鉆孔工程質量
第七條鉆爆單位安排鉆孔區間前,需按照以下流程執行,由“生產技術科”確定鉆孔區域,并下達鉆孔任務單。若鉆爆單位擅自安排鉆孔區間,對鉆爆單位每次罰款1000元。
第八條鉆孔作業應有鉆孔設計并按設計布孔,有明顯標識,鉆孔設計參數有孔距、行距、孔深、孔斜度、布孔方式等。如不符合要求,每次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
第九條鉆孔位置應設明顯標識,1個鉆孔區留設的出入口不多于2個,鉆孔出入口應設警示標志(警示牌、彩旗等),避免無關人員和設備進入。如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條鉆孔孔深與設計誤差不超過±50cm,孔距與設計誤差不超過±30cm,行距與設計誤差不超過±30cm,鉆孔距坡頂線距離與設計誤差不超過±30cm。如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一條預裂孔鉆孔孔深與設計誤差不超過±20cm,孔距與設計誤差不超過±10cm,鉆孔距坡頂線距離與設計誤差不超過±10cm,預裂孔線與設計誤差不超過±20cm,預裂孔角度與設計臺階坡面角誤差不超過-3°。如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鉆機在鉆孔完畢后應進行護孔作業,孔口周圍0.3m內的碎石、雜物清理干凈,形成閉合的護孔圈,保證巖渣不倒流,鉆機在調動時不壓孔。如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鉆孔設備必須配備可靠的除塵設施,確保鉆孔時無揚塵。如不按要求配備,每臺設備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鉆孔工作面應整潔,電纜、風管擺放應整齊有序,無雜物。若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第四章爆破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鉆爆單位安排爆破區間前,需按照以下流程執行,由生產技術科確定爆破區域,并下達爆破任務單。若爆破單位擅自安排爆破區間,對爆破單位每次罰款1000元。
第十六條爆破作業必須有爆破設計并按設計組織爆破作業。如爆破作業與設計不相符,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七條爆破區域外圍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警示標志,且設專人檢查和管理,爆破區域內障礙物及時清理。如不按要求作業,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八條爆破后爆堆沉降度和伸出寬度符合爆破設計和采裝要求,爆堆伸出不得超過臺階高度的1.2~1.5倍,且不得占道堵路,爆堆隆起不得超過采高,隆起和沉降要均勻。如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爆破后,采裝工作面不得出現高1m、長5m及以上的硬塊,爆破后超限大塊(徑向尺寸大于1.2m)每萬立方米不得超過3塊,爆破后坡面上不殘留長5m、突出1m以上的硬幫。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并在兩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滿足采裝要求。
第二十條爆破臺階采裝完畢后坡頂不得出現0.5m及以上的傘檐,由于爆破原因造成的傘檐,必須及時處理,保證采剝工作安全進行。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特殊位置(到界邊幫、單項工程等)爆破,爆破單位需按設計臺階坡面角打斜孔,鉆孔角度與設計坡面角允許誤差-3°,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爆破后臺階坡頂線與設計位置容許誤差為±1m,避免出現拉幫、硬幫;年度到界臺階爆破需按設計臺階坡面角打斜孔(65°)進行爆破。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0元并承擔后期整改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爆破禁止出現盲炮或者拒爆。若出現爆破盲炮或者拒爆,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0元并按盲炮處理流程和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爆破質量問題,每發生一起二次爆破,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因二次爆破影響剝離施工進度的,對責任單位每次罰款2000元。
第二十五條爆破后的原煤塊度要符合后續生產環節的要求,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二十六條爆破工作面應整潔,各類物品擺放應整齊有序,無雜物。若不符合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第二十七條因爆破單位火工品計劃儲備不足而導致爆破工作滯后影響正常生產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并承擔延誤生產的責任。
第五章采裝工程質量
第二十八條采剝單位在組織施工時,嚴格按照生產技術科月度采剝計劃執行,因客觀原因,需要調整采剝位置,必須填報計劃變更申請單,經生產技術科、調度室及礦領導同意后方可調整。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罰款1000元。
第二十九條采剝單位在組織施工時,嚴格按照到界位置進行施工,到界臺階坡頂線與設計位置容許誤差為±1m,到界平盤標高與設計標高容許誤差為±0.5m,禁止超挖、欠挖。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并扣除超挖部分工程量。
第三十條采剝工作面標高與設計值的允許誤差為±50cm;采剝工作面在任意30m長度的范圍內平整度允許誤差為±50cm,不允許形成波浪形工作面。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一條采剝工作面幫齊在任意30m范圍內誤差不得超過±1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二條采剝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其中采煤最小平盤寬度不小于33m,最小工作平盤寬度不小于65m;剝離最小平盤寬度不小于38m,最小工作平盤寬度不小于70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三條采剝工作面掉塊、浮灰必須及時清理,及時灑水降塵,保持工作面整潔不起塵,確保調車安全。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四條采剝工作面禁止存放散堆,臨時存放散料或自卸車卸料,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五條采剝工作面臨空面必須設置安全擋墻,禁止采用大塊(徑向尺寸大于0.5m)物料做安全擋墻。安全擋墻高度不低于1m,距離坡頂線保持1.5~2m的安全距離,設計水平臺階安全擋墻必須為挖方物料形成,作業過程中各水平臺階安全擋墻可在挖掘過程中臨時留設,安全擋墻高度(不低于1m)滿足要求,并且尺寸要統一,安全擋墻坡頂處無浮石。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六條段高超過5m的臺階,長時間(10天以上)不推進的臺階或有片幫、傘檐等危險因素的臺階,要求沿坡底修筑安全擋墻,擋墻要求距坡底1.5~2m,安全擋墻高度60~80cm,頂寬60~80c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七條采剝工作面出現積水時,必須按照生產技術科的要求對積水進行疏導,保證采剝工作面無積水。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采煤過程中,挖掘機清出的煤矸石、臟雜煤等不具備上篩分的次煤,如影響采煤工作面,需在當天白班清運走;如不影響采煤工作面,要求在次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三十九條煤層頂底板清理要及時、徹底,需安排專人現場管理煤層頂底板清理工作。煤層頂板損失厚度不超過0.1米,靠近頂板0.4米以內有煤矸石夾層時應一并清理到位,清理后表面無明顯巖塊及巖石碎屑;靠近底板采煤作業時嚴禁破底板采煤,采出后底板損失厚度不超過0.2米,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四十條煤臺階必須采掘到硬幫實底,坡面無浮塊,坡底無散料。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四十一條采剝工作面應保持整潔,禁止亂扔雜物。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300元。
第六章道路工程質量
第四十二條在運輸道路維護上,要求養成“及時清、班班清”的生產輔助施工習慣,保證無積水、無冰雪、無雜物、無落石、無浮灰,清理道路上的散料時,應分類堆放,嚴禁堆在坡底、安全擋墻及影響安全行車路段;在不影響安全行車的情況下,清堆的散料或自卸車卸料,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相關采剝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四十三條運輸道路路面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路面寬度不得小于設計寬度。否則,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四十四條運輸道路坡度符合設計要求(主干線及半干線坡度為8%,臨時聯絡道路限制坡度為10%,重車下坡坡度相應減少1%),坡度不應大于設計值且不得超過-1%,運輸道路坡度統一,不允許形成波浪形路面。相鄰坡道間設置40m的緩沖段(坡度不大于3%),橫坡不得超過2.5%。否則,對相關采剝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四十五條道路連續下坡不得超過250m。
第四十六條運輸道路在交叉路口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留設視線角,保持通視。否則,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四十七條運輸道路凹凸變坡點應按設計設置豎曲線,保證通視距離和道路平穩過渡。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四十八條運輸道路路拱、路肩、最小曲線半徑(15m)、超高及加寬等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四十九條運輸道路路面要平整,主干道路面起伏不超過設計的±10cm,半干線或移動線路路面起伏不超過設計的±15c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五十條運輸道路外側必須設置連續整齊的安全擋墻,禁止采用大塊(徑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擋墻,安全擋墻高度1~1.2m,頂寬1~1.2m,距離坡頂線保持1.5~2m的安全距離,擋墻坡頂處無浮石。否則,對相關采剝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五十一條剝離主干線及半干線或14天以上不移設的移動線路要求用戈壁料修整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未用戈壁料修整路面,造成行車揚塵大、路面坑包不平,對相關采剝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五十二條對廢棄的路段,要求修筑高度不小于1m、頂寬不小于1m的安全擋墻進行封堵并設置警示標志。否則,對相關采剝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五十三條干旱季節要求經常灑水降塵,保證行車時不打滑、不起塵;冬季要做到霧狀噴灑或間隔分段噴灑,要求不能成片結冰,行車時不打滑、不起塵。在開始生產半小時內,要求對道路完成灑水降塵工作,并根據情況隨時對道路進行灑水降塵,灑水降塵不到位或灑水過量,對相關采剝單位每次罰款500元。
第五十四條運輸道路應根據道路實際情況設置限速、交叉路口等警示標志,主要運輸路段的轉彎、交叉處應設置夜間能識別的反光標識。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300元。
第五十五條采剝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道路養護設備(平地機、水車、鏟車等),定期對道路進行養護。否則,對責任單位按照1000元/臺進行處罰。
第七章排土工程質量
第五十六條排土區域,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并設置明顯排土標記(如設置彩旗),規劃固定行車路線。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罰款500元。
第五十七條排土場不得有亂排亂棄現象,臨時卸載的物料或掉落在平盤上的散塊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清運至指定排土區域。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五十八條排土場排棄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坡度3%~5%、長度10~20m的反坡。排土作業區安全擋墻要求連續,且不得用大塊(徑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擋墻,高度不小于0.8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五十九條到界排土工作面坡頂和坡底安全擋墻要求連續,高度不小于1m,頂寬不小于1m。到界臺階坡頂擋墻應在施工完畢后進行統一移設,距坡頂線8~10m修筑,到界臺階坡底擋墻不得壓蓋。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六十條排土工作線頂部邊緣應保持整齊,50m范圍內誤差不超過±2m。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六十一條排土平盤排棄標高與設計值的允許誤差為+1m;排土平盤應平整,在平盤上任意50m長度范圍內的平整度允許誤差為±0.5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六十二條排土場排棄臟雜煤時,必須按照生產技術科指定的區域進行集中排棄,覆蓋時坡面覆蓋厚度10~30m,頂部覆蓋厚度3~5m;排土場發熱冒煙,相關責任單位應限期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并限期進行整改。
第六十三條在排土作業時,自卸車輛后輪禁止碾壓、高速(大于5km/h)沖撞安全擋墻,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在清理排土工作面時,嚴禁推土設備平行于坡頂線作業,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排土場作業區應及時灑水降塵、不起塵、不打滑。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六十六條內排土場最下一個臺階的坡底線與坑底采掘工作面坡底線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0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六十七條當排土場發現裂縫(大于5cm)時應立即停止邊緣排棄作業,并向當班負責人和調度室匯報,采取安全措施(如采用場內排土,軟巖距坡頂線5~6m排棄,硬巖距坡頂4~5m排棄)后方可繼續作業。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六十八條上下平盤同時進行排土作業或下平盤有運輸道路、聯絡道路時,應在下平盤距坡底1.5~2m修筑安全擋墻(高1m,頂寬1m)且不得壓覆,防止巖石滾落。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六十九條排土場最終邊界的坡底應沿征用土地的界線修筑安全擋墻(高1m,頂寬1m)且不得壓覆,防止巖石滾落。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七十條內排土場在靠近采場邊幫時,應在距采場坡底2m以外修筑安全擋墻(高1m,頂寬1m),防止巖石滾落。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七十一條排土場應定期進行巡視,并規范填寫巡視記錄。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第七十二條排土場夜間作業時應配備照明設備,照度應符合相關要求。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七十三條排土場應規范設置安全島,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八章儲煤工程質量
第七十四條儲煤區域由礦生產技術科規劃,采煤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區域進行儲煤,預留消防通道寬度不小于5m,嚴禁隨意堆放,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排煤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管理,規劃固定行車路線。否則,對相關采剝單位每次罰款500元。
第七十六條儲煤堆不得有亂排亂棄現象,臨時卸載的物料或掉落在平盤上的散塊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進行清理。否則,每發現一處對采剝單位罰款500元。
第七十七條排煤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坡度3%~5%、長度10~15m的反坡;排煤作業區安全擋墻要求連續,高度不小于0.8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1000元。
第七十八條煤堆排棄高度不得高于規定高度。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由責任單位限期對煤堆進行降段處理。
第七十九條排煤平盤應平整,在平盤上任意50m長度范圍內的平整度允許誤差為±0.5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處罰款500元。
第八十條排煤作業時,自卸車輛后輪禁止碾壓、高速(大于5km/h)沖撞安全擋墻,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第八十一條在清理排煤作面時,嚴禁設備平行于坡頂線作業,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八十二條清理的原煤塊度要符合后續生產環節的要求,徑向長度不能超過1.5m。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罰款500元,并由責任單位對超限大塊限期處理。
第八十三條破碎單位在破碎儲煤堆前,由破碎單位對儲煤堆路口進行封堵,封堵擋墻高度不得低于1m。否則,每次對破碎單位罰款10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針對重復、持續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對相關施工單位進行加倍考核,其它工程質量標準按每月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