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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領導現場帶班制度 ???????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6 14: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帶班 領導帶班 現場 調度室 領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2010年9月7日第33號令)等文件要求,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將二礦。

        第二章 礦領導帶班規定及職責

        第四條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第五條 帶班礦領導應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并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六條 礦長每月帶班次數不得少于5次,其他帶班礦領導每月帶班次數不得少于8次。

        第七條 領導帶班按照將二礦職工倒班方式,執行兩班制(白班8:30~20:30;夜班20:30~8:30)。帶班現場指采剝生產、篩分煤場等生產現場。

        第八條 礦領導現場帶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班領導接班后,應參加一個班的調度會。應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并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帶班礦領導要在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帶班期間必須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進行巡視檢查,全面掌握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

        (三)帶班期間要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四)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發生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七)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八)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九)帶班結束時,應對全礦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記錄。

        第九條 帶班領導因公出差、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時,應提前聯系其他礦領導帶班,并填寫值班、帶班替班委托書,經調度室審核后備案。

        第十條 凡帶夜班的領導,在帶班結束后,可酌情休息。

        第十一條 礦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帶班記錄本報送安環科,安環科負責建立領導帶班檔案,并于每月安全辦公會上通報領導帶班情況。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礦領導現場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礦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每天由礦調度室對礦領導現場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嚴格執行“閉環”管理

        第十四條 礦調度室每月對礦領導帶班記錄本進行整理歸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將二礦安全獎罰制度》進行考核。

        (一)未執行礦領導帶班管理制度的,對帶班領導進行考核。

        (二)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填寫現場帶班記錄,未填寫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編制、下發礦領導現場帶班計劃,給予調度室考核。

        (四)未按照規定公示每月礦領導現場帶班情況的,給予調度室考核。

        (五)調度室做好礦領導現場帶班交接班記錄本的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交接班記錄丟失或損壞,給予調度室考核。

        第五章 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范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干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第十七條 公示內容

        (一)礦領導現場帶班計劃,包括現場班數和點次。

        (二)每月對礦領導現場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第十八條 公示要求

        (一)礦領導現場帶班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現場帶班班次和現場點次。

        (二)公示工作必須由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現場帶班記錄進行認真統計核對后報調度室進行公示。

        (三)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四)礦領導現場帶班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第六章 監督舉報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現場帶班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調度室舉報。

        第二十條 舉報電話:調度室 0994-6839823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將二礦調度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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