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監測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訂并完善各項環境檢測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環境監測方針、政策、規定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環境監測工作,實現清潔生產。
4.制訂“三廢”、噪聲等監測計劃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環境監測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6.參加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建檔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和制度措施的罰款200元。
2.未按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宣傳教育活動的罰款200元。
3.環境監測工作監管不到位的罰款200元。
4.未按要求將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匯總、上報、建檔工作的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