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題1月份
不安全行為人員必須過“五關”(1月1日——5日)
1.1、單位分析關。單位接到不安全行為通知單后,由當日值班人員負責組織不安全行為者、當班員工及跟班區隊長,在班前會上進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由值班人員負責填寫《不安全行為分析記錄表》(附表一)。
1.2、科區談話關。對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對其進行談話教育、思想溝通,使其認清危害,提高認識,按章作業,并負責填寫《不安全行為人員談話幫教記錄表》(附表二),幫教雙方簽字。
1.3、班組檢查關。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分析處理和談話教育后,由單位值班人員主持,讓不安全行為人員在次日班前會上做檢查,講原因、談認識、論危害、作保證,現身說法,教育自己,警示他人,并填寫《不安全行為人員班組檢查記錄表》(附表三)。
1.4、經濟處罰關。不安全行為人員在過以上三關后,攜帶不安全行為學習通知單、不安全行為分析記錄表、不安全行為人員談話幫教記錄表到安監處報到,由安監處開不安全行為罰款單到財務部交款,并將交款憑證返還至安監處。
1.5、學習培訓關。不安全行為人員過四關后,安監處每半月將違章員工統計好報培訓辦,培訓辦負責對不安全行為人員組織集中培訓學習。每期(分上、下午班)培訓不少于2課時。不安全行為人員經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培訓辦通知其返還原單位上班。培訓辦要按相關規定建立好不安全行為人員學習培訓學習及考試臺賬。
(“三違”行為界定1月6日——30日)
1.6. 檢修采煤機、前溜子和后溜子時不停電閉鎖的(“三違”行為界定)
1.7 采煤工作面煤壁傘檐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在該區域工作的(“三違”行為界定)
1.8. 移架不開噴霧的(“三違”行為界定)
1.9、工作面采煤與推移運輸機的間隔距為10~12架,即抵車應滯后采煤機后滾筒( 15 )以上的距離。
1.10、端頭回柱在拉移轉載機后進行,回柱距離( 1.2 ),由下向上逐棚進行回柱。
1. 11 使用靜壓水升單體支柱的(“三違”行為界定)
1.12. 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小于90KN的(“三違”行為界定)
1.13. 綜采工作面泵站壓力小于30兆帕的(“三違”行為界定)
1.14. 采煤機內噴霧壓力小于1..兆帕,外噴霧壓力小于1.5兆帕開機工作的1.15. 擅自進入采煤工作面無支護區或采空區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1.16. 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的(“三違”行為界定)
1.17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它設備、物件的(“三違”行為界定)
1.18 更換支架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三違”行為界定)
1.19 工作面兩巷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三違”行為界定)
1.20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寬不符合規定的(“三違”行為界定)
1.21固定崗位躺著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1.22. 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三違”行為界定)
1.23 上、下井不排隊候罐,搶上、搶下、故意擁擠的(“三違”行為界定)
1.2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毆的(“三違”行為界定)
1.25. 啟動采煤機前不巡視采煤機周圍情況的(“三違”行為界定)
1.26、 外移無極繩絞車尾輪作業時未停電閉鎖的(“三違”行為界定)
1.27、采煤機滾筒前、后5米范圍內有人時開機的(“三違”行為界定)
1.28、 泵站調定壓力不符合規定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三違”行為界定)
1.29、 液壓系統有漏液現象不及時處理的(“三違”行為界定)
1.30、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三違”行為界定)
每日一題2月份
不安全行為人員必須過“五關”(2月1日——5日)
2.1、單位分析關。單位接到不安全行為通知單后,由當日值班人員負責組織不安全行為者、當班員工及跟班區隊長,在班前會上進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由值班人員負責填寫《不安全行為分析記錄表》(附表一)。
2.2、科區談話關。對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對其進行談話教育、思想溝通,使其認清危害,提高認識,按章作業,并負責填寫《不安全行為人員談話幫教記錄表》(附表二),幫教雙方簽字。
2.3、班組檢查關。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分析處理和談話教育后,由單位值班人員主持,讓不安全行為人員在次日班前會上做檢查,講原因、談認識、論危害、作保證,現身說法,教育自己,警示他人,并填寫《不安全行為人員班組檢查記錄表》(附表三)。
2.4、經濟處罰關。不安全行為人員在過以上三關后,攜帶不安全行為學習通知單、不安全行為分析記錄表、不安全行為人員談話幫教記錄表到安監處報到,由安監處開不安全行為罰款單到財務部交款,并將交款憑證返還至安監處。
2.5、學習培訓關。不安全行為人員過四關后,安監處每半月將違章員工統計好報培訓辦,培訓辦負責對不安全行為人員組織集中培訓學習。每期(分上、下午班)培訓不少于2課時。不安全行為人員經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培訓辦通知其返還原單位上班。培訓辦要按相關規定建立好不安全行為人員學習培訓學習及考試臺賬。
2.6、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 預測預報 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則。
2.7、人員避水災撤離的原則(避開水頭,往高處撤離,就近選擇撤離路線)。
2.8、工作面壓力增大,底板鼓起,發生“底爆”,伴有巨響,水大量涌出,一般為(灰巖水)突水的預兆。
2.9、《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規定,采煤工作面綜采支架要排列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mm。
2.10.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2.11.煤礦企業應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熟練掌握應急預案相關內容。
2.12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2.13.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按規定及時上報。
2.14粉塵的危害有(污染環境、造成塵肺病、發生煤塵爆炸、損害設備)。
2.15一般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井下溫度會(升高)。
2.16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2.17瓦斯容易局部積聚的地方有(掘進上山迎頭、工作面上隅角)。
2.18采空區頂板懸露面積越大,時間越長,頂板壓力就越大。
2.19工作面內特殊支護齊全, 局部懸頂和冒落不充分的,懸頂面積小于10㎡時應采取措施,懸頂面積大于10㎡時應進行強制放頂(C)。
2.20工作面控頂范圍內頂底板移近量不大于多少100mm/m,頂板松軟時支柱應穿柱鞋,鉆底小于100mm,工作面頂板不應出現臺階式下沉。
每日一題3月份
3-1、當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0%時,人會出現(頭痛)現象。
3-2、礦井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因通風機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全面停止工作、停電撤人)。
3-3、煤與瓦斯突出多發生在(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
3-4、滅火時,滅火人員應站在(火源的上風側 )。
3-5、排放巷道積存瓦斯時,(嚴禁)采用“一風吹”方法。
3-6、當巷道中出現異常氣味,如煤油味、松香味和煤焦油味,表明風流上方有(煤炭自燃)隱患。
3-7、發出的礦燈應能連續正常使用( 11 )h。
3-8、井下風流中瓦斯和煤塵同時存在時,煤塵濃度越高,瓦斯爆炸的下限(越高)。
3-9、井下需人員通過的風門至少有2道,且2道風門的間距不少于( 5米)的長度。并且不能同時打開。
3-10、礦塵濃度是指(浮塵 )的濃度。
3-11、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3%--75%)具有爆炸性。
3-12、彎曲刮板輸送機允許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作(2°- 4° )的彎曲。
3-13、彎曲刮板輸送機主要由哪幾部分組成。(機頭部、機尾部、中間部)
3-14、壓鏈器厚度磨損不大于(10mm )mm。
3-15、刮板彎曲變形不超過總數的( 3﹪ )。
3-16、刮板缺少數不超過總數的( 2﹪ )。
3-17、液壓支架有那幾種支護方式?( 及時支護 /.超前支護 /滯后支護. )
3-18、采煤工作面有(B堅硬夾矸 、黃鐵礦結核 )時應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3-19、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26 )℃。
3-20、瓦斯的引火溫度為( 650-750 )攝氏度。
3-21、工作面支架中心距(支柱間排距)誤差不超過100mm,
3-22、側護板正常使用,架間間隙不超過100mm(單體支柱間距誤差不超過100mm);
3-23不隨意留頂煤、底煤開采,留頂煤、托夾矸開采時,制定專項措施
3-24、工作面液壓支架初撐力不應低于額定值的80%,
3-25、液壓支架接頂嚴實,相鄰支架(支柱)頂梁平整,不應有明顯錯茬(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
3-26、采高大于3.0m或片幫嚴重時,應有防片幫措施;
3-27、礦燈管理規定,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3-28、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最大仰俯角不大于7°
3-29、支架垂直頂底板,歪斜角不大于5°;
3-30、液壓支架(支柱)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
3-31、支架前梁(伸縮梁)梁端至煤壁頂板垮落高度不大于300mm。
4月份每日一題(三違的界定)
4-1. 使用靜壓水升單體支柱的(“三違”行為界定)
4-2. 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小于90KN的(“三違”行為界定)
4-3. 綜采工作面泵站壓力小于30兆帕的(“三違”行為界定)
4-4. 采煤機內噴霧壓力小于4-兆帕,外噴霧壓力小于1.5兆帕開機工作的(“三違”行為界定)
4-5. 擅自進入采煤工作面無支護區或采空區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4-6. 檢修采煤機、前溜子和后溜子時不停電閉鎖的(“三違”行為界定)
4-7. 采煤工作面煤壁傘檐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在該區域工作的(“三違”行為界定)
4-8. 移架不開噴霧的(“三違”行為界定)
4-9、工作面采煤與推移運輸機的間隔距為10~12架,即抵車應滯后采煤機后滾筒( 15 )以上的距離。
4-10、端頭回柱在拉移轉載機后進行,回柱距離( 1.2 ),由下向上逐棚進行回柱。
4-11固定崗位躺著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4-12. 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三違”行為界定)
4-13 上、下井不排隊候罐,搶上、搶下、故意擁擠的(“三違”行為界定)
4-1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毆的(“三違”行為界定)
4-15. 啟動采煤機前不巡視采煤機周圍情況的(“三違”行為界定)
4-16. 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的(“三違”行為界定)
4-17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它設備、物件的(“三違”行為界定)
4-18 更換支架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三違”行為界定)
4-19 工作面兩巷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三違”行為界定)
4-20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寬不符合規定的(“三違”行為界定)
4-21、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過規定不及時支護的(“三違”行為界定)
4-22、單體支柱鉆底不穿鞋的(“三違”行為界定)
4-23、 采煤工作面掉頂后接頂不實或高冒瞞頂的(“三違”行為界定)
4-24、 采煤機停機后未關機組噴霧的(“三違”行為界定)
4-25、 在采煤機滾筒后方10米范圍內進行清老塘煤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4-26、 外移無極繩絞車尾輪作業時未停電閉鎖的(“三違”行為界定)
4-27、采煤機滾筒前、后5米范圍內有人時開機的(“三違”行為界定)
4-28、 泵站調定壓力不符合規定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三違”行為界定)
4-29、 液壓系統有漏液現象不及時處理的(“三違”行為界定)
4-30、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三違”行為界定)
每日一題5月份
5.1、“三個必須”:(臨時支護(含機載臨時支護)打設必須驗收、掉道事故必須匯報、停送電檢修作業必須監護)。
5.2、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最大限度地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安全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5.3、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5.4、安全生產法生產法規定: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5.6、發生(車輛掉道)后,現場責任人員必須匯報礦調度中心、單位值班人員。
5.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5.9、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5.10、列車行駛中及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煤礦安全規程》
5.11、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
5.1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13、嚴禁在機車上或者任意2車廂之間搭乘。《煤礦安全規程》
5.14、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零部件,嚴禁露出車外。《煤礦安全規程》
5.15、過頂板破碎帶時,為盡量縮短頂板暴露時間、縮小頂板暴露面積
5.1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1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5.18、自救器的(封口帶)一旦被打開,不管使用與否,都不能再用。
5.19、處理冒頂時,要堅持(敲幫問頂)制度,找凈活矸、危巖。
5.20、恒源煤礦“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時間為2020年( 2月~10月)
5.21、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22、人員乘坐人車時,必須聽從司機及跟車工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閉車門或者掛上防護鏈。《煤礦安全規程》
5.23、在水害隱患情況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5.24、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和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25、人員乘坐人車時,嚴禁扒車、跳車和超員乘坐。《煤礦安全規程》
5.26、入井前喝酒和穿化纖衣服入井等都屬于違章違紀行為,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煤礦安全規程》
5.27、單軌吊起吊重物必須做到垂直起升,嚴禁(斜拉重物),重量不清楚的物料不吊。
5.28、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5.29、礦井中的(沉積煤塵)是引起和擴大爆炸事故的重大隱患,危險性最大。
5.30、井下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5.31、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每日一題6月份
6-1擅自打開密閉區進入危險區的
6-2. 出煤或噴漿時不開噴霧的
6-3. 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的
6-4. 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盲巷的
6-5通風設施前、后5米內存放雜物的
6-6. 井下滅火器材失效更換不及時的
6-7.采掘工作面無規程措施組織生產的
6-8. “四位一體”人員不到位開工的
6-9. 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未處理,強令生產的
6-10. 特殊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
6-11、三人(含)以上集體大巷行走不成排的
6-12. 工作服、膠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規范的
6-13. 井口30米范圍內吸煙、點火的
6-1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毆的
6-15. 井下私自拆卸礦燈、自救器的
6-16. 乘罐人員向井筒內拋扔物品、乘車人員向巷道內拋扔物品的
6-17. 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先檢查后工作”制度就進入工作面施工的
6-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車不掛防護鏈或將身體任一部位伸出車外的
6-19. 攜帶超長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車的
6-20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小于90KN的
6-21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小于90KN的
6-22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先檢查后工作”制度就進入工作面施工的
6-23. 綜采工作面泵站壓力小于30兆帕的
6-24. 采煤機內噴霧壓力小于2兆帕,外噴霧壓力小于1.5兆帕開機工作的
6-25. 擅自進入采煤工作面無支護區或采空區作業的
6-26. 檢修采煤機、前溜子和后溜子時不停電閉鎖的
6-27. 采煤工作面煤壁傘檐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在該區域工作的
6-28. 移架不開噴霧的
6-29. 使用靜壓水升單體支柱的
6-30. 乳化液濃度配比不夠的
每日一題7月份
7-1. 使用靜壓水升單體支柱的(“三違”行為界定)
7-2-. 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小于90KN的(“三違”行為界定)
7-3. 綜采工作面泵站壓力小于30兆帕的(“三違”行為界定)
7-4. 采煤機內噴霧壓力小于7-兆帕,外噴霧壓力小于1.5兆帕開機工作的(“三違”行為界定)
7-5. 擅自進入采煤工作面無支護區或采空區作業的(“三違”行為界定)
7-6. 檢修采煤機、前溜子和后溜子時不停電閉鎖的(“三違”行為界定)
7-7. 采煤工作面煤壁傘檐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在該區域工作的(“三違”行為界定)
7-8. 移架不開噴霧的(“三違”行為界定)
7-9、工作面采煤與推移運輸機的間隔距為10~12架,即抵車應滯后采煤機后滾筒( 15 )以上的距離。
7-10、端頭回柱在拉移轉載機后進行,回柱距離( 1.2 ),由下向上逐棚進行回柱。
7-11. 使用靜壓水升單體支柱的
7-12 乳化液濃度配比不夠的
7-13. 不停機在溜子或皮帶上打碳的
7-14. 采煤機和大溜閉鎖失靈不處理強行生產的
7-15. 啟動采煤機前不巡視采煤機周圍情況的
7-16. 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的
7-17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它設備、物件的
7-18 更換支架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
7-19 工作面兩巷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7-20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寬不符合規定的
7-21、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過規定不及時支護的
7-22、單體支柱鉆底不穿鞋的
7-23、采煤工作面掉頂后接頂不實或高冒瞞頂的
7-24、采煤機停機后未關機組噴霧的
7-25、在采煤機滾筒后方10米范圍內進行清老塘煤作業的
7-26、 外移無極繩絞車尾輪作業時未停電閉鎖的
7-27、采煤機滾筒前、后5米范圍內有人時開機的
7-28、 泵站調定壓力不符合規定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
7-29、 液壓系統有漏液現象不及時處理的
7-30、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
7-31、放炮不用水炮泥和黃泥封口的
每日一題八月份
8-1、《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A、安全生產工作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8-2、生產經營單位的(B、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8-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B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8-4、《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A、生產經營單位 )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8-5、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A、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8-6、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由(D本單位)負責。
8-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 B、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8-8、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B、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8-9、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A、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8- 10、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 D、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8-11、生產經營單位進行( C、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8-12、生產經營單位的(B、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8-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C、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8-14、礦山、(B、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8-15、葉某為某國有礦山的主要負責人,下列關于葉某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 表述,不正確的是C、親自為職工講授安全生產培訓課程)。
8-16、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表述錯誤的是 (B、事故隱患應當報告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8-17、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D),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8-18、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A、經常性檢查 )。
8-19、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 C、及時處理 )。
A、向上級請示 B、立即處理 D、妥善處理
8-20、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A、主要負責人 )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8-2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B、工傷保險 ),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22、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C、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8-2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 C、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8-2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A、定期組織演練 )。
8- 25、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B、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8-26、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C、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的法律責任。
8-2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C、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8-28、《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A易燃易爆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8-29、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A、相應資格 ),方可上崗作業。
8- 30、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時, 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正確的處理方式是(D、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8-3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A、第一責任人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每日一題(9月份)
9-1、安全生產理念,樹牢紅線,堅守底線,平安恒源;
9-2、安全生產理念,科技興安,科學發展,智慧恒源;
9-3、安全生產理念,綠色開采,健康和諧,美好恒源;
9-4、安全生產理念,互保互愛,共建共享,幸福恒源。
9-5、不安全行為人員必須過“五關”。單位分析關、科區談話關、班組檢查關、經濟處罰關、學習培訓關。
9-6、不安全行為人員接到不安全行為學習通知書后,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到安監處報到,未按規定期限報到的,每延遲一天加罰50元。
9-7、不安全行為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學習,對不參加學習和培訓考試不合格安排上班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隊長各罰款100元/人次。
9-8、對不安全行為人員未按期參加培訓學習的;由培訓辦通知其單位負責人,參加下期不安全行為學習班集中學習,同時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各罰款100元/人次。仍不學習的,一般不安全行為按嚴重不安全行為論處。
9-9、不安全行為罰款標準:一般不安全行為罰款200元,嚴重不安全行為罰款1000元,班隊長以上管技人員加倍。
9-10、嚴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勞動工資部培訓中心待崗學習,學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9-11、嚴重不安全行為不享受本季度各類安全嘉獎,不得參與年度先進人物評選,并記入員工誠信檔案。
9-12、個人月度內發生2次、季度內累計發生4次一般不安全行為行為的,按嚴重不安全行為處理,
9-13、對于季度內發生4次一般不安全行為行為的班隊長及以上管技人員,同時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14、公司或上級部門檢查查出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加倍處罰,并對科區當班現場跟班人員、班隊長各罰款500元。
9-15、因違章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比照人身事故處理,并賠償經濟損失的5%-20%。
9-16、群體違章是指3人及以上人員在同一地點共同參與同一違章事件。
9-17、群體違章事件一律按嚴重不安全行為處罰,并實行責任連帶。
9-18、參與群體違章的人員一律到勞動工資部待崗學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9-19、參與群體違章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9-20、參與群體違章造成事故的將追究其責任,觸犯法律者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9-21、單位發生群體違章跟班管理人員罰款500元,跟班管理人員在現場不制止或參與違章的給予免職。
9-22、發生群體違章安檢員在現場不制止或參與違章的,罰款200元并調離安監處。
9-23、發生群體違章當班班長在現場不制止或參與違章的給予撤職,進勞動工資部待崗學習一個月。
9-24、發生群體違章單位主要負責人、隊長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500元。
9-25、發生群體違章管理人員在違章事件中違章指揮的給予撤職。
9-26、不安全行為人員一律進入員工誠信檔案考核。
9-27、恒源煤礦安全生產理念,樹牢紅線,堅守底線,平安恒源;科技興安,科學發展,智慧恒源;
9-28、恒源煤礦安全生產理念,綠色開采,健康和諧,美好恒源;互保互愛,共建共享,幸福恒源。
9-29、不安全行為系統分析。生產任務方面:是否存在生產任務重,現場為完成任務搶時間搶進度,導致不安全行為發生。
9-30、不安全行為系統分析勞動組織方面:是否存在勞動組織不合理,小班任務安排不科學、員工連續出勤,休息時間不足,疲勞作業,導致不安全行為發生。
每日一題(10月份)
10-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10-2、刮板缺少數不超過總數的( 2﹪ )。
10-3、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10-4、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
10-5、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
10-6、消除塵肺病,預防是根本,(綜合防塵)是關鍵。
10-7、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每(2 )年復查一次。
10-8、采煤工作面有(堅硬夾矸 、黃鐵礦結核 )時應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10-9、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26 )℃。
10-10、瓦斯的引火溫度為( 650-750 )攝氏度。
10-11、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3%--75%)具有爆炸性。
10-12、彎曲刮板輸送機允許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作(2°- 4° )的彎曲。
10-13、彎曲刮板輸送機主要由哪幾部分組成。(機頭部、機尾部、中間部)
10-14、壓鏈器厚度磨損不大于(10mm )mm。
10-15、刮板彎曲變形不超過總數的( 3﹪ )。
10-16、當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0%時,人會出現(頭痛)現象。
10-17、礦井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因通風機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全面停止工作、停電撤人)。
10-18、煤與瓦斯突出多發生在(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
10-19、滅火時,滅火人員應站在(火源的上風側 )。
10-20、排放巷道積存瓦斯時,(嚴禁)采用“一風吹”方法。
10-21、工作面支架中心距(支柱間排距)誤差不超過100mm,
10-22、側護板正常使用,架間間隙不超過100mm(單體支柱間距誤差不超過100mm);
10-23不隨意留頂煤、底煤開采,留頂煤、托夾矸開采時,制定專項措施
10-24、工作面液壓支架初撐力不應低于額定值的80%,
10-25、液壓支架接頂嚴實,相鄰支架(支柱)頂梁平整,不應有明顯錯茬(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
10-26、采高大于3.0m或片幫嚴重時,應有防片幫措施;
10-27、礦燈管理規定,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10-28、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最大仰俯角不大于7°
10-29、支架垂直頂底板,歪斜角不大于5°;
10-30、液壓支架(支柱)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
10-31、支架前梁(伸縮梁)梁端至煤壁頂板垮落高度不大于300mm。
每日一題1
11-1、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1-2、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六年,全國范圍內有效。
11-3、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1-4、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6年以上。
11-5、對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
11-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1-7、煤礦企業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11-8、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11-9、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補發。
11-10、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11-11、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學時。
11-12、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1-13、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初次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90)學時。
11-14、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才能帶徒。
11-15、“三違”人員接到“三違”學習通知書后,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到安監處報到,未按規定期限報到的,每延遲一天加罰(50)元。
11-16、“三違”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學習,對不參加學習和培訓考試不合格安排上班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隊長各罰款( 100 )元/人次。
11-17、嚴重“三違”人員進勞動工資部培訓中心待崗學習,學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11-18、參與群體違章的人員一律到勞動工資部待崗學習時間不少于(1 )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11-19、特殊工種未取得上崗資格上崗或安排未取得上崗資格的特殊工種上崗作業者屬于(嚴重)“三違”。
11-20、(工會組織 )應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
11-21、根據法律規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應承擔( 刑事責任)。
11-22、堅持安全發展,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 )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11-23、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 教育 )、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11-2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每( 2)年復查一次。
11-25、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 責任追究 )制度。
11-26、在防塵管路設置中,皮帶機巷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
11-27、井下機電設備硐室采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
11-28、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 )。
11-29、電器設備著火時,首先應該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1-30、人員避水災撤離的原則(避開水頭,往高處撤離,就近選擇撤離路線 )。
12月份每日一題
12月1.用人單位需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過期(銷毀)制度。
12月2.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2月3.采空區頂板懸露面積越大,時間越長,頂板壓力就越大。
12月4.職業病危害采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對粉塵進行監測。
12月5、,采煤工作面綜采支架要排列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mm。
12月6.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12月7.煤礦企業應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熟練掌握應急預案相關內容。
12月8.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設置有(.粉塵濃度傳感器),并接入安全監控系統。
12月9.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12月10.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按規定及時上報。
12月11.作業場所噪聲至少每(6個)月監測1次。
12月12、頂板離層指示儀應安設在巷道的(中部)。
12月13、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12月14、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12月15日、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12-16、一般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井下溫度會(升高)。
12-17、瓦斯容易局部積聚的地方有(掘進上山迎頭、工作面上隅角)。
12-18、根據發火原因不同,礦井火災可分為(外因火災、內因火災)。
12-19、《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其采煤工作面可以免于注水。
12-20、采煤工作面綜采支架要排列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mm
12-21、 機、風巷挑棚支柱的初撐力不得小于( 90 )KN。
12-22、底板松軟時,支柱要穿鞋,鉆底量要小于( 100 )mm/m
12-24、放炮地點附近( 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12-23、工作面機風出口以外巷超前支護不低于(20 )m。
12-25、局部瓦斯積聚是指體積在( 0.5 )m3以上的空間內瓦斯濃度達到2%。12-26、瓦斯爆炸的濃度為( 5-16% A )
12-27.采掘工作面的溫度不得超過(26℃ )℃.
12-28、炮眼深度小于( 0.6m )時,不得裝藥放炮.
12-29、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 )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2-30、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 1.5% )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2-31、過濾式自救器可作為井下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和( 礦井火災)事故時,災區人員逃生的工具。