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將二礦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事故處置
(一)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職業危害警示牌等。
(二)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
(三)當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要立即向相關領導匯報。
(四)發生事故后停止當前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五)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搶險。
(六)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七)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配合上級行政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九)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十)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部門,將二礦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十一)安環科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
第三條事故匯報
(一)生產現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接報后應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并通知相關部門。
(二)接到重傷以上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報告后,在規定的時限內,經安環科研究決定后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三)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
(四)事故報告要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經查清,除責成補報外,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凡工作范圍內的人身傷害,無論是否構成工傷級別,均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和安環科。超過期限的按照故意遲報、瞞報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四條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