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實施軍事化管理,按計劃進行嚴格的軍事訓練。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組織本單位新隊員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不斷提高救護隊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3.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處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災害事故,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
4.參加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性工作,參與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及事故處理。
5.做好井下的預防檢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地點和避災路線,協助礦井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6.按規定配備救護裝備,做好儀器裝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7.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預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8.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9.負責井下永久避難硐室的使用和管理。
下一篇: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